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大明令》已規定除了老病的牛隻外,不能私宰,令中並未區分耕牛或一般牛。《弘治問刑條例》亦載:

一凡私宰耕牛 ,并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落。再犯累犯者,免其枷號,俱發邊衛充軍。弘治十二年九月初一日又節該欽奉聖旨: 私宰耕牛,屢有禁例。近年人多玩法,不行遵守。都察院便出榜申明禁約,今後違犯的,照例治罪。每宰牛一隻,還罰牛五隻。

初犯戴枷,再犯則充配衛所,且宰牛還要罰五倍,罪責顯然不輕。且即使是合法的宰殺病老牛隻,運氣不好則會遇到惡質的里甲、里老人要求分一杯羹。

        這樣嚴格的規定在明中期後就逐漸鬆弛,《英宗實錄》載天順六年十二月錦衣衛奏捕獲違禁屠牛人四十六人,共殺牛二千八百四十餘頭。《孝宗實錄》亦載弘治十二年九月光祿寺卿李鐩發現四方私宰如故,請敕在外諸司照例榜示,但仍沒什麼嚇阻作用。從屢頒禁令的結果,亦可反推私宰之盛行。

        《萬曆野獲編》載巡城御史楊四知者曾引太祖禁殺牛隻的規定,並懸賞購人告發,但京城住著許多回民,其專以殺牛為業,遂跑去找楊四知抗議,還要攻擊他,使楊四知不得不收回其榜。而同時期的文人,包括黃景昉、談遷的立場則是站在禁私宰牛隻,認為問題是出在執行的楊四知身上。最後,隨著社會風氣的轉變,禁令終究解放,轉為限於不得私宰「耕牛」,皇帝的御膳中也可以看到牛肉了。

        禁私宰牛的構想主要是建立在道德的憐憫上,畢竟牛是農業社會的重要生產工具,且在災荒過後,官員嚴禁宰牛亦有利社會恢復生產力。

 

後記:今天下午老師帶了《第十五屆明史國際學術研討會》的論文集,發現連啟元教授的〈試論明代禁殺牛隻的禁令〉滿有意思的,過去不知道原來明初不能吃牛肉。貌似未出版的會議論文非經作者同意不能引用,所以這裡只能簡述,不作詳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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