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金民的〈清代廢除匠籍的歷史意義〉一文[1],先梳理明代的匠籍制度,再討論清代廢除匠籍後的影響,發現雖讓匠戶回歸民籍,固有其正面意義,但復徵匠班銀後,反而使部分匠戶生活更苦,最後透過匠班銀攤入地畝的改革,才稍微平衡匠戶的端。

        明初的戶役制度中,將民戶分別編為若干類役戶以承擔各色差役,且役皆永充,世代罔替,其中某些工匠因為具有手藝,所以被配為匠籍。工匠又分為「住坐」、「輪班」兩種形式,前者始於永樂時,軍匠或民匠住坐京師,每月上工十日;輪班匠始於洪武十九(1386)年,三年一班,到京師輪作三個月,後來又改為四年或五年一輪。

明代的匠籍制,使工匠地位較元代稍高,雖可以免除其他徭役,但應工匠役其實也屬於徭役性質,服役期間沒有人身自由、報酬,只能依職位領取少許的月糧。有些輪班工匠奔波往返達半年之久,比應役時間更長,影響了民間手工業的生產。且官營的統治方式落後,管理混亂,例如成化年間南京內府各監局工匠還沒天亮就要工作。又如嘉靖時,御史司馬泰發現南京染織局內工作的工匠只剩530人,短少的2200餘人都被內使役佔,其錢糧也被侵吞。由於不合理的待遇,致使明中後期工匠普遍逃亡,正統三年(1438)各處逮捕逃匠4255人,至景泰元年(1450)更達34800餘人,只好挑選壯丁、輪班匠來頂替,到嘉靖時期,原定的23萬餘名輪班匠,也只剩14萬餘名。

匠籍制度世代罔替的性質,未考慮實際職業情況,子孫的素質也無法保證,如成化五年工部就曾奏報,南京供應朝廷造作的工匠,通曉技藝者不到兩成,致使朝廷還要雇覓在京高手,增加一筆額外負擔。工匠素質低下,內監各局所屬企業也會因此衰落,如龍江造船廠到嘉靖時期早已荒廢,只需撥丁赴廠看守。其他諸如北京盔甲廠、景德鎮官窯,其品質、效率都不及民間。

成化二十一年,朝廷正視大量流失的工匠問題,宣佈輪班匠可以「以銀代役」。雖然工匠可以將全部的時間投入生產,但不意味著從此從徭役中解脫,只是力差改為銀差而已,匠籍制度本質是不變的。且「以銀代役」不包括住坐匠以及以「存留」形式在當地應役的輪班匠,隨著倍增的加派,官方並沒有把匠班銀合理的用於改善生產,剩餘的工匠遭遇反而受更多的剝削。

順治二年,正式廢除匠籍制度,匠班銀一度免徵。遇上工程,理論上應的是雇募,可是實際上仍不免從各地州縣找工匠應役,再按工給值。例如織造業就是僉派的方式,役使機戶。且因財政困難,至順治十五年又復徵匠班銀,但經過「以銀役」、明末清初的戰亂,匠戶的人數早已經失實,致使匠班銀徵收極不合理,無法徵收到的,竟叫匠籍親屬鄰里、有司賠墊。有些回歸民籍的匠戶,本須繳納丁銀,後又復徵匠班銀,一身兩役,負擔比起明代還重。

清朝既不願放棄徵收匠班銀,又廢除匠籍,只好透過另一種不影響收入的方式改革,即將匠班銀攤入地畝,康熙三十六年(1697)始見於江西,數年後推行到其他省分,雖然增加了有田人戶的負擔,卻也讓匠戶解脫偏重的負擔。且如此以來,工匠終於擺脫匠籍制度的束縛,官營手工業也才在此正式實行雇募的「買絲招匠」制,瓷器燒窯也按市價支付工值,不再剝削民間工匠,對於民間工業起了積極的作用。



[1]范金民,〈清代廢除匠籍的歷史意義〉,《社會科學輯刊》,691995),頁10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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