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認為黃冊制度是洪武十四年設置,作者先援引《永樂大典》收錄的《吳興縣志》提到湖州地區在洪武二、三年就以元代的都保制為基礎,實行「小黃冊圖之法」。將之與洪武十四年以後的黃冊圖數原額相比,有著不小的差異,故作者推斷洪武十四年的黃冊制度並沒有沿襲小黃冊制度的原額,其里甲編制方式,特別是畸零戶和正圖的關係也不相同。作者補充說明道,小黃冊的里甲編制和洪武十四年的里甲編制是相似的,但洪武二、三年的里甲制度是根據最適合收稅役的形式施行,隨著明王朝建立的鞏固,所以洪武十四年才會頒布統一形式的制度

《永樂大典》中畸零戶的定義是:「每百家為一圖,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不盡畸零,九戶以下附正圖。」即編置戶數時的尾數,與賦役負擔能力無關。而《太祖實錄》洪武十四年載:「其里中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帶管于百一十戶之外,而列于圖後,名曰畸零。」畸零戶變成不能負擔徭役的人戶,然而在此帶管僅做為畸零戶的動詞,並不是戶名。至《大明會典》洪武二十四年攢造黃冊條記:「凡編排里長,務不出本都。且如一都有六百戶,將五百五十戶編為五里,剩下五十戶分派本都,附各里長名下,帶管當差。不許將別都人口補輳。其畸零人戶,許將年老殘疾并幼小十歲以下,及寡婦、外郡寄莊人戶編排。」此時出現了與畸零戶不同的帶管戶,即正管戶之外由里長帶管的人戶,性質類似《永樂大典》中的畸零戶,而《永樂大典》的畸零戶則專老殘、寡婦等不能負擔徭役的人戶。

作者分析洪武十四年沒有帶管戶的原因在於《實錄》呈現的是朱元璋觀念的直接表現,既然有丁糧就要負擔里甲正役,所以沒有考慮到一百一十戶外的餘戶,而《大明會典》是考慮到實際編制產生會產生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法的法令,所以比洪武十四年的《太祖實錄》更具體,因此明確定義了里長戶、甲首戶、帶管戶、畸零戶等四種人戶。

但作者發現地方編制里甲時,並不完全貫徹王朝的法令,如在嘉靖《惠州府志》、萬曆《上元縣志》、乾隆《吳江縣志》等等皆把一甲超過十戶的稱為畸零。甚至在《太祖實錄》二十三年也提到:「凡一百一十戶攢成一本,有餘則附其後,曰畸零戶。」作者認為《太祖實錄》的記載正是要指示翌年的第二次編攢黃冊。總而言之,明王朝對畸零戶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將之稱為無法負擔徭役的人戶是來自國家的意志;將之視為一百一十戶外的餘戶則是反映村落的實際情況。

若按實際的情況來觀察畸零戶,可知畸零戶是有丁糧的人戶,所以有些擁有大片土地的豪狡者便把田產依附到婦女老弱的名下稱為帶管戶,為避免這樣的情況,《西村集》提到相關規定:「凡帶管戶,戶田十畝以下者聽,逾此述者悉編入為正額。」此處的帶管戶應相當於洪武十四年無法負擔徭役的畸零戶,作者並解釋何以十畝為標準,此乃係因為自耕十畝,加上婦女的家內手工勞動正好是勉強再生產的限度,所以十畝以下的貧民可以優免。

作者接著解釋畸零戶與賦役的關係,在稅糧方面,萬曆《新寧縣志》記載:「至於畸零小戶,糧僅斗許,或止升合,吊戶甚。而糧去戶存者亦皆派一丁……」意即一條鞭法實行十,儘管畸零戶的稅糧極少,也須與無糧戶分攤一丁徭役,而霍韜在文集中也指出畸零戶需要負擔軍餉,可見有土地的畸零戶是需要負擔稅糧的。至於役法方面,畸零戶本來不在役法之內,但殷實之之戶為逃避徭役,竟以此賄賂里甲而變成帶管戶,面對這樣的漏洞,十六世紀江南實施的「均徭法」即使無地之戶也需要應役,且在一條鞭法以後的改革,畸零戶有丁,所以就算沒有田產,也成為銀差的對象。

最後作者分析畸零戶之於里甲的意義,援引洪武二十三年《太祖實錄》:「其排年里甲,仍依原定次第應役,如有貧乏,則於百戶內選丁糧多者補充。事故絕者,於畸零戶內選湊。」可見里甲正管戶減員時,則從畸零戶補選,故有轉嫁稅役與緩衝的作用。

        摘自:鶴見尚弘著;姜鎮慶譯,《中國明清社會經濟研究》(北京:學苑出版社,1989),頁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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