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炳棣,〈從納稅單位到耕地面積〉一文[1]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討論明清時期全國土地數字,首先指出明朝《諸司掌》中全國土地數字的錯誤,以及分析其錯誤的原因。清朝因為乾隆後,改計民數、穀數,而不計土地數字,使得土地數字僅見於《會典》、《戶部則例》,且該數字紀錄失實,完全不能反映真實的情況,其數字仍是納稅單位而已。第二部分是民國時期的土地數字評價,以立法院統計處的調查與卜凱的研究為分析對象,此是中國土地數字從納稅單位轉為耕地面積之始,惟作者以土地陳報數據、航空測量數據進行比較,發現土地數字仍偏低。第三部分是人民政府時期的土地數字評價,作者發現人民政府在宣布的1952年土地數字,竟是1930年卜凱預估的最高面積加上《滿洲國年鑑》東北諸地的總和,可見人民政府在土地改革運動中亦無精確的農田的測量,據蕭乾的報告指出,土地畝數是按照收成的斗石數來粗略計算的。因此作者指出,1949年以後的數據也非實數,實際的數據絕對更高,但卻不為西方學者所接受。直到1980以後,才有學者對於耕地數字的不實進行討論,且1984年人民政府國務院開始進行徹底的土地改革。在此契機下,作者將明清至1949年的失實情況寫出,給大眾作參考。

 

明清全國土地數字

        明初全國土地數字,據洪武二十六年(1393)《諸司掌》為8,496,523頃,正德與萬曆的《大明會典》即依此稍作修改。洪武末年最突出的數字是湖廣布政司的2.2億畝,以及河南布政司的1.4億畝。《南京戶部志》將湖廣的數字糾為24,959,391畝,而《湖廣總志》的數字亦是24,933,453畝,證明了《南京戶部志》的數字是正確的,顯然《諸司掌》是在開頭多添了一個二,以致多出兩億畝。至於河南的數字,《大明會典》也做了更正,其在弘治十五年(1502)河南的數字是41,609,968畝,《諸司掌》應該在開頭多添了一個一,所以多出一億畝。即使沒有其他材料做更正,比較各布政使司的數字也可看出錯誤所在,因為連田疇廣闢的南直隸也只有81,000,000餘畝而已。

但是正德《大明會典》僅糾正了河南數字,卻未糾正湖廣數字,而《萬曆會計錄》十分尊重明初數字,未敢作改正。使得近代學人各有不同見解,其中藤井宏認為明初應該有兩個田土登記系統:一為「額田」或「賦田」實際負擔田賦的土地,《賦役黃冊》、《太祖實錄》中的數字屬於此類;二為把「額田」之外荒蕪但可開墾的土地也計算在內,此即《諸司掌》的總數會高達8.5億畝以上之因。因此河南的數字錯在「單位」,應把全國的8.5億畝扣掉3億才對。校正之後,洪武末年的額田為3.8億畝,加上待墾荒地後共有5.5億畝。《黃冊》上的土地總數一貫是緩和上升的,但到萬曆三十七年(1602)時出現曇花一現的高峰數字,計有1,161,894,881畝,作者認為這是萬曆年間張居正主政,較廣泛執行丈量的結果,丈量與折畝有密切關係,許多大畝被折成小畝入冊。明末時的土地數字考慮到田土額數不應超過「原額」,因此又降回萬曆初年的數字,作者認為萬曆後期的高峰數字,比其他數字更接近耕地面積。

清朝開國的土地數字主要是以萬曆未丈量前的額田為原額,至順治八年(1651)起才有全國田、地、山、蕩的頃畝數,清代的數字沒有明顯的抄誤,但《清實錄》中順治至雍正年間的數字與其他檔冊頗有出入(「清代全國土地數字表」 ,頁126)。《清實錄》中康熙末年至雍正潮的土地數字增加過快,略可反映三藩、臺灣平定後,人口持續增加與耕地廣闢的情況。《清實錄》在乾隆六年起(1741),每年年終會計天下民、穀數,而不再會計天下土地總數,致使此後的田土總數僅見於重修的《會典》與《戶部則例》。其中乾隆至光緒年間的土地數字幾乎沒變,完全不能反映乾隆至咸豐時期人口激增、大量開山墾山的實況。咸豐至同治年間的數字更與史實不符,因為此時發生太平天國之亂,大規模的屠殺、飢荒、瘟疫,使人口銳減,以及江南大批土地荒蕪。且晚清時,政府已經無法維持各省民數、穀數的每年報造,有許多省分都沒有冊報。民數、穀數皆不報,如何難得實際的土地數字?因此作者認為晚清的土地數字僅是行政上需要的延續而已。即使1887年《光緒會典》的數字增加了1.5億畝,達到911,976,606畝,但與實際的耕地面積仍有很大的差距,此還是納稅單位。

 

民國政府時期官、私土地統計評價

        帝制結束後,北洋政府在1914年成立經界局、1922年頒布「不動產登記條例」,兩者的目的在整理田賦,但實際上毫無建樹。至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後,於1927年舉辦大規模的土地測量之令,並於1930年起成立專業研究班,準備試行航空測量。此前,立法院統計處已發起國耕地和農業調查,調查的結果發佈在1932年的《統計月報》上,此成為卜凱主持土地利用調查的參考,這是中國土地數字從納稅單位轉為耕地面積之始。

        卜凱的調查方法,據統計處的主持人之一張心一的說法,由於缺乏人才,以及交通不便等因素,調查農業差不多仍是估計的,其辦法是將調查表寄給各縣的縣長與郵局局長,請他們再尋找孰悉該縣農業的人士估計數字,同時寄給縣長與郵局局長的原因有二:一、怕縣長不負責任,可由郵局局長代辦;二、可將縣長與郵局局長的結果互相比較,校正錯誤。

作者將《統計月報》中江蘇各縣的耕地數字與乾隆《江南通志》比較,發現雖然長江諸地的數字總和與傳統數字差距不大,但不少數字已經從傳統數字中解脫。而《統計月報》對於蘇北地區的數字有所增加,糾正了傳統折畝導致數字偏低的情況,浙江金華各縣的數字都緊縮到耕地數字,盛行折畝的安徽諸縣也做了修正。不過這些數字仍是一種估計,不盡然確實,因為若不依據傳統檔冊,恐怕真不知道該如何著手。

卜凱的《中國土地利用》內容涵蓋東北以外的全國22省、1623縣,此書從八大農業區中挑選了168個蹲點,對278個認為數字過低與44個數字認為過高的縣作了修正,但其餘的1300縣仍完全採自《統計月報》,因此作者認為卜凱的數字仍無法擺脫田賦徵收折畝的影響。

為了評價卜凱的成果與1930年代耕地估計的錯誤,作者參考了土地陳報數據、航空測量數據。前者來自1934年國民政府通過「土地陳報綱要」進行陳報的結果,此時的陳報定有審核、複查、公告等等程序,雖然最後仍被簡化,但數據是比較近實的,其中江蘇比較成功,其他諸省的數字也具有一定的價值;後者是1931年參謀本部陸地測量局成立航空測量隊,測量南京、江西等地,到1934年已經擴展到十餘江西縣份,完成田畝原圖8615幅。此外,湖北省在190年也進行了部分的土地航測。作者根據這兩者的數據與卜凱的耕地面積做了有侷限性的比較(「卜凱估計與土地陳報數據比較表」、「卜凱估計與航測數據的比較表」,頁133-134),顯示卜凱和《統計月報》的數字仍然過低,其中陝、甘、雲、貴的耕地面積差異最大。

 

1949以來的土地統計評價

        人民政府在1953年第一次發表了全國耕地面積為1,474,671,594市畝,1956年再度公布:1949年為1,468,220,000市畝、1952年為1,618,780,000市畝、1953年為1,627,930,000市畝、1954年為 1,640,320,000市畝,從此看來1952年以後的數字是比較齊全的。

卜凱曾對1930年的全國耕地面積做出四種估計,其中最高的估計為232,000,000英畝(約為1,408,356,000市畝,亦約為1,528,066,000國民政府時期的市畝)。作者發現人民政府在1956年補宣布的1952年數字(1,618,780,000市畝),正好是卜凱預估的最高面積(1,408,356,000市畝)加上《滿洲國年鑑》的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耕地(13,940,000公頃,約為209,100,000市畝)的總和。

可見人民政府在最初三年的土地改革運動中似乎沒有進行全部農田的測量,因為當時國內百廢待舉,國外還有抗美援朝,土地測量並非當務之急,文學家蕭乾曾參加湘北土革,他的報告指出田地形狀不規則,難以精確丈量,所以畝數是按照收成的斗石數來粗略計算的。所以當時的國家統計局只好採用卜凱、《統計月報》的數字,加上《滿洲國年鑑》後作調整。不僅耕地如此,1953年的人口普查也是依據國民政府的數據調整的。

因此作者指出,1949年以後的數據也非實數,實際的數據絕對比此數字還要高,但是此論卻不被西方學者所引用,因為如果引用作者的說法,就無法越過統計真空的難關,亦無法對中國經濟和農業進行研究。可喜的是,近年來已有學者對於耕地數字的不實進行討論,如《中國農業年鑑》書中已指出實地面積會比統計面積約多出20%左右,因此書中估計全國耕地面積約為18億畝以上。又如作者1981年參加學術研討會,《中國農業百科全書》的主編之一羅涵先生亦告知作者,若從遙感照片推算,中國全國耕地面積約高達23億畝。至1984年,人民政府國務院發出通知,令中央與地方進一步徹底調查土地資源,《人民日報》刊出的評論中也提到過去的數字並不準確,因此有必要做徹底的清查。作者本文就是在此契機下,將過去失實的情況寫出,給改革者、史學家、大眾們參考之用。


[1]何炳棣,〈從納稅單位到耕地面積〉,《中國歷代土地數字考實》(臺北:聯經出版,1995),頁12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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