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蘭蔭的〈明代之鄉約與民眾教育〉先指出明代鄉約緣起於宋代的藍田呂氏鄉約,其版本眾多,但內容出入不大,以隆慶《藍田縣志》中載的呂氏鄉約為例,提到德業相輔、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恤、罰式、聚會、主事等規範。明代各地仿行鄉約,多由監察官或地方官之提倡,亦有邑民提倡者,除了講明太祖的〈教民榜文〉外,其他儀式皆仿藍田呂氏鄉約。

        舉行鄉約之法,其場地有特建專所、利用社學、利用寺廟、兼用公館或祠堂等數種。但明代方志多不載鄉約,故處所數量難以統計,從少數(十二州縣)的記載統計,平均一州縣有五十一個處所,其中在鄉的處所約有90%,在城者僅有10%

        明代仿呂氏鄉約而變通,所置職員較多,整理嘉靖《龍巖縣志》、天啟《江山縣志》、王守仁的《鄉約教諭》,可知有以下的職位:一、約長,年高有德者,眾所推服者擔任,負責收掌善惡簿;二、約正,明通禮義,公道服眾者擔任,董治一約之事;三、約副,亦為明通禮義者擔任,職責與約正相同;四、約使,通達名察者,在舉辦約會時主講彰善糾過的儀式;五、約講,由約正或社師兼充,職責為講說聖諭;六、約贊,由社師或社學生徒充任,職責為唱禮;七、約警,以保長充任,職責為宣揚聖諭;八、約巡,由各莊頭甲長通任,負責巡邏;九、知約由精健廉幹者擔任,在舉辦約會時擔任彰善糾過的儀式司儀;十、約幹,由平日無犯過者擔任,供辦一約之事。

        同約之人須要繳納會資,且強迫出席約會,不出席會警告,累犯則罰銀。出席約會須衣著整齊。約會舉辦的時間各地不同,有一個月一次(朔或望),或是一個月兩次(朔與望、初二與十六、初四與十九),甚有每月六次者。

        約會會前須準備登記善惡簿、擺置聖諭牌、布置香案、講案、鑼鼓、木鐸等物。開會的儀式繁複,各地又不太一致,首先會以鳴鼓為訊號,然後約正讀聖諭、鄉約,接著酌酒於長者三行,而後舉辦彰善、糾惡的儀式,最後約正讀訓詞,依序交拜後散會。

        明代鄉約的特殊處是演講解說明太祖的〈教民六諭〉,內容包括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孫、各安生理、毋作非為等。彰善與糾惡也是約會不會缺少的部分,目的在給予犯錯者自新的機會,並警惕他人。此外,明代的鄉約會與社學、保甲、社倉互相聯絡,有時舉辦的場所就在社學,有時候約正為保甲充任、約副以保副充任,可見其密切的關係。

        明代的鄉約缺點是實行後流於敷衍,且演講所舉事例,不免帶有鬼神迷信之說。但教育民眾,演講聖諭與誥律等倫理綱常、生活常識,仍有其正面意義。

        摘自:王蘭蔭,〈明代之鄉約與民眾教育〉,收入吳智和主編,《明史研究論叢》,第二輯(臺北:大立出版社,1985),頁27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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