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炳棣的〈明初魚鱗圖冊考實〉一文[1],首先探討監生與魚鱗圖冊的關係,並兼對魚鱗圖冊研究作一簡要的回顧。次而從地方志的數據證明洪武朝未曾舉行全國性土地丈量,以及後人誤會的原因。最後探討魚鱗圖冊會被傳奇化的過程,並將魚鱗圖冊與賦役黃冊作一簡略之比較。

 

明初監生與魚鱗圖冊的關係

        作者引述研究明代賦役制度學者對於魚鱗圖冊的印象,發現吳晗、韋慶遠等學者幾乎一致地給予魚鱗圖冊很高的評價,認為洪武朝的魚鱗圖冊是國子監生在全國屢畝丈量而編制的。作者為此提出質疑,並舉了三個問題:一、國子監是否被遣派至全國各地編制魚鱗圖冊?二、各地的魚鱗圖冊是否皆是根據實地丈量的結果?三、明朝、清朝以至民國,所謂的「丈量」是什麼樣的性質?以下作者嘗試為這三個問題提出解答。

        首先回答國子監是否被遣派至全國各地編制魚鱗圖冊?《明史‧食貨志》載:

元季喪亂,版籍多亡,田賦無準。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覈浙西田畝,定其賦稅。……洪武二十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隨糧定區。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號曰魚鱗圖冊。

這段引文提到了太祖遣派周鑄至浙西,可與對照《太祖實錄》洪武元年正月:「甲申詔遣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覈實田畝……」並確知此事確切時間在洪武元年。引文中提及的另一個國子監遣派是洪武二十年[2]的武淳,然而作者認為此句僅言「分行州縣」而沒有提到地點,匆讀之下會使人誤以為是分行全國州縣,作者引《太祖實錄》洪武二十年二月載:「浙江布政使司及直隸蘇州等府縣進魚鱗圖冊。先是上命戶部覈實天下田土,而兩浙富民畏避徭役……上聞之,遣國子生武淳等,往各處随其稅糧多寡定為幾區……」由此可以判斷武淳等國子監分行州縣的範圍應在兩浙,此範圍大抵為張士誠的舊地,故太祖最不放心。根據國子監檔冊而成的《南雍志》亦記載:「至是(洪武二十年二月),浙江布政使司及直隸蘇州等府縣冊成進呈。上喜,賜淳等鈔錠有差。」更可確認洪武二十年的魚鱗圖冊編制僅限於兩浙。

作者又從國子監的人數來判斷,史料雖未明言遣派武淳等國子監的人數,但皆言「武淳等」,故判斷人數不致太多,應在幾百至千上下。而洪武四年全國府州縣有一千三百餘,即使每州縣指派一人亦要千餘名監生,如此大規模之監生委派不可能不見於檔冊。但將範圍縮小於兩浙,此區明初有九十五個州縣,若普通州縣設一人,大州縣設兩人,與洪武元年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人數大體相當,因此武淳等監生的人數應亦在百餘人。此非作者臆測,因楊惟楨在《東維子集》載:「(成彥明)以文墨長才,為今天子錄用。洪武元年春,遣使行天下,經理田土事,而成君在選中,分履淞之三十八都二百一十五圖。閱歲終,魚鱗圖冊成。」成彥明即洪武元年的遣派監生之一,其所負責的三十八個區,從都圖的數目估計,範圍大約為一個普通縣。

作者接著回答魚鱗圖冊是否皆是根據實地丈量的結果?其認為從《東維子集》提到的一年時間來看,似乎暗示核實田畝不是逐坵按塊實地測量,而是大致上遵循古制,由業主自行呈報畫圖再由國子監協助核對。作者並從洪武四年金華的核田減賦情況推測,援引蘇伯衡的〈覈田記〉指出,雖然金華縣曾在洪武四、五年間認真覈田,但有幾點仍要留意,一、金華因地位特殊,在明朝建立前太祖已在此坐鎮過,故對該地的土地與賦役較孰悉;二、元代遺留下虛額糧加重金華的稅賦,因此覈田的目的是在減稅,而不是尋求準確的耕地總畝積;三、此次的動員人力充足,鄉、都、保、圖都有負責的量長;四、雖然覈田是實地丈量,事先把各都的界限和自報面積標明,但是坵塊的大小仍是由業主自佔,而自佔的畝數往往不是準確的畝數,因為金華人習慣不書畝數,是以從估計的產量,將刈稻割麥之捻數反推之畝分。

若從時間上來判斷,認為實地丈量者,往往是將洪武元年周鑄覈實浙西田畝,與洪武二十年武淳進程魚鱗圖冊二事混為一談,造成了太祖以二十年的時間編制浙西魚鱗圖冊的印象。因此武淳是哪一年遣派的有必要進行確認,梁方仲曾在〈明代魚鱗圖冊考〉中整理了洪武二年、洪武十三年、洪武二十年等三種說法[3],但作者認為最可信的資料應該是該區的地方志,如萬曆《金華府志》載:「洪武十九年遣官經量田土。」以及崇禎《義烏縣志》載:「方洪武十九年,上念民貧富不均而賦稅多不實自占……遣國子監臨縣,將各鄉田土一一丈量,編畫魚鱗圖以記之。」兩志皆強調監生曾臨縣勘丈繪圖,且《明史‧呂振傳》亦載:「(洪武十九年) 時命太學生出稽郡邑壤地,以均貢賦。震承檄之兩浙……」可見武淳等人是洪武十九年遣派,在兩浙工作一年餘。

國子監生不可能認真精測的原因,除人力、時間上的不足,從太祖的訓詞中亦可窺得其態度,《太祖實錄》洪武元年正月載:

甲申,詔遣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覈實田畝。謂中書省臣曰,兵革之餘,郡縣版籍多亡,田賦之制不能無增損,征歛失中,則百姓咨怨。今欲經理,以清其源。無使過制,以病吾民。夫善政在於飬民,飬民在於寬賦,今遣周鑄等往諸府縣覈實田畝,定某賦稅,此外無令有所妄擾。

顯示太祖迫切的需要是保證稅收,而保證稅收最穩妥的辦法就是尊重各地田賦原額,洪武初年北伐未成,如果貿然在江浙重測定稅必然會引起騷動,因此當時最重要的是徵足原額,且在必要時蠲其浮糧。兩次監生的遣派其主旨在按田地坵塊要求業主登記以定稅,並編制圖測而已,不是沿坵履畝實地測量。

 

明初全國丈量說糾謬

        明代開國初期,政府人數並不多,如洪武四年全國的州縣官吏僅四千人左右。作者在前文中作者以旁證指出,以當時的人力、物力、技術、時間皆不可能有全國性耕地精測,在此節中作者更以地方志的數據證明此點。

        地方志的資料清楚記載明代開國前後皆一貫執行令民自實的政策,如常熟縣就已陳報已墾田地,其數字來源即為延佑四年(1317)的數字。萬曆《慈利縣志》載:「國朝天下初定……凡田地山林,若官若民,各已建業頃畝方至自實於官,而定其賦。」萬曆《廣西縣志》載:「洪武十四年編賦役黃設,州縣各以實自佔。」等等。而徽州的地方志的數據更是洪武朝未曾舉行全國性土地丈量的鐵證,作者整理了徽州47個府縣,製成「徽州宋、元、明出土地數字表」,表中顯示其中18個府縣在開國初期的數字大致上是因襲宋元,洪武十五年的數字只是在此基礎上略增而已,保定府在洪武二十四年的黃冊數字甚至與北宋的數字完全一樣,說明洪武朝的所謂的覈田和編制圖冊,至少有若干地區都只是抄襲前代檔冊。

        許多地方志在撰寫時過於簡略,或混淆了政府法令與當地傳聞,所以後人難免會有誤讀的情況,如萬曆《廣東通志》載:「(洪武二十年)遣監生沿坵履畝丈量,編次四至,為魚鱗圖冊。是時,《諸司職掌》開載廣東官民田共二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頃五十六畝。」乍讀之下以為其數據就是監生的測量的結果,但《廣東通志》在同卷中清楚寫明:「凡田地、山林、池塘、埔港皆令民以所業自實。」少數的清代地方志中也有提到明初土地制度,仁井田陞便依同治《益陽縣志》所載而推論明初履丈量編造魚鱗圖冊是全國性制度,事實上該方志只是節錄《明史‧食貨志》的內容以解釋清代賦役制度的淵源而已。仁井田陞相信洪武年間土地勘丈是全國性的另一條材料是《天下郡國利病書》,其略載:「洪武初年,朝廷分遣監生併秀才,丈勘北方田地,而本縣丈勘者為小王秀才云。王不之何許人,其丈地以賦役為名,計畝準折。」但作者指出兩點,其一為主持丈勘的是秀才而非監生,洪武十五年太祖曾提到以秀才為試僉事,但每省僅約二三人,故不可能認真實測;其二是「計畝準折」是明初已有的舊習,華北許多省分皆因土地肥瘠不得不允許以若干步折成一大畝,不是精測丈量的意思。(折畝在下章中有詳細的論述)

 

魚鱗圖冊「傳奇」的澄清

        綜合以上所述,明初兩度派遣監生覈田的對象是兩浙而非全國。且自秦代以來,除了偶爾必要的覈覆外,讓業主「自實」是基本的政策。監生覈田之所以被傳奇化的原因可能與《續文獻通考》有關,其略載:「二十年十二月魚鱗冊成。帝既定天下,覈實天下土田。而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產寄他戶,謂之貼腳詭寄。是年,命國子生武湻(淳)等分行州縣……」這段記載有幾個錯誤,其一是採納了正德《大明會典》:「洪武二十年,令本部核實天下土地。」於是將武淳覈田的年份記為洪武二十年的記載,而魚鱗圖冊的進程時間也從二月延後推至十二月;其二是忽略了進呈魚鱗圖冊的僅有浙江布政使司和直隸蘇州等府,於是將「分行州縣」擴大理解為全國,變成「命國子生武湻(淳)等分行州縣」。而《續文獻通考》對於清代編纂的《明史》影響很大,《明史‧食貨志》除了對此事的開頭略做修改外,其他的文字則成為正文,因此造成了一個歷史錯覺。

        比起其他土地冊籍,魚鱗圖冊雖然具有優越性,但在明清的賦役制度中,重要性遜於明代的賦役黃冊與清代的賦役全書,因為後二者更詳盡的填報了人民的人丁事產,且於魚鱗圖冊始終沒有法令規定編造的制度和定期,並不像黃冊一樣是全國性的正規制度。比起每十年一造的黃冊,有些地方志記載魚鱗圖冊在散失或焚燬後很久才再編,甚至不再重新編造。從《諸司掌》的資料來看,四川、廣西、雲南、貴州等地的土地數目很少或根本沒有,幾乎可以肯定這些地區未曾編造魚鱗圖冊,作者更懷疑除了兩浙以外全國各地是否普遍編造魚鱗圖冊。總之,《續文獻通考》、《明史‧食貨志》記載魚鱗圖冊是從明初就確立的全國性正規政策之說是不準確的。

 

後記

        作者以《明史‧食貨志》討論國子監覈田是兩浙或全國時,僅對洪武元年的周鑄與洪武二十年的武淳加以申論,卻獨獨漏了「復命戶部覈實天下土田」。顯然作者已經預設此為錯誤的記載,所以就略而不論。但是看《太祖實錄》洪武二十年二月載:「浙江布政使司及直隸蘇州等府縣進魚鱗圖冊。先是上命戶部覈實天下田土。」也都是寫作「天下」。當然也有係因《明史‧食貨志》的來源就是《實錄》所致。

在論述洪武初期國子監覈田是實地丈量還是地主自佔時,作者用蘇伯衡的〈覈田記〉來反證,雖然金華是也有自佔,但以此推斷全部皆如此,似乎太武斷了。畢竟文中也引到崇禎《義烏縣志》載:「方洪武十九年,上念民貧富不均而賦稅多不實自占……遣國子監臨縣,將各鄉田土一一丈量……」不是就是實丈了嗎?雖然兩者的時間相差十數年了,不能一概而論。

不過作者在後面的兩節有數字當作鐵證,以上的疑慮也不復存在了。因此讀這章要多讀幾次,第一節很多問題僅略提到而未解決,到了後面才豁然開朗。讀完我覺得比較有疑慮的是,作者從「武淳等」來判斷遣派的國子監人數,各個史書都用「武淳等」,就像前面所說,我推測可能是因為史料傳鈔也是來自同一個來源所致。還有作者認為缺乏數字的地方根本沒有編制魚鱗圖冊,我以為有可能是材料散失所致,總不能沒看到就說沒有。

 


[1]何炳棣,〈明初魚鱗圖冊考實〉,《中國歷代土地數字考實》(臺北:聯經出版,1995),頁53-76。

[2]此處是依據《明史》而言,然而洪武二十年實為進呈魚鱗圖冊的年份,關於武淳派遣年份考證,作者文後還會再詳談。

[3]梁方仲,〈明代魚鱗圖冊考〉,《明清賦稅與社會經濟》(北京:中華書局,2008),頁93-10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kplaymayda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