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方仲,〈論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關係〉[1]一文分為五節,第一節先從幾條基本史料的異同與校勘切入,由史籍上里甲制度的記載差異,推測里甲制度的情況,第二節與第三節分別討論甲首的人數問題、「十年輪役」的方法。第四節則分析「里甲正役」的任務和「里甲役制」的轉變,第五節才討論「均徭法」和「里甲法」的關係。以下分節擇要摘錄:

 

壹、幾條基本史料的異同與校勘

        作者先援引《明史‧食貨志》:「役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縣驗冊丁口多寡,事產厚薄,以均適其力。」介紹明代徭役的三大類別,但作者認為若僅憑此而不再細究,會誤以為「里甲」與「均徭」是同時產生的,對明代賦役制度錯出不正確的理解。

        對於黃冊與里甲制的介紹,《太祖實錄》在洪武十四年正月有比較詳細的記載,作者遂以成書較早的《太祖實錄》與成書較晚的《後湖志》、《大明會典》互校。做出以下的判斷:

一、《太祖實錄》載:「一里之中,推丁糧多者十人為長……」但《後湖志》與《大明會典》無「糧」字,僅以丁數多寡為先後,由於此二書是援引洪武中年頒行的《諸司掌》,雖成書較晚,但較《太祖實錄》可信。僅以丁數為依據的原因是第一次編造黃冊時,對於稅糧的數額還未做好核實的工作,所以《大明會典》才會在洪武十七年時記載道:「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經過調整後,第二次編造黃冊前,《太祖實錄》才有了明文的規定:「其排年里甲,仍依原定次第應役。如有貧乏,則於百戶內選丁糧多者補充。(《大明會典》於洪武二十四年亦載,文詞大致相同)可見以丁糧多寡為順序的編排原則是在第二次大造黃冊時才確定的。

二、承文前所見,《太祖實錄》載:「推丁糧多者十人為長。」但是《明史》則改為:「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前者以人為單位,而後者以戶為單位,此一區別有必要說明。因明初供役方式是以力役為主,每戶出一人,故戶與人無單位上的差異,但明中葉廢除里甲排年後,改以徵銀,於是便不用戶或人來計算里長的數目,而用若干名了。

三、《太祖實錄》載:「……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十人,管攝一里之事。」作者認為「甲凡十人」應該理解為應役者十人,因為每甲決不只十人,或者應該改做「甲凡十戶」。

 

貳、甲首的人數問題

        《太祖實錄》中明確記載甲首十人,但《後湖志》、《大明會典》卻沒有甲首幾人的字樣,要解決此問題就要先理解明代的里甲制度戶。明代戶籍分為軍、民、匠等三大類,其中民戶佔大多數,里甲制度戶籍上的編制是以相鄰的地區為原則,賦役上的編排則是在劃分完里甲戶籍後,依各戶丁糧多寡分成上、中、下三等戶,作為編排的依據,除非有重大變動,否則十年內是不能更改的。

        明代中葉以前,里甲制在徭役上的編排是採「十甲輪年」的方式,即每年由里甲一戶率領一甲十戶去應里甲正役。那麼是十戶全部都稱作甲首呢,還是指的是一甲中的一戶?《太祖實錄》和一般記載都主張前說,而《明史‧食貨志》載:「……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將十人改為一人,使得解釋似傾向後者。

把甲首和一般人戶分開是有理由的,從《大明會典》曾載黃冊的編造規定為:「令人戶自將本戶人丁事產,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其甲首,將本戶并十戶造到文冊,送各該坊廂里長。」以及「所據該辦稅糧,糧長督併里長,里長督併甲首,甲首催督人戶。」此乎都顯示甲首是一個高於一般人戶的單位。但絕大部分的記載仍是把十甲內的百戶人家都稱作甲首,如嘉靖《海寧縣志》:「一百一十戶定為一里,內有十名為里長,一百名為甲首。」作者認為,甲首的人數記載差異,可能是來自於演變的結果,本來戶籍的編制是里有長,甲有首,在明初事簡里均的情況下,由甲首協助里長率領該甲九戶來完工作。後來因賦役繁重,里甲戶籍的甲首便轉移到以賦役為編排重點,於是值年應役的役甲十戶都通稱為甲首了。且應值的十戶應不是只徵收本甲的錢糧,也包含其他九甲,因此從其他九甲的眼光來看,值年的甲戶也可稱作甲首,所以《明史‧食貨志》甲首一人的說法應係指明初戶籍編制的狀況。

 

參、「十年輪役」的方法

        嘉靖《德化縣志》載:「十里一甲,挨次輪差。」由此可知,在明朝中葉時,里甲輪役的方法是採按甲輪差的方式,將一里分為一百一十戶分為十甲,丁糧多者十戶為里長,每年由里長率一甲十戶應役,十年為一輪。但在明初是否還有其他方式的可能呢?作者想出其他三種方式:其一是每年由十甲中各取一戶;其二是在黃冊里甲編制外,在製作一套里甲編制系統;其三是里與甲按照不同的原則來劃分,里的劃分是依據一百一十戶為單位,而甲是純粹按照丁糧多寡,因此每甲的人戶不一定相連。但作者認為前兩種方法都沒有文獻上的根據,且執行上存在著漏洞,如十甲各取一戶在貧富搭配上有困難,可能今年盡取富戶,隔年盡取貧戶。而第三種方式亦與史料相牴觸,據嘉靖德化縣的清冊原件,每甲十戶就是一村。

        因此作者認為里甲輪役的方式都是採按甲輪差的方式,由第一甲到第十甲按照規定順序輪應一次,十年內只需服役一年,其餘九年都可得到休息。應役的那年里甲稱「現年里甲」,不應役的則稱「排年里甲」。十年期滿,便重造黃冊,依據人戶丁糧情況做調整,重新排定下屆十年各甲輪役次序,一般而言都會與上屆相同,如遇重大變化才會更動,變化方式是將某甲某戶改隸他甲,或是某甲本在某年應役,則移動至他年。

 

肆、「里甲正役」的任務和「里甲役制」的轉變

        里甲組織是田賦和徭役的承擔者,可以用兩方面來理解:一、田賦和一切徭役都透過里甲來徵收;二、田賦的徵收採連帶負責制,一戶欠收由其他九戶補足,一甲欠收由其他九甲補足。由於明代賦役徵發不斷增加,對象和範圍也日漸擴大,各種役法也隨之調整,里甲的責任原是催徵錢糧、勾攝人犯兩大項。除了里甲正役外,還有屬於地方經常性或臨時性的公務差役,統稱雜役或雜泛。這些雜役,每年由值年里長斟酌各役輕重分發,或按戶徵發、或按丁起派。在徭役之外,還有中央或地方衙門的物料供應,亦屬於臨時性質,多採按里科派。在黃冊完成後,里甲正役已經有統一的制度,但雜泛和物料徵發仍由地方各自為政。

        明代初期里甲制度行得通的原因,在於里甲正役一勞九逸,且政府開支不太大,各地編制和人戶財產的登記也比較真實。後來事繁費冗,里胥為奸,弘治《赤城新志》記載,政府的徵發的額數比起景泰增加了十倍餘,並將按戶等丁糧起派的方式改為丁田額數來徵發,且正額之外還多了運輸負擔的附加稅。然而既存田產詭寄、人戶隱匿的問題,使得負擔都壓在小戶身上,遂造成大量田地拋荒、人口逃亡的現象。

        里甲役制的另一變化,是正統以後折銀之風盛行,不只物料折為物價,各種力役也陸續折為工價。「均徭」、「綱銀」諸法就是把力差改為銀差,但稅冊仍保留力差的名稱,里甲十年一輪後來改為年年應役也與折銀關係密切。折銀不只瓦解了力役制度,也引起應役者的身分變化。

 

伍、「均徭法」和「里甲法」的關係

        明代初年,徭役只有兩大類,除里甲正役外,其餘都屬雜役。到了正統初年,「雜役」才被從經常性差役中劃分出來,而被併入「均徭」內,從此改為「里甲」、「均徭」、「雜役」(雜泛)三分法。

        均徭法在正統二年至四年(1437-1439)由按察僉事夏時始創於江西,起初被反對詔罷,後至景泰元年(1450)復行,當時江西巡撫大力申明,廣東、四川、南直隸等省也陸續採用,在弘治年間已經成為全國性的制度。

均徭法的改革有兩點:一、把經常性的差役,如衙門的防夫、鋪兵等,與臨時性的差役分開。並把前者的名額確定後,改以折銀,作出固定開支細數,以免臨時僉點的弊病。且原本里甲長點差的權力,被收歸政府掌握。二、由於黃冊的戶等紀錄已經失實,故在黃冊之外,另造「均徭文冊」,進行察勘各戶丁糧實數,重定戶則。

不過,從海瑞在隆慶三年(1569)擔任應天巡撫時所著《均徭冊式》指出,相關的弊端仍沒有改善,如折銀後雇役者與被雇役者的中間人加倍增收役銀,又如點差權雖已收歸官府掌握,但因均徭額數無定,官吏乘機舞弊,臨時加額增派。因此,官府方面又做了若干改革,如由巡撫衙門根據各州縣各項差徭的原額銀數,分派於各項田地、人丁上面,做出固定的稅率,以免胥吏剝削。又設「備用銀」做為每年平衡收支的手段,即各項丁田稅率不變,當年度入不敷支,則借用備用銀填補,收入有餘時則撥歸備用銀內。由此,均徭便與輪甲應役脫勾。

均徭法未出現前,一年中要同時應里甲與雜役。而在均徭法尚未每年編銀時,均徭的應役方式也是採取十年一輪的輪役制,如雍正《江西通志》載:「景泰初,以右僉都御史巡撫江西,首行均徭法,編冊輪役,一勞九逸。」《明史》中也有數條記載與此相符,但並沒有具體辦法,僅能略知均徭的輪役次序與里甲輪應次序有密切的關係,各地通行的辦法是里甲正役後停歇若干年再應均徭,如《閩書》:「均徭之役,十年輪差,十年一次:正役歇後五年,一著役。」相隔五年是比較常見且適當的時間,嘉靖《德化縣志》云此:「蓋亦寬民力之意也。」均徭與里甲雖然都是十年一輪,但里甲是全甲十戶應役,而均徭是從現年十戶中選點,有時候不必勞動到全甲。

        均徭法起初推行時受到反對,從反對的爭論中也可以看到階級的矛盾,徐學聚在《國朝典匯》中記載重慶府民的反對之聲,載:「今惟以稅糧定其科差,則富商鉅賈力役不及,而農民終年無休息之日矣。」意即以糧數多寡為依據徭役都交給納糧戶,沒有田糧的商賈就可以不必負擔。惟作者指出,這些反對聲音不盡然是真的來自重慶府民,大概是出自那些在舊法中佔到便宜的地主,因為均徭法在實行前,無定額的臨時負擔都落在小戶身上,照理而言均徭應是比較有利的。另外,成化二年(1466)年禮科給事中丘弘上疏的反對理由是富豪與官吏勾結,均徭冊的紀錄不比舊的黃冊近實,且均徭輪甲的方式與里甲輪役方式結合起來,使戶不得閒。但丘弘仍主張保留二點均徭辦法;一、將均徭雜役各色都制成定額;二、仍以丁糧多寡作為評定戶則的根據。他並提出了兩點改革:一、重新詳勘各里人戶丁糧增減實數,並別造「富戶冊」;二、對各戶丁糧增減的情況,每三年進行一次通審。

        作者分析丘弘的改革用意,三年通審意味著三年輪役一次,改革的企圖便是要把均徭與里甲劃分清楚,不再受到十甲輪役的束縛。從外在環境來看,成化元年湖廣爆發了流民叛亂,在此之前已有大量的流亡人口,十年一造的黃冊紀錄更是脫實。而三年一輪就是把徭役的額數分配到比較廣大的稅基上,由一甲改為全里的三分之一稅戶來供應,後來一條鞭法由三年一派改為每年一派的成功經驗,正可證明這項改革是符合客觀情況的。另一方面來看,丘弘雖主張另造富戶冊,希望將重役家到富戶身上,但在改革上,對於優免的問題他又回到官僚地主的立場,寫到:「士大夫之家,皆當皂役;致仕之官,不免雜差。」因此,作者認為丘弘的改革,所冀望的不是貧富一體當差的平等,僅是多少出點銀罷了。

 

後記:關於甲首的人數、里甲的輪役方式,李新峰對梁方仲此說曾進行辯證,並提出了一個新的說法。詳見李新峰,〈論明初里甲的輪役方式〉,《明代研究》第14(臺北,2010.6),頁17-43 另外,關於均徭法的創立時間,唐文基認為是正統八年,見唐文基,《明代賦役制度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1991),頁228-229。

 

[1]梁方仲,〈論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關係〉,收入氏著《明代賦役制度》(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456-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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