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在京的官員,每天早上要進行朝會,朝會後到衙門畫押簽到,然後開始公座辦公。朝會有分元旦、冬至、萬歲聖誕等「大朝」,以及朔望日朝、早朝、午朝等「常朝」,有時還有祭太廟等特別祭典。

要參與早朝官員上自公、侯,下到九品官員、雜職官,約在一千三百人之上。為避免官員無故缺席朝會,所以設置了一個稱為「門籍」的職官名冊,上列有赴朝參官員的名單,官員須簽到填註,若生病則註明有病,稱為「註門籍」,無故不赴朝參稱為「失朝」,鴻臚寺序班、六科給事中、十三道監察御史等官員可題請予以懲處。明朝開國舊制「公」、「侯」、「駙馬」、「伯」不在門籍查核之列,但到宣宗時期,宣宗認為人臣不論大小,凡早朝不到,皆一體受罰,此制維持到明末。

按制度而言,鴻臚寺序班、六科給事中、十三道監察御史每日須點查朝會名單,實際上卻只有皇帝下令時才會抽查。故請病假的「註門籍」制度也為怠慢者開了方便之門,《明實錄》記錄了官員失朝人數,憲宗、孝宗朝時期,時有五百人缺席的情況,甚有千人的紀錄,其中又屬夏天尤為嚴重。失朝至明末都未有改善的跡象,如崇禎十六年(1643)元旦,鳴鐘集合時,竟只有兩人準時,再鳴後也只有四、五成趕到,崇禎十七年(1644)元旦最後亦只來了百餘人左右,反觀李自成入北京後,次日竟有一千三百餘人趕往朝賀。

對於大量稱疾不朝的情況,曾實施幾種遏止辦法,包括派錦衣衛到家中探視,假病官員送都察院論罪,世宗則是派御醫到註病官員家中診察。此外,「註門籍」規定亦漸趨嚴格化,憲宗下令官員「註門籍」需有公文證明,小病准假五日,大病則要該部主管開立證明,無故不到者由吏、兵兩科糾舉。

按《大明律》規定不朝參是要受笞打的,但實際上常被皇帝寬恕,受罰則約有六成改以罰俸懲處,大多罰一、二個月,屢犯嚴重者甚有半年。此外,還有午門罰跪(兩次)、逮問後贖杖還職(屢見於英宗時期)、帶枷鎖於長安門外示眾(兩次)、罰運磚、停職、降職等懲處方式,但都不是常例,出現於明代前期。

官員失朝的情況與社會風氣不無關聯,宣德以後,官員下班後常到妓樓飲酒作樂,雖屢有禁令,歪風始終未絕。正統元年(1436)甚有官員指出,五軍各衛所管事官員清晨到簽到後就回家,以致事務廢弛。弘治年間,翰林官、六科給事中等清閒的官員,早朝後即結伴晝飲;事務較重的六部堂官、十三道御史,待下班後亦赴席,常飲至半夜而歸,孝宗還體恤臣子,傳旨要崗哨提燈籠引導官員。失朝的狀況至明末更為嚴重,可歸咎於商品經濟日趨發達,社會風氣從簡樸轉為奢靡,宴會講求排場。另外,王陽明心學的盛行,士人從程朱理學的教條中解放出來,故有放縱私慾,而怠忽公職的表現。

皇帝是否重視朝會,也影響官員的心態。明初諸皇帝對視朝、祭祀都十分看重。從孝宗開始,皇帝上朝的時間愈益延遲,武宗則不按時早朝,有時還會半夜舉辦朝會。世宗即位之初,頗為認真,但在嘉靖十九年(1540)大病後,也漸廢早朝。神宗皇帝沖齡即位,張居正建議減少至每月三、六、九日舉辦早朝,且在張居正過世後,神宗常以聖體違和的理由免朝,最後開始怠工,三十餘年不主持國家典禮。接下來的皇帝也大多不視朝,直至思宗才有所改善,只是為時已晚。

朝堂失序還可以表現在空間上,明初對於朝會禮儀極為重視,洪武二十年(1387)曾制定朝參儀制八條,規定文武百官奏事不能失儀態,出入朝門要按品級,舉止、服裝儀容也有詳細規定,違者會被禮部司儀官糾劾。但至英宗時,官員朝參禮儀漸漸失序,排隊品級常有錯亂之事。英宗晚年,早朝進出時,官員不僅相互推擠,打罵爭吵,甚有閒雜人等夾帶貨物進宮買賣。此外,官員朝參時,往往也會帶家僕隨扈進入。鴻臚寺、禮部曾經多次要求重申朝參儀制,但朝門買賣的情況仍然如舊。嘉靖二十一年(1542),世宗頒賜大統曆給百官,監生為了搶奪,在御階爭奪,懲罰罷黜為民。萬曆六年禮科給事中林景暘上奏指出,官員在朝會進行中有吐痰之舉,在承天門頒詔遇到下雨,還未開讀,眾官員紛紛找地方避雨,在行救護禮時有人帶了草蓆與棉被。總之,自英宗以後,明代朝會儀式走向衰頹,朝會空間似乎變成一個官員攀談交際的場所了。

摘自:邱仲麟,〈點名與簽到──明代京官朝參、公座文化的探索〉,《新史學》,92(臺北,1998),頁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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