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宣徳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上召臣士奇至文華殿。諭曰:「憶五年二月,共爾南齋宫論寛恤事,今兩閲歲矣。民事不又有可恤者乎?」對曰:「誠有之,只五年官田減租額一事,聖恩已下,璽書已明,民間已知,户部格而不行,至今仍舊額追徴,小民含寃不已。」上怒曰:「户部可罪也!」對曰:「此循習之弊,永樂末年多如此。往年高煦反,以夏原吉為姦臣之首,正指此事為説。」

上怒稍解,曰:「今欲再下勅,寛恤必舉此為第一事。却於其末增云中外該管官司不許,故違。」上又曰:「如再格不行,朕必罪之不恕。汝試言今日之事當寛恤者。」對曰:「事有當變通者,不宜執一。如逃民一事,其初本因賦役繁苛,不得已為偷生之計。歴歲已久,朝廷雖已赦宥復業,而家業盡喪,非但歸無所資,又有公私債負之擾,勢不能歸。所在官司又不能容,則往往逃聚山林,相結為非,積微至著,蓋有可慮。願得恩下有司,凡逃民願歸鄉者,令郡縣用心撫恤,優免差徭。不願歸者,聽於所在,附籍為民,官給空閒田廬處之,免差役二年,庶以安其危,亦弭患於未萌。」上曰:「此事須行,蓋在彼在,此皆朝廷之民,何須定逼之歸?但得人安足矣。」

臣又言:「各處課程先因鈔法不通,加倍其額徴納,蓋一時之權。今鈔頗流通,宜量減倍徴之額。」又言:「天下課程皆納鈔,惟湖廣、廣西、浙江商税、魚課舊例皆納銀。民不勝弊,請裁為一例。」上笑曰:「此兩事皆須變通,其課程納銀者悉改納鈔,銀一兩折鈔百貫。」

臣又言:「田里小民之不安,皆原有司之貪汚暴虐,請令風憲考察奏罷。」上曰:「然向使不罷劉觀,風憲亦未得清,爾此言是。但有司中有廉幹、能興利除害者,亦令具名來聞,用憑奬擢。」臣又言:「方面郡守皆是要職,吏部往往循資陞授,不免愚良混進。請令吏部自今方面郡守有闕,令京官三品以上及布政、按察薦舉,務取廉公、端厚、識大體,能為國為民者。仍屬吏部審其所保,果可用,然後奏聞,量授以官。後犯贓罪,併坐舉者。又請令法司,凡保舉授官,有人指告其罪者,必先取問干證明白,然後奏聞,請提對,庶幾不為小人誣陷。」上曰:「然若所舉得人須保全之,庶不墮小人之計。」上又曰:「更責吏部,須愼選縣令」。臣又言:「年來吏員太冗,其間多有,昏昧愚劣,不通文理。今後請令六部都察院、翰林院同考試選用臣。」

又言:「今軍民中豈無文學才行卓然出衆,及有智謀材勇精於武略者,請令羣臣詢察,舉保選用。」上曰:「進賢之路宜廣,此皆應行。若有拘於例者,宜當開廣。」臣言:「唐虞之世,罰弗及嗣。今極刑之家,有賢子弟例不許進用。」上曰:「舜殛鯀用禹,聖人至公之心也。」又曰:「劉翀亦極刑家,今不在侍近乎?汝於勅諭中明書極刑除犯謀反、大逆外,其餘犯者,其子弟有文學才行,並聽舉用。」上曰:「此數事皆可書勅頒下矣。」

臣進曰:「愚臣一人見聞不廣,願更得一人同論此事,庶幾可以推廣聖澤。」上曰:「若多令人知,即勅諭未下,事已徧播於外矣。」臣對曰:「大臣中固有謹厚者。」上曰:「胡濙謹厚,汝與之密議,就錄稿進來。」於是臣退同濙議,增十數事,通錄明旦進呈。上悅,三月朔,璽書遂下。

 

作者與版本

﹝明﹞楊士奇,〈三朝聖諭錄〉的一則,收錄《東里集》,卷2(文淵閣四庫全書版)。

 

釋文

        這段材料可以看到楊士奇與宣宗對話中所涉及的各方面議題,包括賦稅減免、逃民安置、納銀改鈔、官員考核、人才進用等五方面。其中有部分內容是宣德五年已經建議過,但未實施。例如賦稅減免方面,楊士奇在宣德五年即言:「百姓積年負欠薪芻及採辦買辦之物,所司責償甚急,皆當寬貸。各處官田起科不一,而租額皆重,細民困乏。……細民多有委棄逃徙者,此當量與減除。」指陳官田重賦,起科不一,導致農民棄田而成為流民。可是當年提出的改革未能確實執行,流民問題更為惡化,故楊士奇在宣德的建議中提到了逃民安置的問題,希望地方政府給願意歸鄉者減免賦稅,不歸鄉者則入籍當地,期從根本解決位問題。

        在人才進用方面,洪熙元年,仁宗新增按地域配額的錄取標準。在會試的試卷中加上「南」、「北」,南取六十,北取四十,此便是出自楊士奇的建議。在這段引文中,楊士奇提到「今軍民中豈無文學才行卓然出衆」,我推測這裡的軍民可能是分別指軍與民,也可能是專指是軍戶。明代的戶籍制度是「民有定籍」、「役皆永充」,且軍戶的規定更嚴厲,明初曾明訂軍戶不能析戶。對於軍戶子弟的學習,明朝有設立「衛學」,為衛籍人口提供就學條件,《宣宗實錄》宣德七年記載道:「衞所與府、州、縣治相隣者,令入府、州、縣學讀書;相遠者,或一衛所,或二、三衞所共設一學,以教訓之。學有成者,聽赴本處鄉試從之。」顯示衛學與府州縣學是同一類型的儒學,且學業優秀者均可參加各省鄉試,並無差別,不知此是否與楊士奇的建議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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