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世史家側重中央制度,至於地方則相對忽略,然地方行政實為一國政治重要之一環,不可不重視。西周之時,尚為宗法封建時代,無地方行政制度可言,東遷之後,封建制度逐漸解體,至春秋戰國時之際,形成數個中央集權的新軍國,遂成郡縣制度的前身,此即為中國地方行政制度之始。嬴秦一統天下,廢盡封建,廣推郡縣,行中央集權至全國每一角落,郡縣制度至此才趨完備。劉漢初興,適應時勢,恢復封建,與郡縣制雙軌並行,秦漢雖為兩代,而制度實為一體,此類制度,多有可述,略有以下特點:

(一)、漢代地方行政,惟郡縣兩級,郡為地方行政之重心,郡首掌治一郡,權括民、刑、財、軍,無不綜攬,而於佐立屬於縣之控制,可見其權力之絕對性。且全國百郡,大小得中,財政足自給;軍力足維安,固郡有餘,叛中央則不足,是為可稱道者。

(二)、武帝分州置刺史,秩位卑而察權隆,秩卑使人激昂,權重則能申其志,故「得有舉察之勤,不生陵犯之釁」。至東漢中葉以後,刺史權力增大,反成地方行政之最高長官,統治郡縣成三級制,然此非漢代之經制。

(三)、郡縣內部組織嚴密,內置諸曹,外置諸尉。重刑罰則置刑獄、重教育則設學官,農林漁牧亦各有諸屬,不得不深服,其制之周密。

(四)、縣鄉三老,視為鄉官,位絕群吏,職參百政。漢人視孝為德行之本;農為百業之本,故以戶口率設置孝悌以敦風俗;置力田以勵生產。

(五)、郡縣長官與州郡刺史皆來自中央,迴避本籍,此中央集權之措施,使之無地方豪族恃力之弊。

(六)、漢代仕官途徑以郎吏為基點,地方小吏考績優等者,又為補郎吏之主要途徑,故仕官以績效自見,以品操自勵,上起丞相,下至佐吏,多能奮發,以期上考。

    漢末時,中國歷史進入混亂期,就行政制度而言,地方行政制度出現以下幾項改變:

(一)、州郡區劃日繁:州制不但由監察一改為行政,且州郡增置日多,南北朝末期竟達三百州、七百郡,視漢十三州,百五郡,兩者之別,由此可見。

(二)、州郡都督制的出現:州郡長官因軍事關係而監督其他州郡軍事,稱為「都督」,其雖名義為督軍,然民刑、財政無所不攬,唐之大都督節度方鎮制實源於此。

(三)、私人部曲成形:軍隊為長官私人所屬,長隨長官而轉移,成為地方私人武力。

(四)、佐吏兩系制的形成:漢室無論地方政府或監察機關,內部吏員組織概為一系。魏晉以降,州刺史多加「將軍」頭銜,吏員亦隨之增制,有長吏、司馬、諸曹等,是為「軍府」。軍府官員概為中央任派,且以外籍為原則,故長官雖仍為一人,而佐吏組織則成兩系,軍府本非地方常設之職,惟積時既久,漸奪州郡行政權,至南北朝時,地方行政已全歸軍府矣。

    秦漢為中華帝國之初創,其地方制度竟如此完備,不得不讚嘆先民之智慧,可惜時間一久,群弊遂生,反而不如之前,就當代而言,亦是如此,最顯著的轉變就是郡縣二級制,本刺史是為監察而設,最後反而變為「州」,成為三級制,又若後期刺史尾大不掉,勢力迅速膨脹,甚至可朝廷分庭抗禮,恐是初創者所未料的。

    摘自:嚴耕望,〈序言〉,《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 甲部:秦漢地方行政制度》(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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