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認為中國沒有出現資本主義社會,所以用比較史的方法有所盲點,例如中國學者將地主使用較多雇工生產視為資本主義萌芽,但這是英國的衡量標準,英國十八世紀的糧食單位生產量增加,因為雇工人總直接生產人口的百分比大增。而明清中國的單位糧食產量沒有增加,刻意找出百分比不高的雇工人比例來證明資本主義萌芽,不是一個可行的方法。此外,有些史學家不太願意正視江北地區從1804年後,水稻從兩熟退回一熟,而相信《補農書》、《沈氏農書》上的精耕技術,認為技術不會倒退,只會發展或停滯。作者以家庭式農業為例,長江中下游的農家除務農物外,往往會生產經濟作物或手工業,所以家中多有紡織機,但是只有農閒才會使用,不能一味的將其視為農村副業。

中國學者在討論中國資本主義萌芽時,有十六世紀與十八世紀兩個說法,作者比較兩個時期的「農業結構」看發生何種變化。「農業結構」可以從四種關係來觀察:一、直接生產者間的關係;二、直接生產者與業主的關係,即田租關係;三、土地所有者和國家的關係,即業佃關係,即稅關係;四、國家與佃農或直接生產者的關係。

直接生產者間的關係方面,明朝農村社會組織,包括里甲、糧長制度都是政府或地主操控的制度,沒有發展出農村共同體。農民的資發組織大約在地主城居化後才出現,活動大概只限於抗租,對於農業發展的正面作用較小。業佃關係方面,明初多為鄉居地主,明中葉以後地主城居化,業主對佃農的人身關係鬆弛,以往地主可以控制大量奴僕從事生產,甚至商業活動,而清代的業主只能倚靠契約來保障其土地投資的利益,主僕的關係也變得較為平等。城居地主的出現只是佃農人身控制鬆弛的一個原因,其他原因包括明末的奴變、清朝開始削減紳衿地主的賦役優免特權,以及皇帝直接介入業佃關係,皇帝豁免稅糧時,亦請業主酌情寬減佃農田租,都防止了紳衿地主勢力過度發展。

摘自:石錦,〈明清間農業結構的轉變〉,《新史學》,1(臺北,1990),頁9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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