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軍與兵

        明代初期創立衛所制度,軍與民分開,至明中葉以後,衛軍廢弛,又募民為兵,遂形成軍與兵兩種平行的制度。軍籍屬於都督府,軍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管轄,且為世襲,一經為軍,則家族便世代充軍,住在指定的衛所,如在衛所的軍士死亡,還須到原籍勾族人頂充。而兵則不同,任何人都可以應募,自願充當,與家族、子孫無關,無固定的駐地,戶籍上也無特殊區別。

        在軍費方面,明代初期的軍費基本上是自給自足,軍餉由軍田收入支給,因此衛軍總數即使達到二百七十萬餘人以上,國家財政尚能保持平衡,偶有不足時,則靠「開中法」鼓勵商人至邊塞去開墾,以換取鹽引。衛所軍制的制度至明中葉後開始廢弛,以致不能自足,變成極需要國家財政開支。兵則是因應特殊情勢而臨時招募的,其費用原本沒有在國家預算中,靠的是臨時加賦、加稅,由於費用是大部分的農民來負擔,因此兵額越多,農民負擔越重。當兵費超出農民的負擔能力時,可能造成農民反抗,此時又要增兵政府為鎮壓抗爭,是為一連串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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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歷年記中所見的病痛,東華大學歷史學系的李沂臻在〈《歷年記》看姚廷璘的日常生活史〉已做部分的整理[1],惟其涉及的範圍僅止於《歷年記》的上、中篇,並不論及康熙十六年(1677)以後,且崇禎元年(1628)至康熙十六年間的內容與表格仍有疏漏,此二表即是在該文的基礎上,略作補充與校正。

        以下的兩個表格中,引文過長者,已略作修改,非完全節錄。表中並將病痛以粗體突顯,方便讀者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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欒成顯,〈明初地主制經濟之一考察─兼敘明初的戶帖與黃冊制度〉[1]一文圍繞著幾件徽州文書的黃冊抄件,作者先介紹四則材料,接著考證其真實性,而後透過材料中提到的線索,討論明代徽州地區的土地制度,最後兼論明初的戶帖與黃冊制度。

        作者首先介紹四則材料,第一、二則為人丁事產抄件,分別為「永樂元年黃冊李務本戶人丁事產‧永樂十年黃冊李景祥戶人丁事產抄件」、「永樂二十年黃冊李景祥戶人丁事產‧宣德七年黃冊李阿謝戶人丁事產抄件」。此兩件材料有幾個特色:一、均以一戶為單位;二、抄寫的年代是連續的;三、並沒有將四柱式的項目全部列出,沒有變更的項目就沒有抄出。第三則為「李舒戶所有各號田地山產清單抄件」,此文件第一部分先開寫李舒戶所有土地總數,分列各號土地的具體項目、土名、被人占業和退還的情況。第二部分載李舒戶所有山產的具體數目與雇人情況,且註有「原未起科山產」字樣,故黃冊未載。第四則為「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門縣十西都汪寄佛戶戶帖原件」,與前三件屬同一地區,故一併抄錄於文中(附文見頁57-60)

        接著作者分別從幾個方面考證這些材料的真實性:一、從年份上考證,材料中的黃冊時間均為大造之年無誤。二、從格式上考證,黃冊以戶為主,人丁、事產為所載的主要內容,並分「舊管」、「開除」、「新收」、「實在」四種,名曰「四柱式」,材料的格式與所載的內容完全符合。三、從地點考證,徽州府祁門縣明初時析為十東都與十西都,根據第四則材料可知李舒戶所在的地點是徽州府祁門縣的十西都。四、從徽州文書作旁證,其他徽州地文書檔案中多次出現相關的記載。可由此確認這些材料確為徽州府祁門縣李舒戶的人丁事產抄件,以下作者開始考察材料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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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島敦俊,〈圍繞均田均役的實施〉[1]一文以嘉興府海鹽縣、湖州府烏程縣為例,考察田均役法實行時的社會條件。作者首先說明均田均役法的改革契機。指出明末大土地所有發展形成,除了經濟上的契機外,另一方面是政治上的契機,即官僚階層由上而下的掠奪、優免特權等。鄉紳土地所有建立在直接生產者之間的矛盾上,而鄉紳身分特權的優免亦造成了其與無特權的中小地主、自耕農的階級的對立,對於這種矛盾的解決方式,即是均田均役法的改革。

江南在嘉靖至隆慶,十段法、一條鞭法已經實行,雜役也實現納銀化,而糧長、里長的具體職務均已被分化,或是管轄區域縮小,這些都是為減輕徭役而採取的措施。小山正明指出,優免的限制已經進行,這是向均田均役的一種過度。但稅糧的催徵、解運等部分的徭役與里甲正役到萬曆年間都還以力役的型態殘存著,徭役的問題不但未能完全解除,甚至日益加重,加上胥吏的非法掠奪,造成低下階層的人戶負擔更重。

徭役的免除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對官僚機構的人們優免,其二是對持有零碎土地的「畸零戶」優免。其中前者的優免從明初就存在,且嘉靖二十四年曾作出了限制,對雜泛的免除依官職的種類、品級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且規定優免只限本人而不及親族,進而至隆慶十年,規定只優免本圖下田土,他圖田土不免。不過,政府的規定被未確實執行,江南的優免不僅是鄉紳本人,更擴大到家族與親友,他們甚至以「詭寄」的方式將他人田土都收到自己名下。另外,鄉紳也利用畸零戶的免役,串通胥吏進行「花分」,將田土的名義細分到鬼戶名下。於是原本由大戶僉充的解糧諸役,則多由沒有身分特權的中小地主階層充當,而小戶、佃戶階層也成為攤派的對象。因此,明末江南實施的均田均役法,雖然型態各有不通,但都是把限制鄉紳優免、以田土做為徭役科派基準當作基本內容。這一改革直到康熙年間才在中央統一指示下實施,此前都是以縣為單位分別進行,作者以下從嘉興與湖州兩府的改革過程為例,並從改革的契機、社會條件為線索,加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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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濟賢,〈明代蘇、松、常地區戶籍人口消長述略〉一文[1],討論明代蘇、松、常地區的人口減少原因,作者先介紹三府的人口的情況,接著論述人口消失的原因,已即消失的人口往何處流動,最後討論何以常州府的人口呈緩慢增加,與人口持續減少的蘇、松二府有何不同之處。

 

壹、人口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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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炳棣,〈從納稅單位到耕地面積〉一文[1]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討論明清時期全國土地數字,首先指出明朝《諸司掌》中全國土地數字的錯誤,以及分析其錯誤的原因。清朝因為乾隆後,改計民數、穀數,而不計土地數字,使得土地數字僅見於《會典》、《戶部則例》,且該數字紀錄失實,完全不能反映真實的情況,其數字仍是納稅單位而已。第二部分是民國時期的土地數字評價,以立法院統計處的調查與卜凱的研究為分析對象,此是中國土地數字從納稅單位轉為耕地面積之始,惟作者以土地陳報數據、航空測量數據進行比較,發現土地數字仍偏低。第三部分是人民政府時期的土地數字評價,作者發現人民政府在宣布的1952年土地數字,竟是1930年卜凱預估的最高面積加上《滿洲國年鑑》東北諸地的總和,可見人民政府在土地改革運動中亦無精確的農田的測量,據蕭乾的報告指出,土地畝數是按照收成的斗石數來粗略計算的。因此作者指出,1949年以後的數據也非實數,實際的數據絕對更高,但卻不為西方學者所接受。直到1980以後,才有學者對於耕地數字的不實進行討論,且1984年人民政府國務院開始進行徹底的土地改革。在此契機下,作者將明清至1949年的失實情況寫出,給大眾作參考。

 

明清全國土地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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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方仲,〈論明代里甲法和均徭法的關係〉[1]一文分為五節,第一節先從幾條基本史料的異同與校勘切入,由史籍上里甲制度的記載差異,推測里甲制度的情況,第二節與第三節分別討論甲首的人數問題、「十年輪役」的方法。第四節則分析「里甲正役」的任務和「里甲役制」的轉變,第五節才討論「均徭法」和「里甲法」的關係。以下分節擇要摘錄:

 

壹、幾條基本史料的異同與校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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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誠,〈談明代的衛籍〉[1]一文分成四個部分,第一部分先從李東陽的籍貫談起,討論衛籍與原籍的問題;第二部與分第三部分為本文的主題,分別討論衛籍是如何形成,以及衛籍與軍戶的關係;第四部份則從雲南、貴州的衛所分析衛籍對明帝國人口分布的影響。

        衛籍是明代衛所制度下形成的一種特殊戶籍,對人口的遷徙和分布曾有重大的影響。而在開始討論之前,作者首先對「籍貫」二字的古義做解釋,「貫」是鄉貫,相當於現在所說的籍貫。而「籍」是世代承襲對國家應負的不同義務,如軍、民、匠、灶等役。

接著作者從李東陽的籍貫切入,指出許多古籍中皆將李東陽視為湖廣茶陵人,但若細讀《李東陽集》會發現李氏在江西住了八世,遷至湖南茶陵傳歷九世至李東陽的高祖,曾祖從軍後攜妻小移居北京,故李氏自曾祖以下世居北京。因此若說李東陽是北京人也是正確的,考慮到高祖以上的原籍而說是湖南茶陵人也無不可。又如正德年間的兵部尚書彭澤往往依衛籍而定為蘭州,《國朝獻徵錄》將其作「蘭州衛人」。這樣籍貫上的記載標準不一的例子很多,因此作者要問,何以有的籍貫以以原籍為準,有的以衛籍為準呢?作者認為人口遷徙的是祖籍與本人籍貫差異的原因,而明代衛所制度下形成的衛籍,一方面來源於明帝國強制性的人口遷徙,一方面又因政策規定必須載明祖軍原籍,使得記載上難免有所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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