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甲制度的敗壞和保甲制度的興起

        里甲的基礎在穩定的小農經濟,為了保護里甲制度的經濟基礎,明朝原有「田不過都」、「地不出圖」之禁令。但隨土地兼併的發展,地主階級通過詭寄、飛灑、花分、寄莊等技倆,使土地擺脫里甲的控制。此外,里甲人戶因為賦役繁重而逃亡,終使里甲制度面臨崩壞。明中葉時,朝中已有若干改革主張,如有人提出「析戶」,欲將圖內丁糧多者,析戶當差,但此改革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里甲的經濟問題。另一個改革方法是「均田法」,亦即將由丁僉派改為按田計役,海鹽縣的「均田法」初為推派三百畝之家擔任里長,後來改成每湊足三百二十畝就僉一里長,田少者擔任甲首,最後改成照田均丁,完全改變了里甲的內容與性質。里甲性質的改變還可從折銀的條鞭政策中看出,包括十段法、一條鞭法的實施,都使里甲制與賦役脫勾,尤其稅銀改為自封投櫃,簡化了的徵收手續,使里長權力漸漸削弱。

        里甲性質改變後,重要性大不如前,取消的問題也被提出。萬曆年間,有大臣提出改以保甲法,保甲法在弘治年間由兵部批准在全國實施,但此僅為一具空文,並未被認真執行。其中王守仁是實行較有力者,他創造了與保甲法類似的十家牌法,各家人丁除了要承擔徭役、催徵錢糧外,還要調解民事糾紛、宣揚禮教等,而最重要的工作是負責稽查、緝捕奸盜。里甲制於保甲制的差別在於,前者以箏派賦役為主;後者以查捕奸究為主。嘉靖以後,內憂外患日增,也有越來越多地方建立保甲。由於保甲的性質是保衛鄉里,因此建制方式也與里甲不同,保甲戶數無定額,多則五十,少有二、三十為一保。保甲長的選任方式是「才力為眾所服者」,即組織才能、武藝兼具,且具社會威望者才能擔任。從里甲到保甲的改變,也象徵著國家對農民的隻派全被削弱,農民可以比較自由的離鄉外出、轉換職業等。但須要說明的是,里甲制並未因此而消亡,黃冊制度仍然按期舉行,因此明末是里甲與保甲雙軌運行的方式,只是里甲制已是名存實亡,而其真正被取消的時間是在清朝「地丁制度」執行時。

 

戰時財政政策

        萬曆前期,張居正主政,明朝財政狀況一度轉好,但至萬曆中期,財政又陷危機,明朝政府彌補財政虧空的方法是履畝而稅的加派。萬曆四十六年至崇禎三年,為了抽兵增援遼東,朝廷開徵「遼餉」,前後共徵四次,並不限於地畝銀,鹽課、關稅也有遼餉加派,且除了白銀之外,還要糧食草料等物資,此是透過天津和淮上的預留漕糧、或用召商買辦、或要某區用地畝銀買納等方式運至遼東。為了抵抗流寇,崇禎十一年楊嗣昌建議增「剿餉」,徵收的辦法有四條:一為將湖廣巡撫盧象的「因糧輸餉」改為「均輸」;二、將萬曆九年清丈出的「溢地」加派剿餉;三、向富裕人家出售國子監生學歷;四、將郵驛裁省之銀充餉。原本剿餉以一年為期,但崇禎十二年因遼東失利,楊嗣昌又制定了練兵計畫,為此開徵「練餉」,主要徵收對象是土地。

        三餉加派造成的結果是,地畝銀按畝徵稅,不論荒熟,此破壞了原定的科則。在三餉之外,各地還各有名目,如蕪餉、黔餉等,原本經一條鞭法改革而簡化的賦役項目,又因三餉而重新複雜化。且百姓負擔過重,三餉常徵不足額,逋欠嚴重。加派不但無補於時局,反而引起社會騷動,明末的流寇正是以「均田免糧」為號召。

       摘自:唐文基,〈第三章、明末賦役制度的敗壞〉,《明代賦役制度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1991),頁328-371。另可參考:第一章、明初賦役制度的重建〉、〈第二章、明中期賦役職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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