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了奧運年,臺灣人就在吵會旗/國旗、會名/國名等等問題,其實會使用臺北而非臺灣,這與當時我國的國際情勢有關,當時我國在國際組織仍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加入,所以若以臺灣這個地名,不但與法統不符,且會造成骨牌效應,對中華民國加入的其他國際組織影響甚大。可是幾乎沒有人知曉這段歷史,因此討論就成了泛政治化的問題。剛好今年沒有棒球,我對奧運一點熱情都沒有,就趁這個機會在這裡釐清一下。

關於兩岸爭奪正統名分的問題,涉及一個龐大的理論,就是張啟雄先生提出的「名分秩序論」,這裡不細談理論,僅就張啟雄的〈1960年前後中華民國對國際奧委會的會籍名稱之爭〉一文[1],簡單的講述1960年會籍名稱演變的歷史過程。

1950年代的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對於兩岸的會籍是採取「兩個中國」的雙重承認,因此兩岸都可以參賽。但是兩岸都不願意見到彼此,因此導致1952年中華民國退出赫爾新奧運,1956年換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出墨爾本奧運,且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甚至退出國際奧委會。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出國際奧委會後,國際奧委會在共產集團國家的壓力下,開始對中華民國的會籍進行釐清。當時中華民國在奧委會的會籍名稱就叫做「中國奧委會」,因此國際奧委會質疑這個名稱,認為「中國奧委會」並不能代表中國,所以要求改名,有意把「中國奧委會」這個名字讓出來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重新加入。這個案子在1959525-28日的慕尼黑大會中由蘇聯提案,並獲得通過,最後國際奧委會決議「中國奧委會」被暫時除名,倘若換一個名義申請,國際奧委會會予以考慮。

1959529日,駐美大使葉公超立刻就致電給外交部,他建議先改名成「中華民國奧委會」,因為這不但能代表臺灣,而且這就是國名,所以國際奧委會應該不會拒絕。我國要先搶得先機,這樣共匪[2]也可能會因此而拒絕參加,可以說是一個好方法。

外交部的立場也是要先阻止共匪加入,除了「中華民國奧委會」外,也準備了「中華民國奧委會(臺灣)」這個名稱當作不得已的時候備用。且在擬定的要點時,強調要積極籌備奧運參賽,千萬不可意氣用事,貿然退出,這樣反而會讓自絕恢復會籍之路。

195968日,位於臺北的「中國奧委會」通過改名為「中華民國奧委會」。並致電給國際奧委會,告知已經改名,要求重新列名。不過,當天晚上,國際奧委會的秘書長就已對記者說明:「中華民國一詞,仍包括中國,至堪驚異,恐難通過。」610日,國際奧委會主席也發表聲明,新的會籍包含中國,所以不採納,建議改成福爾摩沙等名稱。為此,葉公超的建議是,既然國際奧委會還沒有明講說一定要用臺灣,因此我國應該堅守底線,明確向國際奧委會表達,中華民國是正式國名,而臺灣只是中華民國的一個行省而已,希望國際奧委會能就「中華民國奧委會」這個名稱進行通訊投票。

此時,我國駐日內瓦顧問鄭寶南也赴瑞士的國際奧委會總部進行交涉,他向奧委會主席強調中華民國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且我國所實際控制的地區除臺灣外還有澎湖等島嶼。而國際奧委會方面則強調應該在名稱上列有臺灣字樣,如“Olympic Committee of the Republic of Taiwan”“Olympic Committee of the Republic in Taiwan”等,雙方僵持不下。

我國政府當時也正在研究不損害法統地位的名稱,如果國際奧委會真的不接受「中華民國奧委會」,也可以考慮採取“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Taipei”但絕不可以是“Republic of China Olympic Committee, Taiwan”,因為使用臺北一詞所代表的涵義就是我國奧委會所在的會址,並不是指實際管轄的體育區域,若使用臺灣就會有矮化之嫌了。所以當國際奧委會建議使用“Olympic Committe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名稱時,就被我國給拒絕了。

後來美國介入調停,葉公超先向美國出了一個主意,就是要求國際奧委會接受「中華民國奧委會」的名稱,然後在會員名冊上加一個註解,說明「中華民國奧委會」不控制大陸體育活動。美方同意這個方法,並告知國際奧委會,國際奧委會沒有立刻同意,但似乎有商量的空間。接下來,外交部開始在註腳上面下功夫,例如想辦法讓註解離會名越遠越好,以免成為名稱的一部份,又如在註腳上的字可以改為「目前未控制大陸地區」的正面語氣。但是外交部失算,英國反對這個方案,國際奧委會也轉向不接受,所以就失敗了。

1959102日,國際奧委會在巴黎開會,為解決兩岸的會籍問題,建議修改憲章,將各國奧委會的名稱與實際控制的領域掛勾,且當名實不符實,國際奧委會有權對其名稱加上實際控制的體育領域。葉公超知道了此事以後,覺得這根本是衝著臺灣而來,雖然他很不滿意,但認為至少國際奧委會接受我國列名,可達排匪的效果。

既然會籍名稱已與實際控制的領域掛勾了,正名的角力戰也從中華民國對國際奧委會,變成臺北對北京。中華民國政府想盡各種辦法來進行正名,例如臨時決定參加1960年的冬季奧運,過去中華民國從未參加過冬季奧運,政府認為能夠以中華民國的名義參加,對於未來的正名有正面幫助。但中華民國沒有國際溜冰聯合會、國際滑雪聯合會的會籍,因此最後並不能參賽,經過協調後,選手只得以表演賽的方式參加。先正名,後阻匪的策略也宣告失敗。

19602月,國際奧委會在舊金山召開年會,又討論中國會籍問題,外交部事先算了一下票數,分析以後發現情況不太樂觀,因此有意採取拖延表決的方式,將此問題拖到八月的羅馬會議。舊金山會議最後通過臺北的奧委會必須改名,至於改什麼名字等到八月再討論。且為了不妨礙來自臺灣的選手參賽,因此國際奧委會准許「現在自稱為中國」的中華民國奧委會選手參加。

當羅馬奧運會越來越近時,國際奧委會的秘書長密函給義大利奧委會,函中對中華民國的會籍名稱表示意見,要求來自臺灣的運動員在遊行時只能用臺灣的名義,如果臺灣人拒絕,那就必須放棄比賽。對此,義大利奧委會則告知不可行,因為他們早就已經發了邀請書,慕尼黑會議的決議則是在此之後,因此不能夠追溯既往。中華民國政府對此當然感到振奮,可是就在此時,國際籃球聯合會也在1960411日停止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的會籍,要求改名為臺灣,我國政府不願開此先例,只將原本英文名字中的“ Chinese”改成“ Republic of China”,中文名稱維持不變,表示中華民國政府反對以臺灣為會籍的決心。

後來,義大利則建議臺灣來的選手採取「中華民國奧委會(臺灣)」的折衷方案,葉公超這時又建議美方,能不能再採取上次那個他提過的註解方法。結果當然是不行,美方建議我國政府主張臺灣並不足以代表中華民國所能控制的體育範圍,宜列舉金門等地區為證,中華民國政府也以此為因應之道,希望能夠在8月的決議案中獲得認同。外交部當時判斷,能夠幫助我國的國家大約一半,尚有可為。為了防範未然,他們還是先想了不通過後的處置方針:(1)拒絕參加羅馬奧運,但不退出國際奧委會組織;(2)邊參加,邊抗議;(3)參加競賽,但不參加開幕遊行;(4)僅由臺籍選手參加,已表示中華民國其他省籍選手的抗議。最後選擇採用第二案。

1960819日,國際奧委會在羅馬召開執委會,決議:「國際奧委會接受中華民國的名稱,但參加羅馬奧運的選手必須用臺灣之名。」以及「執委會決定接受慕尼黑的決議,並聲明臺灣的運動員和職員,必須用臺灣之名參加開幕,而且在節目及所有相關文件中的稱呼亦同。」在822日召開年會時,針對中華民國會籍進行表決,主席提出執委會建議接受中華民國的會籍,經表決後通過。在對比賽時是否應用「臺灣」名稱案,兩度投票都是25:25平手,最後再進行表決時以30:16敗陣下來。當晚,義大利奧委會遵照決策,中華民國政府也發表了不接受的聲明。

讓中國加入奧運已經是國際奧委會的共識,在國際奧委會公報72期中,中華民國奧委會的會籍重新出現,但在會籍上面多一行臺灣,意即臺灣是治權所及之地,中華民國奧委會則是會籍名稱。在19607月由國際奧委會送審通過的中華民國奧委會體育領域定界變為「臺灣省、金門、馬祖和澎湖群島」。

824日,羅馬奧運開幕前一天,國際奧委會秘書長致函給選手村內的中華民國奧運代表團,函中要求運動員只能穿戴臺灣為名的衣服,正式文件、標牌上也必須以臺灣為名,否則不得出賽。當時《中央日報》的社論主張以國家榮譽為重,寧可退賽。而葉公超轉述美國國務院的意見是,楊傳廣的成績甚佳,應該重視,故可一方面莊重抗議,一方面參賽。駐義大利大使于焌吉的想法則是忍痛參賽以阻止大陸,而且等到楊傳廣奪台後再退出比賽,以爭取國際輿論。但外交部未接受于焌吉的意見,提出的對應策略是:一面抗議,一面忍痛參賽,因為排匪比正名更重要,如果得獎後退出,反而會遭到處分,讓匪有機可趁。如楊傳廣得獎,再由他發表書面聲明,強調他非以臺灣選手資格參賽,假使國際奧委會通過將「中華民國奧委會」更名,則應提出嚴重抗議,亦不宜憤然退出。

最後,開幕當天,中華民國代表團在通過司令台時,高舉“ Under Protest”的布條,果然引起國際譁然,達到的抗議的效果。不過在開幕前夕的緊急會議中,多數的團員都不支持抗議,害怕會受到嚴重處罰,甚至被撤銷會籍,但是團長鄧傳楷力排眾議,主張仍要以國家立場為重,此事才通過。且在開幕之前,代表團已向奧委會主席告知,指出此為迫不得已的做法。

結論就是國際奧委會曾經同意且強制中華民國以臺灣的名義參加奧運,是我國政府不願意接受的。站在中華民國法統的立場來看,使用如中華民國的名稱是最好的,使用臺北也能勉強接受,因為臺北的意思是指我國奧委會的所在地,而非實際控制的範圍,至於使用臺灣,那就是自我降格了,臺灣僅僅是中華民國的一省而已,不能做為名稱代表。只是現代人一方面受本土化影響,一方面不熟悉這段歷史,所以才會主張是用臺灣。但我在這裡提出另一個想法,如果使用臺灣,並擴大解釋,奧委會的所在地在臺灣省,似乎講起來也是可以行的。至於中華民國奧委會的名稱何以最後會變成中華臺北,這又是另一段故事了,而且更具理論性,改天有空再寫。



[1]張啟雄,〈1960年前後中華民國對國際奧委會的會籍名稱之爭〉,《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44(臺北,20046),頁103-153。並參考張啟雄,〈「法理論述」vs.「事實論述」:中華民國與國際奧委會的會籍認定交涉,1960-1964〉,《臺灣史研究》第17卷第2期(20106月),頁85-129

[2]本文「共匪」一詞皆為中華民國公文書中所呈現。此外,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稱稱之,以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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