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及更早之前的徭役又稱為「更」或「更役」,《左傳‧成公十三年》:「秦師敗績,獲秦成差及不更女父。」據顏師古注《漢書‧百官公卿表》對「不更」的解釋是「謂不豫更卒之事」,而「更卒」就是指對徭役之卒的稱呼。

     秦漢實施徵兵制度,故徭役就廣義而言,可以將兵役包含進去,不過雲夢出土的秦簡中既有《戍律》又有《徭律》,故從法律上看來,徭役並未包含兵役,因此秦漢真正的徭役只有「月為更卒」一種,服役的時間為成年男子每年一月,至年老免役為止,其中一性質不同又分為三類:

()、更役:即為基本的徭役,每年須服為期一個月的無償勞動,不過實際狀況往往會超出此限 ,如秦簡《徭律》就記載如果所為的工程質量不合標準時,就得返工重作,且「勿計為徭」。

()、外徭:更役服役的地區一般都在本郡縣內,如須遠離本土的更役就稱為外徭,但外徭還有另一種意思,《漢書‧溝洫志》:「卒治河者為著外徭六月」,意為治河工程緊急,且須六個月方能完工,因此准許他們已治河之役抵銷原須服的邊戍之役。故外徭除有遠離本郡縣服役以外,對役期較長、勞動程度較大的勞役亦如此稱呼。

()、貲役:「貲」是只對罪犯罪犯的懲罰之一,隨著犯罪的輕重罰責也有所不同,秦簡《法律問答》中記載有人盜採桑葉,其罪是「貲徭三旬」,即是服勞役三十天,另外,簡文中還有「貲戍」的懲罰,故可知貲役為一種較輕的罰責。

    男子一旦成年就須登記名冊,史稱「傅」或「傅籍」,而成年的定義有很多種說法較為可信的來自班昭的〈為兄超求代疏〉,寫道:「竊聞古者十五受兵,六十還之,亦有休息不任職也。」可見秦之傅年應為十五歲,直至漢代才出現變化,如《漢書‧景帝紀》:「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又《鹽鐵論‧未通篇》:「今陛下哀憐百姓,. 寬力役之政, 二十三始傅, 五十六而免。」

    前述引班昭言:「亦有休息不任職也」,確實有如此的規定,如《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商鞅變法時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所謂「復其身」乃指免除徭役,漢代時尊重長者,若家中有年紀極長者,子或孫亦有免役的優惠。在戰場上立有戰功者也可免役,《漢書‧高帝紀》:「關中卒從軍者,復家一歲。」還有為鼓勵加強邊防,有些在西北之郡也有免役的情況。最後還有一種是給予特殊身分的措施,《漢書‧景帝紀》:「出宮人歸其家,復終身。」又《漢書:儒林傳》:「博士官置弟子五十人,復其身。」又《漢書‧宣帝紀》:「其毋嗣者,復其次。」以上皆可說明,無子嗣與具特殊官職、身分者免役之情形。

    而秦漢服勞役的範圍極廣,大略有以下幾種:首先是給機關服各種雜役,秦簡《徭律》提到的「禦中發徴」就是指地方政府分派服役者為朝廷官府服役的意思。其次為土木建設工程,其又細分為基本和大型,基本的有城牆等公共建設,若工程未達標準年限而損壞,服役者須返回修葺,且不計為服役時間。較大型的有陵墓、宮室、馳道等,秦始皇建造阿房宮時,雖有不少勞工為罪犯、奴隸,但部分亦來自徭役工人。第三種為技術性質,如煮鹽、採礦、冶鐵、制器等,《鹽鐵論‧復古篇》:「卒徒衣食縣官,作鑄鐵器,給用甚眾,無妨於民。」

        摘自高敏,〈秦漢的徭役制度〉,收錄在《秦漢史探討》(河南: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頁12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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