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紀開始,廣東的絲綢出口規模日增,17世紀以前是透過是葡萄牙銷往世界各地,每年葡萄牙從中國進口絲綢貨物達1300箱以上,除銷往歐洲外,大部分的生絲是從馬尼拉運往墨西哥進行加工。1819世紀後,英、美相繼成為廣東絲綢的最大主顧,英國東印度公司、英國港腳商人兩者合計約從中國出口生絲達3000餘擔,而在19世紀初開始,美商從中國出口的綢緞數量大量增加。中國向西方出口的生絲每年約70008000擔左右,19世紀至20世紀上半葉,絲綢與生絲出口總額一度佔廣州之最,有些年份甚至超過上海。在絲綢外銷的過程,中國商人和官方都吸取了西方貿易制度的經驗,從出口到結算形成了幾項重要的制度,而從官方施政到民間習慣亦累積了多種管理方式。絲綢外銷既伴隨著廣州外貌制度的改進而繁榮,同時又對廣州外貿制度的演變起著推動的作用。在絲綢交易的刺激下,廣州的外貿從壟斷貿易邁向自由貿易,以下即就貿易制度、管理方式做簡要的介紹。

 

從出口到結算的貿易制度

        出口方面,絲綢出口的方式可以分成絲莊貿易和出口商交易。絲莊貿易流行於20世紀30年代前,絲莊又稱洋莊,他們一方面代辦各絲廠與錢莊的往來,如繳餉納稅、生絲收交等,一方面又故買手(孖毡)奔走洋行,接洽生絲販賣的生意,事成後可抽取傭金千分之八。絲莊貿易一般會經過看貨、議價、成交、交易貨款與初檢商品、最後檢驗,如果在初檢或復檢中發現品質有問題,則由絲莊賠償。就交易的對象來看,絲莊並不是直接與外國絲綢消費者交易,僅是作為洋行的代理,最後仍倚賴洋行辦理出關,是中國半殖民時代對外貿易受外人操縱的典型表現。

        出口商交易又可細分為洋行交易、辦莊交易和華行直接出口三種。其中以洋行交易為主,洋行的經營方式不外乎是受本國絲織廠、本國政府委託收購,或是為本國生絲輸入商代理採買,有時洋行亦主動採購並向歐美推銷,有些洋行則是將採買絲綢當作附帶經營,其具體業務與絲莊類似。也因洋行具有各方面優勢,所以收取較高的傭金(約絲莊的2)。辦莊又稱莊口,是由國內商人投資經營進出口生意的莊鋪,一般莊口的總部會設在香港或國外,並在廣都等各口岸設立分店經營,他們大多專門經營一種貨物或是專對一國()貿易。至於華商直接出口則是20世紀30年代後才流行,華行與洋行類似,但經營上規模較小亦較困難,大多只招攬一些次要的生意。

19世紀80年代以前,生絲具體的交易情況是,多由小商人向絲行中收購,再成批賣給洋行或辦莊。19世紀80年代後至抗日戰爭前夕,多由絲廠委託出口商代理出口和銷售。至20世紀3040年代,政府實行了蠶絲統制制度,出口生絲一律由民國政府貿易委員駐廣州辦事處統一收購,再轉售給各國洋商。至於絲綢則是透過辦莊收購,銷售到南洋、美國等地。

結算方面,廣東對外貿易的特色之處就是各進出口商大多與熟識的洋行或辦莊交易,而結算方式則視各商的信用或感情而定。一般等雙方談妥後,出口商會先代辦關稅等手續,等到裝船後再憑貨物提單向洋行或辦莊收取貨款。至於付款方式,以收現和記帳最為普遍,廣東的出口商人一般資本較微薄,採現銀交易較多,也有採計帳方式,結算日期不一,有按週結,或是月、季、年結皆有,但記帳方式在社會動盪時較難以實行。1937年以後,無論進出口貿易,收現銀的交易佔總體的比例約90%以上,而結算的單位,偶有用貨品折算,但在貸款結算中最重要的貨幣是港幣。

 

官方制度、民間習慣等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大致分為海關管理、廣東地方政府的管理、民間指導性機構的管理、廣州公證行等四種。海關分為新關和舊關,舊關在康熙二十四年(1685)就建立,而新關則在19世紀60年代初才建立。舊關管理的業務主要包括接受外洋商船和國內十三公行的報關、納稅、貨物稽查等。新關不但在平時嚴格稽查,紀錄進出口船隻、貨物、相關人員,且每月、季、年都有周密的報表,粵海關稅務司每年和每十年必須親自撰寫總結報告,將貿易情況上報海關總稅務司。以生絲為例,每一品種的生絲進出口數量、價格、來源、去向等數字都有周密記載與分析。

廣東地方政府的管理在近代表現得不甚突出,專門機構設立的也較晚,此與中國被迫開放對外貿易,喪失關稅自主權有關。其較為突出的措施是設立生絲檢查所、蠶絲貿易統制委員會兩個單位。前者於民國十六年(1927)年創辦,用以檢驗生絲出口,除少數廢絲不必檢驗,其他生絲皆須經過檢查,檢查項目包括分量、質量,檢查合格後填發相關證書後才能辦理出口,而出口商必須繳納檢查費用, 若違反規定則由檢查所呈請扣留充公或處罰。後者是政府進一步加強粵絲控管的表現,職責包括取締私行、由蠶統委會照價收購蠶絲、市場由蠶統委會接收管理、等級評定亦由蠶統委會為標準等等。蠶統委會設有專責門管理和控制部門,負責各項有關的具體措施,對絲綢出口進行統制管理。

民間的指導機構是由專業性的科研或教育機構創立,他們是建立在粵絲繁榮的基礎上,故出現的時間較晚。如廣東萬國絲業改良會,是民國七年(1918)由廣東絲業研究所、廣東商會、英國商會、法國商會共同組織的,他們引進國外方法製造蠶種,使蠶農大得收益。嶺南大學養蠶院也在美國商會的資助下於民國七年成立,此外還有各地的農林實驗場、農業專門學校設立養蠶科,大力推廣絲業發展。出口商人也自主成立了中西絲商會、出口洋裝絲商同業公會等,通過互相達成協議等方式對絲業的出口貿易做出規範。

廣州公證行設立的直接原因是生絲出口過程中發生糾紛所致,由於珠江三角洲雨水過多,廣州生絲難以乾燥存放,生絲受潮後質量會產生變化,因此運送到歐美口岸後會有所損耗,為此歐美生絲買主便會廣東出口商發生糾紛,此促使較大的船務公司仿照里昂採用的辦法,請公開掛牌經營的公證行確定生絲裝船前的品質。公證行的職能是對生絲所含的水分比例與質量進行公證,在買賣雙方產生爭端時提供證明,並採取補救措施。廣州公證行對廣東生絲出口產生了直接影響是有利於貿易的順利進行,但此機構為外人所操縱,不免會損害中國人的利益,華商一致反對這種不公平的公證制度,他們團結自力,每家交付1000元押金作為嚴格執行協議的保證,甚至在1883年以暴力的方式燒毀生絲公證行。

 

貿易制度的轉變

        廣東的對外貿易制度,最初是傳統的「朝貢貿易」和「市舶制度」,鴉片戰爭前已逐漸過度成舊關的「公行制度」,最後演變成新關的「自由貿易制度」。演進的意義在於對外貿易的政治色彩減弱,成為真正的商業貿易,且管理貿易的單位由類似市舶司的行政機構,轉為海關這種專職機構。以下即對貿易制度轉變做說明。

        舊式海關公行制度弊病甚多,一則由十三洋行壟斷,限制了外貿的規模和範圍;二則是政府可對絲綢的出口貿易隨時做行政限制,使交易不能按商業活動的規律進行;三則政府盤剝、官吏貪汙,加重了外貿商的成本。使得廣東地區的絲綢走私一直猖獗,有些慘淡經營的商行收取一定的費用,將商行的旗號假借給散商進行交易,更加速了公行制度的解體。後來英國逐漸開放特許條件,終於在1834年結束東印度公司的壟斷貿易。在此契機下,廣東絲綢出口不再限於廣州公行與英國東印度公司間,絲綢出口遂有明顯的成長,1832年到1837年間,廣東運出的生絲從每年21727包增加到49988包。

        鴉片戰爭後,列強簽訂的條約使外國商人受到法律保護,勢力得以向內地延伸,絲綢的收購有了新的途徑,外商可以與中國絲商簽訂合同,到內地收購絲綢。19世紀60年代後,廣東對外的絲綢貿易表現出更複雜的變化,面對激烈的競爭,洋商不得不削減傭金的比率,且不再限於代理業務,許多洋行成為絲茶商人的合夥人,分擔茶絲盈虧的風險,並分享更多的利潤,同時洋商投資也更為多樣化,包括金融、交通等行業,此遠遠超出業務代理的範圍。財力有限的洋行轉向與中國商人合夥投資經營,由於中國商人資本較弱,洋行會用放款的方式控制中國商人,或是通過與中國商人投資聯合錢莊的方式,由貸款的絲商到內地收生絲,然後再回賣給洋行,以從中獲取利潤。除此之外,廣東對外貿易制度的變化還表現在海關的介入,洋人控制的新式海關在廣東建立,在關稅上盡量壓低生絲出口稅率,以削減粵絲的國際價格。

        摘自:劉永連,〈絲綢外銷與廣州外貿制度及其演變〉,收入東莞市政協、暨南大學歷史系編,《明清時期珠江三角洲區域史研究》(廣東:廣東人民出版社,2011),頁87-10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kplaymayda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