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期統治集團消費膨脹和財政危機
明代中葉以後,冗員增多,官員人數已逾八萬,數量大大超過歷朝。地方政府的消費主要靠地方留存糧開支,統治集團的消費中以軍事、宮廷、宗室消費為最大宗。而明朝統治集團的消費往往是以實物和勞動力為主,例如修建宮殿、徵收絲織等生活物料等,而非以貨幣的價值消費為主,造成統治集團的消費與商品經濟脫節。直到明朝中後期,隨著貨幣經濟的發展,政府對於商品交易課徵的間接稅增加,直接稅中或避稅的比例也增加了,徭役制度的改革,力役改折銀繳納,直接勞動力的直接消費慢慢減少,才使原始性色彩減弱。
明代的財政收入幾乎被用光,財政分配中沒有規劃出一部分作為擴大再生產的積累。且從嘉靖、萬曆財政分配的數字顯示,公共消費中以軍事、宮廷、宗室消費比例過大,教育費用比例過小,另一方面,大量的人力每年都要負擔政府的勞役,因此投入農業、手工業生產的勞動力就會相對地減少。
明代的財政危機日益嚴重,其原因是土地兼併,永樂以來皇帝就帶頭建立皇莊,權貴也紛紛通過欽賜、奏討等手段廣置莊田。大地主採取各種伎倆逃避賦役,其負擔轉嫁到農民身上,使農民紛紛逃亡,弘治時期的戶數比洪武時期少了一百五十餘萬、口數少七百餘萬,蘇松地區的情況最為嚴重,逃去者達一半以上,其後果就是使稅源減少。
宣德至正統年間周忱的改革和「金花銀」的出現
為解決財政問題,確保田賦收入,政府對逋賦嚴重的江南地區展開改革。宣德五年,周忱擔任戶部右侍郎巡撫江南諸府,總督稅糧。改革分為三階段,第一階段是貫徹江南官田的減徵改科詔令,第二階段的改革重點是調整田賦運輸負擔和改善徵收方式,包括宣德六年起改行漕糧兌運法,減少民運的負擔。宣德八年奏行《加耗折徵例》,確定耗米的徵收原則。周忱並創立「濟農倉」,倉的主要收入就是「京俸就支法」實行後,省下來的耗米,倉庫的糧食開銷可補荒年稅糧不足、槽糧運輸時的損失、賑濟饑民、資助水利興修、彌補里甲支費不足等功能。其中里甲支費不足之問題,周忱另外還建立了「義役倉」因應。
周忱第三階段改革是推行金花銀,金花銀貨幣的出現,使貨幣在田賦中的比例增加。金花銀的出現是納稅者要賣祿換金帛,再於南京買米上納,而食祿者又要賣祿米換貨幣,這造成雙方在商品轉換的過程中受到盤剝,所以有臣建役將不通舟楫之處,各隨土產,折收布絹白金,赴京充俸。因此浙江、江西、福建等地的稅糧按米麥每石折銀兩錢五分的比價,折收白銀。
金花銀出現後,內承運庫改以收金花銀為主,原本應支給武臣的金花銀,部分被挪為御用,為此正統七年,戶部另設「太倉庫」因應,凡各直省派剩麥米內庫中綿絲絹布、馬草、鹽課之折銀者,籍設家財變賣田產、追收店錢之援例上交者,皆由此庫貯存。田賦收支轉為二元化。
周忱的金花銀徵原則是讓重賦的官田耕種者來承納金花銀,因為稅糧折金花銀價,低於糧食的市場價格,所以繳納金花銀有利於納稅者。周忱還奏請將江南的馬草改徵白銀,松江的秋糧改徵棉布,目的就是要適應當地的經濟情況。
景泰至正德年間「加耗」上的變更
周忱罷官後,賦役制度失去秩序,至景泰二年十二月,浙江兵部右布侍郎孫原貞、浙江右布政使楊瓉提出「官民分搭法」改革方案,將湖州等府官田重租分派民田輕租之家承納,且歸併則例,盡革分戶。其具體方法是「起科重者,加徵米宜少;起科輕者;加徵米宜多」,此《徵糧則例》與周忱的平米法不同的是,周忱的平米包括正糧與耗米,而《徵糧則例》的平米只是用分搭部分的附加稅。而周忱的耗米額數是浮動的,由上年狀況來決定,且周忱的平米法源則是論糧加耗,與《徵糧則例》論田加增截然不同。此後,景泰七年、天順元年在松江等地也有類似的改革。但由於在正德以前,江南地區民田擁有者和官田耕作者的階級壁壘分明,把官田地租部分轉嫁給民田承擔,自然引起擁有民田的地主反對。
天順元年湖州新任知府岳璇上奏請均耗新法、天順二年新任的松江巡撫崔恭也推翻了論田加耗法,他們實施的新法大致上是恢復周忱的論糧加耗原則,此反而造成了正德以後,江南出現大片荒廢的土地。因此天順五年,明朝委派劉孜巡撫南直隸,整頓田賦。劉孜依情況在各區採取不同對策,對松江的荒田召民開佃,一律按沃度定徵收標準。而對於松江的熟田則採取周忱論糧加耗的精神,在蘇州府則恢復了論田加耗法。這個因地制宜的改革,是周忱之後實施最長的改革政策。但無論論糧加耗或論田加耗,兩者都忽略了土質的問題,所以弘治八年,巡撫朱瑄實行《分鄉論田加耗法》,無論民田與官田,皆依土地肥沃度加徵耗米,但沒多久又被堆翻了,經過反覆的改革,最後在正德六年後回到周忱的老方法。
期間成化二十二年,松江知府樊瑩創立「白銀法」,對民運槽糧進行改革,由於原本稅糧是糧長領運糧人戶起運至倉場,倉場書手與糧長可能會有虛文詭出之事,樊瑩奏請革除運夫,由糧長專責運輸,盈虧自負,而運輸費用的具體方法是:除稅糧應收本色,耗米部分盡量徵白銀,而所徵之白銀隨時估高下。此法可謂田賦運輸附加稅貨幣化之先河。
應天、鎮江、太平、寧國、廣德五府州是朱元璋創業的根據地,因此有民田糧稅全免、官田減半徵收的優惠。此造成收入全倚賴官田,而田賦運輸費用也全由官田耕作者承擔的後果。成化十八年,江南巡撫王恕決定採取「裒多益寡」的措施,一方面減徵五府的耗米;一方面將減徵耗米的數額攤派給民田,名曰「勸米」。此外,福建也有一次田賦改革,措施是將官米俱折色解京,且折銀採浮動折律;民米半納本色、半納折價。對於加徵耗米辦法,首先區分官民田,民田重於官田,民田另外要多徵收「增耗」,即類似勸米;區分官民田後,又按正糧加耗,正糧愈多則徵耗愈重,可說同時帶有論糧加耗與論田加耗的特色。
正德後期至隆慶年間「扒平」田則
平米法與論糧加耗的工通點是通過耗米來調整官田與民田的負擔,但耗米的數目太大,附加稅反而超過了正稅,官田附加的減輕與民田附加稅的增加,一來一往就縮小了兩者的賦稅差額,促進了豪紳對官田的兼併,他們以官田偽作民田,或是以更佃為名行霸占之實。在官田逐漸喪失時候,明代中後期的田賦制度也從調整耗米的改革,變成以徵收科則為主的改革。宣德前期,湖州知府曾上疏請求統一官民科則,但未獲准。至正統年間,戶部才議定小戶官田改民田起科,大戶民田改官田起科,不過這樣等於剝奪了私人地主的土地所有權,引起反對,執行政策的江南巡撫李敏被指控盜銀而入獄,政策也就流產了。
至宣德後期,政策才有所改變,首先政府決定將拋荒的官田召民佃重,並以民田起科。正德十三年湖州府開始實施官民各一則的改革,計算出府內的正糧、耗米、京庫折銀,然後均攤到官田與民田,每畝實徵三斗,分攤時對於田則的輕重再分派比例不一的本色米和折銀米,例如原徵正糧三斗者即徵本色三斗,不另徵加耗,若原徵正糧兩斗者,則徵本色二斗,加耗一斗。這種改革的特點是不必到黃冊上的等則,卻可將調整租稅的輕重,且雖名為官民各一則,實際上官民田統一徵三斗。
真正的官民一則起科出現在嘉靖年間的蘇州府,嘉靖十一年時,刑科給事中徐俊民有感小民疾苦,已上疏請求更定田賦,建議官民田合為一等,再依據田的肥瘠分為三等,徵收不同比例的本色米和折色銀,但此建議未被採納。直到嘉靖十六年,顧鼎臣任禮部尚書後,請求清理江南田賦,才由歐陽鐸展開改革,改革分兩的方面,一為清理稅源,二是整頓田賦收支。其通過丈量土地,核實田畝賦額總額,然後「計畝均輸」本色米和折色銀,具體做法是不改動黃冊的科則,而是調整耗米和金花銀的額數來平均負擔。嘉靖二十六年,嘉興知府趙瀛認為田則太繁,遂提出了名為「扒平」的田賦改革,主張在不動版籍的前提下,合官民田攤耗米,正米重者耗減輕;正米輕者耗加重。且白糧按統一比率徵收,不再專派給輕則民田,金花銀亦田賦多寡分派,不再專派給重則官田。
在歐陽鐸的改革期間,轄下的常州府並未完全貫徹其政策,而是效法湖州府的官田各一則,將全縣官田平米總數攤於官田;民田平米總數攤於民田,並將各縣折色銀驗糧均派,每石本色米攤折色銀若干,至隆慶二年才改為官田一則起科。松江府起初也沒有歸併官田一則,而是將原本的論糧加耗改為論田加耗。隆慶元年查出蘇松常有大量的詭寄、分花田,故直隸巡按御史董堯封建議履畝丈量松江土地,並在隔年實施,最後按照土質分為三等,才解決官田與民田等則的差別。此外,嘉靖後期到萬曆前期,南方各地都有官民一則的改革。
官田不但重稅,且永樂遷都以後,南方稅糧北運要負擔的沉重運費往往也被民田所有者轉嫁給官田佃種者,使得農民破產,亦影響國家財政,因此政府才會發動田賦改革,從起初的調整耗米負擔,最後深化到田則,出現了官民一則的田賦制度。官民一則起租,意味著官民的差別消失,國家放棄了官田所有權,並把一部分賦稅轉嫁至民田,進而確保國家財政收入,地主取得官田的合法權利,但也要付出更多的田稅。
明代後期田賦貨幣化趨勢的增強
金花銀出現後,意謂貨幣稅已成為明代田賦重要的徵收方式,起初金花銀只流行於南畿,且多為官田承納。明代中後期以後地區與對象都有擴大的趨勢,如成化二十二年北方田賦也開始折銀徵收,而正德四年浙江不分官民田,改論糧徵派為徵金花銀。尤其嘉靖時,江南各地相繼施行官民田一則起科的田賦改革,扒平了官民田的田賦輕重差額,從而導致官田私有化,金花銀也從單派、官田擴大到所有稅田。另外,因為逋欠、災荒、運輸等問題而進行臨時性折銀也屢見不鮮,以嘉靖十年為例,當年改兌米210萬石,加上金花銀400萬左右,約占田賦總額的四分之一。
田賦的折銀率經常變化,整體來說,江南地區的金華銀折米比率是呈現降低趨勢,如果不削減賦額,這便會加重納稅者的負擔,卻是地方政府增加收入的手段。明代糧價有兩個特點:一為糧價波動的趨勢為逐漸上漲;二為豐歉年之間的糧價高低懸殊。
商品貨幣經濟的發展,刺激官僚與皇室兌白銀貨幣的需求,皇帝甚把金花銀收作內宮收入,造成財政體制的變化。而納稅者為了獲取白銀交稅,只好出賣糧食,此便促進了農民與市場的聯繫,田賦貨幣化把農民的農業和家庭副生產都捲進了商品市場中。另一方面,田幣貨幣化後,勢必會減少南糧北運,國家糧食的儲存糧降低,丘浚等官員曾對此表示擔心,進而反對折銀。
漕糧兌運與白糧運輸問題
宣德四年,為了扭轉輸京漕糧入不敷出的局面,決定整頓漕糧支運法,陳瑄提出的整頓方案有:一、調整轉搬地點,江南之民又可運糧至淮安倉、徐州倉、臨清倉;二、解決運轉失額,斗斛不足、糧船破損等問題;三、建議根據支運地方遠近抽取一定比例的糧米給官軍;四、整治河道。透過這次的整頓方案,漕糧運輸總額有上升的趨勢,但是支運法會造成運輸能力的浪費,於是陳瑄又建議改革漕運辦法,宣德六年實施兌運法,湖廣、江西、南直隸等各州府不必再運糧到原支運法指定的糧倉,只要在附近水次將稅糧交給漕軍,並繳加耗米若干,由漕軍負責運輸和繳納。兌運法實施後,支運法亦持續施行,只是數量逐漸減少。兌運法雖解決江南駕空舟赴淮安運糧的問題,但江北運軍尚未獲准過江運糧,而應天、蘇松等地也有不少稅糧要民運往瓜州、淮安的兌軍,為此則進一步實施長運法,內容包括允許江北官軍過江兌運江南糧,又江淮安、徐州、臨倉、德州倉糧由支運改為兌運,稱為「改兌」。兌運法實施之後,農民便從繁重的槽糧運輸中解脫,從而增加農業生產時間。
漕軍是槽糧運輸的主要勞動力,北運白糧包括兌、運、納三個環節。各幫領到漕運任務後,駕船到指定水次兌運,收兌完畢即開船,按規定水程日數抵倉交納。漕軍的收入有行糧、月糧和羨餘,政府也允許漕卒攜帶一定數額的土產貨物,但漕軍若是航期延誤、翻糧都要賠償,所以收入甚微。而漕船每年更新十分之一,每船用期為十年。朝廷補助的船料有限,其餘要漕軍自行負擔,成化十五年起,只好抽過往客商木價銀,作為造船經費。明朝政府為減輕運軍的船料負擔,做了兩項彌補:一為將軍餘辦料制度化;二為徵收減存料銀,即對運船空閒的運軍徵收歇役銀。
無論是支運或兌運,只有白糧始終採取民運,永樂遷都以後,白糧運輸成為沉重的負擔。運輸的船雖由官府提供,但其他費用是由糧戶自籌,甚至到嘉靖初年官府也不再提供船隻,只能由糧長雇船運輸。以宜興縣為例,白糧所加徵的運輸費用已超過白糧本身價值的兩三倍。糧長押運白糧,運抵京師是最重要的,因此甘願在運輸期間收到漕軍欺凌,為了方便運輸,甚至發展出「買幫銀」以應付勒索。即使到了京師,交納時還會受到額外科索,因北運白糧成了江南人民的一大災難。
均徭法的實施
黃冊與里甲制度建立後,雜役的編派是根據黃冊上的里甲人戶戶等,量戶當差,而派遣的權力在里長身上,因此出現了派差不公的現象,為避免弊端,因此明中葉以後有了「均徭法」的改革。均徭法約創立於正統八年,由江西按察司僉事夏時所推廣,但遭到反對,遲至景泰元年復行,並由江西推廣到廣西、四川等地。
均徭法初創時,所含的役目只有隸兵,後來雜役項目逐步增多,形成力差、銀差與聽差之別,且力差與聽差最終也折銀化。力役折納貨幣明初已有,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漸多的力役折銀,使得銀差正式出現。然而力差與銀差的分類並沒有統一規定,嘉靖以前,州縣皂隸、各級衙門馬夫多屬於銀差;較重的差役,由於難以僱役,多屬力差,而維持治安、交通性質的巡檢司弓兵、遞運所水夫等差役也是力差。至於聽差,即為聽差皂隸,原本種臨時差役的執役者,具有預備性質,到了弘治元年改革均徭法時,聽差被下令禁設,原因在於防範方地方官巧立名目,額外勒索。
差役的輕重有兩個區別處,一是服役地方的遠近,以《高淳縣志》為例,上差多為南京各衙門差役,中差為本府衙門差役,下差為本縣衙門差役;二是各項差役本身榜定的派額與實際支費的差額,如果實際支費超過榜注派額,承役的負擔自然較重。均徭中最重的雜役應屬解運各地土貢與將折銀赴京的解戶,因此充當解戶的照規定而言,應為上等則的富裕戶。由於有些重差花費甚鉅,一戶難以獨立支承,許多地方都實施「正戶」與「貼戶」的制度。
均徭的主要精神在於將輕重不等的雜役,與承役者的人力、財力狀況相應。因此均徭雖以丁為派役對象,但在具體實施時,編審原則具有多樣化,有兩個原則:一是不單純「照丁均役」,而是一人丁所在戶的戶等高下派役;二是定期編造《均徭文冊》,由官府把應當的差役預先注寫在冊上。《均徭文冊》與明初就有的《賦役冊》不同,《均徭文冊》在里甲人戶的登載上是以戶則高下為次序,且會在各戶上預注其應當的雜役。在《均徭文冊》文冊出現後,原本里長按《賦役冊》點差的權力也被收回至官府。與過去不同的是,均徭法實施以後,原本不定期的雜役編派,改為採取按甲輪當的新辦法,一般是是十年一輪,與里甲正役相隔五年,後來因土地兼併、人戶逃亡等原因,各地也有縮短服役周期的情況。
均徭法出現後,若干弊端也隨之暴露,主要有兩點缺失:一是各里甲貧富不等,而徭役擔量相等;二是《均徭文冊》上人丁刊載失實,造成徭役負擔不均。反對者認為不能按戶等預定徭役,也有認為不能十年輪役,丘濬即提出一年一編的「九等法」,將一縣內應服役的民戶量其人丁事產分為九等,且改為年年服役,這項改革的重點就是將徭役的編審對象由丁改為丁田相配,較利於下戶,可惜此法並沒有付諸實施。值得一提的是,福建的均徭法一開始就是按丁糧計役,與丘濬的理想相近。此外,弘治以前南直隸的鳳陽、寧國、徽州等地的均徭也有將田地作為編審對象,而北方順天、永平二府則出現了「地畝銀」。在均徭法的演變過程中,最後出現了門銀制度,針對有優免特權的富家徵收,以緩和產多丁少者與產少丁多者之間的矛盾。均徭法的編審從單一的人丁,擴大到丁、田兩項也體現攤丁入地的趨勢。
成化至嘉靖時期役法改革
永充制的糧長權力過高,景泰年間紛紛有取消糧長制的呼聲,改革的契機來自大地主不再樂意擔任糧長,以及漕糧兌運法的實行,使糧長輸送稅糧的任務大大減少。改革大致分為兩種:杭州採取輪充制,用排年里長擔任糧長;蘇州嘉定則改由中下戶地主聯合充當,稱為朋充制。糧長制度的演變,也說明糧長的社會地位產生本質的變化,從大地主充當,逐漸轉為小民的苦差役。而里甲正役的改革要追溯到宣德年間於周忱與况鍾在應天府論糧加徵的「里甲銀」,即為將部分里甲費用攤入田糧,而後東南各地也有類似的改革,有「均平銀」、「綱銀」、「公費銀」等名稱,內容大致相同,細部上略有差異,如江浙均平銀包括上供物料開支,廣東的只有衙門日常雜支等。
均徭法實施後,出現了兩個弊端:一是按里甲輪當辦法,使貧富不等的里甲要負相等的差役;二是《均徭役文冊》丁產登載失實。因此均徭也走向攤丁入地的改革,此即「十段冊」。「十段冊」為邵武知縣盛顒所創,通過總計一縣丁糧,重新均分編甲輪役,分為十甲,以一年丁糧應一年徭役,各地的十段法亦有差異,但總體而言,都是採取重新均分十段,按段輪役的方法,且也不再按照《黃冊》、《均徭文冊》上的戶等,改按照丁田實際數量。
然而,無論里甲銀、十段法的改革,仍未改徭役名目繁多之弊,因此嘉靖以來,有些地方已經將里甲、均徭歸併,按照丁田徵收的新改革,如嘉靖二年金華浦江知縣毛鳳韶把諸役合併,全部攤給田糧負擔,以及嘉靖十六年應天巡撫歐陽鐸以「徵一法」改革。「徵一法」的構想是來自貴州知府應檟,應檟的改革稱《通編里甲均徭法》,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徭役徵派原則,包括按全縣丁田數,攤全縣徭役,將里甲與均徭合一,徭役改為一年一編,且統一以銀徵收;二是徭役的支費,應檟實行定祭祀鄉飲、定公費、定備用等三個原則。總結這些改革,有一個共通點,就是將戶丁役、人頭稅攤入田畝,且折銀徵收,使勞役賦稅貨幣化,後來的一條鞭法,就是順著這樣的基礎進行的。
一條鞭法及其歷史進步性
一條鞭有各種寫法,梁方仲認為條編應是原字。而一條鞭的最初為內閣大學士桂萼於嘉靖九年所倡導,他在〈編審徭役〉中建議以丁產作為計差對象,徭役不再以黃冊派定年分,改成以一省之丁糧,分派一省之徭役。桂萼的改革只是條鞭法的一種,嘉靖年間還有各種以田賦為主、以徭役為主、以徵收方式為主等各型的方式。隆慶到萬曆時期影響較大的改革有江西劉光濟不輪甲,以十年均派的改革。浙江福建龐尚鵬把賦和役歸為一總,照丁田派徵,縣設木櫃讓納戶投納,解運也由民解改為官解。此外,還有王宗沐、海瑞等人的改革。
對於一條鞭的改革,參雜正反面的意見與評價,如一條鞭簡化了賦役項目,制約貪官上下其手的行為,但是鞭外有鞭的情況仍然存在。而一條鞭廢止里甲排年,正面評價者認為以一年之輸,分十年之限。至於一條鞭法富有攤丁入地的精神,加重田地的負擔,此引起士大夫的反對,且南北情況不同,北方所重在丁,反而不利。反倒是一條鞭法規定力役折銀徵收,由官府募人代當的政策有許多人贊同,此把農民從非生產性的勞役中解脫,有利於農業生產。但同樣的,對於社會經濟較不發達的地區,賦役貨幣化會對缺少貨幣的農民反增加痛苦。
張居正丈田運動
張居正擔任首輔後,認為造成社會危機的原因之一為土地兼併,因此他決定發動丈田均稅運動。萬曆八年以前除了個別省分外,政府只限於清查勛戚莊田,而萬曆六年福建丈田的成功,使張居正有了向全國丈田的契機。萬曆八年十一月,張居正向神宗上奏清丈田糧八款,分別是:明清丈之例、議應委之官、復坐派之額、嚴欺隱之律、定清丈之期、行丈量磨算之法、處紙劄供應之費。
丈田的目的是清丈隱田,此自然會引起豪紳反對,張居正主動清查自己的田產以做為表率,並據法重處阻撓者。原本政府要求州縣政官親履田畝,但實際的情況是先由業主自報,再由官府復丈。丈田的目的在於均稅,而不在加徵原賦稅總額,因此一方面對隱田科稅;一方面又對重則田實行減徵。至於清丈的數字,保留的不全,若從《萬曆實錄》記載來看,全國土地比萬曆六年多了20%,清丈的隱田達1447618頃餘。不過全國耕地的數字未必可靠,因為丈田過程中有許多弊端無法杜絕,如有地方為邀功,竟縮短弓步,使畝數增多。但清丈也有其正面作用,不僅減輕無田或少田者的賦稅負擔,也緩解了明朝的財政危機。
摘自:唐文基,〈第二章、明中期賦役職度的改革〉,《明代賦役制度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1991),頁111-327。另可參考:〈第一章、明初賦役制度的重建〉、〈第三章、明末賦役制度的敗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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