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遍布全國的奴婢外,清代還有許多存於局部地區的賤民,例如:墮民、丐戶、九姓漁戶、疍民、樂戶、佃僕等,其社會和法律地位都很類似。以下簡略介紹:

        一、墮民與丐戶分佈在蘇、松、浙間,數量不清楚,其起源說法甚多,包括籍沒的犯官家屬說、宋代罪俘說、張士誠舊部說、古越遺民說等等。清代的墮民,女性主要從事良家內宅服務、提親說媒;男性從事小商販、抬轎,亦從事驅鬼等各種迷信活動。墮民的服務主戶是固定的,其實並不太窮,明清兩代的《會典》中亦無「丐籍」的正式條文,其身分之賤反映在服飾、居所上,亦不能應試、捐納、出仕。在婚姻方面,自為匹偶,明太祖成規定墮民不得與民間通婚。至於丐戶則以江蘇為最,並見於浙、松。蘇州的丐戶屬於賤籍,須承擔差役,常熟的丐戶,男子編織繩索為業,日常生活與墮民相似,都是聚族而居,不與百姓為鄰,亦不通婚,較大的差別是服役人家不固定,不以一家為限。

        二、九姓漁戶以舟為家,貫屬嚴州府,活動遍布杭州、紹興、金華、衢州,其起源說法甚多,包括宋末遺民說、陳有諒遺族說等等。良人不與九姓漁戶通婚,九姓漁戶人數在同治初年僅存八姓,人數約在二、三百戶間,部分以操舟、養鸕鷀、結網打漁為生,還有不少戶係經營沿江客運。明清兩朝的政府都向九戶漁民徵收丁稅、漁課,即使不從事江運的漁戶也須繳納,此外還得受胥役浮收。同治年間嚴州知府戴槃奏請取消向九姓漁戶徵收漁稅,以及除籍為良的建議,得到總督左宗棠的支持,但實際上並沒有什麼效果。

        三、疍民散布在廣東、廣西、福建沿江,又以廣東地區為最,來源說法甚多,包包括避秦越人說、逃海色目人說等等,至少可知疍民出現甚早,約魏晉時期就已有相關記載。作者認為疍民早期應該是南越民族與漢人融合而成,在明朝時已不被視為民族。疍民以捕魚、割蠔維、水上運輸維生,在元朝時被賦予採珠的任務,在珠江三角洲的疍民較特別,他們墾種沙田。洪武初期,朱元璋籍廣東疍民為水軍,在潮州等地甚編入里甲內,避免其作亂。

四、樂戶之設,由來已久,明代樂戶即兩京教坊司的樂人,清代繼承了《大明律》,清初停止教坊女樂後,有的省仍保留樂戶戶籍,特別是山西、陝西,據傳是因為建文朝抵抗燕兵的家屬,在永樂朝邊為樂籍,世代不得為良。雍正削除樂籍後,選擇精通音樂之人充教坊司樂工。在樂戶之外,仍有許多或受貧困所迫,或誘拐被賣為娼妓之人。

五、佃僕在廣東新會、福建等地都有一些,又以以安徽的徽州、寧國、池州為大宗。其來源是廣泛的,有許多外地移民到皖南,依附當地的大姓,最後淪文佃僕,並保證子孫承擔相同的義務。有的則是當地居民舉債不能償,或與佃僕聯姻,亦成為其中的一份子。佃僕是主人的一種財產,可隨土地買賣,更換新主,而他們本人則沒有自身的決定權。除了佃田的地租外,還須在主家服務,服務項目包括巡夜打更、拔草、賣柴、搭戲臺等等各式各樣的工作。且佃僕沒有遷移的自由,私自潛逃將收到追捕,並受主家治罪。不過佃僕仍與一般奴婢有所區別,他們有獨立經濟,以家庭為單位佃田種地,而不像奴僕那樣依靠主家餬口。在工作方面,服役的時間、項目是固定的,另外有酬勞,不像奴婢那樣在主人身邊待候。佃僕服務的對象以一房、一族為單位,並不歸特定某人所有。

摘自:經君健,第八章〈特定地區的賤民〉,《清代社會的賤民等級》(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後記:完整稿弄丟了,剩這個精簡版,加減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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