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島敦俊的〈明代的判牘〉一文[1]可分為三個部分,首先解釋判牘的定義,及概介明代判牘整體的狀況,其次以四份史料為例,加以介紹並闡述其在明代史研究上的意義,最後是全文的總結與展望。

        文中首先援引滋賀秀三對於主題詞判牘的定義,表示某人擔任地方官時寫作的判決文,輯錄刊行後即可稱為判例集或判決文集。在更廣的定義中,則將當事人上訴後,在上下級官署來往的移送文書納入。判牘內容因為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尤其民事訴訟可以如實反映人民的生活,日本學者在研究法制史與社會史時常會以此作為材料。

可惜的是,1990年代時,尚有許多明代的判牘未被發掘與刊行,因此在使用上有些困難。會造成這樣的因素有幾個原因,包括地方志體例多不論及刑名訟詞,而明代士大夫官僚又不積極處理訴訟,往往委託給衙官、幕客等,再加上朱元璋頒布《教民榜文》將國家審判權力下放給地方社會,人民更看重民間調停。是故,除了以刑名為本職的推官外,大量的士大夫文集中鮮有收錄判語,較著名的有沈演的《止止齋集》、吳亮的《止園集》、李陳玉的《退思堂集》、海瑞的《海瑞集》、歸有光的《震川先生集》等等。以下作者再介紹四種稀見的判牘材料,並闡述其研究意義:

一、張肯堂的《㽦辭》:《㽦辭》十二卷,係張肯堂在擔任浚縣知縣做的判讀,涵蓋的範圍從民事土地繼承到人命刑案皆有,亦有少數行政案件。《㽦辭》引經據典,詞章華麗,以流傳為目的,所以缺少詞狀與相關口供,導致不少案情的原委不清。《㽦辭》的特色是表現了縣級審判程序,誠如滋賀秀三所指出的,判讀主導日常性的平衡感覺,《㽦辭》自理案件的判語中並無論及律條。此外,《㽦辭》中亦常出現與浚縣無關的案件,有可能是上級審判移交給轄下其他州縣復審的案件,也有很多是為尋求有利判決的越訴。作者更透過《㽦辭》的描述,確認拘禁輕犯的「鋪倉」亦存在於北直隸。

二、祁彪佳文書:包括了《莆陽讞牘‧勘語》、《按吳親審檄稿》、《按吳檄稿‧牌示稿》三種。《莆陽讞牘‧勘語》二十四卷,包括一冊題名為「勘語」,「勘語」之意,作者從《盟水齋存牘》推測應該是有關文武官員的案件。《莆陽讞牘‧勘語》係作者於天啟四年至崇禎元年在福建興化府擔任推官期間的判詞集,內容是該府的案件調查和判詞紀錄,按衙門匯集,其中有衙門被省略者,應是承前條所致。《莆陽讞牘‧勘語》的收錄的案件不限於興化府,有約一半是來自福建各府的案件,證實了福建地區也實施上級把案件交由下級官府的「委審」制度。與《㽦辭》相比,《莆陽讞牘‧勘語》的判語更為詳細,且關於宗族的案件頗多,與傅衣凌認為華南地區具有同族與村落組織的共同體相符。《按吳親審檄稿》、《按吳檄稿‧牌示稿》係祁彪佳崇禎六年至七年間作為蘇松巡撫的判語匯集,《按吳親審檄稿》一冊,集錄的是復審結果而被駁回下級的判語。《按吳檄稿‧牌示稿》五冊,除收入大量刑事、行政案件和受命復審文章外,也保留停訟、拘禁未決犯、贖罰上繳分配等相關批示。

三、顏俊彥的《盟水齋存牘》:《盟水齋存牘》抄本全九冊,刊本則有二刻共十四冊,係顏俊彥在廣州府擔任推官的詳細判牘。十四冊中,除「公移」項外,餘皆為判語,判語中需要說明的體例有:「勘合」,此似文武官員的職務犯罪;「翻案」,指再審後變更刑事重案的犯罪事實;「矜疑」,指經過夏季熱審而減刑的案件。《盟水齋存牘》的收錄範圍較小,似僅限於廣州府,但收錄的案件內容與《㽦辭》所呈現的華北、《按吳親審檄稿》的華中等地相似,反映了案件的普遍性。不過,《盟水齋存牘》的不少案件也帶有華南的地方特色,包括耕作權的糾紛、圍繞佃租與稅糧的糾紛,且不時看到鄉紳在其中。更特別的是,廣州為對外交通要地,書中常見海盜、洋船等事,為海外交通史提供重要的線索。

四、李清的《折獄新語》:十卷,亦為李清擔任寧波府推官時所著。華東法政學院(今華東師範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曾在1987出版注譯版,其在〈前言〉中評價李清的判詞以散文間入駢句的語法,開門見山,點名當事人、案由等,夾敘夾義,層層推進,最後束入斷語,其判詞章法嚴整,簡要精彩。

此外,嘉靖朝任刑部主事的應檟著有《讞獄稿》,雖為奏疏,但內容係地方會審後請求復審的上奏文,亦有參考價值。而萬曆朝湖廣巡按錢春的《湖湘五略》中,有四卷是擔任巡按御史的判牘。天啟朝擔任松江府推官的毛一鷺著有《雲間讞略》十卷、崇禎朝擔任湖南巡按的李日宣著有《讞豫勿喜錄》十六卷等,作者亦無法全部介紹。

        最後,在小結的部分,作者發現目前已知的判牘已涵蓋了華北、華中、華南各區。而作者相信,在中國各地的檔案館應還保存在著許多尚未整理的判牘,期待未來的考掘,讓這些審判資料成為歷史研究的重要材料。

 

後記:本文有冷僻字,部分瀏覽器可能無法呈現。



[1]濱島敦俊著;徐世虹、鄭顯文譯,〈明代的判牘〉,收入《中國古代法律文獻研究(第一輯)(四川:巴蜀書社,1999),頁19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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