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方仲的〈明代黃冊考〉[1]一文共有十二個小節,分別為:一、黃冊的早期歷史及其作用;二、黃冊的由來;三、內容與格式;四、黃冊與魚鱗圖冊的關係;五、編制與申解的手續;六、大造及費用;七、造冊的人員與監造官員;八、後湖查冊職官人員;九、後湖管冊職官與曬冊人役;十、黃冊庫架與黃冊數目;十一、清查及保管的費用;十二、造冊不實的科罪。以下分節擇要敘之:

一、黃冊的早期歷史及其作用

《明史‧食貨志》:「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畢以其業著籍,人戶以籍為斷。」明代軍籍總握於兵部、民籍掌於戶部、匠籍掌於工部。其戶籍的劃分以職業作為標準,與元代以地域或種族區分人戶的辦法不同。但明朝在初建立時,戶籍仍沿襲元代既有的基礎,如《會典》載洪武二年(1369)的規定:「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

太祖相當重視戶籍,在行郊祀禮時,將天下戶口錢糧冊籍陪列,並在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開始設置戶帖,《實錄》載:「(太祖)其命戶部籍天下戶口,每戶給以戶帖,於是戶部製戶籍、戶帖,各書其戶之鄉貫、丁口、名、歲。合籍與帖以字號編為勘合,識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給之民……」後來黃冊的記錄就是在戶帖與里甲制的基礎上完成。

洪武十四年(1381),太祖以戶部尚書程敏、國子監助教開濟的建議,制定里甲與黃冊之法,里甲的目的在清查人戶與課徵稅負;黃冊的目的在平均徭役,《實錄》載曰:

命天下郡縣編賦役黃冊,其法以一百一十戶為里,一里之中推丁糧多者十人為之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十人,管攝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後則各以丁糧多寡為次,每里編為一冊,冊之首總為一圖。其里中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于百一十戶之外,而列于圖後,名曰畸零。冊成,為四本一以進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留其一焉。

引文中「冊之首總為一圖」,在地方志中則有「半圖」的單位,《古今治平略》載:「其不能十戶者,或四五戶,若六七戶,名半圖。」而「畸零」在其他書中或被稱為「畸零帶管」。另外,引文中「為四本一以進戶部」,並沒有將戶部呈皇帝御覽的總冊算入,作者補充說明道,除里、州縣、府、司四個單位各造兩冊,一冊留存,一冊彙整上呈,中央的戶部應還會編造全國總冊以備皇帝御覽。而最後全國總冊會被送往後湖收藏,清《無錫縣志》載:「(京冊)造完,解南京後湖收藏,以防水也。

 

二、黃冊的由來

        黃冊何以稱為黃冊?有兩種說法,一為因顏色取名;一為因字義取名。顏色的說法可見於《明史稿‧食貨志》:「冊凡四……冊面青紙,惟上戶部者黃紙,故謂之黃冊。」《後湖志》亦載:「總冊俱要以黃紙為殼面,其餘存留司、府、州、縣冊,只用青紙殼面。」另一個取字義的說法是依據唐代「黃、小、丁、中」之制,如張萱認為黃冊是宋齊時的「黃籍」所演變而來,在其著《疑耀》略云:「今世多不解黃字之義,余偶閱唐開元制,凡男女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歲為中,二十有一為丁,六十為老。每歲一造計帖,三年一造戶籍,即今之黃冊也。謂之曰黃,亦自男女之始生登籍而名耳。

        作者考證以為黃冊實為取顏色之義,因宋齊的「黃籍」乃是「白籍」的對稱,西晉時北方的戶籍以竹簡製作,故稱「白籍」;南方用紙製作,故稱「黃籍」。陳寅恪亦補充說明,除紙質外,黃亦有黃舊之意,而白有白新之義,晉室東渡,流寓北方的人士持「黃籍」可不納賦役,實施「土斷」後,斷其戶籍所屬,「黃籍」被換為「白籍」。

 

三、內容與格式

        里甲制以一百一十戶編為一里,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凡十年一周。一里中有十戶里長,餘一百戶分為十甲,十甲每甲十戶。作者認為十戶中有一戶為甲首,每年按甲輪差,即每年有一里長率一甲首與九名普通戶應役,以十年為一循環,應役之年曰「現年」;不須應役之年曰「排年」,里甲每十年重新編定一次,戶冊亦隨之再造,此稱為「大造」。[2]

        戶有等則,分為三等九則,依造田地丁口和各種資產計算。里長多由上等戶中挑出,每甲的資產大約平均。里甲制度編排好後會登記戶籍,分官、軍、民、匠四大戶,其中民籍的數量最多。登記時先記錄位置,如某鄉某圖某籍,其次記錄人數,成丁、不成丁、大口、小口若干,再次記載田地種類與大小,如官田、民田,畝數若干,而後登記其他資產,如房屋、車船、牲口,最後登記其夏稅秋糧若干。

        丁糧稅項的記錄分為「舊管」、「開除」、「新收」、「實在」四種,名曰「四柱式」。本屆的「舊管」就是上屆的「實在」,「開除」是指上屆至今屆人口的死亡與賣出的田產數額,「新收」則反之,是增加與買入田產的數額。因此計算的公式為:「實在=舊管-開除+新收」。

        黃冊的格式與裝訂之法,洪武二十四年(1391)有詳細的規定,照《後湖志》的記載,冊本的大小、字樣皆須依照官樣冊。以楷書書寫,各戶項下,細開某府州縣某坊廂都圖軍民等籍。以厚紙為殼面,冊面須寫實地區名目,裝釘時用粗大絲索,不可用粉塗飾,以免遭蟲蛀,亦不可用紙浮貼,以免失落。惟土官用事,邊遠頑野之處,里甲不拘定式,夷民不編造冊。

 

四、黃冊與魚鱗圖冊的關係

        魚鱗圖冊類似於地籍或地畝圖,詳載土地的形狀、性質、等級和種類。如果戶口轉移、土地分割,僅靠記載各戶的丁口與產業狀況的黃冊,容易造成弊端。且除人事糾葛外,遇到天災,人民報災時,魚鱗圖冊可做為根據。傅維麟在《明書》中明白地闡述黃冊與魚鱗圖冊的關係,略云:「而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田各歸其都里,履畝而籍之,諸原阪墳衍下隰腴沃瘠鹵之故畢具為之經,而土田之訟質焉。製黃冊,以戶為主。田各歸其戶,而詳其新故移異之數為之緯,而賦役之法從焉。

        在實行一條鞭法後,攤丁於地,賦役從地畝起稅,使得黃冊在編定賦役的位置上反不如魚鱗圖冊重要,因此黃冊在嘉靖、隆慶以後逐漸失實。由於民田與屯田分別掌於戶部與衛所,且各縣間有「寄莊」、「寄戶」的情形,造成地籍與戶籍記錄發生矛盾,如萬曆《順德縣志》載:「田屯籍在衛所。各縣之民,附籍順德,而以田地徑入其縣者眾;邑民亦然。故魚鱗冊與黃冊乖異。

 

五、編制與申解的手續

        洪武年定每當大造之年,先由戶部查照原定冊式,並現今合行事例,刊印榜文圖冊,發屬各地,曉諭官吏里甲等人依式攢造,限年終進呈。州縣有司收到戶部的榜文圖冊式樣後,將一戶的定式騰刻印板,向下交付坊廂里長併甲首分發各戶。

各戶依式開寫完畢後給與甲首,甲首再送與坊廂里長,坊廂里將十甲的丁產親供攢造釘冊後送與州縣衙門。衙門正官、首領官吏算查鄉里人丁事產總數,造總冊一本,開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後解赴本府。本府提調正官磨對各里、州縣的人丁事產總冊,依定式再另造總冊一本,開寫年月等資料後向上呈,如為直隸州則本府委官一員率各州縣提調造冊官,直接親齎戶部;一般則呈布政司。布政司核查各府州人丁事產總數,依定式再另造總冊一本,開寫年月等資料,由司委官一員,率各府州縣官吏親齎戶部。限年終進呈,若限外未到則行移各處巡按御史將各呈行官吏問罪發落。

永樂十九年(1421)國都北遷,戶部遂分南北,英宗天順五年(1461)定,凡司府州縣總冊,各委官吏親齎送呈北京戶部查考,然後進呈御覽。各里文冊,另差官徑送南京戶部交納。各地黃冊送到南京後湖的期限各有不同,大致上是依據距離與交通狀況而斟定。

 

六、大造及費用

        隨里甲排年的重編,黃冊每隔十年重造一次,名曰「大造」。十年內隨時凡遇有人口生死、田地買賣等異動,皆應登記在「開除」與「新收」項下,至「大造」之時,本縣官吏會將新冊與上屆舊冊盤查核對,這種盤查比照的工作叫「會比」。

        黃冊雖十年一「會比」,但實際內容很少變動,因為里甲排年的次序編定後,為了保持編制的完整,會以不要有根本的變動為原則。為不失本縣原額,排年里甲仍依十年前原定次第應役,如有貧乏則取百戶中丁糧多者補充,一圖內有戶亡絕者,則取圖內畸零戶或鄰圖多餘人戶補湊。這種為了使稅糧不致虧空的辦法,自然很難切合實際,也難以達到公平。因此人戶或以花分詭寄,或逃亡流竄以脫離重賦重役,終使里甲制度難以維持,黃冊編製漸漸失實。

        至於造冊的費用,需要地方預先籌劃,如嘉靖《崞縣志》載崞縣在「聽差」項下編定每年黃冊銀五十兩八錢餘,此費用或由丁田兩項分攤,如萬曆《武進縣志》規定每人一丁,每田一畝,各出錢若干文支應。或以贖銀的方式分擔,萬曆《巴東縣志》載:「(造冊費)出亦科派於小民,至萬曆間乃議兌於稅贖銀向內四六兼支。

 

七、造冊的人員與監造官員

        攢造黃冊的人員除義務的里長,另有在官府領受工食的胥役。胥役為有給職,約可分為兩大類:一為「書手」,專司抄寫事宜;一為「算手」,專司計算工作。胥役的人數各地有一定額,但名稱略有不同,如嘉靖《德化縣志》規定大造之年設書手一人、貼書(副書手)二人。

        弘治以後,黃冊弊端漸多,於是議立地方專官,專門督理攢造,弘治三年(1490)十一月南京吏科給事中邵誠等奏准,州縣推選行止端莊、年力精銳、辦事聰明者為監造官員,專管攢造。里書抄寫原舊管額數,交由監造官收掌,監造官拘排年里長親報似冊(草冊)供詞,細開人口及稅糧消長出入,詳加考訂攢造稿冊,再交由書手依稿謄寫,限定二三月內完成並送本府,知府親自磨對,期間仍居排年里甲覆審明白。嘉靖九年(1530)又題准吏部將江浙等十三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員,疏名上請;及行南北直隸巡撫、按察官,會推所屬佐貳官;每府、州各推一員,疏名上聞,各題調督理大造黃冊,俱不許別項差佔。至隆慶四年(1570)年又重申弘治邵誠之議,但無論政府如何慎重其事,黃冊的頹勢已無法挽回。

 

八、後湖查冊職官人員

        洪武二十四年是明代第二次大造黃冊之年,太祖為求準確起見,大規模動員國子監學生擔任查冊工作,其規定每冊完,奏委監察御史二員、戶科給事中一員、戶部主事四員、並撥國子監學生一千二百名過湖,對舊冊逐一比對。國都北遷後,往來不便,且預算有限,景泰六年(1455)國子監祭酒吳節等奏減取監生至八百名,但實際上只有二百多名。弘治六年(1493)年十月索性實取三百五十名,但據《後湖志》載,仍僅有二百餘名而已。

        監生不足額的原因,因湖上生活太苦,弱質的學生不願前往,設法規避,或前往後私逃,如國子監祭酒章懋在〈舉本監弊政疏〉中略云:「近因戶部奏准取撥監生往後湖查冊,緣彼處冬月苦寒,夜不燈火。夏月盛暑,又多蚊蚋。兼以土地卑濕,水泉汙濁。監生到彼,多致疾病而死者,以故畏難而不肯去。」《南雍志》亦有私逃的監生受罰的記載,略云:「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半年之上者,一體革退為民。

一因查冊監生日少,一因黃冊數目日多以至訛誤處增加。使得查冊事宜壅滯多年不能完事。如正德十年(1517)四月南京戶科給事中易瓚上疏:「況前項文冊,以越五年,尚未查完一半,蓋由冊多人少,卒難完結。」幸而查冊的工作並不常舉行,約四、五十年後一次。

 

九、後湖管冊職官與曬冊人役

        管冊職官,明初以戶部侍郎帶管,至宣德八年(1433)始由戶科給事中一員、戶部廣西司主事一員專管黃冊。弘治三年(1490)十一月南京吏科給事中邵誠等奏請給予印信關防,至正德十五年(1520)始降管理後湖黃冊關防。

        曬晾黃冊人役,洪武至洪熙(1368-1425)皆定每年由國子監取撥監生十五名曬晾,後以工匠代之。正統元年(1436)年戶科給事中張祐題疏:「黃冊數多,人匠數少,實不堪用,中間識字者少,即遇曬晾堆架,多致複雜。……照依洪武、永樂、洪熙年間事例,國子監取撥監生十五名,相兼人匠曬晾。」因冊多人少,正德十五年(1520)後給事中易瓚、嘉靖四十一年(1562)陸鳳儀先後皆題請增添曬冊人數。

 

十、黃冊庫架與黃冊數目

黃冊在大造之前,會先期題准北京工部轉南京工部,預先蓋造冊庫三十間,每間冊架四座,每架三層,架頂已板蓋,以防漏水。當時後湖分舊洲、中洲、新洲儲放黃冊。洪武十四年至嘉靖四十一年,共存冊庫五百四十七間,冊架二千一百七十四座,冊庫與架冊數目額數不對的原因可能是庫房失修,以致傾倒。作者統計庫房的數目,弘治三年共存四百餘間,至正德七年計三百八十三間,正德十七年共計四百一十三間,嘉靖四十一年共計五百四十七間,萬曆十五年左右有六百零七間,萬曆二十年共有九百餘間。

黃冊的數量,洪武初年共五萬三千三百九十三本,弘治十五年共六萬七千四百六十八本,嘉靖二十一年共六萬五千八百五十九本。南京戶科衙門給事中曾言:「況每十年一庫架,冊約六萬餘本。」大致不差。而黃冊的總數,正統元年在庫黃冊有四十餘萬本,弘治初年有七十九萬餘本,至正德七年有一百餘萬冊,嘉靖四十一年大造止,已盈兩百萬冊。

黃冊每十年一大造,明朝共造過二十七次,第一次為洪武十四年(1381),而後為洪武二十四年(1391),永樂元年(1403)的大造與前次隔了十二年係因靖難之故,第四次為永樂十年(1412),與前次僅隔九年,此後皆每隔十年一造。洪武十四年的為黃冊為始祖,及洪武二十四年奏准造冊格式,以上兩造為軍匠里甲根源所在。此外,永樂元年之冊亦為重要,此後的內容陳陳相因,更改較少。

        黃冊日積月累愈來愈多,產生了幾個弊病:其一是黃冊的清查無法順利進行,此限於經費與人力之故,每次清查,遇冊內有飛灑埋沒詭寄等項,即駁回重造,駁冊原限半年早完送回部查對,但卻有數年未解到部者,以致下屆新冊已到,卻無舊冊可查對,造成黃冊無法切合實際的情形。其二是因庫房不敷分配,以致黃冊保存不良,正德十五年戶科給事中易瓚曾言:「每五日一曬晾,約曬黃冊七千五百本。畢至二年有餘,方才經曬一遍。」明末談遷在《棗林雜俎》亦寫道:「南京太平門外玄武湖中洲貯天下黃冊。鼠嚙衣,不嚙冊。每曝冊,發其下,多鼠伏死。」可略知潮濕與鼠患等問題。

 

十一、清查及保管的費用

        明初的查冊、後湖書手工食、修理繩殼、紙筆等費用,皆就近由南京直隸應天府屬上元、江寧兩縣出辦。及正德九年(1541)南京刑科給事中史魯題准以駁冊贖鍰充之,乃通行天下各司、府、州縣將官吏、書手、里老人等各項受財作弊及差錯違法的贓罰銀兩解至南京戶部,發應天府收貯,聽後湖陸續支用。萬曆二十八年(1592)戶科管理黃冊給事中顏文選曾略提:「開察之時,稽之舊案,每年支銀八千,此時裁省之數,雖不可以為例,視往者歇查年分,所省亦多矣。」大概可知清查與保管的分用,再萬曆中葉每年約需八千兩,早期應當更多。

 

十二、造冊不實的科罪

        明初以戶籍祭天,而後湖冊籍不許諸人窺伺,遇有戶籍不明解史挨查者,不許將府州縣全抄,只可查本戶糧田、軍民、丁產來歷,以免洩事機,由此皆可說明戶冊之隆重,故當時立法極嚴,作弊者處死罪,萬曆《會典》載:「(洪武二十四年定)所在有司官吏里甲,敢有團局造冊,科歛害民。或將各處寫到如式無差文冊,故行改抹、刁蹬不收者,許老人指實,連冊綁縛害民吏典,赴京具奏,犯人處斬。若頑民粧誣排陷者抵罪。若官吏里甲通同人戶隱瞞作弊,及將原報在官田地,不行明白推收過割,一概影射減除糧額者,一體處死。隱瞞人戶,家長處死,人口遷發化外。」至景泰以後,如有姦民豪戶通同書手;或詭寄田地、飛走稅糧;或瞞隱丁口、脫免差徭;或改換戶籍、埋沒軍伍匠役者;或將里甲那移前後應當者。許自首改正入籍,免本罪,若仍被發現作弊者,則問罪充軍。

 

後記:對於黃冊的名稱,還有方仲在文章最後附的黃冊圖片,欒成顯都提出不同的意見。氏認為黃冊不是以顏色命名,以及文後的圖片應是保甲文書與錢糧文冊。請參考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增訂版)》(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1998)。

 

[1]梁方仲,〈明代黃冊考〉,收入氏著,《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北京:中華書局,1989),頁269-296

[2]里甲輪役的新說見李新峰,〈論明初里甲的輪役方式〉,《明代研究》第14(臺北,2010.6),頁17-43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kplaymayda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