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還是讀《明實錄》,讀到洪武二十八年,出現了四條「一產三男」的紀載:

  • 1.福建興化衛軍魏保妻黃氏一產三男。事聞,循例給賜米鈔。
  • 2.丙午金吾後衛軍臧顏珠妻孫氏一產三男。事聞,循例給賜米鈔。
  • 3.甲申羽林衞軍張山妻李氏一產三男。事聞,循例給賜米鈔
  • 4.妻傅氏一產三男。事聞,循例給賜米鈔。

前幾卷也有看到,但沒特別留意。因為洪武二十八年反覆出現的關係,我就去查資料庫,發現《明實錄》一產三男、一產二男一女,共有一百多條,清代則更多。雖然有幾百條的紀錄,但比四百年來整個出生人口,大概也是很少見的事情。那到底是循什麼例給三胞胎補助呢?《明代律例彙編》沒找到,倒是在《大明會典‧祥異》找到:「凡民間一產三男。令有司給米養贍。」余繼登的《典故紀聞》則有補充:「靈邱縣民李文秀妻一產三男,循例給糧至八歲,有司請罷給,成祖命至十歲罷之。」可知是原本是補助到八歲,明成祖命補助到十歲,但不知是特例還是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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