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羅溥洛(Paul Ropp)在《新史學》上評介有關於明清婦女研究的數本英文著作[1],當中提及當時西方學者對於明清婦女的貞節關的相關研究,或許可以作為參考。

Jennifer Holmgren認為守寡與殉節並非理學價值的表現,而是帝國晚期繼承習俗發生轉變,以及經濟發展的結果。她指出秦漢的婦女在丈夫死後可以支配其財產,因此寡婦可以決定自己的前途,但隨著時代演進,法律逐漸將這項繼承權利縮減。到唐初時,寡婦已不能隨便動用夫家的財產,至明代,法律甚至不允許寡婦把之前的嫁妝帶到再婚的夫家中,因此寡婦的地位大為降低。由於缺乏財產,寡婦不受娘家的歡迎,即使新婚的機會也減少了,仍會被貪財的翁婿要求再嫁,在此情況下,寡婦最合符經濟原則的選擇就是守節,而她們對抗翁姑道婚的方式之一就是自殺。羅溥洛指出Jennifer Holmgren雖看到了寡婦地位轉變的經濟因素,但忽略了經濟因素與其他因素的關係,如社會結構、國家正統思想以及一般學術思想的改變。

        曼素恩(Susan Mann)則分析了社會及思想因素對寡婦問題的影響。她討論了清代寡婦三個層面的問題: 儒士對貞節的說法、母子關係對節婦的影響、貞節裡的社會階級問題。指出地方志的編者對貞節問題特別沉迷,可以解釋為男性幼時受到母親的照顧,並對男性對節婦犧牲的故事特別感動,所以把自己的價值觀投射在婦女身上。然而從外在環境而言,清代的寡婦很容易受到傷害,包括外人的閒言閒語、性騷擾與侵犯、被逼改嫁甚至販賣。在這種氛圍之下,節婦的理想就成了提供了拒抗逼婚及性侵犯的工具。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因素是,滿清皇帝扮演的是最高的道德維護者,他鼓勵寡婦守節,造成了許多平民及低下層的士人利用鼓吹這個理想來提高自身的地位。

田汝康也同意殉節的經濟因素比理學道德更為重要。他試著比較殉節數量高的地區與其他地區性間的差異,進而找出關連性。舉出幾個府的殉節率特高的因素可能是人口稠密、溺女普遍、高度商業發展、節儉與吝吝嗇的傳統、嫉婦特多、高度集中的科舉考生及士紳等等。但最後一項因素與殉節的關連性最大,因田氏認為科舉制度表現突出的地區殉節的婦女也多,他的解釋是是知識愈高的地方, 記錄與閱讀烈女傳的人就愈多。

張彬村以「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的原理來討論明清寡婦實踐節烈之風氣的形成與流行[2]。他將宋與蒙古、明清婚制的比較,發現至宋朝滅亡為止,女方孝順的主要對象依然是她的本生父母即使要守節也是回到本生父母的家裡去守。但至明清時,女方孝順的主要對象變成是丈夫的父母,此可從《列女傳》中幾乎完全在表揚已婚婦女對於公婆的孝順可看出。再從財產繼承權的變化來看,在宋代,出嫁婦女可以繼承本家的部份財產,明清時,除非本家已無親屬,否則女方被排除在繼承權外,甚至在決定改嫁時,財產都留在夫家不能帶走。在子女權方面,宋代喪偶改嫁時,可將子女留在前夫家或者本生家。明清時,寡婦不能任意為亡夫立嗣,且須把子女留在夫家。簡而言之,明清的婚姻制度下將原本屬與女方的權利轉移到夫家去了。張氏在從社會環境觀察,發現明清社會寡婦守節創造出有利的人文環境,一方面是政府與民間的道德說服,一方面是社會經濟條件的配合,此讓愈來愈多的寡婦能夠加入守節的行列。由於市場經濟的發展,婦女有較多的獨立謀生機會,明清時期貧困寡婦確質有比較好的守節條件,即使無法就業的婦女,第地也有興辦「貞節堂」專門進行救助,這就是。到晚年時,政府還提供優免賦役的特別優惠。在文章最末,張氏對一般認為守節風氣是因宋代理學助長的見解提出新的解釋,他以流風效應(bandwagon effects) 的模型和一個道德壓力(moral pressure)的模型來進一步分析寡婦守節的風氣。認為宋儒僅止於討論,並未當作可以落實的教條,還是因蒙古婚制的引進,才使宋儒的理想逐漸被採行,在明清時被實踐。

衣若蘭的學位論文〈史學與性別:《明史.列女傳》與明代女性史之建構〉第五章論及烈女傳記與亡國敘寫[3]。首先提到《明史‧列女傳》收錄的傳記以節烈為大宗,其中又以殉烈的女性傳記為最多。在時間方面,大約在嘉靖與崇禎期間,這樣的選擇與官方旌表節烈,明清之際節烈書寫的風氣有關,同時亦與編者欲突顯崇禎朝死烈的態度有關。因為列傳一體,往往被賦予教化的意義,而參與編纂的人中,包含了許多遺民,因此《明史》實可反應士大夫的興亡之感。不過亦不能忽視官方修史的政治目的,事實上讓遺民參與《明史》的編寫,本身也是清朝的文化政策之一,遺民在編纂的過程中必須與官方的史觀取得平衡〈列女傳〉中特別特別多的崇禎朝烈女就是與官方妥協的物,一方面滿足遺民抒發亡國的悲痛,另一方面與官方立場也不至於齟齬,透過女性傳遞女性被兵賊殺害或自殺,不但不與官方禁止殉夫相衝突,更可加深「明亡於流寇,非亡於清」的印象。

此外,有一點是至關重要的,明清鼎革具有不同於其他朝代更迭的特性,不但須抵抗女真外患的南下,李自成(1606-1645)也曾在1644年短暫的建立政權。明朝(特別是首都與北方)的官員、百姓在一年當中需要進行兩次的忠誠抉擇。魏斐德發現部分官員對於效忠於大順政權不愉快的經驗,影響到日後選擇清朝政權的意願[4]。那麼女性是否因兩次政權快速的嬗遞而有所影響呢?而她們又是怎麼看待兩次的政權更迭?這是可以探討的。

 


 

[1]羅溥洛(Paul Ropp)著,梁其姿譯,〈明清婦女研究評介最近有關之英文著作〉,24(臺北:199112),頁90-95

[2]張彬村,〈明清時期寡婦守節的風氣─理性選擇(Rational Choice)的問題〉,《新史學》,102(臺北:19996),頁29-76

[3]衣若蘭,〈史學與性別:《明史.列女傳》與明代女性史之建構〉(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2003)

[4]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 Jr)著,陳蘇鎮等譯,《洪業:滿清外來政權如何君臨中國》(臺北:時英出版,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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