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從康熙二十五年(1686)至鴉片戰爭前,是中外貿易最重要的口岸,尤其在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後,廣州更成為唯一對外的貿易口岸。然而清朝海關的通商制度與管理精神與明朝一致,故要考察通商制度,不能不從明代追溯。

        明代廣州的中外貿易可分為兩階段,一為明初到嘉靖年間,採取貢舶貿易,以朝貢之名義進行貿易之實;二為嘉靖以後至明末,商舶取代了貢舶。但無論是哪個時期,商人到海外經商都是被禁止的,將受到嚴厲的處分。

        貢舶貿易是建立在藩屬國向中國進貢的基礎上,故雙方地位不平等,中國對貿易是以施惠的態度看待,其財政並沒有從中得到收穫,受益者為藩屬國。但廣州地方官卻受惠於市舶貿易,既可向番舶抽分,還可以營私,故嘉靖初廣州市舶停市時,巡撫都御史林富曾上疏請求重開,其理由是抽分可解京,又可充軍餉。後來因倭寇影響,其他市舶先後廢止,廣州市舶成為唯一通商口岸。

        明代管理市舶貿易的單位是市舶司,洪武初年設在江蘇的太倉黃渡,後來在廣東廣州、福建泉州(後改福州)、浙江寧波各設一司,其中廣州市舶司職在通西洋各國,但在洪武七年三司俱廢,至永樂元年重開,並在廣州、寧波、泉州設「驛」,專款待蕃人。宣德、景泰年間曾兩次嚴申通籓之禁,至嘉靖元年(1522)因倭寇猖獗,獨留廣州市舶司,就連廣州市舶司也一度廢置,嘉靖三十九年(1560)淮揚巡撫唐撫之才上疏重開三市舶司。

市舶司編制提舉、副提舉、吏目等員,掌管諸蕃朝貢、市場之事,辨使人的表文、勘合真偽,打擊通蕃私貨。萬曆年間,編制小有變革,只存提舉、首領官、吏目。提舉官品從五品,但油水豐厚,故長期為內使包佔。

貢舶貿易是以朝見的名義實行貿易,廣州懷遠驛旁有一百二十間房舍,專為蕃客留用,也因貢舶是唯一合法且有優待的貿易方式,所以常有蕃商冒稱貢使,市舶司必須驗對表文、勘合。表文是進貢憑據,勘合則依事情輕重而有不同,朝貢貿易的勘合始於洪武十六年授予暹羅、占城,皇帝改元時會更替勘合,非貢期、非朝貢國不能貿易,惟是明中後期,並不確實驗對。貢舶的貨物分為兩類,其一為進上的方物,包含本國貢物與使臣自帶物品;另一為隨貢舶而來的私貨,通常會在廣州本地貿易。

當貢舶到後,布政司會先安置其於懷遠驛,同時奏聞北京,領取勘合,勘合驗畢待年終繳回兵部。貢使由廣州到京城食宿費用皆由官方備就,至北京後,禮部再驗對勘合各件,無誤則款留於會同館。會同館提督會將使貢人員數目報告膳部,以供支領食物,主客司並派一官員款待飲食。會同館即總驛站,兩京皆有,惟南館規模較小。館中亦設有專門醫生提供療照顧,儀禮司則在朝見前會先教導禮節,而貢使帶來物品有名為「庫子」的專役管守。

貢使朝見之後,正貢之外貨品可在會同館內與中國商民互市貿易三至五天,惟軍器違禁品,以及所受賜品不的買賣,若貢使不願頒賜物品,禮部可照物價折銀。貿易完畢後,貢使人員由禮部差遣鴻臚寺伴送回國。

嘉靖以前,蕃舶私貨由牙商代為報官,抽分後可與民貿易。抽分有徵實物的本色、折抄兩種,按《大明律》為十取一,實際上則略有變動。有時上好的貨物則由市舶官優先購買,或是官方令民人攬買,稱為「買」。

嘉靖以後,洋商貿易漸盛,福建、浙江、安徽等處自成一幫,幫設有「綱首」。嘉靖三十五年(1556)海道副使汪柏專以廣東、徽州、福建、泉州商人處理貿易,互市地點在南海縣以西的西關,即十三行之原址。徵稅亦採抽分,但夷商報貨不實,改用以船身大小為準的丈抽,此外尚要繳納稱之為「陸餉」的貨物稅。

總體來說,原本藩屬精神的貢舶體制在嘉靖年間已經改變,取而代之的是與西、葡等國商人進行貿易,惟官府政策沒有適時調整,只好消極的江貿易侷限在廣州。且市舶稅收相對少,可是市舶司提舉卻是肥缺,故成為皇帝私人僕役的官缺。明代由牙行報官抽分而後貿易的做法,到清朝轉變為洋行商人,亦是牙行性質的轉變,即牙行商人的角色從單純的中介,擴大到開鋪銷售。雖然貿易對象、商品在清代皆產生重大改變,但明代禁止的史書、軍器在清朝仍為禁品,說明貢舶的精神仍未改變。

摘自:張德昌,〈明代廣州之海舶貿易〉,《清華學報》,72(北京,1932),頁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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