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魯西奇的〈靜謐的鄉村:鄉村秩序的法則及其基礎〉[1],感覺十分具有啟發性,作者將國家權力排除,試著尋找本來存在於鄉村中的秩序。文章首先以作者本身在湖北鄉村短暫的住宿,以及兒時在蘇北鄉村的經驗為例,覺得歷史上的鄉村差別並不很大,固然農業愈來愈進步,但是並沒有根本性的變革。而根本性的變革是在當代,因為農民的離開了鄉村,奔向城市。看到這裡,我先有一點心得,因為城居化在明清時代就很明顯了,可是當時的人民進入城市大約是農閒時從事商業貿易的工作,跟現代中國的城市化不太相同,作者應該是要強調這點。

接著進入文章的主軸,作者以「靜謐的鄉村」為標題,其實也是本文的核心,在他看來鄉民總是安居樂業的,他們不為非作歹,因為具有神靈信仰,包括祭祀祖先、鬼神之類的,所以維持鄉村秩序的第一個法則是「敬畏神明、忌憚鬼神」,由此可延伸的是,以「社」為中心的鄉間的祭祀活動。

作者亦認為鄉民間彼此的關係融洽的,簡單的物品借貸不需要契約,倚靠的是「信用關係」,此即維持鄉村秩序的第二個法則。作者認為借貸契約的行為,往往雙方身分具有差異,是有錢的人不相信貧窮的人,訴訟更是極少的一部分。這樣的論點與現在發現大量的訴訟案件並不相悖,作者的觀點是會有這樣大量的檔案,意味著有更多更多的借貸是不見於記載,或是沒有產生糾紛的。

至於學界常常將「地方菁英」當作國家與地方的中介,作者也曾擔任地方幹部,於是他站在鄉民的立場,意識到「地方菁英」具有半官方的身分,其代表的是國家的法律,他們並不是原有的鄉村秩序。

最後,作者認為鄉村秩序的第三個法則是「實用」,有用且有利的事情,才會被實行,許多國家權力支配的制度,諸如里甲、徭役等等,鄉民只是被迫接受。國家的制度濫用時,甚至會使鄉村秩序失序,作者從國家權力真空的動亂時期為例,鄉村的武裝組織也能發揮維持鄉村秩序的功能,所以國家權力看來也不是非有不可。



[1] 魯西奇,〈靜謐的鄉村:鄉村秩序的法則及其基礎〉,《人文國際》,1(廈門,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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