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料略論〉是傅斯年在北京大學任教時,《史學方法導論》的講義稿,原稿有七講,今僅存第四講[1]。〈史料略論〉共分八小節,分別為:第一節、直接史料對間接史料;第二節、官家的記載對民間的記載;第三節、本國的記載對外國的記載;第四節、近人的記載對遠人的記載;第五節、不經意的記載對經意的記載;第六節、本事對旁涉;第七節、直說與隱喻;第八節、口說的史料對著文的史料。

        作者先為近代史學觀念的演進做結論,提到史學已由主觀的哲學演進成客觀的史料學;著史的進步在於由人文(文辭)的手段演變成如生物學等一般的(科學)事業。歷史事件雖只有一次,不同於物理化學可重複試驗,但史料對於歷史事件往往不只有一個記載,透過比較史料,就可以得其真;史學就是史料學,其工作就是整理史料、比較不同的史料。因史料有來源、先後、價值等各種的不同,所以比較方法是「因時制宜」的。 

在「第一節、直接史料對間接史料」中,作者先將史料分為「直接史料」與「間接史料」。「直接史料」是指未經中間人修改、省略、轉寫的,如毛公鼎上的銘文、卜辭等、明檔案等;反之,則為「間接史料」,如《周書》、《世本》、《明史》等。一般而言,「直接史料」沒有因轉引而增減的問題,故較為可信,惟有些「直接史料」與「間接史料」價值差不多,如《史記》所記的秦刻石,但《國語》、《左傳》中人物對談的「間接材料」,恐就與史實有所差異了。 

「直接史料」的出處大致是有二:一為地下;二為古公廨、古廟宇、世家所藏等。其中紙帛不易於地下保存,故主要的地下材料是金石、陶泥,或是乾燥地區的竹木簡等;公廨、廟宇往往歷經兵燹匪劫,世家留存的亦少,因此這類的史料是極珍貴的。但是「直接史料」仍有其限制,如卜辭所記多「在祀與戎」、周金文只記光寵,少記事跡、明清內閣大庫檔內容細瑣。換言之,「直接史料」每每偏重於小事,而「間接史料」略具系統,所以若未先對「間接史料」下一番功夫,就無從知曉「直接史料」的價值與意義。惟「間接史料」亦未必靠得住,即使未成謠言,亦不免帶有其時代精神,而有不自覺的改動。因此,「直接史料」與「間接史料」尤須交互活用。 

作者接著舉五個「直接史料」與「間接史料」互為利用的例子,以下擇要錄之。其一為王國維《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王國維以「直接史料」證明《史記》襲《世本》之說不虛,並改正了《史記》中的若干小錯誤,再從「間接史料」的矛盾中取決了是非。如他觀卜辭有王亥的記載,而《史記‧殷本記》僅云:「冥卒,子振立。振卒,子微立。微卒,子報丁立。」無王亥之記載,而《史記索隱》有:「振,系本作核,漢書古今人表作垓。」《山海經‧大荒東經》則有王亥在有易國被殺的事體,略云:「王亥托於有易、河伯僕牛。有易殺王亥,取僕牛。」而《今本竹書紀年‧夏紀‧帝泄》載:「十二年,殷侯子亥賓於有易,有易殺而放之。」王國維透過以上諸材料,確認《史記》的「振」為「核」或「垓」之譌,雖然《山海經》、《竹書紀年》未可盡信,但卜辭既有記載,可證其載不偽。其二為陳寅恪〈吐蕃彝泰贊普名號年代考〉(《蒙古源流》研究之一),陳寅恪尤精梵藏經典,以「唐蕃會盟碑」為根據,糾正了舊史中的誤書,異國譯音的誤讀。其三為歐陽修《集古錄》與錢大昕《潛研堂金石文字跋尾》。歐陽修以金文證經典,後以石文梭史事,從碑文載:「十月辛未受禪於漢。」證明《後漢書》、《三國志》的時間記載有錯誤;錢大昕反從史事中,推回《唐景龍三年法琬法師碑》碑文有誤。其四為王國維、羅振玉對漢簡的考證,在《流沙墜簡》對每枚簡文詳加考釋。其五為吳大澂的「文」字說。他舉出《尚書‧大誥》中的「前寧人」,實為「前文人」之誤,因古體字與今體不同才有此錯。以上所舉數例皆為「直接史料」與「間接史料」相互勘補的佳例。史學之進步,最賴史料之增加,對舊史料有所功夫,才能運用新史料;對新史料有所了解;才能夠糾正舊史料。 

在「第二節、官家的記載對民間的記載」裡,作者表示「官家記載」與「私家記載」互有所長。「官家記載」對於年月、官職、地理等較為確實;「私家記載」對一事的來龍去脈,以及官書不載的「內幕」則多有補充。惟「官家記載」偶有訛誤;「私家記載」亦可能流於胡說,所以在選擇上須格外注意。大致上表、志、簿錄等材料是「官家記載」好些,而官方所不容的材料就只能靠「私家記載」了。如「官家記載」對於禪代之際,剪伐之朝的一切暴舉多隱而未書,只能靠「私家記載」窺得一斑。而「私家記載」也有流於小說的,如明成祖的行為不合儒家倫理,於是《廣陽雜記》就編了一個他是元朝後代的故事,其他筆記中尚有明成祖為碩妃所生,再言而碩妃為元順帝之高麗妾,故稱明成祖為元順帝之遺腹子。然觀「官家記載」便可推算出其年代不合,此說僅為鄉野奇談。將「官家記載」與「私家記載」對勘的功夫中,《通鑑考異》是一個極好的例子,其唐五代諸卷,民間材料很多,所以有不少史事是靠這樣比較、整理的。 

作者於「第三節、本國的記載對外國的記載」中,認為「本國的記載」與「外國的記載」也是互有長短的。一般而言,「外國的記載」總是靠不住,但是也有其好處,因為「本國的記載」往往忽略最平常、最要緊的事,譬如有外國的書中記載中國是藍袍人的國,本國人雖然看得明顯卻不自覺,所以本國人雖能見其精細,然外國人卻能見其綱領。並且一個人自記斷無法客觀,一族或一國的自記亦是如此,透過外國記載本國,或本國記載外國的紀錄,總會有所收穫。如《史記大宛傳》中略載:「自大宛以西至安息國,雖頗異言,然大同俗,相知言。其人皆深眼,多鬚髯。善市賈,爭分銖。俗貴女子,女子所言而丈夫乃決正。」試想其形象,即今之西洋人。諸深眼、多鬚髯、善市賈、貴女子等特徵,由他們自己來看,都是理所當然之事,如何會注意到呢?此還賴「本國的記載」所保存。 

「第四節、近人的記載對遠人的記載」,作者認為這兩者是比較容易判別優劣的,因除非有新材料出現,否則事實只會愈傳愈失真,譬如宋朝李心傳著《建炎以來繫年要錄》中多有怪事,如李清照改嫁、辛棄疾獻諛等,作者以為此與事實不符。作者於此節所述甚少,顧頡剛於《古史辨》中提出的「層累地造成的中國古史」持的亦是此法,或可做為參考。 

接下來的五至七小節是連貫性的說明,在「第五節、不經意的記載對經意的記載」中,作者先闡述記載時若為「經意」則難免有作用,有作用便失史料之信實。如韓愈的撰《平淮西碑》,李商隱於《韓碑》詩云:「點竄堯典舜典字,塗改清廟生民詩。」作者認為韓愈是有為而作,還仿用《尚書》的古體,如何能記載出史實?就史料而論,比起許多不經意而作的碑文還不如。又如《晉書》在取材上不夠嚴謹,謬誤處甚多,在正史上的評價不佳,但卻也不經意地保存了晉人的風氣。作者揶揄道:「反正二十四史都不合於近代史籍的要求的,我們要看的史料越生越好!」這樣說來,編纂整齊的《明史》反而不好了,因為史料原來的面目都消失了。在「第六節、本事對旁涉」中,平常人總以為「本事」重要,「旁涉」相關處較少,作者認為有時候恰好相反。因為「本事」經意,而「旁涉」不經意。「旁涉」偶而會無意自露線索。但是尤須注意「孤證」,因為有些「孤證」的來源是有問題的,若持此偏見來考據,得出的結果自然不正確。「第七節、直說與隱喻」是「本事」與「旁涉」的引申。凡事不便直說的,著書人會用隱喻以暗示後人,或者故佈疑陣,以欺後人也是可能的。隱喻不容易掌握,有時史家想了很多,卻是根本沒有的事,或者被古人所欺都是有可能的。俞平伯的〈長恨歌及長恨歌的傳疑〉從〈長恨歌〉與〈長恨歌傳〉的描述中,提出楊貴妃可能沒死的解釋,或做為參考。他提到〈長恨歌〉中有:「宛轉蛾眉馬前死。」但死的是否為貴妃,並沒有明說。又云:「君王掩面救不得。」即玄宗沒看到楊貴妃自縊。再云:「馬嵬坡下泥土中,不見玉顏空死處。」找不到貴妃屍體。後云:「上窮碧落下黃泉,兩處茫茫皆不見。」若天上、地下皆找不到,即暗指貴妃可能尚在人間,然而此說也只能傳疑,未能取信,是故作者稱此:「只可以玩弄聰明,卻不可以補直信史也。 

最後,「第八節、口說的史料對著文的史料」中,作者認為常人所謂「口說無憑;文書有證」其實不盡然。譬如筆記小說雖是「著文的史料」,實與「口說的史料」無異。若說「口說的史料」,中國有極多這類的史料,如《國語》、部分的《左傳》、戰國時期諸子故事多屬此類。惟中國以文字為中心,故「著文的史料」較為人所看重,「口說的史料」不能廣傳,許多民間傳說、宮闈遺文、朝野雜事不能得文人記載而失傳。反觀古代無文字之民族,反而能「口說的史料」流傳數百年,其內容雖謬誤甚多,但也保存了一些精要的史事,漢籍中的《蒙古源流》即屬於此類。歐洲諸國的「口說的史料」與中國情況類似,皆因文化振興而亡遺,然百年之前德俄諸國已有學者從事蒐集,故尚能保存不少,欲探民族之遺蹟、上古之史事,則須取資於此「口說的史料」。


 

 

 


 

 

[1]傅斯年,《史學方法導論‧史料略論》,收入陳槃等校訂增補,《傅斯年全集‧第二冊》(臺北:聯經出版,1980),頁337-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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