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官營局織和領織制

        蘇州織染局建於洪武元年,在洪熙年間達到最盛,各色匠人達1700餘名。當中應役的工匠,是「存留」形式在當地公役的輪班匠,輪班匠戶役屬於「機籍」,是染織局根據機籍僉補的工匠,每年要織造緞匹以供國用。另外還有一般的輪班絲織工匠,是屬於「匠籍」,三年一班供京師一季,其餘時間在家裡為市場生產,與當地織局無涉。

        蘇州織染局原本主要供賞賚用的歲造,每歲造紵絲13534匹,閏月添139匹,略高於其他府州,絲料原由屬縣交納,價銀另出,嘉靖折徵後,改為納銀。天順年間,蘇州織染除繳納歲造額數外,還要負擔加派,僅據《明實錄》統計,萬曆三年至三十九年,每年平均派織改造達18800餘匹,到天啟初年更達萬曆年間的三倍,蘇州是其中派織最多的地區,其派織量是原歲造數的兩倍半,倘若在計算派織龍袍所需的料價銀比歲造匹多五倍,蘇州實際負擔要比原本要高十倍。

        由於織染局要負擔高額加派,反而將歲造委託局外生產,出現了民間領織的制度。領織制最遲在成化十九年就已出現,當時次數不頻,數量也不多,後來成為常態。在嘉靖二十六年的〈重修蘇州織染局記〉中明確提到民間機戶到府領織的事,並說明在局工作的人匠已未從事歲造。領織分為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是機戶到官府領取織料,代織成匹,完成後領取公價;另一種是領取價銀包織,領銀時間又有先後之分。第一種是屬加工,第二種是訂貨,大多領織都是以第二種

形式進行。

        領織者的身分有官織戶、民機兩種,前者是派織量未超過歲額時,由官府依據局籍身分,委託官織戶領織;後者是當局籍工匠無法完成織務時,只好委託民機幫忙,不時有收頭機戶,以攬頭人的身分從中包攬牟不法之利。領織緞匹的料價通常較高,但機戶不免遭到奸胥苛扣,以致機戶實際上並未獲得較好的利潤。機戶的待遇視價銀籌措的難易,以及督織者的身分而有所不同,若料價籌措無方,或是督織為內監,機戶往往苦不堪言。

 

清代官營僉派和買絲招匠制

        清代蘇州織局在順治三年由陳有明恢復經營,起初雖仍沿用領織制,但在翌年改回集中由織局生產。陳有明僉派的方法是按機杼酌定人數,並且要慎選機戶派給,實際上卻不論是否為機戶,盡擇殷實之家僉派,奸胥借端科歛,使許多人戶破產以求脫免。至順治八年後稍有改善,僅選擇蘇州一帶機戶中殷實者,僉派人戶從官局領取用於織造的絲後發給機匠,但絲斤不足或未備,則由僉派人戶負責供應,且其他諸費不在工價之內,造成僉派人戶兩方賠貼。

順治八年同時也推動買絲招匠制,但在康熙二十六年才落實。買絲招匠是由織局預買絲斤,通過領機機戶雇募匠役在局內按式織造,緞匹由機戶繳與織局。清廷規定民間機戶承領官機,領機機戶又稱領匠,一名領匠承領一張官機,在領機之日傳集各領匠到局,當堂發撥,這種領織形式稱為「領機給帖」,領機機戶再雇募織局工匠。應役的工匠在機戶名下領取月糧,而機戶本身卻無月糧,大多從苛扣工匠月糧中得到好處,此外他們還會在家中設機張進行生產,且有優免徭役的好處,所以機戶事業往往是世業相承。

蘇州織局規模龐大,織局下設有織染(北局)、總織(南局),局內織造單位分為若干堂,兩局設有三名「所官」,其下有總高手、高手、管工等管理指導織挽的技術,技術分工極細,人數在康熙時期高達2300餘名。除買絲招匠制外,蘇州織局還採用「輪值」、「承職」辦法,前者是有特用袍服之需時,選富裕機戶織造;後者是輔助織造特定工序,不給糧而給工價。

 

明清民間絲織業生產方式的變化和發展

        明代的絲織輪班匠,大多三年一班,班年應值三個月,餘兩年可自由織作,儘管隸屬於匠籍而須繳納代役銀兩,但整體說來比起元代還要優渥。雖然輪班織匠的人身關係鬆弛,是有利技術、品種革新的契機,但生產者能否大量生產,使絲織產業獲得快速發展,作者認為還要考量是否有利可圖。作者分析嘉靖蘇州地區的綢價每兩八、九分,原料僅為二、三分,儘管加上管理與設備費用,仍有不少利潤,倘若走私外銷,獲利更達十倍以上,能夠致富的動機鼓勵絲織業者增加生產規模,進而成為資本家。高利潤使少數產品精良,或是經營得法的生產者上升為絲織業主,雇用工匠擴大生產。

        明代手工業作坊內的工匠工價是「日取分金」,清代則進步到「按件而計」,且視巧拙增減,工價之外,更按常例領取酒資。雍正十二年,蘇州還爆發工匠抗資,要求增加工資的行為,可見資本家與雇傭勞動者間的矛盾。

在嘉靖、道光年間,蘇州民間絲織業以「領織制」為普遍形式,機戶將絲交給機匠工織,機匠在家訪織,其收入相當微薄。在江浙等處,購買絲料發給機戶領織,而本身不營機業的人稱為「帳房」。明清民營絲織業者生產方式走向這樣變化的原因,作者認為是利潤降低所致,嘉靖年間絲織利潤有200%,康熙中期仍有160%,在乾隆中期驟降為85%,到道光時期僅剩22%。利潤急遽下降,為擴大生產增加困難,故以領織方式節約廠房、設備、管理人員。另外,牙人的包攬了商人與機戶間的供銷事務,切斷了機戶市場的關聯,限制機戶銷售成品的自由,也是原因之一。

摘自:范金民,〈明清時代蘇州絲織業生產形式和生產關係初探〉,收入洪煥椿主編等主編,《長江三角洲地區社會經濟史研究》(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1989),頁18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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