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首先指出朱元璋的鄉治思想體現在里甲制、耆老制。老人里甲有管理詞訟、戶婚、田土、爭佔等職責,又要勾攝公事、從事地方教化,故這樣的鄉治體制不但可以控制戶籍,又可維持社會安定。但明中葉以後,人口流洗,里甲名存實亡,所以出現火甲、保甲制等專職的鄉村防禦體制。

        保甲制度源於《周禮》,至於明代的保甲制度,據明中期的呂坤指出,其始於明初,略言:「保甲之法,每十家為甲,甲有長;十甲為保,保有正。」作者認為洪武年間「保伍制」,將漢中鄰境來歸者令為保伍,驗丁賑濟,以及永樂年間將村民編排置械的「編排制」,應該是保甲的雛形,尤其王陽明的十家排法也是源自於「編排制」。保甲制在正統年間被廣泛實施,縣級單位設有管理保甲的縣丞。

        保甲制和里甲制不同,里甲由政府統一規劃,而保甲由各級地方政府自行實施,所以體制各地不同,大致上分為牌、甲、保三層,每層採十進位。部分地方略有變化,如嘉靖時期的徐州採十家為保,五保為團的「團保法」。此外,還存在十人為甲,合村落為團的「團甲」。其人員設置也是因地而異,按制度只有保伍、甲長兩職,甲長採一年一更的輪充,一人統十家而挨查奸細,保伍統各甲而救護盜賊,亦非終身制。但各地多隨意添設保長、保正、保副等職位,有的則有團長,雖名目不同,但都有團結鄉兵的意義。保甲實行初期,紳衿之家不在編排保夫內,隨著治安不安定,也將紳衿之家納入,一體守備。且保甲不僅適用於城鄉居民,在部分軍戶中也有實施,明朝沿邊軍民同堡之處有軍民合編的保甲。

        保甲的編役與里甲類似,都是以十戶為單位,但是與里甲制度有三點很大的差異:一、不拘泥戶數,採取地望相近,守望相助,尤其保甲出現在里甲崩壞時,故保甲雖考慮原本的里甲構成,但不會以都圖冊籍為依據;二、保甲有時不以戶為基礎,而以人作為基本單位,市鎮、城市中有以五十人為一保的編法,與明代通行的「總小甲法」相同,職責在巡捕盜賊,如北京就將人戶分上中下三等,上戶輪充總甲、中戶輪充小甲、小戶輪充火夫;三、保甲的編制考慮宗族、寺觀僧道的勢力,將其編入保甲中。

        保甲制的職能有三方面:一、建立鄉村抵禦體系,弭盜防賊,除了輪流夜巡外,也在各家門口立木架,上置救火火勾與防賊棍棒。對於內盜則採連坐處分;二、無事的時候修明禮義,教化勸善,包括勉勵鄰里和睦相處,不要爭訟,要求百姓勤勉差役,早辦稅賦等等,並與鄉約結合,可說沿襲里甲的教化職能;三、保正負責催徵稅糧、介入詞訟等事,可說是取代原本里長和里老人職責。

        「火甲」與保甲相近,宣德五年(1430)李驥在河南創設,「一戶被盜,一甲償之。」可見火甲設立有防盜之意,其辦事人員也以捉拿強盜為主要任務。火甲首先在流民中實施,明朝將進入湖廣荊襄的江西、四川、浙江流民和外省人編成火甲,後來廣泛實施在盜賊多的邊地衛屯軍寨,軍民合編,由附近有司帶管。另一種與保甲、火甲類似的是「約長」,配合鄉約推行,性質即為保甲長。

        保甲實施後,明人吳應賓、許國認為有數個優點:一、同保互察,使奸宄無所入,盜賊自息;二、丁男之數,及其行業都懸書於門,游惰作奸之人不能隱;三、平時勸善規過,成禮俗而消爭訟;四、聯戶為甲,聯甲為保,守望相助;五、連坐懲罰,使民不敢有寄宿併籍等行為。作者分析保甲制亦如里甲制,固然有防禦作用,實施過程中不免也有許多弊端,如連坐法違背人情,連坐十家之害甚於一家被盜,反而使民見盜不敢指。且保甲實施時,強宗大族不參與,以致保長、保正由市井無賴充任,強者武斷鄉曲,弱者無所作為,而一些百畝之家人戶充任,往往傾家蕩產,反成為鄉村不穩定的因素。最後,作者指出保甲本是衛民,不是公家使令,但是卻被地方官府私役,成為一種額外的徭役。

        摘自:陳寶良,〈明代的保甲與火甲〉,《明史研究》,第三輯(合肥:黃山書社,1993),頁59-6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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