目前分類:學史筆記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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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孝通在《中國紳士》一書中,從中國的政治制度著手,指明中央政府派遣的官員僅止於縣,而縣的命令若須向下傳達,則需仰賴地方自治單位的支持,地方自治單位即為地方紳士所組織,他們扮演中央與地方間的中介角色。費氏認為紳士是一個優越的寄生階級,通過科舉、捐官等制度化的手段進入權力階層,但他們進入政府不是為了政治權力,僅是要維繫地方上的特權,以保護自己的親屬與同鄉免受到侵犯。[1]

而卜正民(Timothy Brook)在〈家族承續性與文化霸權1368-1911的寧波士紳〉中以寧波鄞縣的士紳為觀察中心,傳達了與費孝通類似的概念,在鄞縣的例子中,追求功名不是為了在北京獲取權力,而是要取得地方的領導地位與資源。由於士紳地位不能世襲,家族承續性(Family Continuity)的維持得倚賴獲得功名,但科舉失利、財產分割等因素都會影響到地方菁英的承續性,於是仕紳透過祠堂、學校、教育公基金等各種方式嘗試解決培養後代子弟過程中的困難。

卜氏援引近世以來的地方菁英研究,如韓明士(Robert Hymes)、鄧爾麟(Jerry Dennerline)、拉里貝蒂(Hilary Beattie)的研究皆表明,許多地方精英家族地位的傳承比五代興衰模式要長的多,潘光旦對於嘉興地區的研究更指出嘉興的士紳家族能夠隨著時間推移而繁殖再生。卜氏透過考察鄞縣的48個家族論證了潘氏的結論,他發現家族的延續時間平均約兩個世紀,且鄞縣士紳的人數相對穩定,並未因頭銜的獲得或失去而大幅上升或下降。卜氏認為穩定原因在於士紳可以通過自身的性質來延續,其性質即為士紳的霸權文化,以交往圈為例,鄞縣的例子顯示士紳生活空間的近距離性,相連的生活模式為聯姻或文學結社等活動形成有力的條件。此外,政府亦鼓勵士紳介入公共領域,為地方社會的利益提供服務,無論是饑荒救濟的慈善事業,或是提供水利設施、學校等地方建設不但能累積財富,並能提高士紳的社會地位,證明他們地位的正當性。在明清鼎革之際,僅管士紳曾表露出對亡朝的忠心,但在確認勢力不會因改朝而瓦解後,對亡朝的情感便開始褪色,進而與新政權達成妥協,士紳的地方霸權一直延續到19世紀帝國崩潰都在增長與改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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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中期統治集團消費膨脹和財政危機

        明代中葉以後,冗員增多,官員人數已逾八萬,數量大大超過歷朝。地方政府的消費主要靠地方留存糧開支,統治集團的消費中以軍事、宮廷、宗室消費為最大宗。而明朝統治集團的消費往往是以實物和勞動力為主,例如修建宮殿、徵收絲織等生活物料等,而非以貨幣的價值消費為主,造成統治集團的消費與商品經濟脫節。直到明朝中後期,隨著貨幣經濟的發展,政府對於商品交易課徵的間接稅增加,直接稅中或避稅的比例也增加了,徭役制度的改革,力役改折銀繳納,直接勞動力的直接消費慢慢減少,才使原始性色彩減弱。

        明代的財政收入幾乎被用光,財政分配中沒有規劃出一部分作為擴大再生產的積累。且從嘉靖、萬曆財政分配的數字顯示,公共消費中以軍事、宮廷、宗室消費比例過大,教育費用比例過小,另一方面,大量的人力每年都要負擔政府的勞役,因此投入農業、手工業生產的勞動力就會相對地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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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了奧運年,臺灣人就在吵會旗/國旗、會名/國名等等問題,其實會使用臺北而非臺灣,這與當時我國的國際情勢有關,當時我國在國際組織仍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加入,所以若以臺灣這個地名,不但與法統不符,且會造成骨牌效應,對中華民國加入的其他國際組織影響甚大。可是幾乎沒有人知曉這段歷史,因此討論就成了泛政治化的問題。剛好今年沒有棒球,我對奧運一點熱情都沒有,就趁這個機會在這裡釐清一下。

關於兩岸爭奪正統名分的問題,涉及一個龐大的理論,就是張啟雄先生提出的「名分秩序論」,這裡不細談理論,僅就張啟雄的〈1960年前後中華民國對國際奧委會的會籍名稱之爭〉一文[1],簡單的講述1960年會籍名稱演變的歷史過程。

1950年代的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對於兩岸的會籍是採取「兩個中國」的雙重承認,因此兩岸都可以參賽。但是兩岸都不願意見到彼此,因此導致1952年中華民國退出赫爾新奧運,1956年換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出墨爾本奧運,且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甚至退出國際奧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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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前在讀地域社會論的東西,就順便把森正夫先生有中譯的論文都找來了,而且我連版本都考究過了,既然都整理了,那就貼在網路上吧。大概就這些,其他有找到再外補充囉。除了《食貨》、《大陸雜誌》外,大部分文章都可以在網路上找到,在最後面也順便整理了其他可能會一起看的文章。列表如下:

 

1. 森正夫著;于志嘉譯,〈明代江南土地制度研究史的回顧〉,《大陸雜誌》,80:3(臺北,1980.3),頁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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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田賢曾觀察日本「地域社會論」的研究現況,他發現其方法論似乎沒有明確的共識與定義,既然不能明確地存在,那要問的是能否將「地域社會論」放在其他的地方檢視呢?

答案似乎是肯定的,因為日本學者延伸出來的各種討論、中國的華南研究,以及施添福對清代臺灣的考察,都曾嘗試以「地域社會論」作為方法,但是仔細觀察,其理論在不同的區域有其不同的關注點,或者可以這麼說,正因為「地域社會論」不是限制在被預定的空間範圍,而是從內部發展,探究人際關係的網絡及共同的認知體系,因此可以被廣泛、靈活地運用。以下就來談一下施添福的「地域社會論」。

不過在討論施氏的「地域社會論」前,勢必先要理解施氏的學思歷程。1999年提出的「地域社會論」可謂是施氏學術思路的第三段轉折,施氏在此之前,曾於1981年和1988年分別提出「原鄉論」與「國家剝削論」,以解釋清代至日治時代臺灣的土地拓墾與社會發展現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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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茶馬貿易起於唐宋,終於清代,是歷代政府與西北少數民族貿易的重要形式。《舊唐書‧迴紇列傳》載:「自乾元之後,屢遣使以馬和市繒帛,仍歲來市,以馬一匹易絹四十匹,動至數萬馬。」可見唐代亦曾以絹向回鶻易馬,後逐漸轉變為以茶為大宗。宋熙寧七年在四川設「都大提舉茶馬司」為專職機構[1],明洪武年間,也在洮州、秦州、河州置「茶馬司」,設大使、副使各一人,期間茶馬司設幾經革罷改制,如洪武十五年罷洮州茶馬司,以河州茶馬司兼管、洪武三十年改秦州馬司為西寧茶馬司。後增設四川永寧茶馬司、雅州碉門茶馬司等。[2]而清初「茶馬司」沿用明朝舊制,順治二年設西寧、洮州、河州、莊浪、甘州茶馬司,由陝西茶馬御史管轄。康熙七年,裁撤茶馬史,歸甘肅巡撫管理。康熙四十四年曾因私販轉多,停止茶馬貿易,改成全徵本色,至雍正九年才復行,最後在雍正十三年完全停止。[3]

茶馬互市的研究的第一手材料,除正史、文人雜記外,近來已有若干新發現的文獻材料被採用,如青海省檔案館藏有一幅萬曆十九年關於「拒虜納馬」的申明告示,內容是關於明朝以茶馭番的政策,要求西番依期納馬,以換取茶業。另外,在青海省境內貴德縣文管所亦保存有一枚銅質鎦金的「金牌信符」。正面刻有「信符」兩字,背面篆文的內容為「皇帝聖旨,合當差發,不信者斬」[4],正可與《明史‧食貨志》中的茶法規定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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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甲制度的敗壞和保甲制度的興起

        里甲的基礎在穩定的小農經濟,為了保護里甲制度的經濟基礎,明朝原有「田不過都」、「地不出圖」之禁令。但隨土地兼併的發展,地主階級通過詭寄、飛灑、花分、寄莊等技倆,使土地擺脫里甲的控制。此外,里甲人戶因為賦役繁重而逃亡,終使里甲制度面臨崩壞。明中葉時,朝中已有若干改革主張,如有人提出「析戶」,欲將圖內丁糧多者,析戶當差,但此改革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里甲的經濟問題。另一個改革方法是「均田法」,亦即將由丁僉派改為按田計役,海鹽縣的「均田法」初為推派三百畝之家擔任里長,後來改成每湊足三百二十畝就僉一里長,田少者擔任甲首,最後改成照田均丁,完全改變了里甲的內容與性質。里甲性質的改變還可從折銀的條鞭政策中看出,包括十段法、一條鞭法的實施,都使里甲制與賦役脫勾,尤其稅銀改為自封投櫃,簡化了的徵收手續,使里長權力漸漸削弱。

        里甲性質改變後,重要性大不如前,取消的問題也被提出。萬曆年間,有大臣提出改以保甲法,保甲法在弘治年間由兵部批准在全國實施,但此僅為一具空文,並未被認真執行。其中王守仁是實行較有力者,他創造了與保甲法類似的十家牌法,各家人丁除了要承擔徭役、催徵錢糧外,還要調解民事糾紛、宣揚禮教等,而最重要的工作是負責稽查、緝捕奸盜。里甲制於保甲制的差別在於,前者以箏派賦役為主;後者以查捕奸究為主。嘉靖以後,內憂外患日增,也有越來越多地方建立保甲。由於保甲的性質是保衛鄉里,因此建制方式也與里甲不同,保甲戶數無定額,多則五十,少有二、三十為一保。保甲長的選任方式是「才力為眾所服者」,即組織才能、武藝兼具,且具社會威望者才能擔任。從里甲到保甲的改變,也象徵著國家對農民的隻派全被削弱,農民可以比較自由的離鄉外出、轉換職業等。但須要說明的是,里甲制並未因此而消亡,黃冊制度仍然按期舉行,因此明末是里甲與保甲雙軌運行的方式,只是里甲制已是名存實亡,而其真正被取消的時間是在清朝「地丁制度」執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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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年間的田籍整頓與糧長制度的建立

        明朝建立之前,朱元璋有幾項臨時性的徵糧措施,其一是徵收「債糧」,即招安鄉村百姓,歲納糧草供給;其二是允許士兵「檢刮」,將不肯歸附的城鎮居民之物,聽為己物;其三是「稍糧」,此與「債糧」類似,只徵收的對象為城池百姓。此外,還有「增租」、「借糧」等滿足軍需的方法,但此皆為一時之計。而後由於眾臣反對,朱元璋下令禁徵「債糧」,只是尚未能立即禁絕。且朱元璋為解決徵收田賦的弊端,遂於1356年設「營田司」主持土地與田賦清理的工作。其任務起初為修築堤防,專掌水利,洪武二年後職責擴大為田地清理登記、徵差役與賦稅等工作。

明朝建立之後,朱元璋為掌握田畝數量以重建田賦制度,洪武元年下令繪製魚鱗圖冊,分兩種方式進行,一為中央派員到地方主持;一為命令地方官員自行組織人力繪製。前者為浙西地區,朱元璋派遣國子監生核實田畝;後者為浙東地區,地方官員自行繪製。由於繪製時受到地方豪強阻礙,朱元璋於洪武十九年又發動國子監生大規模實測,翌年完成浙江、直隸蘇州等府縣的圖冊。此外,北方如山東諸縣城也做了土地丈量。元代浙江已有類似繪製魚鱗圖冊的政策,其步驟是先由地主自報土地,再由里正等人核實,並將結果與官府所藏的原籍比對,確認無誤後才載冊,而明朝與之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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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正夫,〈十六至十八世紀的荒政和地主佃戶關係〉,從十六至十八世紀就慌制度的轉變,探討地主與佃戶的關係。作者在前言中首先指出十六至十八世紀的長江三角洲地帶屢屢受到災害襲擊,但給予農民直接打擊的是當時以地主佃戶中心的生產關係。地主與佃戶的矛盾在平時就已產生,佃戶平時被高額地租所榨取,受災時更使雙方的鬥爭變得更加激烈。地主土地所有制變得更加困難,王朝國家的支配體制陷入危機。且就連顧炎武都容許地主和佃戶供存,同意在國家將私租上限訂為八斗的條件下聽任地主榨取,可知對同時代的鄉紳來說,由地主佃戶關係實現的土地制,確實為其基本的富源。

十六到十七世紀江南流行的救荒論,明顯反映當時社會矛盾的全面激化,如趙用賢(蘇州常熟)、陳繼儒(松江華亭)就擔心災荒時民眾一起叛亂的可能性,而賀燦(嘉興府嘉興縣)將矛盾的激化指向富室和貧戶對立。此外,作者認為富者與貧對立關係與當時的生產關係有深刻的關聯,所以陸樹聲(松江華亭)、徐階(松江華亭)才會主張緩和業主與佃戶的關係。與此相應的,此期的地方志中出現了超越個別地主的抗租,出現了許多集團佃戶與集團地主的抗租暴動。

於是,鄉紳與士大夫紛紛提出明確的救荒論,其中由陳繼儒提倡的「田主賑佃戶論」是一個主流的救濟方式,提倡由個別地主救濟個別佃戶,陳繼儒主張田主應在青黃不接時提供「工本米」;在歉收年份提供「性命米」,蘇州的鄉紳也類似的主張,這一系列的建議中,都是圍繞主人與佃戶的關係,地主保護佃戶,而佃戶依存地主,並不允許第三者介入。徐階與趙用賢都批評政府為了救濟佃戶,而下達停止地主與佃戶債務及借貸的命令關係,他們認為這會激化地主與佃戶的矛盾,使圓滿收租成為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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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炳棣,〈明清土地數字的性質〉[1]一文以「原額」為中心,討論明清兩地土地數字的性質,全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探討原額的概念,說明丈量土地的目的是在均稅,並非求耕地的精確畝數。順著此一脈絡,第二部分則討論折畝的理論,討論折畝是否在中國各地都有實行,且從廣東地方志中,得知土地數字為納稅單位而非耕地面積。第三部分專論開墾、免科、隱匿與其他各個因素,導致土地數字失實之因。

 

壹、原額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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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沙田的形成與開發

        沙田一詞最早出現在宋代,指的是沿海濱江淤泥積成的田地,廣泛而言,桑基、潮田、圍田等淤積漲生的田皆可稱做沙田。沙田的形成多在河流兩岸、灣頭、兩水線交流、沿海島嶼等地。除了自然形成,還需要人工圍築以加速成田,加速的方法是先運石沉入河底,待退潮後又加工築。

        沙田開發的歷史甚可追溯到青銅時代,但大規模的開發是唐末至宋以後,由於政治重心南移,有許多中原人士南遷到嶺南避難,人口的增加也帶動土地的需求,百姓遂開始向江河要田。到了明代以後,沙田的開發更加完善與多元,富有特色的塘基也在珠江三角洲中出現,結果是使珠江三角洲的經濟達到高峰,成為全國最發達的地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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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方仲,〈一條鞭法〉[1]一文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導論,先講述一條鞭法以前的明代賦役與役法、賦役制度的崩潰、賦役的改革。第二部分為一條鞭法的本論,講述一條鞭法合併編派、合併徵收、用銀繳納、徵收解運上的變遷、各種徵收單據冊籍的設立。本文在導論的部分以比較簡略的方式帶過,讀者可參考部落格中其他專論里甲、糧長等文的摘要。

 

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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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明代的衛所分為在京衛所與在外衛所,在京者稱京軍,包括天子直屬的十二衛親軍,以及外衛番上的班軍;在外的包括各地衛所軍,以及邊軍。衛所的組織大抵是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一千兩百人為千戶所,一百二十人為百戶所,另有總旗二,小旗十。各衛分統於都司,全國最高軍事機關為大都督府,後來大都督府被分為五軍都督府,統領在京、在外衛所。

        明初的軍額約有二百萬,為解決軍費,故有軍屯推行,軍餉由軍屯支給,另外再配合開中法,由商人墾邊田以換鹽引專利。明代的軍為世襲,軍戶出一丁到衛所服役稱為「正軍」,原籍則要準備一「繼丁」作候補之須,當正丁逃亡時則到原籍勾繼丁。勾軍又稱為「根補」、「勾補」,前者是捉本人;後者是勾取戶內他人。而勾軍原本是針對衛所軍逃亡而實行,卻產生諸多問題,使軍額不但未增加,反而大量減少,且徒增農民痛苦,以下則分別討論勾軍的起因、制度、成效、影響等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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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軍與兵

        明代初期創立衛所制度,軍與民分開,至明中葉以後,衛軍廢弛,又募民為兵,遂形成軍與兵兩種平行的制度。軍籍屬於都督府,軍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管轄,且為世襲,一經為軍,則家族便世代充軍,住在指定的衛所,如在衛所的軍士死亡,還須到原籍勾族人頂充。而兵則不同,任何人都可以應募,自願充當,與家族、子孫無關,無固定的駐地,戶籍上也無特殊區別。

        在軍費方面,明代初期的軍費基本上是自給自足,軍餉由軍田收入支給,因此衛軍總數即使達到二百七十萬餘人以上,國家財政尚能保持平衡,偶有不足時,則靠「開中法」鼓勵商人至邊塞去開墾,以換取鹽引。衛所軍制的制度至明中葉後開始廢弛,以致不能自足,變成極需要國家財政開支。兵則是因應特殊情勢而臨時招募的,其費用原本沒有在國家預算中,靠的是臨時加賦、加稅,由於費用是大部分的農民來負擔,因此兵額越多,農民負擔越重。當兵費超出農民的負擔能力時,可能造成農民反抗,此時又要增兵政府為鎮壓抗爭,是為一連串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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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成顯,〈明初地主制經濟之一考察─兼敘明初的戶帖與黃冊制度〉[1]一文圍繞著幾件徽州文書的黃冊抄件,作者先介紹四則材料,接著考證其真實性,而後透過材料中提到的線索,討論明代徽州地區的土地制度,最後兼論明初的戶帖與黃冊制度。

        作者首先介紹四則材料,第一、二則為人丁事產抄件,分別為「永樂元年黃冊李務本戶人丁事產‧永樂十年黃冊李景祥戶人丁事產抄件」、「永樂二十年黃冊李景祥戶人丁事產‧宣德七年黃冊李阿謝戶人丁事產抄件」。此兩件材料有幾個特色:一、均以一戶為單位;二、抄寫的年代是連續的;三、並沒有將四柱式的項目全部列出,沒有變更的項目就沒有抄出。第三則為「李舒戶所有各號田地山產清單抄件」,此文件第一部分先開寫李舒戶所有土地總數,分列各號土地的具體項目、土名、被人占業和退還的情況。第二部分載李舒戶所有山產的具體數目與雇人情況,且註有「原未起科山產」字樣,故黃冊未載。第四則為「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門縣十西都汪寄佛戶戶帖原件」,與前三件屬同一地區,故一併抄錄於文中(附文見頁57-60)

        接著作者分別從幾個方面考證這些材料的真實性:一、從年份上考證,材料中的黃冊時間均為大造之年無誤。二、從格式上考證,黃冊以戶為主,人丁、事產為所載的主要內容,並分「舊管」、「開除」、「新收」、「實在」四種,名曰「四柱式」,材料的格式與所載的內容完全符合。三、從地點考證,徽州府祁門縣明初時析為十東都與十西都,根據第四則材料可知李舒戶所在的地點是徽州府祁門縣的十西都。四、從徽州文書作旁證,其他徽州地文書檔案中多次出現相關的記載。可由此確認這些材料確為徽州府祁門縣李舒戶的人丁事產抄件,以下作者開始考察材料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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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島敦俊,〈圍繞均田均役的實施〉[1]一文以嘉興府海鹽縣、湖州府烏程縣為例,考察田均役法實行時的社會條件。作者首先說明均田均役法的改革契機。指出明末大土地所有發展形成,除了經濟上的契機外,另一方面是政治上的契機,即官僚階層由上而下的掠奪、優免特權等。鄉紳土地所有建立在直接生產者之間的矛盾上,而鄉紳身分特權的優免亦造成了其與無特權的中小地主、自耕農的階級的對立,對於這種矛盾的解決方式,即是均田均役法的改革。

江南在嘉靖至隆慶,十段法、一條鞭法已經實行,雜役也實現納銀化,而糧長、里長的具體職務均已被分化,或是管轄區域縮小,這些都是為減輕徭役而採取的措施。小山正明指出,優免的限制已經進行,這是向均田均役的一種過度。但稅糧的催徵、解運等部分的徭役與里甲正役到萬曆年間都還以力役的型態殘存著,徭役的問題不但未能完全解除,甚至日益加重,加上胥吏的非法掠奪,造成低下階層的人戶負擔更重。

徭役的免除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對官僚機構的人們優免,其二是對持有零碎土地的「畸零戶」優免。其中前者的優免從明初就存在,且嘉靖二十四年曾作出了限制,對雜泛的免除依官職的種類、品級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且規定優免只限本人而不及親族,進而至隆慶十年,規定只優免本圖下田土,他圖田土不免。不過,政府的規定被未確實執行,江南的優免不僅是鄉紳本人,更擴大到家族與親友,他們甚至以「詭寄」的方式將他人田土都收到自己名下。另外,鄉紳也利用畸零戶的免役,串通胥吏進行「花分」,將田土的名義細分到鬼戶名下。於是原本由大戶僉充的解糧諸役,則多由沒有身分特權的中小地主階層充當,而小戶、佃戶階層也成為攤派的對象。因此,明末江南實施的均田均役法,雖然型態各有不通,但都是把限制鄉紳優免、以田土做為徭役科派基準當作基本內容。這一改革直到康熙年間才在中央統一指示下實施,此前都是以縣為單位分別進行,作者以下從嘉興與湖州兩府的改革過程為例,並從改革的契機、社會條件為線索,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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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濟賢,〈明代蘇、松、常地區戶籍人口消長述略〉一文[1],討論明代蘇、松、常地區的人口減少原因,作者先介紹三府的人口的情況,接著論述人口消失的原因,已即消失的人口往何處流動,最後討論何以常州府的人口呈緩慢增加,與人口持續減少的蘇、松二府有何不同之處。

 

壹、人口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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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炳棣,〈從納稅單位到耕地面積〉一文[1]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討論明清時期全國土地數字,首先指出明朝《諸司掌》中全國土地數字的錯誤,以及分析其錯誤的原因。清朝因為乾隆後,改計民數、穀數,而不計土地數字,使得土地數字僅見於《會典》、《戶部則例》,且該數字紀錄失實,完全不能反映真實的情況,其數字仍是納稅單位而已。第二部分是民國時期的土地數字評價,以立法院統計處的調查與卜凱的研究為分析對象,此是中國土地數字從納稅單位轉為耕地面積之始,惟作者以土地陳報數據、航空測量數據進行比較,發現土地數字仍偏低。第三部分是人民政府時期的土地數字評價,作者發現人民政府在宣布的1952年土地數字,竟是1930年卜凱預估的最高面積加上《滿洲國年鑑》東北諸地的總和,可見人民政府在土地改革運動中亦無精確的農田的測量,據蕭乾的報告指出,土地畝數是按照收成的斗石數來粗略計算的。因此作者指出,1949年以後的數據也非實數,實際的數據絕對更高,但卻不為西方學者所接受。直到1980以後,才有學者對於耕地數字的不實進行討論,且1984年人民政府國務院開始進行徹底的土地改革。在此契機下,作者將明清至1949年的失實情況寫出,給大眾作參考。

 

明清全國土地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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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方仲,〈論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關係〉[1]一文分為五節,第一節先從幾條基本史料的異同與校勘切入,由史籍上里甲制度的記載差異,推測里甲制度的情況,第二節與第三節分別討論甲首的人數問題、「十年輪役」的方法。第四節則分析「里甲正役」的任務和「里甲役制」的轉變,第五節才討論「均徭法」和「里甲法」的關係。以下分節擇要摘錄:

 

壹、幾條基本史料的異同與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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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誠,〈談明代的衛籍〉[1]一文分成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先從李東陽的籍貫談起,討論衛籍與原籍的問題;第二部與分第三部分為本文的主題,分別討論衛籍是如何形成,以及衛籍與軍戶的關係;第四部份則從雲南、貴州的衛所分析衛籍對明帝國人口分布的影響。

        衛籍是明代衛所制度下形成的一種特殊戶籍,對人口的遷徙和分布曾有重大的影響。而在開始討論之前,作者首先對「籍貫」二字的古義做解釋,「貫」是鄉貫,相當於現在所說的籍貫。而「籍」是世代承襲對國家應負的不同義務,如軍、民、匠、灶等役。

接著作者從李東陽的籍貫切入,指出許多古籍中皆將李東陽視為湖廣茶陵人,但若細讀《李東陽集》會發現李氏在江西住了八世,遷至湖南茶陵傳歷九世至李東陽的高祖,曾祖從軍後攜妻小移居北京,故李氏自曾祖以下世居北京。因此若說李東陽是北京人也是正確的,考慮到高祖以上的原籍而說是湖南茶陵人也無不可。又如正德年間的兵部尚書彭澤往往依衛籍而定為蘭州,《國朝獻徵錄》將其作「蘭州衛人」。這樣籍貫上的記載標準不一的例子很多,因此作者要問,何以有的籍貫以以原籍為準,有的以衛籍為準呢?作者認為人口遷徙的是祖籍與本人籍貫差異的原因,而明代衛所制度下形成的衛籍,一方面來源於明帝國強制性的人口遷徙,一方面又因政策規定必須載明祖軍原籍,使得記載上難免有所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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