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沙田的形成與開發

        沙田一詞最早出現在宋代,指的是沿海濱江淤泥積成的田地,廣泛而言,桑基、潮田、圍田等淤積漲生的田皆可稱做沙田。沙田的形成多在河流兩岸、灣頭、兩水線交流、沿海島嶼等地。除了自然形成,還需要人工圍築以加速成田,加速的方法是先運石沉入河底,待退潮後又加工築。

        沙田開發的歷史甚可追溯到青銅時代,但大規模的開發是唐末至宋以後,由於政治重心南移,有許多中原人士南遷到嶺南避難,人口的增加也帶動土地的需求,百姓遂開始向江河要田。到了明代以後,沙田的開發更加完善與多元,富有特色的塘基也在珠江三角洲中出現,結果是使珠江三角洲的經濟達到高峰,成為全國最發達的地區之一。

        沙田的迅速開發與堤圍的修築關係密切,堤是單向的防堤;圍是四周修築而成的閉合式防堤。一般來說,未開墾之地是先築圍排水,以開墾的沖積平原則以堤為主。圍堤的紀錄最早出現在宋代,這項技術源自太湖地區的圩田,最初是順著河道走勢,小規模地以泥土堆疊成堤。到明代時則大為發展,明人種蘆以加速淤泥成田,在原有的基礎上加高築厚,圍成大堤,順便也解決江水倒灌的問題。另一個助因是砍伐樹木,造成水土流失,珠江的流沙量大增。清代珠江三角洲的圍堤總數超過272條,是明朝的一倍之多,不過一鄉一族各自為築,也帶來水災等諸多問題。

 

二、沙田契證及其內容

        沙田是人造田,要取得所有權必須經過一定的手續,據《蘆江何氏宗支圖牒》載,他們納價於常平司以取得沙田所有權,宋元時期沙坦報承自由,明朝以後爭沙事件日頻,政府於是清丈土地,並定沙坦的科則。報承的手續是先向縣申報,呈請布政使司批准方能生效。清初實行遷界,沿海土地拋荒,當解除海禁後,撫院發臨時憑證,確定荒土成田,才頒正式的縣照,乾隆十八年以後統一由布政使司發放司照。由於土地契約文書不一,以及田土隱匿嚴重,政府曾透過清丈的行動來清理沙田,並變換土地契證,此受到民間的抵制,最後不得不停止,且承認過去頒發的縣照、司照。

        沙田土地契證有草坦契、圍田契、基底契等等。草坦契是指未築沙田的地契,圍田契是指已工築成田的地契,為慎重起見,還會立基底契,確認舊主放棄一切基圍底面的權益。沙田在承墾過程中往往會不只有一個承墾者,出現田土分錯的情況,因此業主會互相交換地產權,將田地連成片,此也必須立換田契約證。土地轉讓的契約中會寫明雙方姓名,賣主若不識字則由代筆人書寫,父母兄弟亦要沿簽,以防業主家屬的紛爭。契約中須載明田土名稱、四至、畝數、田價與稅則,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會踏看界址已確認內容正確。雙方會擇吉日交易,有的契約還會定反悔條款,追若干罰金等。此外,契內還普遍列有書簽、酒席、中人傭金等費用,例如酒席指的是交易完成後請眾人吃一頓飯,順便增加土地買賣的見證,不過又來往往折成銀錢。由於清中葉以後契證紛雜,交易時還會註明手契轉交情況,寫明若日後又搜出契照,視為故紙,以免子孫拿舊契爭地。

 

三、沙田的狀況與佃租關係

        沙田的擁有者可分為宗法地主、封建地主、自耕農。宗法地主持有族田,其係為包括書田、祭田、祠田等田的大統稱,珠江三角洲地區一般是一村一族,或一村二、三族的分區聚落,宗族勢力龐大的原因一則因程朱理學,另一則是因族田膨脹。且族田通常受制於家訓而不典賣,又有族人捐贈、族產購地、宗族工築沙田等擴大族田的行為,以致族田佔珠江三角洲總沙田比重的40%50%以上。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工築沙田需要資金,個體戶難以承擔,所以除了官紳富商外,也只有宗族才有此能力,這也是族田特多之因。而封建地主,包括鄉紳地主與庶民地主,不過地主理應與宗族有所重疊,作者製表統計民國時期廣東全省(1933)與新會縣(1952)的土地分配狀況,其中地主與富商約佔70%,中農與貧農約佔30%,由此可略估非宗族的地主佔的土地約為20%左右,明清時期應該更高一些。地主取得土地的方式有夠過正規購買,或是捏名冒承、詭名承耕,以此強佔小民沙坦,也有借承餉之名,行佔沙搶割之名,業主往往畏而不爭。此外,清初復墾時,也有地主趁混亂局面藉機兼併。一些公田、學田名義上歸地方公有,實際上也是地主所把持。至於自耕農約佔珠江三角洲沙田20%左右,他們擁有土地的原因不外是世代自耕農擁有的沙田祖業、協力工築的過程中獲得部分沙田、大地主分解家產時所繼承、佃農辛勤勞作而累積財富購田。

        無論是宗法地主與封建地主,他們往往不直接經營,是採取佃制模式,將沙田出租給佃農或部分自耕農,且由於沙田與居所較遠,更實際的方式是先交給少數人承租,再由承租者轉包出去。這種租佃制又分為批租佃租與投標佃租兩種型態,前者是租地批約;後者是當眾公投,出租額最高者得佃。只是除了正租外,地主往往會透過押租、預租等名義進行額外的剝削,乾嘉時期,甚至爆發佃農抗租的鬥爭。

 

四、沙田的世僕制

        一般而言,清代的地主與佃農應無主僕名分,但珠江三角洲的地主佔經濟主導地位,所以仍殘存著世僕關係。其存在的歷史淵源是嶺南蓄奴的風氣,而役使奴僕從使土地開墾,對於地主階級甚為有利,所以仍頑固地保持此制度。另一方面,宗族的強大也是世僕制的有利條件。世僕的來源,有不堪重租的農民「賣米鬻兒孫」、有「家貧父死,無銀殯葬」,且地主掌握部分政治特權,以勒迫疍民、農民為奴。

        世僕的生活各方面都有嚴格的規定,例如南海方氏的規定世僕的子孫自十六歲開始服役,至六十歲才免役。但世僕的地位比奴僕略高一點,他們可以從主人手中取得房屋土地,經濟上擁有部分獨立性,除耕種主家田土,亦有自己的私產。倘若遇到糾紛,官府總是會站在家主一方,嘉慶年間甚有地方官吏維護世僕制,被地方被視為政績的表現。世僕逃亡與抗爭的情況也曾出不窮,明末清初曾發生「社變」,即順治二年(1645),順德潘氏的世僕起來反抗,與各姓世僕結社,據田殺主,雖然被清兵所鎮壓,但類似事件在清朝中葉,官府控制力下降時仍不斷發生,說明家主與世僕的緊張關係。直到宣統元年,放奴令下,各姓僕戶才得以脫籍。

 

五、沙田田賦

        沙田與其他田土相比,相對不穩定,一方面不斷地在海濱之處圍墾,一方面又常受洪水侵襲,所以數額變動較大。為保證田賦收入,康熙時訂十年一清丈,雍正時改為五年,坍漲田地都具結呈報,惟乾隆中葉以後隱匿的情況十分嚴重。而沙田的起科,因工築成田需要一段時間,政府為鼓勵農民向海要田,放寬為六年起科,前三年為工築年,後兩年免田賦,至第六年才開始起徵,並換給司照。沙田分為三則,清初是延續一條鞭法賦役合併的舊例,有隨糧派丁、按畝均丁,康熙五十五年起正式攤丁入地,但各地攤入的名目不一,加上本色、折色、加耗等問題,因此出現同一縣內各時期科則互異。乾隆以前,大致上是比照民田最低等則田地,當沙田經過若干耕種,漸轉變為沃壤時,便會轉升等則。

        田賦的徵收方式與全國各地一樣,開徵前給予田業戶「由單」,單上載明應納田賦總數。開徵時,實行「截票」制度,分十分,每月限完一分。完糧後,將截票截開一聯給民戶,一聯存有司。若未按期繳納,則用「滾單」催徵。催徵錢糧由里長負責,圖甲制即延續明代的里甲制。各大族改由祖祠徵收,這是因為江南三角洲的宗族制度嚴密,易於稽查。其辦法是由祠堂代為催徵,以宗族力量強制族人交納,有的宗族是以祖祠匯總繳納官府,有的則是各戶自行完納,還有祠堂會以族產公款先代墊錢糧,既可免去拖欠的賠累,又可將子戶所欠的錢糧轉為高利貸,以增值祖族產。以祠堂為單位的效果是很好,但反過來對農民來說,就催徵的更緊了,加劇了農民的貧困化。

 

六、沙田的經營與管理

        珠江三角洲的農民學會適應自然,因此有桑基魚塘、果基魚塘、蔗基魚塘等經營方式。這個演變可以追溯至唐代末年,唐末已有築池養魚的記載,後來農民在不能耕作的窪地作為池塘,兼具養魚與消除水患的功能,明初農民嘗試修畦已事桑麻。萬曆九年,順德、南海的魚塘佔總耕地的面積約有3-5%,香山、三水、新會只有0.1-0.5%,珠江三角洲平均約為2%左右,而魚塘與基面的土地比例是四基六水,或三基七水。清初時,九江的桑基魚塘佔耕地的80%,果基魚塘則在人口稠密的廣州地區發展。桑基魚塘是一個循環的系統,蠶屎飼魚,桑葉飼蠶。其影響有四:一、種植經濟作物的關係,壓縮了耕作糧食的比例,導致糧食需要仰賴外的進口;二、經濟作物專為市場而產,不是家庭的自給需要;三、經濟作物專業生產,因此農民投入市場的不一定是農副業的產品,如製糖業被獨立出來,成為新的部門;四、商品性農業多樣化生產,為珠江三角洲增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

        商品性農業的發展,引發經濟上的連鎖反應,進而使土地產權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宗族過往強調族田不典賣,但從乾隆年間大量的契約可看族田買賣興盛,而買家也是其他的宗族,或是商人。商人將資本投入土地,地租只佔了很少的比例,還包括商業性農業的經營。

 

七、沙田開發的歷史地位與作用

        沙田的開發,擴大了廣東耕地面積,減緩日益增長的人口壓力。珠江三角洲的沙田的數量沒有確切的統計,1934年陳翰笙在《廣東農村生產關係與生產力》中的調查數據是250萬畝,佔廣東總面積的10%,而1941年丘斌存在《廣東沙田》中的數據為513.8萬畝。兩者差距頗大的原因,此可能是對沙田的定義與認識的不同所致,但無論如何,都可確認沙田的數量龐大。沙田區的開發是廣東面積擴大的主要原因,而面積的擴大也意味著有更多人擁有就業機會,且人口膨脹也反過來成為開發沙田的動力。但當時的人均耕地仍約只有1.85畝,若經營傳統農業,恐怕無法養活那麼多人口,所以多種經營方式就成為此地區的特色。

        沙田墾殖技術與商品性農業的發展,促進了珠江三角洲商品經濟的繁榮與市鎮化。如絲織、製糖、水果加工等等手工業勃興,商品經濟的繁榮,刺激了農村墟市的發達,如順德龍山鄉大墟在萬曆九年僅是簡陋的交易之所,乾隆年間已變成商賈常滿,類似的墟市數量不但多且規模也不斷擴大。

        族田佔有形態出現的沙田及其發展,加強了封建宗法勢力與地主經濟,其影響包括:一、宗族通過族田的形式擴大對沙田的佔有,並將大量的地租收入用於修建祠堂,編纂族譜、迎神賽會等活動,達到增加宗族與強化族權的作用;二、族田也為「收族」提供了有效的經濟手段,為了貫徹收族,族田的收入一部分也用於贍族,撫卹和賑濟貧窮族人;三、族田資助辦學,獎掖科舉,對於人才培育起了重要作用;四、宗族佔有大量沙田,並普遍採用包佃制,造就了大批二地主,擴大了地主經濟。然而此也造成地方勢力的膨脹,甚至與政府對抗。另外,沙田經濟的發展,也加劇了宗族械鬥的擴大,對社會經濟發展產生若干不好的影響,包括使生產力受破壞、農民兩敗俱傷。

        摘自:譚棣華,《清代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廣東:廣東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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