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先指出明代的省級制度有過兩次重大變化:一、明初由行省而為三司(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揮使);二、明中葉由三司而為巡撫,且過程中曾有三堂(總兵、巡撫、鎮守中官)鼎立的狀況。

接著,作者開始探討鎮守中官的制度,鎮守中官的設置有永樂末期、洪熙元年等說法,作者認為記載上會有這樣的分歧,是因為初期有臨時性的「中官出鎮」,後來才有正式的「鎮守中官」,遂造成概念上的混淆,從《仁宗實錄》載:「遣鎮守交址中官山壽齎敕論交址頭目黎利。」可知鎮守中官大概在此時期已為正式設置。

永樂時,中官出鎮,需要相關部、寺開具手本,內閣書敕,寫明事由才可成行。鎮守中官的額數在宣德、正統成為定制,開缺增補需要兵部奏請,或由司禮監傳奉聖旨到兵部,由兵部開具手本,送內閣票擬,寫明緣由與職責範圍,經司禮監批紅,六部掛號,方可派出。

鎮守中官的資格雖沒有明訂,但有一些慣例,如南京等處守備太監屬「司禮外差」,得由司禮監太監擔任。諸邊及各省鎮守太監初為內府各監派遣,成化、正德以後,多由御馬監宦官出任。

宣德以後,鎮守中官逐漸形成南京等處守備中官、諸邊鎮守中官、各鎮鎮守中官三種。南京等處守備太監的職責是護衛留都,包括京內府衙門及孝陵衛事務、淨身軍人的管理、發往南京的有罪中官懲治、江南各地賦稅錢糧的徵收等事。諸邊鎮守忠官設置於遼東沿長城一帶,即九邊地區,這些地區本來已經有都司、衛所,又派中官監督、巡視軍務,遂有鎮守武臣與鎮守中官兩套系統。諸邊鎮守中官的職責是守邊,包括「監軍」與「撫夷」,「監軍」與監察御史不同的是,御史僅稽核功罪賞罰,鎮守中官則擁有監督軍事將領、協贊軍事行動、整飭軍紀邊防等權限,可說公務私事皆受中官監督。至於「撫夷」則是安撫邊鎮地區的少數民族,處理民族事務。此外,鎮守中官又都負有兩項特殊使命,一是作為朝廷耳目,隨時通報各地情況。二是為皇室採辦土物貢品,作為奴才對主子的「孝順」。

鎮守中官的職務或多或少與其他官職重疊,過去的研究往往認為其不受制度約束,但作者發現職責上仍有些微的不同與劃分。監察方面,鎮守中官有權監督、彈劾所在地區的文武官員,還可舉薦、請留,甚至「奏罷」地方長吏,卻沒有升遷罷黜官員的權力,亦無考察官吏的職責。監軍方面,鎮守中官有權監軍、隨軍出征,甚可據需要調遣所在衛所官軍,卻不可單獨領兵及擅提軍職。司法方面,鎮守中官有權過問地方司法事務,並與撫按定期錄囚,卻不得自行受理訟事。且弘治時期,鎮守中官的活動也得接受撫按官考察和兵部勘核,各地巡撫、總兵、巡按及有關官吏有向中央彈劾不法中官的權利。

由於皇帝的縱容,以及宦官勢力的擴張,鎮守中官委任程序被破壞,未經正常程序的中旨,濫設許多超額的鎮守中官,其在各地搜刮民財,造成了地方民眾叛亂,並引起了朝野的關注,致使鎮守中官在嘉靖時期全面廢革。世宗即位後,陸續裁撤錦衣衛三萬冗校,京衛各廠局旗校十四萬餘人,並陸續革除各地鎮守中官。又禁止內侍子弟授錦衣衛官,追奪內侍家人所得的爵位、收奪中官莊田,從經濟上打擊宦官勢力。同時收回鎮守中官在正德時所獲得的特權,重申鎮守中官不得受軍民詞訟的禁令,並將正德時加入鎮守中官敕內的職責全部收回,對於犯罪的鎮守中官則以嚴治處理。

過去對於鎮守中官的出現,往往從皇帝不放心外廷文武官員的角度觀察,作者對此提出質疑,認為此說不能圓滿解釋鎮守中官在嘉靖時期被廢除。故最後作者把鎮守中官的放回時代脈絡探查,認為明成祖奪權後,為了對抗威脅皇權的勢力、打擊地方豪族、充實邊虛等目的,所以設鎮守中官,無論在京、或派往諸鎮諸邊,目的都是對抗建文朝的舊臣勢力。因為宦官在政治上可靠,沒有顧忌,又能爭敢戰,遂成為皇帝統治的利器。至明中期,明世宗外藩入繼大統,革除鎮守中官的條件也就自然成熟了。

摘自:方志遠,〈明代的鎮守中官制度〉,收入《明清中央集權與地域經濟》(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頁15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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