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明清的商業訴訟,一般有兩個印象:一、官府漠視,商人無奈,有些牙行會與勾結官府,客商非到必要時刻,不輕易打官司;二、晚清以前,中國沒有商法、民法,就算告官,官府也會亂判。而講者以1882年出版的《影響中國人的商業法律》澄清,該書其中一段提到,若以中國沒有成文商業法典,就以為中國沒有任何商法,係常見的錯誤認識。講者表示,在成文法之外,政府頒行的許多詔令,以及各省的省例中,皆有不少針對商法的有用裁決可以作為依據。固然不乏有官府亂判的案例,但依地方、時間差異,各有不同之情況,不宜以有/無的二分法劃分。講者再舉了兩個反例為證:一、王肯堂的《律例箋釋》記載一個法條,內容是禁止江西人跑到北京打官司,這條禁令可以反映有很多江西商人愛打官司;二、王士性的《廣志繹》提到江西商人好訟,並補充此風氣是來自徽州商人,說明不同地區的商人會互相觀摩、交流訴訟經驗。

        明清中國處理商業交易,有兩項法律原則可以依循:一、禁止把持,即強調政府須維持市場交易的公平,在經濟事務上力求平均,在一些行會意圖壟斷市場的訟案中,官員會以禁止把持與保持小民生計間權衡;二、從《大明律》到《大清律例》,亦皆有關牙行與埠頭的規範,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市場秩序會慢慢發展出。,而十六世紀後,商人漸漸有了職業自覺,自身重視賈道,到十八世紀政府重商以利農的政策,使商人的地位與重要性提高。

        商稅對於地方行政有巨大的幫助,故在商業發達的地區,地方官員保護商業的誘因是具體存在的。十八世紀,政府曾公布一連串解決商人債務問題的相關條文,不少收錄在《大清律例》中,乾隆二十三年公布的《牙行清欠控追》把商人、牙行有無過失的問題寫入法條內,對於故意欺騙者給予較重的懲罰。曾經有英國商人到北京告狀的例子,可知《牙行清欠控追》的確有在運作。此外,地方官也會自行訂立省例,以降低牙行與客商間的債務糾紛,乾隆元年江西曾印製「行店聯單」,要求交易時填單作為憑證,但商人往往害怕多繳稅而不願填,最後江西官員則主動調查牙行的財務狀況,公布無法繳交牙帖稅的牙行以提醒客商。講者再舉一個例子說明官商關係密切,兩淮鹽商李煦曾向康熙借款,賺了不少,再連本帶利還給皇帝,康熙五十六年想再借,康熙的批文回覆是「萬萬不得」,不過實際上可能還是有借,只是不能明說,這亦說明在十八世紀時,官與商是要保持一定的距離,密切的關係只能在檯面下來往。直到晚清,為了要發展經濟,與洋人抗衡,原本的官商界線才逐漸弭平。

        會館、公所等商人團體主要是由成員捐款所成立,他們在商務的行政上有具體的作用,有一則客商與牙行因度量衡發生糾紛的案例,最後江魯公所主動向官方申請公制砝碼和準秤放置在會館內,並請牙商採用,如此牙商就變得很難不同意。雖然中國在清末才出現「法人」的相關制度,但是已漸漸演化出類似的規範,如《嘉應會館碑記》中對於管理公產、資金運作、成員交接都有詳細的規定。不只是公產制度演化,商業習慣也有所演化,1736年松江府的棉布商標訴訟案,官府承認了商標可以租、頂、售的商業習慣,讓商業習慣變成商業規則。

        伴隨商業訴訟的專業化,出現了幕友、訟師等法律專家。幕友是官員的好幫手,特別是處理錢穀、刑名專業的幕友,酬勞尤其豐厚,汪輝祖曾提及松江有位本領高強的幕友,年酬沒有三百金則不願受聘。至於訟師,往往受到官員厭惡,固然有些訟師胡作非為,但也不全然是負面人物,許多訟師在鄉里相當有名望,對於法律知識也十分講究,常有「秘本」,力求官司之勝訴。

本文摘自〈學術前沿論壇學者講座〉,收入唐力行編,《江南社會歷史評論》,第四期(北京:商務印書館,2012),頁306-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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