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超的〈從兩份檔案材料看明代徽州的軍戶〉一文[1],透過休寧縣的《三十都三圖絕、活軍戶名冊》與祁門鄭氏的《英才公租簿》兩份材料分析明代徽州的軍戶,全文分為五節,第一節「民有定籍與役皆永充」先為明代的軍戶制度做簡要的介紹;第二節「清軍與勾補」與第三節「逃亡與追捕」分別講述軍戶的運作,以及逃亡後的補救;第四節「軍田與幫貼」講述在衛軍人與原籍軍戶的關聯;第五節為「結束語」,總結明代衛所制度的缺失。
文章開頭作者先援引《明史》:「其取兵,有從征,有歸附,有謫發。從征者,諸將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歸附,則勝國及僭偽諸降卒。謫發,以罪遷隸為兵者。其軍皆世籍。」指出明代衛所軍士的來源有「從征」、「歸附」、「謫發」三種。徽州的「從征」來源,即新安衛成建立後從軍者。而徽州的部分地區是朱元璋較早佔領的地區,佔領以後便有了「以罪遷隸為兵者」的「謫發」軍戶,由於當時新安衛尚未建立,許多人充軍後又復為民,至洪武九年(1376)被徽州千戶所查出,才又重新問發各衛所。至於「歸附」者,在徽州極為少見。與全國相比,全國軍戶約占總戶數的六分之一,但徽州在洪武至弘治的間的軍戶比例約在百分之四至八間,屬於軍戶較少的地區。
壹、「民有定籍」與「役皆永充」
「民有定籍」是指朱元璋稱帝後,仍延續元朝的依差役將百姓分成各戶籍的制度,《會典》載洪武二年(1369)的規定:「凡軍、民、醫、匠、陰陽、諸色戶,許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治罪,仍從原籍。」且在洪武十二年(1379)重申強調:「軍民已有定籍,敢有以民為軍亂籍以擾吾民者,禁止。」
「役皆永充」乃是指服役於各種差役的百姓都是世襲的,如無子可補,則勾選兄弟、姪子等遠親近戚,若子孫年幼則記錄在官,待成年後補役。凡有丁可補的稱為「活軍戶」,而無丁可補的則稱為「丁盡戶存戶」,只有丁盡戶絕的「絕軍戶」才會被開除軍籍。
徽州祁門縣的鄭英才是典型的活軍戶,他在洪武二十八年被充軍到廣西慶遠衛,其死後傳子,子死傳孫,孫死後無子可補,乃由侄孫補役,前後經七世,二百餘年。這樣的例子並不罕見,在《軍戶冊》中的記錄的六名活軍戶,都是像鄭英才一樣,歷經了二百餘年。
《軍戶冊》共載三十六名活軍戶,其中絕軍戶佔了二十四名,作者將其整理成「休寧三十都三圖絕軍戶簡略統計表」(頁88-90),表中的絕軍戶僅有一名是被錯勾充軍的,除外都是「以罪遷隸為兵者」的「謫發」軍戶,明初中國各地有許多罪謫軍戶,是因為開國初期法嚴的緣故,當時若不務耕種,會被視為遊民而逮捕充軍,官吏貪官枉法者亦是充軍的對象。表中的統計顯示,從充軍到除籍,大約都只經過了二、三代,七十年左右,他們不但丁盡,而是全家盡亡。如此快的死亡率在當時的絕軍戶中,幾乎是普遍的現象。作者另外提出一點,並非所有的「以罪遷隸為兵者」都會被納入世襲的軍戶,如洪武十七年(1384),休寧有一名為程維宗的巨商擔任糧長,其子續充任糧長時因作弊被遣至通州衛服役,但程氏並未被列入軍戶,其子死後,孫未補役。
貳、「清軍」與「勾補」
「休寧三十都三圖絕軍戶簡略統計表」中開除軍籍的時間分別在正統七年(1442)、天順六年(1462)、成化八年(1472),其間隔十年,由此可知明代軍戶的清理時間為「大造之年」進行一次,凡遇絕軍戶者即開除戶籍,遇缺額者則勾丁補役。不過勾丁補役與追捕逃亡可以隨時進行,不必待冊年。在本節中作者先介紹「補勾」,待下節中再介紹「追捕」辦法。
關於「勾丁補役」,《實錄》載明成祖於永樂十七年云:「內外各衛所軍士皆有定數,如伍有缺,即當勾補。」明代的「清勾」吏易為奸,為害最深的就屬「錯勾」,「錯勾」的表現有兩種:其一是清軍官吏親赴里甲,抑逼里老人等索取同姓同名、遠親近戚、女婿甥男等,若有辯論,即以酷刑榜掠,如《軍戶冊》即有一例載:「興武衛勾取孫仲傑戶無丁,將另戶孫則壽全家解赴兵部發興武衛充軍。」其二為原籍軍戶,本來有丁在衛,清軍官吏卻錯將原籍戶丁解押至衛所,到衛所後經查才發現應伍不缺,只得發給「批回附卷」,將全家發還原籍。作者製「休寧三十都三圖錯勾戶丁簡略統計表」(頁93-94),指出《軍戶冊》即有六戶活軍受了第二種「錯勾」之苦,其中吳伯源家更「錯勾」兩次。而這些「錯勾」受難的丁戶多攜帶妻小赴衛,往返時間往往需數年之久。
參、「逃亡」與「追捕」
明代衛所制度始終存在逃亡的現象,政府對於逃亡的士兵曾採取多種嚴防和嚴懲政策,大致有以下幾種:
一、被僉充的軍士必須攜帶妻小或全家赴衛。一丁充居如無妻小,則要臨時搭配一女為妻,稱為「僉妻」。如有妻未帶,則待軍士赴衛後,命原籍將妻送至衛所。統計《軍戶冊》,全家赴衛者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採取此政策的目的,除給衛所再生產下一代的軍士外,主要便是使軍士對妻小有牽戀而不妄逃跑。
二、在發配充軍時,採南人北調,北人南充的政策。使軍士遠離故土,在人地生疏的環境中不易逃跑。《軍戶冊》所載的軍戶原籍在皖南休寧,卻被分發到遼東、雲南、西安、山東等地,只有少數留在新安衛。
三、加強衛所的軍士的管理,如有軍士逃亡則對衛所的武官嚴懲,洪武四年朱元璋曾規定條章,在洪武十三年又再重新規定,《實錄》載:「凡一千戶所逃至百人者,千戶月減俸一石、二百人者減二石;一百戶所逃及十人者,百戶月減俸一石、二十人者減二石……」
四、對於逃亡之軍士,由布政使司發牒文至原籍追捕,或派遣差吏追捕。在布政使司發牒方面,常因布政使司未核實或錯發牒文,造成原籍里甲不得安寧,甚至還有原籍戶丁為此告狀的事體,如弘治九年廣西布政使司發牒文至徽州府要求原籍戶丁鄭仕斌補役,鄭氏確知有丁在衛未逃,便告狀到祁門縣,徽州府將狀文轉至廣西布政使司核對屬實後,才發給「免勾帖文」,避免了一場錯勾的災難。此外,有時本都、圖無其人,而府、縣卻批文查詢,使里甲不得不具呈說明。而派差吏追捕方面,追捕者所到之府、縣都必須簽署「查得逃軍○○○,並無在本處潛住」字樣,以便核查。追捕過程中不但牒文繁雜,累及里排,甚至還有對里排長加以酷刑至死者,如休寧縣人葉權在《賢博編》載:「不問果逃回及有無家屬,則先窮治該圖里排。里排畏刑,至願代軍補伍,復以為懷詐,加以酷暴,里排死杖下者無數。」
五、對捕追回衛之逃軍嚴加懲治,《大明會典》載:「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者,初犯,杖八十,仍發本衛充軍。再犯,並杖一百,俱發邊遠充軍。 三犯者絞。」
儘管政府對於軍士逃亡採名目繁多的政策防堵,但逃亡的現象不但沒有減少,反而累年增加,具官方數字統計,到正統三年(1438),逃軍數字有一百二十萬以上,已經佔全國軍伍總數的一半。據同年按山東監察御史李純的報告,他視察的某一百戶所,原應有旗軍一百二十人,卻僅存一人。
肆、「軍田」與「幫貼」
在明代,一丁被僉解衛服役,宗族要為其治裝,名為「封樁錢」,這實際上就是戶下幫貼的軍裝和盤纏。軍士到了衛所所需的衣甲、鞍馬與日常生活的補充,除了帶餘丁在營生理,仍要靠原籍軍戶的土地每年收租以「幫貼」。軍戶的土地稱為「軍田」,較大的則稱「軍莊」。
作者以《英才公租簿》為例,指出祁門縣鄭英才充軍時,其將第四子做為餘丁帶到衛所,並將家業分成四大股,其中一股所得的租利除祭祖外,其餘用在幫貼在衛的軍人。但到正德元年,鄭英才的姪孫鄭貴補役後,因有功而升授百戶,其日常所需也隨身分改變而激增,原本的幫帖銀不敷開支,鄭貴在衛所只好靠借債過活,甚至叫債主執約向原籍討債,借約略載:
(前略)……三面言定約斷徑往原籍直隸徽州府祁門縣十五都祈嶺,詢問族長鄭仕奮等名下,取討原祖遺下幫軍銀兩歸還,原籍不得推調欠少,如有欠少,執約共赴縣告追。
此後,鄭貴還以各種理由,如串樓倒塌、房屋被焚等等,一年之內數次追討「幫貼」,如族中無銀,則告至官府逼追。萬曆二十五年,鄭貴欲騙幫貼銀百兩,反被官府痛責十二柄。最後祁門縣裁定:「自後以庚子(萬曆二十八年)為起,必須四年方許關支,務必當官發給,不許私自侵受。行關彼處衛所,不得委給關文,以開軍人騙局。」此事才得到解決。
然而亦由此可反映出衛所官吏相互勒索之風盛行,若非資產雄厚的大戶,
恐怕難以支付。且明代軍制規定凡軍士授武官之後,原籍亦必須從普通軍戶改為官軍戶,改戶時必須造冊回報,並給書手人若干兩,這項開支也要從軍田收入中支付。作者製「休寧三十都三圖絕軍戶土地消失情況統計表」(頁101),發現軍田開除軍籍時的田畝數,比在充軍前的畝數少了很多,顯示為了「幫貼」而變賣產業,甚至傾家蕩產者比比皆是,有的成為絕軍戶時僅剩薄田若干,其稅糧還要由里甲賠納。
伍、結語
衛所制度是因劉基奏議而建立,平時軍士分散在各衛所屯種和訓練,戰時則由皇帝命將出師,此一方面可以由軍屯自給自足,一方面又可使「將不專軍,軍不私將」。但作者認為衛所制度在建立後不久,即產生了許多致命的缺失。從軍源來看,衛所的軍士多為「謫發」、「歸附」,它們既為強迫充軍者,戰時如何能夠賣命?從年齡來看,分布的極不均勻,既有幼童也有老人,又缺乏嚴格的訓練,因此如何能夠禦敵?從制度來看,不僅正軍必須攜帶妻小,餘丁、繼丁也有妻小在衛所,帶了這麼多人,生活都是困苦的,食不飽腹,如何談兵強馬壯?且他們被刻意調離故鄉,不僅受路途跋涉之苦,還有水土不造成傷疾的問題。在制度之外,「錯勾」的情況使親戚、里甲都不得安寧,原籍軍戶被「幫貼」勒索至傾家蕩產,還累及里甲賠納稅糧等等。
《軍戶冊》所載的三十六名軍戶中,至嘉靖年間,全家盡亡者有二十四戶,僅剩一丁在衛應役者五戶,逃亡者一戶,有丁可補的活軍戶僅有六戶。以實戰經驗來說,嘉靖三十四年,倭寇竟以很少的兵力,從杭州西掠至徽州,如入無人之境,《賢博編》記載:「初,賊僅五十,行二千里,過數郡,經留都而一轉,歸不失一,可恨可笑。」這些都顯現出衛所制度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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