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方仲,〈明代一條鞭法的論戰〉[1]本文分為六個小節,第一節「一條鞭法以前的賦役制度」講述兩稅法至明代前期的賦役制度。第二節「一條鞭法述要」簡述一條鞭法與兩稅法的不同,以及列舉賦與役的合併方式。第三節「一條鞭法論戰的經過」為本文的主旨,探討一條鞭法在朝廷上爭論的焦點。而後第四節「贊成派的理由」與第五節「反對派的理由」匯集正反雙方的論據,並輔以地方志的材料,綜觀一條鞭法於地方實行的情況。第六節為「結語」,總結一條鞭法與舊賦役制度的不同,及其意義。

 

壹、一條鞭法以前的賦役制度

        唐代中葉以後的田賦制度是「兩稅法」,一年需繳納「夏稅」與「秋糧」。課稅的方法,一般是依據土地面積,或是生產量,並斟酌土地種類、土壤沃度等,以定稅率高低。徵收的稅糧分為供本地開支的「存留」與解送中央的「起運」兩種,兩種皆須運到倉庫收貯,又依輕重緩急而有不同的運送順序。

        兩稅屬於正項,此外尚有雜項稅糧,只是後來往往隨田賦一起徵收,因此亦列入兩稅的名下,使得兩稅的名目越來越繁雜。徵收與解運方面,明初多由推出的糧長、里長、甲首負責,這種制度稱為「民收民解」。但這些人員時而勾結政府官吏,對於民眾上下其手,衍生出各種弊端。

        以上是關於田賦的部分,而役法方面,人民出生需要登記戶籍,戶籍大致分為「軍戶」、「民戶」、「匠戶」三大類,分別服兵役、徭役、工役,男子十六歲成丁後須服役至六十歲始免。而民戶所服的徭役主要有「里甲」、「均徭」、「雜泛」三種。里甲制以戶為對象,每一百一十戶編為一里,一里之中推家產殷富者的十戶為里長,餘一百戶分為十甲,十甲每甲十戶,十戶中推一首領為甲首。每年按甲輪差,由一里長率一甲首與九名普通戶應役,以十年為一循環,應役之年曰現年,不須應役之年曰排年。里中有逃亡或戶絕等事故者,則以畸零戶內補湊。均徭制是服務於官府內的經常性差役,以丁為對象,又細分為官府募人的「銀差」與親身應役的「力差」,大致上是力差較銀差為重,故力差多派於富戶,而銀差多派於貧戶,以平衡負擔。均徭的應役次序與里甲一同排定,普遍是選在里甲役歇後的五年。在均徭之外的非經常性服務通稱雜泛。

        總而言之,賦課徵的對象是土地,徵收的是實物;役課徵的對象是人戶,徵收的是勞力。明代中葉以前的賦役制度弊病甚多,且相當複雜,如優免制度是致使賦役制度更為複雜的因素之一。

 

貳、一條鞭法述要

        一條鞭法在各時各地都不太一樣,其與兩稅法不同的地方有四點:一、賦與役的合併;二、里甲十年輪充改為每年一役;三、賦役徵收解運改由官府自辦;四、賦役各項改由納銀為主。此上四點彼此關係密切,如折銀以後運送較簡便,故官府得以募人代役,無須再由里甲供役。

賦與役合併的精神是將各種不同的編派原則取消,改用同一原則去處理。可細分為三種方式:一、役內的各種合併;二、賦內的各種合併;三、賦與役的合併。前兩種的結果是稅率上的變動,第三者則有本質上的變化,在調和賦與役與役的比例上,又可產生四種變化:一、以田為主,丁為輔;二、以丁為主,田為輔;三、丁田平均分攤;四、攤丁入地,徭役完全由田地承擔。主輔的差異在於稅額、稅率等比例的不同,而攤丁入地則有隨面積攤派、隨糧額攤派、隨賦銀攤派等區別。

 

參、一條鞭法論戰

        一條鞭法最早的記載見《世宗實錄》嘉靖十年(1531)三月御史傅漢臣言:

頃行一條編法,十甲丁粮總于一里,各里丁粮總于一州一縣,各州縣總于府,各府總于布政司,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內量除優免之數,每粮一石審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斟酌繁簡,通融科派,造定冊籍行,令各府州縣永為遵守,則徭役公平而無不均之嘆矣。廣平府知府高汝行等以為遵照三等九則舊規,照畝攤銀,而不論地之肥磽,論丁起科,而不論其產之有無,則偏累之弊,誠不能免,宜更查勘,取殷厚之產,補砂薄之地,然後周悉。

其中「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的「量出為入」原則,在後來的其他省分亦採用,而高汝行所謂言「不論地之肥磽,論丁起科」即是一條鞭法以簡馭繁的精義所在。

        一條鞭法在嘉靖末年以後,逐漸在各省通行,其中以江西、南直隸、浙江的成績最著。同時,關於一條鞭的論戰也漸趨激烈,隆慶元年戶部尚書葛守禮為批評最烈之人,他認為一條鞭法審田編役不利於土地磽瘠的北方,且工匠富商會因無田而不必編役,因而使差役全由農民負擔,以及混一徵收辦法會導致帳目稽查不易,款項易被挪移。另外,也針對了一條鞭法的公平性與方便性做討論,公平性方面,一條鞭法徵銀,使下地與上同科,貧民與富民同役,是法之不均。在方便性方面,用銀繳納不便於農民,銀的需求一多便會導致穀物的價格下跌。制度之外也衍伸若干弊端,本來一條鞭法以銀代役,繳銀後不需再服役,但是卻發生重役的事情,萬曆四年(1576)刑科右給事中郝維藩謂:「若條編之法,既用其力,又歛其財,民安得不困?」且初行之時,吏書貪汙無法禁絕,曾藉口驗封加收火耗。惟在萬曆二十年前後,一條鞭法已便行全國,其討論亦由存廢轉成如何鞏固,並且做了若干的補救措施,如萬曆三十一年戶部議條鞭法,請飭有司奉行:不得僉派里長挨月輪直、庫役不許僉派富戶充當、官收官解,嚴禁火耗等等。

 

肆、贊成派的理由

        一、負擔接近能力,比較公平。明代初期的賦役制度,比較輕簡,里甲應役一年後可輪休九年。但後來公家支出增加,貴族與官吏互相勾結,逼得貧農逃亡,土地大量拋荒。因此提倡一條鞭法的人認為廢除里甲輪年應役的制度,不再編審戶則,只以比較難隱匿的丁、田作為標準會比較直接且實際。雖然攤丁入地會損害到富人,但他們認為有田產者總是負擔能力較高的人,稍損富人以利貧人,未嘗不可。

        二、款目簡單,舞弊較難。一條鞭法以前,賦役的款項複雜,如東南各省到嘉靖中末年以前流行三辦,包括每年派有定額的「歲辦」、額外的「坐辦」與不定時的「雜辦」,其名下的款目達三、四十種,小民難得其要領,遂被胥吏設計巧算,以無捏有。而一條鞭法的優點是把糧差款目化繁為簡,使小民不致被書算手蒙騙,一條鞭法將本地十年內的夏稅秋糧、起運存留之數與里甲、徭役、民壯、驛站、土貢等項的原額及其增加數皆折成銀額,合併計算後求出每年的平均總數, 然後再統計扣出優免後的丁、田兩項額數,最後將每年的糧差平均總數攤派到丁、田兩項中,不再細分款目。

        三、徵輸便利。據隆慶二年(1568)江西巡撫劉光濟的奏摺所載,江西的均徭款中銀差項被貪婪有司加倍增收,力差項內賠費不貲。又如里甲初時自勾攝公事,而後被官府又將祭祀、造作、供帳等事皆令里甲值日管辦,只好訂經費以補其弊,但民間供輸不能與官府的需要密切適應,增加了徵收與輸納上的麻煩。一條鞭法規定,自徵銀入官庫後,一切徵收解運及僱募事宜,皆由官府自行處理。掌印官為之經紀,扣算各項實用數目後,責令屬吏分別主管。隨時隨事給銀,登記支銷以達收支集中的功能。而人民只要依照州縣頒布的印牒,按期將稅銀自封投櫃,不致受催科之擾,亦不必再交解納各費。

        四、稅額確定。一條鞭法量出制入,預計一年的平均支出,攤派於本地的丁、田實額之上,每一單位的丁、田賦役負擔是定額的,經規定後便公布。在開徵前每戶會發給「由帖」一張,內載該戶的丁地則等與應較賦役銀數。與之配合的是政府的賦役全書,且以官收官解的辦法,在州縣衙門設置銀櫃,不再由糧里長徵收,以減少經手時的作弊。

 

伍、反對派的理由

一、負擔不公平。李騰芳認為有田者不盡為富人,如攤丁於糧,會使小農無法支持重擔,此可從長沙、善化等地的土地交易頻繁窺得。葛守禮認為,一條鞭法以田地承辦徭役會使農民的土地負擔增加,且差役由農民擔任,而工、商業無差役。總之,反對者的主張大致可歸納為三點:一、賦役專責於農民,工匠商賈則無差役;二、丁役的性質與田糧不同,不能混為一談;三、田多丁多者不應與田少丁少的貧戶出同一賦役,且田有肥瘠之不同,若按照同一則等徵丁、起科,會造成負擔不公平。

作者檢討以上的反對意見,提出幾點檢討。首先以萬曆《東昌府志》指出,商人除了商稅外,亦徵「房號錢」。其次是關於一條鞭法不分等則起科,造成土地間的負擔不均,作者認為理論上正確,但事實上不是如此,因於細分戶則的方法流弊甚多,萬曆《青州府志》載:「小民畏則,甚於畏差。」不過一條鞭法本來就不限於一則編派,故仍有一些地方斟酌土地肥瘠以定稅則,例如山東曹州便行「調停賦役冊」。

二、南北經濟情況不同,利南不利北。南方土地肥沃,田賦重而差徭輕,故歸賦役於田,增加負擔有限;北方土地磽瘠,田糧輕差徭重,倘以役歸田,田地將不堪重負。且南方只重在田,以致丁多脫漏;北方所重在丁,則田多欺瞞。

三、徵收銀兩,對於農民不便。農民有五穀,但無銀。因此農民必須在完稅期限內賣出穀物以換銀納稅,無形之中將穀價壓低,銀價抬高,除換得的銀少外,亦可能會有糧食不夠吃的雙重損失。且北方農民多是收入低微的,假使要求他們親身力役,還可以藉此機會混口飯吃,但若是向他們要銀,那是慘過要命了,故徵銀特別不適宜北方。

        但作者指出,一條鞭法的徵銀似乎先在徭役方面,後來才拓展到田賦上,而徭役之中又以力差折銀最早,然後才到里甲。田賦折銀並沒有徭役折銀那樣的廣泛普遍,例如在明末的東南各省漕糧、邊衛的軍糧仍規定全部或部分徵收本色。而銀兩非鑄幣,價值穩定且易於攜帶,於是在明朝的鈔法、錢法等貨幣制度相繼失敗後,成為民間最有信心之物,終取代鈔銀的地位成為通貨。正統以後,除小額貿易用錢,朝野皆已經習慣用銀。

四、年年應役,過於頻繁。里甲制度十年一役,餘九年空閒在家。自行一條鞭法以後,徭役從丁、田兩項起派,折成銀兩,每年起徵,即將原本十年內出辦一次的差役總額改分為十年出納,而過去一勞九逸之制不復存在。關於此點,則有正反兩種意見,持肯定看法者認為過去里甲值差時容易遭受多餘的剝削,如今改為每年繳納十分之一,顯得較為輕鬆,如《吉安府志》載:「十年輪當一差,雖一勞九役,顧其應直之年,數繁役重,力且不勝……今歲輸十其一,役輕易辦,一輸之外,民可閉戶而臥,孰謂其無終歲之樂耶?」持反對者認為一條鞭法實行後,反為催科逼迫,《常山縣志》載:「今行條鞭之法,則官府日日催徵,百姓時時輸納。蓋有一排年,則終歲奔走錢糧,日不暇給,凡耕讀事畜之業盡廢矣。」

五、總一徵收,過於促迫。一條鞭法實行在某些地方時,曾一度行之不得其當,導致各項齊徵,過於逼迫的情況。《常山縣志》載:「一時各項徵齊,不及半年,殆將完滿,大非用一緩二之道。」《湖廣辰洲府志》亦載:「自條鞭法行,天下受其畫一,而辰迫驛騷。」但作者認為以上僅是兩地自一條鞭法實行後的流弊實況,並不是各地皆然。總體來說,一條規定的徵收期限較以前稍微畫一,但有一年分為三限、五限、十限的。

六、混一徵收,混一支放,易於侵吞。舊賦役制度各項皆立名目,按款按項徵收,亦按款按項開支起解,但也因過於紛繁、徵收人員過於龐雜,往往因緣為奸。自一條鞭法實行後,雖保留各項名目,並在開徵前將本年各地應收應之款項等細目的銀兩總目公布,但徵收時並不是分項徵銀,只是將收回相當於總數的額度,遇有支用時,即將收在官庫的款銀撥給,這種收支方法稱為「總收分解法」。反對者認為此混一徵收後往往會發生侵吞埋沒的弊端,但作者指出「總收分解法」在統一徵收後,仍分項支撥,並不是完全的混一而用。

七、不分倉口,不開石數,易於流弊。舊稅糧的運輸分為遠近倉口,遠倉的稅糧較為費力,折耗較多,故多派之於富戶;近倉的稅糧比較省力,折耗負擔亦較輕,故由貧戶擔任。遠近的差異,正好可以做為調劑人戶貧富、土地肥瘠的功能,但在一條鞭法後,起運存留合一,倉口不分遠近,因此受到批評。不過,作者認為舊式運輸亦常因里書挪移作弊,致使貧戶負擔加重。再者,以前分輕重倉口是民收民解,徵收本色,蓋行一條鞭法後,改徵銀兩且官收官解,不能一概而論。

八、合丁徭雜項於田地,啟加賦之先聲。反對者認為徭役雜項合併於田糧中雖得一時苟安,但日後遇到緊急需要時仍要開田賦加派。或者歷時稍遠,後人忘記本源後,復於田賦上毫無顧忌的附加。黃宗羲在《明夷待訪錄》中言:「嘉靖末行一條鞭法……是銀力二差又併入於兩稅也。未幾,而甲年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各種苛索的名目,自一條鞭實行後仍不減於前,各地加派、暗編事件仍層出不窮,所謂的「小條鞭」、「條鞭之外,更有條鞭」都是只是重疊徵稅的名目。

九、預算不容易編定。一條鞭法設立的初意是打算各地的賦役一經編定後便為定額,於是各的莫不勒石為碑,或將定額刊於書冊中。但能編入一條鞭銀的款目多半是經常性、固定性的,而臨時性或意外性的款目自不編入鞭銀內,因此要在較長的時間內維持定額是有困難的,所以定額的多寡是問題的所在,最初如定得太嚴,則後來有意外不時之需,便無法以支應,如定得太寬,則易引起經理人員的浪費或挪借或埋沒侵吞的弊端。

 

陸、結語

顧炎武在《天下郡國利病書》中總結一條鞭法的優劣,認為有四便:一、不坐頭役;二、不僉大戶;三、不應里甲;四、不審均徭。有三不利:一、縱商則農不利;二、寬容上戶而下戶不利;三、寬容墾田而荒地不利。且田不論厚薄,皆以一則起科,有不均之患。作者認為一條鞭法僅為一種不徹底的改革,他的優點是屬於徵收便利方面,公平的原則一點也談不上,因為負擔的公平並不是真正的公平。

在役法方面,一條鞭法以「丁」為編審徭役的依據,與舊式以「戶」為依據的辦法不同。在賦法方面,自行一條鞭法以後,田賦的內涵加入許多與田賦性質不相關的雜項,使的田賦的款目趨於複雜和膨脹。過去的役法,依照戶的等則以定各種徭役的輕重多寡,一條鞭法為避免編審上的弊端,索性不編戶則,僅較難隱匿的丁、田兩項來定差役,從此「戶」的地位被「丁」所取代。若以資產而論,舊式稅法的資產不限於田地,凡戶內的財產,如房屋、資本、車船都需列入,一條鞭法後各處多以田地為唯一的資產,賦役隨田起派,田賦已由「人稅」轉移至「物稅」。

總結而言,一條鞭法田賦上的意義有兩項:一、攤丁入地的辦法,使無田的人對於徭役的負擔越來越輕,最甚至不必負擔徭役。二、攤丁入地的辦法盛行後,一切苛徵雜稅都被攤入田賦內,大開田賦附加的方便之門。

 

[1]梁方仲,〈明代一條鞭法的論戰〉,收入氏著《明代賦役制度》(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109-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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