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記》中出現的「宗族」其義似乎與「家族」的意思是共通的,如下:

一、(十三年歲,父亡)又擇二十八日舉殯。母親不肯,叔祖立定主意,凂大伯、二伯來勸,凡親族俱來勸,余與母親俱不得已而勉從。[1]

二、(順治十二年)二伯卒于京師……時二伯母竟要將褚安立嗣,二兄夫婦不敢聲言,叔祖平日亦不喜爾,放任憑二伯母作為。宗族有貪伯母私饋附和者甚多,惟我與大兄不忍坐視,強出頭,講正理,使褚安不敢帶孝承立,少挫其氣。[2]

三、(順治十七年)母姨夫談季勳,為攻擊漕糧弊竇,被陸知縣送按台訪,受累過不得脫身。有沈養萱、葉伯皋求陸知縣出釋放文書,頃刻央人寫就,蓋印發出,此時談門宗族及親友,仍有廿人在寓,眾口交推,我去得妥,立刻動身。[3]

四、(康熙三年)是年正月十六日,大表妹到祖母家,與余同住。為吳元惹禍,被族中兄弟趕打出來,竟在伊母舅王侍元家,寄母尋我去要我請歸同住。[4]

五、(康熙八年)三月二十一日起,水山前做戲五本。五月有朱卿來下地詞告陸華海等,因其家人忽死而不使人知,暗將屍首埋藏,明占其妻為妾,故其宗族來告狀也[5]

六、(康熙三十四年)初六日表弟爾師與建侯,因杜南乘家人起見,遂至口角相聞,親友宗族極力相勸,四日杜南乘將丁小要打輸情而稍定。[6]

以上數條的記載,並沒有明顯看到宗族組織的力量存在。《歷年記》中亦未見祖產、族長的記載。不過關於財產分配不公,或家務爭執等諸事,叔祖姚永濟往往扮演調停或是出主意的角色。

此外在祭祖與祠堂等同族相聚的場合也僅有簡略的記載,如「至明日又備禮祭祖父毋祖先」,作者似乎認為沒有值得記的地方。至於姚家祠堂,僅略載:「老宅在館驛弄,門前有照壁、旗杆、大廳,廳後即樓,共三進兩廂,原系我祖與叔祖同住者,乃曾祖所遺,後因叔祖中後各買新宅住,將此做祠堂。[7]」文中記載最多、最詳的,反而是關於家人喪禮:

(大伯死後)凡書寫告示,皆俞文叔派撥,隊伍整齊,管攝備辦等項,皆在公斟酌,設處銀錢發工食、點什物,我與大兄二兄參酌料理。先期仍開喪三日,至十六日半夜,孔孝伯同大伯祭開路神起,祭喪輿,祭大門,告祠堂,別家堂,別灶,弄到天明起靈落旒,方欲發引,天即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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