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道自西漢以後就被做為政治上統攝的工具,而對於孝行的旌表,其本源來自《偽尚書‧畢命篇》中:「旌別淑慝,表厥宅里,彰善癉惡,樹之風聲。」即表揚有孝行的人,做為一般人的楷模,此也成為國家政令的一個環節。

        然而對於強調「敬身」儒家孝道倫理來說,割股療親算不算孝行,該不該旌表呢?歷代各有不同的對應方式。隋唐時,皇帝也讚許此事,多給予旌表,還免除本家賦役,但也有為躲避賦役而偽孝的疑慮,韓愈就曾質疑割股療親的行為。五代始,或因躲避徭役的情況更多,官方也不鼓勵,遂有禁止的政策,要求地方郡縣不奏,亦有大臣上疏援引《孝經》:「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請禁旌表。

        到了宋代,北宋時期對於割股的孝行又回歸肯定,《宋史》、《宋會要輯稿》、各地地方志中常見此類的事情,可是兼有禁止的討論,且徽宗也曾對傷殘肢體的行為屢下敕令禁止。整體而言,朝廷所要禁止的是躲避徭役的投機行為,以及煉臂、斷指等迷信的宗教行為。至於割肝療親的狀況,經查發現多為不實,因此也被排除在旌表之外。可是南宋時期,可能與孝宗皇帝持肯定態度有關,割肝、割股又被褒揚而成為常例。

        元初對於割股療親,有明文規定獎勵為絹五疋、羊兩頭、田一頃,延續宋代的立場。後來受到理學家許衡的影響,元世祖先禁止激烈的割肝行為,後來連割股也不予旌表,朝廷的立場是孝行要符合聖人訓誡,行孝要符合正常方式,不應過度。

        明代對於旌表孝行相當積極,明太祖曾多次要求地方有司、里老向上申報鄉里孝行,並確立提報與覆勘制度。原本旌表也包括割股療親的行為,但洪武二十四年山東發生割股救母無效,後又殺幼子以祭神的事情,朱元璋非常憤怒,認為父子天倫至重,命禮部重議旌表辦法,禮部尚書任亨泰上奏將割股、臥冰列為不當不孝的行為,不列於旌表制度內。惟明成祖奪取政權後,又以孝治為由,對割股、割肝予以旌表,甚給予錢物、官職等獎勵。明代真正落實割股禁令應在宣宗後,宣宗重申太祖的禁令,可是受於社會要求旌表毀身行孝的壓力,憲宗年間稍有軟化,仍禁止宗室割股,對於百姓則較為寬鬆地給予旌表,由於又趨浮濫,武宗又禁尋常、妄誕的行孝行為。另一方面,明中葉後流俗好名,宗室也樂於建坊榮身。禁止於否取決於皇帝的心態,雖偶有個別特恩的事例,但普遍還是不旌表割股療親。有時則是中央不旌表,卻不禁止地方官給予鼓勵,從資料上來看,同情割股行孝的多為身在第一線的基層地方官,至明後期才稍漸鬆弛,出現一些中央旌表,予以建坊的例子,但比起清朝而言,數量仍不多。明中後期中央的政策是以旌賞代替旌表,具體措施包括入祀忠孝祠、賜給冠帶、米穀布帛等物、優免徭役、給予生員身分等,中央官雖受限不旌的規定,私底下也多有讚美之詞。

        清代繼承明代制度,且對於漢人的覆核較嚴格,順治九年以前不禁割股行為,至順治九年後,禮部題准臥冰、割股不旌表的規定,事實上此是完全襲自《大明會典》前述洪武二十七年之條文。不過從官書、地方志來看,中央旌表的實例比明代多很多,不乏有特恩割股者,其理由無非是極為感人,值得憐憫,故格外開恩,且兼有宣導之意,訓誡百姓知其事而不要效法。清代割股、割肝受到中央旌表者,以道光以後為最多,名義上都是特恩,清代地方官對於無法旌表的行孝者,其態度與明代相同,多為憫而獎之,包括立祠祭祀、入祀忠孝祠、給予項帶、免徭役、給予秀才身分、錢米獎勵、撰文書傳、贈送田產等。民國初年,北洋政府、廣州政府,亦依舊給予表彰,且不禁割股。

        割股療親的孝行歷代各有不同的反應,從隋唐的正面,至元明的反面,再至清代的明禁實褒,歷經了正、反、合的過程。割股療親與國家政策存在著幾個衝突,一方面身體傷殘,影響國家賦役來源,且偽孝以詐賞,以偏離褒揚的初衷。另一方面,毀傷身體違反儒家敬身之教,亦觸犯到國家對百姓身體權的掌握。雖然如此,但皇帝的態度仍是重要的因素,在割股風氣不盛時,旌表的衝擊不大,可是孝行極端激烈化時,官方畏其形成風潮時,予以禁止是可以理解的。即使國家的政策不予旌表,地方官仍多有褒揚,對國家而言,在不影響國家利益與地獄控制的前提下,地方官的表彰是可以被容許的,中央與地方的執行落差,也看到

制度之外,人治的彈性。

        摘自:邱仲麟,〈不孝之孝──隋唐以來割股療親現象的社會史考察〉(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7),頁11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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