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明代的衛所分為在京衛所與在外衛所,在京者稱京軍,包括天子直屬的十二衛親軍,以及外衛番上的班軍;在外的包括各地衛所軍,以及邊軍。衛所的組織大抵是以五千六百人為一衛,一千兩百人為千戶所,一百二十人為百戶所,另有總旗二,小旗十。各衛分統於都司,全國最高軍事機關為大都督府,後來大都督府被分為五軍都督府,統領在京、在外衛所。

        明初的軍額約有二百萬,為解決軍費,故有軍屯推行,軍餉由軍屯支給,另外再配合開中法,由商人墾邊田以換鹽引專利。明代的軍為世襲,軍戶出一丁到衛所服役稱為「正軍」,原籍則要準備一「繼丁」作候補之須,當正丁逃亡時則到原籍勾繼丁。勾軍又稱為「根補」、「勾補」,前者是捉本人;後者是勾取戶內他人。而勾軍原本是針對衛所軍逃亡而實行,卻產生諸多問題,使軍額不但未增加,反而大量減少,且徒增農民痛苦,以下則分別討論勾軍的起因、制度、成效、影響等面向。

 

貳、勾軍的起因

        軍士的逃亡可分為內在與外在兩大因素。內在因素是軍士的心理問題,明代的軍定來源有從征、歸附、謫發、垜集四種,從征者在平天下後不能卸下軍裝,還要繼續從軍,心理自然不平衡;垜集者是民戶中強徵的,本就不願當兵。加上軍士的社會地位低下,有不得入贅、竄入他籍等限制,且除皇帝恩准落任兵部尚書外,不能脫免軍籍,自然會有逃亡的念頭。外在因素是指軍戶不但要承擔軍差,還有養馬、運糧等差徭,負擔為各種戶集中最苦者。而原籍的家人除負擔原本的要意外,還須供給正軍的軍需,造成貧窮的軍戶常為辦納糧差而典當財產,逼得走上逃亡。

        為使軍士來源不中斷,明代的軍士赴衛前還要娶妻,加上軍備與路費等,家族的花費甚多,因此比較富有的人家就賄賂官吏,企圖躲避軍役。有實到了衛所還免不了衛官的勒索,因此許多軍士往往在半路就開逃了。在衛軍的逃亡則有困於雜役的、因漕運破家的、因畏懼瘴癘的、因公役煩勞的、因馬匹陪納等等各式的理由,大部分都是受不了軍官的剝削與繁重的差役。

        為了防止軍士逃亡,政府採取幾項措施,包括用法令制裁,規定逃軍達一數目後軍官也須受處罰。或用眷屬來繫累,或用兩鄰里甲監視相告等。可是仍無法遏止軍士大量逃亡,他們有的買通官吏里甲,有的製作假籍,防不勝防。在正統時逃故的軍士達一百二十餘萬,弘治年間更已超過全額的一半。逃走的軍士,有的投靠富家為佃農、有的設法在外境立民籍、有則成為強盜,他們在邊境勾結敵人,在沿海串通倭寇,常使百姓受害。

 

參、勾軍的條例

        洪武時期,太祖已派人勾軍廣東,當時衛所世籍及軍卒勾補之法都是沈溍所創立,建文至永樂年間進行了兩次全國性的清軍,並設置清軍御史,由兵部尚書張本頒布了新的勾軍條例,為勾軍條例立了一個統一的標準,條例歷經了三次增補,其內容大致為:一、勾軍不許違限;二、在營丁不許重勾;三、不許冒勾同名同姓者;四、軍戶只有一丁且年在七十或有殘疾者得免勾;五、戶絕丁盡或僧道充軍已故者得開豁住勾。

 

肆、勾軍的冊籍

        勾軍的憑藉是冊籍,軍戶冊的編造比照民黃冊,因此稱為軍黃冊或軍黃總冊。洪武十六年(1383)開始太祖派人清理全國衛所的軍籍,至洪洪武二十一年(1388)止,期間衛所製作了「逃故冊」、府州製作了「軍戶戶口冊」,按《大明會典》記載,此外還有「收軍冊」、「清勾冊」等,前者記載到各地補充到衛的軍丁;後者為衛所向地方行政單位追查逃軍的文冊。

        經過了兩次全國性的清軍後,逃軍避役的方式改為買通里胥更改冊籍,造成版籍混亂。弘治年間,兵部尚書還特地到後湖黃冊庫將軍籍冊逐一查驗,於是正德六年(1511)遂有了「格眼圖冊」、嘉靖十年(1531)又有「總會軍冊」,其中後者更為詳備,除軍總黃冊外,還另造「兜底冊」、「類姓冊」、「類衛冊」,用以查核軍籍。

        「清勾冊」是勾軍中最重要的憑藉,明初時衛所自行派人勾軍,英宗即位後,將衛所勾人的權力,衛所編冊後送兵部,兵部再轉發各府州,改由地方行政單位按冊勾軍。嘉靖年間時,簡化「逃故冊」,而另造「軍單」,並將記載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勾軍五項的「花名冊」更名為「軍總冊」,肅清了明初以來造冊勾軍的弊病。但萬曆以後,停止清軍御史的差遣,從此以後,各地方的清軍官無人管束,日益敗壞。

        明代「軍黃冊」在編造、保管上都有嚴格的規定,具有軍級的官吏不能參與編造,編造的格式統一,冊後要開寫承委官吏、里書的姓名,造冊時力求真實,若有差錯,承辦官吏要受處分。衛所和府州申解兵部的冊籍須在規定的時間送達,通常是在每年的五月。各類的軍黃冊,都須放櫃儲藏,若有遺失要呈督察院和兵部就辦,且兵部與衛所的往來,皆由指定的公差派送。

 

伍、勾軍的執行

        宣德以前,勾軍的官員為「清軍官」,由各衛所自行差遣,宣德初年改由「清軍御史」負責派遣,至萬曆二年(1574)後不再派遣。其人數約十四至十七名,平均一省一名,有時也有一官兼攝數省。清軍御史的任期最初沒有限制,僅規定每年八月回京,景泰四年(1453)改為三年一代,而後歷經數次改變,嘉靖十一年改成五年一差。各地的清軍御史不常設,有時巡按御史或監察御史兼理,其職責本事專門督導地方清軍官清理軍務,勾丁補役,嘉靖年間時也兼管屯田、兼理刷卷。清軍御史遭罷後,清軍官也普遍從專職改成兼理他職。

        地方府州縣在接到兵部「清軍冊」後,開始進行勾軍,然後由兩名里長擔任解人,將軍丁起解至衛所,衛所查明該人是否為應補役的軍丁,如是則出印信收管,如否則由解人帶回,並開印信批單給地方查照。嘉靖十六年(1537)後,勾軍方式改為通縣輪解。

 

陸、勾軍的成效

        明代規定衛所軍五年清理一次、經軍三年清核一次。正統十三年(1448)統計,應清勾軍士為六十八萬餘名,卻只清出六萬餘名,成效不到十分之一,其中主要的原因是無冊籍可查,因為軍黃冊是從成化十年(1474)才開始的。而弘治六年(1470),馬文生為兵部尚書,以十分為率,統計下來只有地處國防要線的陝西達到三分以上,可見成效之差。成效不彰的原因還是在冊籍,冊籍制度歷經多次修正,本可說相當完備。但因為每次勾軍都要重新造冊,花費龐大,而負責造冊的軍政指揮交由底下的千百戶部承辦,由於承辦人員不認真查核,任意謄寫,造成奸弊橫生。此外,清軍官勾捕不力也是原因之一,地處偏遠的州縣,清軍御史甚至不曾去過。

 

柒、勾軍的害民

        勾軍最危害民的是「遠戍」,規定北人南充,南人北調,造成許多水土不服、死於寒瘴之事。清軍官瀆職也是害民原因之一,有些清軍官遇到軍絕戶,就強迫里老等人索取同民同姓、遠親近戚來充數,不服則加以酷刑。有些清軍官勾取逃軍時,因貪圖賄賂,不將正犯解官,反而解其他同姓名的頂充。此外,還有地方造冊的書手無端需索,致使勾軍之弊害曾出不窮,大量流民的產生,與勾軍都有密切的關係。

 

捌、結論

        衛所制度成立不久,勾軍也跟著實行,原本勾軍的目的是確保軍源,卻毫無成效,徒增百姓困擾。期間歷任的兵部尚書,多有提出改革方案,包括將勾軍權力收歸中央御史、編造冊籍等。然而最大的問題不在勾軍不力,而是勾軍制度本身不盡人情。即使衛所制度已經崩潰,但因該制度是朱元璋留來的祖制之一,所以大臣無人敢輕言廢除,造成勾軍這一不符實際的制度仍在執行。

摘自:許賢瑤,〈明代的勾軍〉,《明史研究專刊》,6(宜蘭,1983)。頁13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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