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飲酒禮源於先秦,唐代賈公彥的《禮儀注疏》紀載內容包括鄉大夫賓賢能、黨正飲酒、鄉射飲酒、鄉大夫士飲國中賢者四種,而明人徐一夔考定鄉飲酒禮時,只取前三者,歷代的理解不同,實施也有些差異。

        雖然鄉飲酒禮在漢代以來都被視為社會教化的重要儀式,但並未全面實施,即使在宋代,國家的態度也不太積極,反而倒是有些士大夫熱衷恢復此古禮。送以後,鄉飲酒禮廢弛了一段間,只有少數官員與士大夫在地方實行,至明太祖建國才恢復此制。

        明代的鄉飲酒禮,過去學界研究的視角包括國家基層組織與社會控制、地方菁英或鄉紳等社會的各種勢力、鄉約與宗族團體的討論。八零年代後,日本學者森正夫提出地域社會的概念,從內部的社會關係網絡出發,探討社會秩序的存在型態,亦是研究鄉飲酒禮的另一種方法。

        明代的鄉飲酒禮制定於洪武元年,經過兩年由名臣修纂《禮書》至洪武三年正式頒行。《大明集禮》第二卷中記載鄉飲酒禮的辦法,並加入了過去所沒有的鄉飲讀律,目的在使百姓通曉並敬畏刑法。《大明集禮》頒布後並未立刻施行,洪武五年三月,各地才舉行鄉飲酒禮,其細節為府州縣每年正月、十月各舉辦一次,由長官與學官率領士大夫之老者,舉行於學校內。縣以下的里社則以百家為單位,由糧長或里長主持,每季舉辦一次。至於軍人,則於每月初一,由長官主持讀《申明誡諭書》。自實施之後,各地陸續舉辦,有些地方亦相當重視,如蘇州受邀的老人相當多,儀式隆重。

        鄉飲酒禮在洪武中葉又賦予新的意義,賓席的尊卑標準從老者轉為有德者,更重視道德。尤其又受到胡惟庸案影響,洪武十四年後特別強調明辨善惡,此具體表現在洪武十六年頒布的《鄉飲酒禮圖式》,其中更改了若干儀式,最重要的要求除了讀律外,更須加讀《聖諭六言》、《申明聖諭》等訓詞。此外,明太祖利用鄉飲酒禮的座位尊卑等儀式,刻意將良善者與過犯者區隔,使民眾有所警惕,使鄉飲酒禮不僅敬老,更有威嚇之意。

        明太祖重視鄉飲酒禮,不但地方上普遍實施,衛學也比照辦理,雖然此制直至明末未曾斷絕,但在明中葉時已問題叢生。事實上,從地方志的記載觀察,明中葉以後鄉里講讀就已逐漸廢弛。有些地方雖仍在實行,卻流於形式,不再強調善惡席次。至於敬老的初衷也被破壞,原本應由生員延請耆賓,卻有地方官派吏役持紙票前往,如主喚僕般不重視,曾任淳安知縣的海瑞就感嘆鄉飲酒禮已敗壞。

        在飲宴方面,明初要求菜色不奢靡、不失禮,不過有些地方官為求自己飽餐,竟有主席菜色較賓客好數倍的事體。在酒席上,明初也規定不得喧嘩鬧事,但明中葉以後,衣冠不整、席次亂坐、酒醉鬧事,甚至有歌舞女妓等荒唐事體。至酒宴結束後,賓客爭相離席,秩序大亂,碗盤破碎一地等等,鄉飲酒禮已從崇敬的儀式轉為世俗化的酒宴。

        酒席備辦在均役法出現前是由里甲備辦,明初要求不奢靡,因此對里甲尚能負擔,後來要求飲食豐美,就有里甲賠累的狀況。均役法與一條編法實施後,州縣每年會編列鄉飲酒禮的經費,標準各地不同,但仍有里甲領款執行,故里甲的負擔並未減輕太多,有時官方會以此作人情,公器私用,導致超出預算,所以仍偶傳里甲賠累之事。

        鄉飲酒禮既有教化之意,選擇典範性耆老就顯得相當重要,標準的選賓皆由儒學教官或生員推舉,上呈至府州縣衙核可。明中葉以後,一批革職為民、捐納冠帶者也獲邀入席,成化十五年直隸廣平府廣平縣知縣紀傑上奏,皇帝才不准罷官、捐納者入席,不過實際仍未禁絕。此外,監生、省祭官也常出現在賓席之列,此係因為紀傑上奏表示這類從中央回鄉者,正好可以宣讀律令,有利於鄉里,經皇帝批可成為定例。不過此也衍伸若干問題,曾數次有地方官上奏禁行,在成化十九年的院部大會中,亦認為監生、省祭官回鄉有違祖制,且依此依親入席者多,恐造成秩序混亂。嘉靖十四年,廣東御史戴璟就下令不准再邀監生。另一方面,由於罷官、捐納者入席,儒學生員因此也互相聲援,推薦自己人入席,但如學生員既是接待人員,又成為賓客,破壞了儀式的完整性。祝允明則提到有些衙門役吏,由於人際網絡廣闊,且地方官又不得不倚賴其專業,地方官遂給與老吏一些榮耀,讓他們成為鄉飲酒禮的一員。由於成為鄉飲大賓是一種榮銜,有時也會授予冠帶,以至於前述這些人物爭席,反觀士大夫因為多迴避本籍在外地任官,且不需要藉此提升自身地位,甚至不屑與之同流,在明中葉後逐漸退出此一場合。

        確實也有許多地方官是按照規矩訪查適當人選,如歙縣知縣致函汪道昆,汪道昆即推舉了經商起家且多善行的族人汪徽壽,呂坤擔任山西巡撫時也嚴格要求有旌獎、冠帶的人才有資格入鄉飲。不過制度實際運作上往往受當地社會所制約,如萬曆時期江西臨江府新淦縣發現當地雖讓行誼高雅的人赴宴,但每位老人在一位知縣任上只去一次,此後採輪流的方式,彼此均霑。地方官或生員在選擇賓客時,也會考量官場權力關係,萬曆時期的禮部尚書沈鯉就發現有犯罪之人的子孫顯貴,因而得以參加鄉飲酒禮。

總之,明代中後期,鄉飲酒禮的背後代有利益交換,其中操作者主要是生員與胥吏,其次才是官員。具體的例子包括萬曆初年何良俊辭謝鄉飲酒禮時,提及近年鄉飲耆賓多行賄而得。萬曆二十二年廣東潮州府澄海知縣王嘉忠亦提到推舉鄉飲賓客或因財,或因勢,被舉者還要反覆送禮答謝。此外,嘉靖舉人支大綸也提到有生員明訂價碼與人交易的事。沈鯉就曾上疏建議地方官須將名單送至巡撫、巡按、道臺備查,並將此列入官員考績,可惜成效有限。各取所需,換名換利也就罷了,最誇張的單向的勒索行為,戴璟就發現廣東石城、遂溪按二縣的儒學需索之事。萬曆末年福建興化府莆田縣人姚旅發現赴鄉飲者需要繳數十金,當地老人因此畏赴鄉飲,可見鄉飲酒禮在明末已經變成勒索,甚至報復的工具,清初江西贛州府寧都縣人魏禧批評弊政之一就是鄉飲酒禮導致父老顛連失所。

摘自:邱仲麟,〈敬老適所以賤老──明代鄉飲酒禮的變遷及其與地方社會的互動〉,《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761(臺北,2005),頁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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