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毓銓的〈明朝的配戶當差制〉一文[1]旨在探討明代的戶役制度,全文以「明朝戶役概況表」與「各地役戶比例表」為核心,透過分析二表,解釋役戶的種類、組成情況等。並在最後為戶役制度做一簡要之介紹。「戶役」是指以戶為編制單位,把人戶編為若干役種,各役種分設役籍,用以承擔政府的差役,作者在文中權且將「戶役」稱作「配戶當差」,形容各戶量能授事的情況。

作者指出明太祖將一千多萬戶分別編為若干類役戶以承擔各色差役,但究竟有哪些種類,卻不見明確記載,於是乃蒐羅明實錄、地方志、文集、政書諸材料後,找到了約八十餘種,製成「明朝戶役概況表」(26-30)。「明朝戶役概況表」既成,卻有四個問題仍須說明:其一、表中雖已羅列八十餘種役戶,但所據之文獻有其侷限性,實錄與奏章中的戶役多是僉撥與使用上有問題或要裁撤者。且地方志修纂體例不一,有些地方志將民、軍、匠、灶戶外的役戶統稱「雜役戶」,而政府的運轉皆須仰賴徭役,故表中所列舉者,仍為極少之部分。其二、表中所列之役戶皆屬朝廷與內務府兩個系統,然而在地方上,親王、功臣也有自己的役戶系統,有些是親賜,有些是私自僉派,朝廷雖禁止私行僉派,但實際上沒什麼效力。作者以曲阜衍聖公府為例,該府有役戶三十餘種,專派的原則與朝廷一致,有一事則設一事之役戶。其三、表中比例顯示民戶最重,軍戶次之,鹽、匠戶再次,雜役戶中以魚戶最多,醫戶最少。[2]大抵而言,民、軍、匠、灶四大戶佔整體的九成至九成五,作者依此認為明朝全部役戶不會與此相差太遠。其四、作者表示礙於篇幅,表中僅呈現役戶之概況,故在制表時略去資料來源,並將役務簡化,而對於地方私自僉撥之役戶亦略而不談。

接著,作者整理「各地役戶比例表」(33-38)認為有五點值得留意。首先是南北差異,北方役戶類別的數量不如南方,但作者指出其差異未必因北方的役戶類別較少,而是因北方的地方志編寫多潦草虛應的緣故。其次是有些地方志中的役戶列有「官戶」、「生員戶」、「寄莊戶」,此實為錯誤的體例,因「官戶」、既不勞力亦不世襲,且其本身除了仕籍外也有各自的役籍。而「生員戶」為有生員身分之戶,與役戶無關。「寄莊戶」則指的是本戶產業之所在,役非役戶之戶籍。其三是有些役戶的名稱不一,如「水馬驛站壩夫戶」、「水馬驛站夫戶」等,有些地方志會合為一談,此為不嚴謹之記載。其四是有些差役本由「均徭法」所編僉,如「腳夫」、「水防夫」等等,並非世襲,卻也被地方志誤編。其五是作者從《蘄水縣志》發現湖廣黃州府的軍戶近九千戶,而民戶僅一千七百餘戶,別於他縣,但尚不知何故。最後,作者在強調「各地役戶比例表」僅是選擇較具代表性的特殊性的州縣展示,各地情況仍有差異。

在文章的最後,作者為戶役制度做一概要之介紹,認為戶役制度有五個特色。第一是「役皆永充」,役籍是父死子繼,世代相承,《大明會典‧戶律‧戶役》略云:「凡軍民驛竈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若詐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私下改籍者受罰後仍要回覆原籍,僅有少數特例,如俞綱、夏言等,獲得皇帝恩准才由軍戶改入民籍。第二是「役因籍異」,明代的差役有正役與雜泛,只有民戶須承擔正役與雜泛,特殊戶如陵戶、墳戶、壇戶、站戶、馬戶、牛戶正役與雜泛全免,此外其他役戶的正役不免,但雜泛則多少有所優免。第三是「役有役田」,為使勞動力與土地相結合,政府給予各色役戶數額不一田土,田土的名稱與役戶對應,如民戶稱民田、軍戶稱軍田。第四是「以戶供丁」,將家族視為供丁單位,子孫相承,舊丁達老免之齡後,戶中須補派新丁頂替。家族的成員還須支援當差的盤纏與裝備,對於較特殊役戶,如灶戶、匠戶更強制規定不准分家析戶,以防範規避本役。戶役制度雖給統治階級很大的便利,但被統治階級卻要無償地提供勞動,不但讓兩者處於對抗地位,亦使得商品「造作不如法」,終使統治階級不得不以資課代役、折銀代役的「雇役制」彌補舊制之失敗。



[1]王毓銓,〈明朝的配戶當差制〉,《中國史研究》,1(北京,1991),頁24-43

[2]作者分析福建惠安縣的役戶比例,寫道:「本縣的總戶數為4,195戶。內民戶2,432(佔人戶總數的58%),軍戶1,189(佔28%),匠戶157(佔3.7%),軍鹽戶262(佔6%),鹽戶(灶戶)222(佔5%),醫戶1。」實際將各戶相加後發現人數與百分比皆些微超出,故此處的數字可能有誤植的情況。見32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kplaymayda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