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方仲,〈一條鞭法〉[1]一文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導論,先講述一條鞭法以前的明代賦役與役法、賦役制度的崩潰、賦役的改革。第二部分為一條鞭法的本論,講述一條鞭法合併編派、合併徵收、用銀繳納、徵收解運上的變遷、各種徵收單據冊籍的設立。本文在導論的部分以比較簡略的方式帶過,讀者可參考部落格中其他專論里甲、糧長等文的摘要。
導論
壹、一條鞭法以前的明代賦役與役法
一條鞭法之前的田賦制度是沿襲唐宋的兩稅法之舊,明代的兩稅即為夏稅秋糧,課稅方法是根據土地面積與土地等級為標準,除田地山塘等自然分區外,還分官田與民田,官田是宋元起沒入於官的土地,隸屬於官而分佃於民耕作,稅率較重;民田則是人民私有的土地,無論官田與民田,都會依照土地的肥瘠分等則以定稅率。繳納的物品夏稅以小麥為主,秋糧以米為主,但也可絲、錢等物改折, 謂之「折色」。一條鞭法以前,繳納田賦都是以米麥為標準,繳納其他物品也是將其折合為米麥的價值,之後有部分地區逐漸改為納銀,至一條鞭法實行後則更為普 遍。田賦正額與各雜項錢糧一同解運,各項錢糧都有指定的地點,倉庫依遠近而有輕重之分,讓富戶送遠倉,可調劑人戶貧富。
對戶口課的役分為里甲、均徭、雜泛三種。明代的戶籍有軍戶、民戶、匠戶等,軍戶應兵役、匠戶應工役、民戶則為里甲役,里甲以戶為單位,一里有一百一十戶,其中丁糧多的十戶為里長,餘百戶分為十甲,每甲十年一輪,十年後重新編審順序,輪役的事物以督辦錢糧、追攝公事為主。均徭也是十年編審一次,一般在里甲正役歇後五年應役,其以丁為單位,是經常性的雜役,可分為力差與銀差,力差多輸於近地,如獄卒、書手等;銀差則多輸遠地,如歲貢、工食等。至於其他一切不定時的差役統稱雜泛,屬臨時性質,名目包括修河、修倉等。除了三種一般差役外,還有兩種特殊差役,為驛傳與民壯,前者是驛站的舟車馬伕,或是提供使客的食宿等項,以丁糧多者充之;後者是補衛所軍之不足,洪武時由官府簡選,正統時曾改為召募,弘治時又改回按里僉點,額數有定,州縣里數越多者,每里可攤越少人,亦由里內丁田多的戶中選出。
總而言之,各種差役的僉編多以人丁資產的總數為依據,很少是僅以丁戶作為標準,而田產是資產中最重要的部分。明代的賦役,倚賴的是黃冊與魚鱗圖冊,前者重戶,後者重田,互為經緯。
貳、賦役制度的崩潰
賦役制度後來產生種種弊端,以致崩潰。例如里甲胥吏受了仕宦豪強的賄賂而變亂圖籍,豪強一方面侵奪田地,一方面又將賦役轉嫁至農民身上,使得原本的制度無法維持。以下就賦與役兩部分討論:
賦方面,例如田土的分類,官田民田本來不能混亂,但是宗室侵占民田、貴族將田的轉賣等,以致官田的區分無可究結,原本官田稅率較重但有特別待遇,兩者相混以後,民田得享受官田的優免待遇,兼有「投獻」、「花分」、「詭寄」諸弊盛行等。又如穀物繳納任意提高折價、解運糧長等人上下其手,造成農民無端損失。或者有將貧者應派遠倉重糧,以及立預借名義,徵收明年稅糧的事體。
役方面,則更為混亂,役之輕重決定於戶則,但編派之權操於官吏里胥中,易於作弊,或有擅改軍民戶籍、移動里甲應役次序之事。且賦有定額,但役可臨時增多,使得侵吞剝削的機會更多,如均徭有擅加編派銀兩者、有冒籍僉差者,驛傳則因兵部濫發勘合,導致驛夫疲累不堪,民壯的職責更從征守變成官府的差遣。
參、賦役的改革
由於規定越細密,往往使舞弊的機會越多,所以賦役的改革,除了徹底清查外,基本上是朝向簡化發展。包括賦役內的各項合併,以及賦役各項改用銀折納兩項。
賦役內的合併有兩種形式:一、將田地的種類、等折直接合併,如各地的均糧、均折運動。二、田賦內各稅項的合併,如有地方將夏稅混入秋糧徵收,把田賦以外的雜稅都歸併到田賦裡面。各地的情況有些差異,嘉靖以後則有比較統一的趨勢,例如一些地方已經里甲併入均徭內編派、將力差紛紛並於銀差內、民壯與驛傳也改為隨糧代徵。
而用銀折納有幾個問題,例如折納物太過繁雜,以及比率變動無定。後來各項稅物都規定了以銀折納,且有了法定的折合銀價,使得折納趨於簡單。正德以後,用銀普遍,除田賦各項已改銀繳納,役差也逐一轉為銀差,在納稅的意義上而言,已經是以銀繳納,而非折納了。這些改革即為一條鞭法的雛形,一條鞭法就是集這些趨勢的大成,使之更為普遍化。
一條鞭法本論
一條鞭法為了避免編審上的弊端,索性不編戶則,以「丁」為編審徭役的依據。而資產以田地為唯一,無田者不出役,田賦由人稅轉為物稅,且各項差徭都被攤入田賦,所以田賦的內容有許多與田賦不相關的因素。
一條鞭法就字義而言,即是將賦役內的各款編為一條,故「編」才是正字,「鞭」為俗寫。各地的稱呼不同,有總編、明編等等。就意義上而言,一條鞭法是將賦內或役內的各項合併,或是賦役合併,合併的程度則各地不完全相同,以下則就各種實施狀況做說明:
壹、合併編派
合併編派有三種情況:一、各項差役的合併;二、各項稅糧的合併;三、役與賦的合併。各項差役的合併是將里甲、均徭等編派取消,改用同一方法課稅,以山東東昌府為例,其改革有:一、里甲並於均徭;二、徭役中的力差併入銀差;三、銀差從各戶徵銀改為丁地兼派。值得注意的轉變有幾項:一、里甲由十年一編改為一年一編;二、力差用銀,表明了銀的普遍化;三、丁取代了戶的地位。此外,力差與銀差雖合併,向民間徵收時統稱銀差而不再細分名目,但官方紀錄仍保留編目,待收齊後,照原定數目編入各項銀差,稱為「總收分解法」。而合併的程度分為部分合併與全部合併,前者如浙江常山縣,起初僅有里甲歸入條編,徭役未歸入。全部合併如陝西華陰縣,里甲、銀差、力差各項一切通派輸銀在官。要附帶一提的是,只有經常性的賦役才會被編入條鞭。
各項稅糧的合併可分兩方面討論:一、將田地總類與科則化繁為簡,一律均派;二、稅糧本身的合併。前者是因田土的科則一樣,卻有本色與折色、優免與不優免等差別,造成稅率不均,而後逐漸改為將各種田地合併為一,此有部分合併與全體合併之差別,紹興只將民田與灶田合併,還保留水都與山都等區分。別處則有全部合併者,均無差別照畝數取科。後者又分兩種情況:一、每一項稅糧內條款的合併編派,此是指各項不分起運存留,通融一條鞭派,每項每石折銀若干;二、各項稅糧的合併編派,此是將夏稅秋糧合算為一總數,本色米麥照舊上糧外,通計折色銀若干,再將總數攤派於全縣土地內。總而言之,合併徵收後,名稱陸續統一。
役與賦的合併分為三類:一、隨田地面積增派,攤派的單位以畝計算;二、隨糧額攤派役銀,即隨糧每石派銀若干。隨田或隨畝是依情況而定,若州縣土地肥美,租稅負擔能力較大,則隨畝起派。若州縣地籍不清,畝數無法調查,則以隨糧起派。惟大部分的稅糧都改成折銀兩,因此才有第三類隨糧銀攤派役銀。既然是役與賦的合併,合併編派自然也分成役攤入賦與賦攤入役兩種。其中役攤入賦,僅有部分攤入,這裡又分成兩種:一是先以丁承受一部分固定的役額,餘額由田承受,二是丁田依一定的比率分配役額,可依比例分丁主田助、田主丁助、丁田平均,比例的分配,是視各地的丁糧決定,一般來說,南方以田糧為主,北方以人丁為主。而賦攤入役,則為全部攤入,有兩種型態,一是將某一役項全部的攤入賦內,二是將一切的役全部攤入賦內,雖然記載中常看見類似「徭役悉派於田」之說,實為誇大之說。
無論攤派的方法,都可顯示一條鞭法為量出為入的制度,一條鞭的「會計」(預算)是以縣為單位,州縣的預算以某一時期的若干年平均數為標準,編審則有每年、三年、五年不等。一條鞭的會計,在當時是一個難解決的問題,夏稅秋糧等項為田土常賦,不難預算。但其餘賦役雜項則每年不一,較難以制為定額,時人主張以定額稍寬為較佳。
貳、合併徵收
合併徵收包括:一、徵收期限的合併;二、徵收上管理的合併。如此則手續簡便、責任集中,減少作弊的機會。徵收期限的合併有役的合併徵收、賦的合併徵收、役與賦的合併徵收三種。第一種的好處是徵齊後,由政府出銀雇募,百姓更無一事。第二種的好處是革縣總之分派,稅糧總收於官庫,不再有緩急,有需則解。第三種的好處將原本糧期、徭期等名色與繳納期限不一的情況加以改善,依限同徵。至於一條鞭法徵收的期限,各地不相同,一限至三限以上者,雖期限不見得較少,因徵收銀兩,所以較為劃一。
徵收上管理的合併,一條鞭法實行後,各項錢糧制為定額,作循環簿,一一收之,登載每日收放若干,互相對照可一目了然。而徵收保管之責,全由官吏的吏目集中管理,不再由糧長、里長分別主辦。至於徵收解運,也改由官府委派胥吏。
參、用銀繳納
一條鞭法實施以後,有些州縣已經全部折銀,有些地方是起運折銀,存留本色,各地不同。但是皆漸漸以銀作為主要支付手段。原本徵收本色,難以一同徵收,用銀以後,田賦的徵收與農作物的收期關係變得間接,徵期變得較為劃一。而徵收與解運由民間轉為官府負責,役的雇募則完全由官府負責。
肆、徵收解運上的變遷
原先民解民收,糧戶繳稅是由甲首催徵,里長收解,造成甚多流弊,例如官府管守倉庫的吏役勒索,導致糧長、里甲賠累,或是里甲利用職權向小民剝削。官收官解制度,即人民直接輸納與官收,一般會在州縣設立銀櫃,填妥資料由糧戶自行投入銀櫃,其他輸納米麥本色者,亦直接上倉,不再經手糧長、里長,避免多餘的勒索。萬曆後期以後,改為官解,解運員役與銀兩數目成正比例。改為官解的原因固然與里甲制度的腐化有關,然而稅糧改折銀也是另一重大原因。必須要注意的是,不是每個州縣都有官收官解,有的僅有官收或官解。完全官收官解的州縣照一條鞭法編定銀數後,即造冊一本,開寫榜文一道,逐戶填給「由帖」,人戶依由帖投銀,並取「收票」,掌糧官每十日開櫃清查一次,將收到的銀暫寄於官庫。應解時,由佐貳首領官等解送至府,轉文呈布政使司交納,限期取獲批收,回縣繳銷。
伍、各種徵收單據冊籍的設立
行條鞭之法,一切賦役有制為定額之意,各地紛紛立碑、刊書以刊載數額。官府的冊籍有「條鞭賦役冊」,亦名「賦役全書」,以一省或一州縣為單位,內載丁地原額、逃亡人丁與荒田地數、徵實數、起運留存等項。不過其內容到了萬曆後漸趨紊亂,顯示各地條鞭法至此時已遭到破壞。民眾也有多種單據,如開列應納數額的由帖。此外,還有長單、循環簿、會計冊等。
綱目
甲、導論
Ⅰ.一條鞭法以前明代的賦法與役法
Ⅱ.賦役制度的崩潰
Ⅲ.賦役的改革
乙、一條鞭法本論
Ⅰ.合併編派
一、各項差役的合併
1.合併編派的方法(及其實例,原則)
2.合併的程度
a.部分的合併
b.全部的合併
二、各項稅糧(即「賦」一方面)的合併
1.田地種類及其科則的合併
2.稅糧的合併
a.每一項稅糧內各條款的合併
b.各項稅糧的合併
三、役與賦的合併
1.役與賦合併編派的實例
2.合併編派的方法
a.隨田面積攤派役銀
b.隨糧額攤派役銀
c.隨糧銀攤派役銀
3.合併編派的程度
a.役部分的攤入賦內
(1)先以丁承受一部分固定的役額,餘額由田承受
(2)丁田依一定的比率分配役額
(一)以丁為主,以田助之
(二)以田為主,以丁助之
(三)丁田平均分配
b.役全部的攤入賦內
(1)某一役項全部的攤入賦內
(2)一切的役全部攤入賦內
4.一條鞭的會計方法
Ⅱ.合併徵收
一、徵收期限的合併
1.役的合併徵收
2.賦的合併徵收
3.役與賦的合併徵收
a.合併徵收的原因及其實例
b.一條鞭法所立的徵收期限
二、徵收上管理的合併
Ⅲ.用銀繳納(實施狀況及其對徵收期限的影響)
Ⅳ.徵收解運制度上的變遷
一、民收民解的制度及其流弊
二、官收官解制度的成立
1.人民直接輸納與官收
2.官解(用銀與官解的關係)
三、官收官解的手續的說明(附庫藏及傾熔銀兩事宜)各種徵收單據冊籍的設立
V. 各種徵收單據冊籍的設立
[1]梁方仲,〈一條鞭法〉,收入氏著《明代賦役制度》(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