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正夫,〈十六至十八世紀的荒政和地主佃戶關係〉,從十六至十八世紀就慌制度的轉變,探討地主與佃戶的關係。作者在前言中首先指出十六至十八世紀的長江三角洲地帶屢屢受到災害襲擊,但給予農民直接打擊的是當時以地主佃戶中心的生產關係。地主與佃戶的矛盾在平時就已產生,佃戶平時被高額地租所榨取,受災時更使雙方的鬥爭變得更加激烈。地主土地所有制變得更加困難,王朝國家的支配體制陷入危機。且就連顧炎武都容許地主和佃戶供存,同意在國家將私租上限訂為八斗的條件下聽任地主榨取,可知對同時代的鄉紳來說,由地主佃戶關係實現的土地制,確實為其基本的富源。

十六到十七世紀江南流行的救荒論,明顯反映當時社會矛盾的全面激化,如趙用賢(蘇州常熟)、陳繼儒(松江華亭)就擔心災荒時民眾一起叛亂的可能性,而賀燦(嘉興府嘉興縣)將矛盾的激化指向富室和貧戶對立。此外,作者認為富者與貧對立關係與當時的生產關係有深刻的關聯,所以陸樹聲(松江華亭)、徐階(松江華亭)才會主張緩和業主與佃戶的關係。與此相應的,此期的地方志中出現了超越個別地主的抗租,出現了許多集團佃戶與集團地主的抗租暴動。

於是,鄉紳與士大夫紛紛提出明確的救荒論,其中由陳繼儒提倡的「田主賑佃戶論」是一個主流的救濟方式,提倡由個別地主救濟個別佃戶,陳繼儒主張田主應在青黃不接時提供「工本米」;在歉收年份提供「性命米」,蘇州的鄉紳也類似的主張,這一系列的建議中,都是圍繞主人與佃戶的關係,地主保護佃戶,而佃戶依存地主,並不允許第三者介入。徐階與趙用賢都批評政府為了救濟佃戶,而下達停止地主與佃戶債務及借貸的命令關係,他們認為這會激化地主與佃戶的矛盾,使圓滿收租成為不可能。

        十六世紀中期以來,明朝在江南地區採取災害時節直接介入地主佃戶關係,救濟佃戶的措施。而國家與鄉紳階級在本質上的差異是,國家把土地的有無當作前提,此可視為地主與佃戶的區別。諷刺的是,鄉紳階級一方面反對國家介入地主佃戶關係,一方面又把國家的介入當作維持地主佃戶關係的必要條件,對於佃戶無法償還地主所借的米時,會採取告官追究。

        到了十七、十八世紀以後,清朝的荒政制度有了改變,以受到許多省分仿效的《荒政輯要》為中心來觀察,書中救濟的第一要務是「勘災」與「賑恤」兩部分,第二要務則是「蠲免」。而對於「賑恤」又實施查定極貧戶、次貧戶的措施,查定的標準第一是土地的有無與規模大小;第二是不看土地有無,只看規模大小;第三是耕作的勞動力。意即存在者有小額土地的極貧戶,因此可以如此評價清朝的荒政,他想要對陷於貧窮的全體農民給予一定的恩惠,而不是限於佃戶階級。

        十六、七世紀,地主保護佃戶的地主佃戶關係,在十八世紀逐漸消亡,佃戶被放在更自由的狀態下進行生產活動。將清朝與明朝相比較,會發現清朝在制度上完備了對災害時佃戶的賑恤規定,這意味著國家將代替地主保護佃戶。另一方面政府也透過蠲免強化了對地主的保護,如終止了以前國家強制對各地主的私租減額、取消了蠲免額為十分之三的限制等。總結而言,十八世紀的清朝政府,一面保戶地主的收租權;一面減輕地主救濟佃戶和維持再生產所承受的負擔。當抗租運動變得普遍化之際,為了應付構成其基礎的地主佃戶關係之變動,國家為保障地主土地所有的機能便不能不更全面地發揮了。

摘自:森正夫,〈十六至十八世紀的荒政和地主佃戶關係〉,《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第六卷)(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26-72

 

後記:其實看不太懂,不曉得理解有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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