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的性質

作者首先引述學界對村莊性質的兩種看法,一種是認為衛生、防衛、教育等地方利益的事務多由村民自己做主,基本不受政府干預,故鄉村具有很高的自治力,甚至有民主。另一種觀點是認為這種民主只能勉強稱為「消極的民主」,因為前述的那些事務其實是由幾個重要的家族族長、貴族所控制,而這些領袖的權力是受到政府的潛在認可,故實際上村莊是一個小型的寡頭政體,作者也同意這樣的看法。

接著作者分析村莊的領袖,將其分為正式任命與非正式任命兩類,正式領袖包括社長、鄉長、莊長、鄉約等,可以看到保甲制度、鄉約宣講制度的殘留,其職責也大概相同,作為政府在基層的行政代理人,處理催徵稅賦、勞役等事。非正式領袖來自鄉村中的長者、學者,基本上就是以鄉紳為主體,負責調理各式各樣的村事,包括宗族間的衝突、整修河堤等,通常會索取金錢報酬。

正式領袖的一般由村民推薦而任命,由於村莊常常是由一個家族所支配,所體實際的情況往往是家族內部選出一個出眾的人選來擔任,只要沒有發生什麼天大的麻煩,村民也不會罷黜或選擇另一個人,故其任期是漫長而穩定的。至於非正式領袖應該是具備財力、年紀、學識而被承認的人。

 

村莊活動

        宗教活動是以廟宇為場所,衍生出的祈求、還願、慶典等活動,這些活動通常是由少數領導所控制,村民只能從中得到一些娛樂、宗教滿足。此外,廟宇有時也成為非宗教活動的中心,像祠堂一樣成立董事會管理,經營學堂。經濟活動常見的是橋梁、道路、水利的修建,這類的工作由村民集體承擔,以水利活動為例,19世紀晚期的山西翼城縣村民先選出渠長負責灌溉事務、廣東花縣則成立「陂水會」。守望莊稼是另一種與農民經濟相關的活動,由村民組織起來防止偷盜,並給予制裁。當然這些活動的創辦者多由地主、紳士家庭為主。

當村莊生活不足以滿足需求時,村莊活動會超越單一社區的界限,村際活動包括大規模水利灌溉、重要的橋梁修復、宗教事務、糾紛調解、團練等,村落的領袖們組成總指揮,共同制訂計畫。也有以村民為主體進行的村際合作活動,但不被地方志所重視,故留下的資料較為缺乏,作者梳理出主要的活動有三種:一、進香團,雖然村落中已經有廟宇,但村民也會相信遠方的神靈,為了解決經費問題,會建立公共基金。二、財物互助,在特別時期遭遇財政困難,村民為了避免受到高利貸剝削,會成立民間互助會,幫助親友度過難關。三、喪葬互助,與民間互助類似,但完全是為了解決喪葬的問題。

 

村莊秩序與防衛

        解決紛爭的職能落在地方領袖身上,他們是村民認可的仲裁者,尤其在鄉下,除非人命大事,一般皆希望在衙門外解決,其秩序的實行,倚靠的是制訂「鄉規」。村落和鄉鎮不像縣城有護城河、城牆等安全防護,故面對動盪時期的安全威脅,地方官奉命都居民組織團練、鄉勇,其發起人為鄉紳,但他們的動機不完全與官方一致,直接的目的是保護自己的村莊,使其利益不受破壞,而非幫助政府剿滅盜匪,故這樣的地方武裝,也給政府帶來另一種壓迫。

 

紳士的地位

        通過上述的考察,可知村莊的活動多由紳士階層所主持,紳士可說是鄉村組織的基石。政府也樂於透過紳士進行地方控制,但紳士不全然都是正面的形象,這些特權人士詐欺鄉民、非法牟利的行為是很常見的。尤其紳士的利益受到損害時,他們會起身對抗政府,1899年廣東地方官和紳士因官租土地的租金發生爭議,紳士們甚至召集開會,討論對付地方官的方法。也有士紳發動民變的例子,原本期盼穩定鄉里的人,一轉成為帝國秩序的直接威脅。

 

宗族

        宗族為地方上帶來一種凝聚力,以血緣為基礎的族,在流動性較低、以農業人口為主的村落,其凝聚力會比在城市來得密切。尤其在華南地區,僅是從村名就可以發現有相當多的單姓聚落,有一些家族因為繁衍過大,也會分散在周圍的幾個村落中。單姓村落與多姓村落在本質上有些不同,前者可以容易地選出長者主持村莊地方事務,後者則有可能形成宗族間的競爭或公開衝突。

        宗族的發展取決於成員,其領導成員不外乎是紳士,他們具有支配力,平民成員享受的福利相對較少,作者以山東蓬萊的寧姓宗族為例,平民成員無權參加祭祀和宴會,其福利只有葬在宗族墓園。在部分的宗族族規中,更是規定了紳士與平民成員的區別,例如平民入祠、入譜都要捐銀。

 

宗族活動

        宗族的活動離不開紳士領導,常見的有編纂族譜、祭祖、修建祠堂、周濟族人、族人教育、解決爭端、自衛等。編纂族譜、修建祠堂需要相當的資金,較有財力的成員會透過捐獻田產,取得宗族內較大的發言權。宗祠不僅僅是祭祀功能,其祭田是宗族的經濟基礎,其作為永久性的產,收入除了維持祭祀活動,也能解決族人的困難,包括義倉的存糧、借貸寡婦與孤兒、協助族人繳稅等等。就長遠發展而言,支持族人讀教育,也能讓下一代族人進入士子階級,繼續維持宗族的利益,因此族學的教育獎勵幅度,會與取得的功名成正比。

 

宗族秩序

        規模較大的宗族會費心維持其秩序與道德,制訂的宗規不但會口頭宣講,也會張貼在祠堂等合適的地方,其規範不外乎是兄弟和睦、夫妻忠貞、勤勞禁奢等等,有些家族對於犯規的成員有嚴厲的處罰,優良的行為則會記載於「族善簿」,或向政府求賜牌坊,以示表揚。

        抵禦暴徒、土匪等鄉村自衛任務,有時由親屬組織承擔,宗族為了保護自己利益,甚至會和政府對抗。在許多地區,為了擴展力量,有的宗族會將族的範圍擴展到同姓,這樣的合族聯宗行為被政府視為有危害的,乾隆時期的廣東巡府就建議將過大的宗族拆散。

        摘自蕭公權,《中國鄉村:論19世紀的帝國控制》(臺北:聯經出版,2013),頁30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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