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麗月的〈科場競爭與天下之「公」:明代科舉區域配額問題的一些考察〉一文[1],首先簡述歷代科舉的區域配額制,指出宋代的「解額」制度只限於州縣考試(解試),京師舉行的考試(省試)並未實施。而元代的進士錄取配額是依四個階級分配,南人階級大約在福建、江浙、江西、湖廣、河南一帶。明初,學校、薦舉、科舉三途並用,洪武至永樂年間的鄉試、會試都不拘額數,宣德初年的會試才實施「南北卷」制度,鄉試亦恢復解額辦法,各省鄉舉各有定額。與前朝不同的是,明朝通過鄉試的舉人,會試下第不必重解,仍可以謁選授職。

 

南北卷與會試區域額制

「南北卷」是洪熙元年(1425)由大學士楊士奇倡議,南取六;北取四,目的在均衡南北士。南北卷於宣德二年(1427)年實施,是年把一些不易認定為南北區域的地區劃為「中卷」,南、北兩卷各撥五名給中卷,故南北中的比例分別為五十五、三十五、十,大致與區域的人口比例相當。南卷包括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五省,以及南直隸的應天府、松江府、蘇州府、常州府、鎮江府、徽州、寧國府、池州府、太平府、淮安府、揚州府和廣德州。北卷包括山東、山西、河南和陝西四省,北直隸的順天府、保定府、真定府、河間府、順德府、大名府、永平府、廣平府和延慶州、保安州,以及遼東、大寧、萬全三個都司。中卷包括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四省,以及南直隸的廬州府、鳳陽府、安慶府和徐州、滁州、和州。

檀上寬認為南北卷制度的成立,是針對南北經濟文化發展差異所做的調整,目的在從人才登進制度上使明朝從「南人政權」轉變為「統一政權」。但作者認為南北卷的區域配辦法是延續前朝既有的基礎,與其過分強調此制度是統合南北差異,不如說是維持全國進士名額的地域均衡,尤其清朝繼承了此制,且愈分愈詳細,又分左右卷,無非都是要顧及邊遠省分。

中卷的額數曾在成化二十二年(1486)調整為十四名,但在弘治二年(1489)年又恢復為十名。另一次改變是正德三年(1508)給事中趙鐸為迎合劉瑾(陝西人)、焦芳(河南人),奏請將中卷的四川併入南卷,其餘併入北卷,至嘉靖三年(1524)才恢復舊制。另外,正統二年(1437)鄉試一度改為不限額數,至正統五年(1440)恢復定額,而景泰元年(1450)亦曾詔不拘額數,時戶科給事中李侃、刑部侍郎羅綺皆上疏反對,不過未被朝廷接受,至景泰五年(1454)又恢復南北中卷。經過幾次演變,仍回復舊制,說明這樣的制度有其合理性,士大夫也認為分卷有其必要。檀上寬則認為中卷是南北卷中因運需求而衍生出的,但作者認為南北中卷比例的變動影響各區進士人數,也使得明中葉以後「南北之分」轉為範圍較小的「區域之分」。

 

鄉試解額的變動與區域的競爭度差異

明代鄉試的配額制,使始洪武三年(1370),是年各省鄉試解額:直隸一百名,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北平、福建、浙江、江西、湖廣各四十名,廣西、廣東各二十五名。洪武六年停罷科舉,洪武十七年恢復後,鄉試舉人不拘額數。至洪熙元年議定南北卷取士,始復定解額,額數為:南京國子監與南直隸共八十名、北京國子監與北直隸共五十名,江西五十名,浙江、福建各四十五名,湖廣、廣東各四十名,河南、四川各三十五名,山西、山東各三十名,廣西二十名,雲南、交趾各十名。其中南北兩京國子監不受籍貫限制,可就近參加兩京鄉試。配額制除正統二年、景泰元年兩度短暫的不拘額數外,皆持續配額制度,各地對配額制的爭論多在額數,而非存廢。

洪熙以後,鄉試解額的整體而言有增加趨勢,多為局部增加某省額數,惟正統五年與景泰七年兩次是全面重新解額(明代鄉試取士額變動表,頁51)。鄉試取士額數變動,最值得注意的是順天府與雲貴(嘉靖十四年後雲、貴分開設科), 順天鄉試在洪武三年僅四十名,遷都後並未立刻增額,而是至宣德七年後才增為八十名,與應天鄉試相等。正統五年(1440)應天府再增加二十名,翌年順天府也增加二十名,同為一百名。景泰四年兩地同步各增三十五名,其中三十名保留給「皿」字號國子監生,餘五名為「雜行」,專給儒士、衙門書算等流。順天增額至與應天同額,對於北方士子有利,故時有南士冒北籍,未見北士冒南籍者。

至於雲南、貴州的解額變化,洪熙、宣德初都是十名,宣德四年後,貴州鄉試附於雲南,增為十五名,至嘉靖十四年(1535)貴州才獨立設科。景泰以後,各省解額大致不變,雲、貴兩區卻不斷增加,又以貴州增幅最大(明代貴州鄉試取士額變動表,頁54),反應明代雲貴地區文教日益發展,而明廷也對落後地區採取較寬鬆的加額,試圖均衡地方勢力。

鄉試額度增加並不意味著考中舉人的機會增加,和田正廣發現明清時期,年代愈後,競爭度(應試人數相比除以錄取人數)愈高,十五世紀初競爭率只有十,十五世紀末為二十,十六世紀的浙江達到六十三,湖廣地區也有三十,至清代竟高達一百,可見考中舉人有愈來愈困難的趨勢。

若按鄉試解額多寡,將考區分為四級比較競爭率,第一級為一百三十五名的應天、順天;第二級為八十至九十五名的江西、浙江、福建、湖廣、河南;第三級為六十五名至七五名的廣東、四川、山東、陝西、山西;第四級為五十名以下的廣西、雲南、貴州。明中期以前,第一級的順天較應天有利,萬曆末期後順天鄉試的應舉人數激增,北方優勢可能不再,惟資料有限,無法確認(明代兩京鄉試競爭度略表,頁56)。第二級也限於資料,只能確認江西在第二區的難度是較高的(明代浙江、江西、湖廣、河南鄉試競爭度表,頁57)。第三級在嘉靖時期,山東、山西、四川略高於第二級(明代山東、山西、陝西、四川、廣東鄉試競爭度表,頁58)。至於第四考區,雖然入取率與第三級差不多,但競爭度卻與同時期第三級的山東、四川差不多(明代廣西、雲南、貴州鄉試競爭度表,頁59),可見偏遠地區的並沒有特別高的中試機率。

府州縣學生要取得鄉試資格,需要通過各省提學官的科考。正統元年(1436)起各省設提學官,三年一任,任內舉行歲考、科考,成績分六等,科考一、二等者稱「科舉生員」,可取得「鄉試」的資格。理論上府州縣的生員數量應受政府控制,實際上卻沒有有效地控制,使人口稠密的南直隸、浙江、江西等地區競爭較為激烈。因此萬曆三年(1575)朝廷敕諭以解額比例送應試生儒,具體辦法是舉人一名,取科舉三十名,試圖控制各省鄉試的競爭度,使其不要大於三十,可是這項規定沒有被確實執行。

 

配額的問題爭議

明代的配額制是沿襲前朝而增補,所以明代官員或士人對此的議論不太多。少數的議論可分為兩類:一是會試南北分取是否合理,即針對南北的比例,南北所涵蓋的區域展開討論;二是鄉試解額制度是否公正,包括各省分配、「皿」字號卷存廢、冒籍鄉試諸問題。作者在文前已探討第一類的問題,故以下分析第二類的問題。

        鄉試解額在景泰後,除雲貴時有增額,湖廣一度特加五名,其餘地區幾乎沒有什麼變動。景泰解額的辦法,禮部尚書胡濙擬訂以正統額數為準,量增入之,最多不超過二十名。禮科給事中張寧對此作出批評,認為各地都可增加二十名,就違背了解額以人口多寡而定的原則,所以除雲貴增額二十名,各省應以正統增額為基礎,等比例增加。最後,除了雲南增額減為十名,其餘額數與張寧的建議增額數相同,這樣的額數也成為定制。

        「皿」字號卷的產生是因為南北國子監生案例須在監讀書,不便回本籍考試,所以在應天、順天應鄉試。但就配額精神而言,相對剝奪了本籍人士中試機會,所以兩京鄉試中特編「皿」字號卷,最多錄取不超過三十五名。從中試舉人的監生人數來看,大多是江蘇、浙江、江西等地區的人(名帶兩京鄉試中試舉人「皿」字號比例與籍貫分佈表,頁63),誠如給予該地區的試子額外的中舉機會,所以引發了存廢的討論,嘉靖四十四年(1565)提學御史耿定奏請取消,曾引起國子監生鼓譟反對,使得隆慶元年(1567)年一度取消後,在隆慶四年(1570)就重新恢復。萬曆末年禮科給事中苗朝陽另外提出將「皿」字號卷再仿南北卷,分配三十五個名額,使其不致偏取南士,不過禮部尚書沈鯉建議維持舊制,理由是會試已分,鄉試再分,顯得太過繁瑣,且北方較多例監,按比例未必較公平。

        冒籍應試分為兩類,通常是避難就易,另外有一種是因故被黜為民,不許入試的生儒到別省冒軍籍或民籍。景泰四年(1543)發生順天鄉試冒籍事件,冒籍者十餘人原本下錦衣衛問罪,但翌年禮科給事中張軾上疏表達不同意見,認為冒籍除了僥倖者外,也有因旅途遙遠而無法回鄉應試者,如果終生不錄用,顯得太過嚴苛,建議發回原籍,准許在本籍重考。張軾的建議被朝廷所接納,此外沈德符也為此冒籍案抱不平,主張應該放北畿鄉試給各省試子應試。

 

補記:原文45頁北榜的北直隸「遼」東都司誤作「廣」東都司。原文50頁提到正統二年不限額數,事實上並未實施,仍有限額數。原文51頁的解額變動表,洪武三年山西40名漏填、正統五年廣東應為50名,誤計為55名。原文60頁提到提學官任內舉行「三」次考試,按《明史‧選舉志》:「提學官在任三歲,兩試諸生。先以 六等試諸生優劣,謂之歲考。…..繼取一 二等為科舉生員,俾應鄉試,謂之科考。」原文64頁,禮科給事中「苗」朝陽,誤作「曲」朝陽。



[1]林麗月,〈科場競爭與天下之「公」:明代科舉區域配額問題的一些考察〉,《國立師範大學歷史學報》,20(臺北,1992),頁4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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