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年間的田籍整頓與糧長制度的建立

        明朝建立之前,朱元璋有幾項臨時性的徵糧措施,其一是徵收「債糧」,即招安鄉村百姓,歲納糧草供給;其二是允許士兵「檢刮」,將不肯歸附的城鎮居民之物,聽為己物;其三是「稍糧」,此與「債糧」類似,只徵收的對象為城池百姓。此外,還有「增租」、「借糧」等滿足軍需的方法,但此皆為一時之計。而後由於眾臣反對,朱元璋下令禁徵「債糧」,只是尚未能立即禁絕。且朱元璋為解決徵收田賦的弊端,遂於1356年設「營田司」主持土地與田賦清理的工作。其任務起初為修築堤防,專掌水利,洪武二年後職責擴大為田地清理登記、徵差役與賦稅等工作。

明朝建立之後,朱元璋為掌握田畝數量以重建田賦制度,洪武元年下令繪製魚鱗圖冊,分兩種方式進行,一為中央派員到地方主持;一為命令地方官員自行組織人力繪製。前者為浙西地區,朱元璋派遣國子監生核實田畝;後者為浙東地區,地方官員自行繪製。由於繪製時受到地方豪強阻礙,朱元璋於洪武十九年又發動國子監生大規模實測,翌年完成浙江、直隸蘇州等府縣的圖冊。此外,北方如山東諸縣城也做了土地丈量。元代浙江已有類似繪製魚鱗圖冊的政策,其步驟是先由地主自報土地,再由里正等人核實,並將結果與官府所藏的原籍比對,確認無誤後才載冊,而明朝與之大同小異。

田賦的徵收過程常會受到官吏貪汙中飽,朱元璋在洪武四年設立糧長,由田土多者充當,洪武三十年又增設副糧長,改為正副糧長三名輪流應役。並非各地都有糧長,有設糧長的地區多為田賦收入較多的地區。糧長的職責為督收鄉村田賦,實際的任務主要是田賦的徵收和解運,原本糧長會與官吏赴京面聽宣諭並領取「勘合」,配合里甲制度,讓甲首督本甲人戶交納稅糧。稅糧匯集後,糧長率里長與運糧人運糧到指定地點,各倉庫收到稅糧後會在「勘合」上填注糧數並蓋章證明,稱為「通關」,糧長便持「通關」向戶部註銷。此外,糧長為保證稅糧兌現,平時還會集結鄉里,勸導耕種,遇到災荒時要負責請求豁免,亦須參加黃冊與魚鱗圖冊的攅造。洪武時,糧長面聽聖諭時有機會被授予官職,但永樂遷都後,糧長不必赴京,地位也不如前。而糧長制度到後期也浮現若干弊病,例如永充制的結果,使地主世代擔任糧長,恃勢作惡鄉間,侵吞稅糧,勒索糧戶。

 

洪武年間的戶籍整頓與里甲制度的建立

        洪武元年,南北大多地區統一後,朱元璋開始注意收集元朝的戶籍,並在洪武三年令各地申報戶籍,各戶發予「戶帖」。戶帖分為兩部分,前半部為朱元璋的聖旨;後半部記載戶口人丁事產。戶帖首先是自行填寫,填寫的內容有所在位置、人口狀況、財產狀況,然後再與官府比勘核對。

        戶帖雖紀錄了人丁事產狀況,但不能及時反映其變化,於是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下令編造黃冊,此前明代某些地方已有類似的制度,後稱「小黃冊」與黃冊作區別。黃冊的攅造採取由下而上的方式,發給各戶一定式,各戶如實登記戶籍、丁口、事產,內容主要有「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四項,填妥後交給甲首,甲首與里長送至本縣,層層上繳至府州、布政使、戶部,最後進呈皇帝。黃冊之名係因交送戶部的封面為黃紙之故,其與魚鱗圖冊互為經緯,政府通過兩者掌握土地與人戶的狀況。

        明朝的里甲制度與過去的里保制是一脈相承的,洪武三年湖州府在編制小黃冊時,也有里甲制度,但並非全國通行,府內各縣的編制也各有殊異。洪武十四年,政府才統一編定里甲,重視地域限制,將一里分為一百一十戶分為十甲,丁糧多者十戶為里長,每年由里長率一甲十戶應役,十年為一輪,應役之年曰「現年」;不須應役之年曰「排年」。而丁糧絕少的人戶稱作畸零戶,編在正管後面。里甲有多方面的職能,如里甲會各里推選出的老人行使民事訴訟的裁判權,里甲還須則管里水利、教育本里子弟,有些地區會在里甲內設塘長、圩長等職務。然而里甲主要的任務還是服里甲正役,其職責是催徵錢糧、勾攝公事。前者是協助里長與其他九甲徵收錢糧;後者包括管理本里人丁事產、清勾軍將、支應上供物料等。里甲制度對農民有人身控制的力量,可防止農民離開土地。

 

明初的田賦徵收和消費

        明初的土地按所有權性質可分為屯田、官田、民田三大類。先介紹官田的來源,其來源主要有五項:一、前朝留下的官田;二、建國過程籍沒、抄沒敵對集團的田土;三、曾賞賜給功臣,後又被追回的還官田;四、土地產權不清而被斷入的田土;五、其他如學田、職田等。官田的性質與民田不同,官田產權為國家所有,不得私自典賣。且官田依官田則例起科,其中又以抄沒田租賦特重,這是因每抄沒一次就加重科則一次的政治因素所導致。以分部的地區來看,除江南蘇松地區的賦稅特重外,其他地區田賦約在百分之七以下,但這並不意味著其他地區負擔較輕。

明朝的田賦分為夏季秋糧,分別在七月與十一月繳納,田賦以實物徵收為主,米麥之外,也可用絹、布其他等值物「折色」。此外,百姓還須負擔「草料」與額「上供物料派徵」。前者即供官府軍隊與飼養戰馬所需的物資;後者為地方無償提供給中央的物資,包括皇室的服飾器皿、工部的軍用物資等,徵收方法不外乎是按田糧分派,或是按里甲派徵。田賦在徵收後,會分成起運與存留兩類,兩者比例不依定,經濟較發達的江南地區存留比例較低。存留糧屬於地方開支,用途包括地方官的俸祿、生員廪食米;起運糧主要供京師和邊境駐軍所使用,稱「京邊糧」。起運的京糧有一種上好米專為內府所用,稱為「白糧」,而軍糧本已由軍屯支應,但仍不免不足,朝廷會下令運糧供應,稱為「對撥」,運糧原則為由有餘糧所撥發,且就近撥運。

        明代曾有各種優免田賦的措施,給予達官貴人、鄉紳田賦優免權,而沒有公民的地主為了逃避田賦,往往將土地詭寄在貴族名下,造成田籍的混亂,政府雖訂有優免額度與罰則,但欺隱田糧的情況並未改善。此外,明初為了鼓勵墾荒,曾在某些地區實行「永不起科」的政策,對於擴大耕地面積有積極的作用。

 

明初的田賦運輸

        洪武時期,定都南京,多以水路,由無田的商人或水手擔任運夫,而運糧的其他差務仍由農民輪差充當。對於西北、東北的運糧,由於路途遙遠,採用的方式是「各就近處,計程接追」。洪武初年北伐所需的軍餉則是利用運河舊道運糧,為了管理漕運,洪武元年還設置「漕運司」。

        永樂時期,遷都北京,需要更多南糧,起初的做法是海運與水陸兼運,但因海陸風險過大,水陸兼運的過程艱苦,最後浚會通河,實行漕糧支運法。支運法包括支糧與運糧兩部分,運軍從各倉支出的糧不必是當年各倉的進倉糧,也不必當年支領運輸,各倉的進倉糧與支出糧可採數年通融計算,只要不失倉儲與運輸的常額即可。

 

明朝前期江南的重賦問題

        江南為富庶之地,雖經歷元末戰亂,很快地就恢復發展。為此,朱元璋採取了若干手段,打擊江南地主,首先是發布禁令,抑制兼併。其次則遷徙富戶,被遷徙者的財產也被剝奪。第三是用重典懲治豪紳,如飛糧案、空印案、胡惟庸案,使江南的地主受到株連。而這些地主的田地就變成抄沒田,抄沒田的數量驚人,如蘇州府的田額有四分之一為抄沒田,且抄沒田以私租簿起稅,湖州府的正糧一半以上來自抄沒重租田賦。江南地區蘇、松、常、鎮、湖、嘉六府佔全國土地總數的4%,卻負擔了全國22%的田賦,江南重賦由此可見。

        江南地主常以拖欠田賦的方法進行反抗,也有根本就無法繳足者,造成江南稅糧常徵不足額。因此,朱元璋也另謀措施,如多次減免蘇松等地的逋欠,此後的皇帝也多次減免,其中以宣宗的減徵較具成效,他曾派周忱巡視江南,並在宣德七年宣佈不分古額近額皆減徵,雖然各地情況實施不一,但仍減了二百七十餘萬石。

 

明前期的雜役和均工夫

        明初的雜役「因事僉編」,雜役的項目設置是出於中央或地方政府的共同性、經常性雜物需求。普遍性的有皂隸、隸兵、獄卒、驛夫、水夫、守衛治安的弓兵等等,特殊的則如礦區設置採礦和冶煉的雜役,以及運河沿線設置閘夫、洪夫、壩夫等等,還有因修建紫禁城而設立的各地伐木工、採石工。

        不同類型的差役,僉編原則也有差異,普遍性的差役多採取按糧僉編的原則。而地方隸兵則僉編條件較特殊,洪武元年規定由納糧二石到三石之人戶中揀選,其他如水驛水夫、車伕也各由不同納糧數的人戶充當。京城的衙門雜役還因充役百姓不夠,於是找囚徒充役。按照納稅多寡來僉選的規則顯然有利於無田或少田的農民,有如此作法是因明朝開國之初,還無法掌控田土和戶口數量。到洪武十四年,全國編造黃冊後,雜役的僉選改由里甲執行,里長掌握了點差權力,而其點差原則是按照黃冊上的戶等。雜役也有優免,統治集團各個階級,各有不同的規定。亦儒田賦優免,雜役優免也有若干弊病,例如沒有功名的庶民之家把人口投托於豪門,以躲避差徭。

        明朝另一項重要的徭役制度是洪武元年創立的均工夫,均工夫是明朝中央向應天府等地方派徵的徭役,從事的工作是修城牆、濬河道、蓋宮殿等。設計之時,明朝還未完全統一,因此僅向南京周邊調派均工夫。僉編的原則是「驗田出夫」,所以又稱「土均」,其規定是每田一頃,出丁夫一人,每年在農閒時到京城服役三十日;田畝不到一頃的,由幾戶湊足一頃而出一夫。洪武三年又規定田多地少家可以佃戶充夫。為了掌握每年的人數,還編製了《均工夫圖冊》,每年按田畝數定應派出的總額。均工夫制度消失於何時?黃冊建立,徭役分成里甲、均徭、雜泛三項後,均工夫制逐漸式微。不過,宣德年間還可以看到均工夫之役,但僅存於江南田賦較輕地區,且均工夫僉編原則改由計田改為計丁。

        摘自:唐文基,〈第一章、明初賦役制度的重建〉,《明代賦役制度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1991),頁1-110。另可參考〈第二章、明中期賦役職度的改革〉、〈第三章、明末賦役制度的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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