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軍與兵

        明代初期創立衛所制度,軍與民分開,至明中葉以後,衛軍廢弛,又募民為兵,遂形成軍與兵兩種平行的制度。軍籍屬於都督府,軍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管轄,且為世襲,一經為軍,則家族便世代充軍,住在指定的衛所,如在衛所的軍士死亡,還須到原籍勾族人頂充。而兵則不同,任何人都可以應募,自願充當,與家族、子孫無關,無固定的駐地,戶籍上也無特殊區別。

        在軍費方面,明代初期的軍費基本上是自給自足,軍餉由軍田收入支給,因此衛軍總數即使達到二百七十萬餘人以上,國家財政尚能保持平衡,偶有不足時,則靠「開中法」鼓勵商人至邊塞去開墾,以換取鹽引。衛所軍制的制度至明中葉後開始廢弛,以致不能自足,變成極需要國家財政開支。兵則是因應特殊情勢而臨時招募的,其費用原本沒有在國家預算中,靠的是臨時加賦、加稅,由於費用是大部分的農民來負擔,因此兵額越多,農民負擔越重。當兵費超出農民的負擔能力時,可能造成農民反抗,此時又要增兵政府為鎮壓抗爭,是為一連串惡性循環。

除中央的軍和兵以外,地方尚有有民兵、民壯等地方警備兵。在邊地的有土兵、蒙古降卒組成的達軍。在內地有苗兵、廣西土司組成的狼兵等土司兵。將帥私人又有家丁、家兵、親兵。以及各種團體組成的兵,如礦兵、鹽兵、少林兵、伏牛兵等等,名目繁多。

從衛所兵制到募兵制是明代制度之一大轉變,改變包括人數由定額轉為無定額,還有前述及的軍費負擔轉自農民,更重要的是權力執掌的變化,原先衛軍在各地軍屯,戰時由政府派出統帥總兵,調各衛軍出征,戰後則召回統帥,各屬軍也各歸原衛,其軍權不屬於私人,將帥也無直屬的部隊。而募兵是由將帥私人所招募、訓練,國家與兵的關係轉向間接,在中央權重時,將帥尚聽命於中央,至明末時,中央權力不張,且兵餉亦由私人籌措,造成兵皆私兵,將皆藩鎮,兵就成為擴充將帥個人權力和地位的工具了。

 

貳、衛所制度

        明太祖即位後,劉基奏立軍衛法,把軍力分駐在各地方,戰時才命將出師,將不專軍,軍不私將。《明史‧兵制》載: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係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衞。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衞,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以成軍。

全國衛軍都本屬於大都督府,大都督府掌軍籍,為全國的最高軍事機關。洪武十三年(1380)時廢大都督府,改設中、左、右、前、後等五軍都督府。因此衛所制度的組織層級為:「都督府─都司─衛所」,舉一例說明之:「左軍都督府─浙江都指揮使司─杭州前衛─前千戶所─百戶所─總旗─小旗」。洪武二十六年(1393)共有都司十七個、行都司三個、留守司一個、內外衛三百二十九個,守禦千戶所六十五個。成祖以後,都司增為二十一個、留守司二個、內外衛四百九十三個、守禦屯田群牧千戶所三百五十九個。(「衛所組織圖」,頁96-97)

與都督府相配合的機關是兵部,長官為兵部尚書,遇到戰事時,由政府指派將軍配印領軍,完畢後繳印回任。開國時,武臣最重,後來改為武臣出兵,文臣參贊,正統以後則改為文臣任總督或提督軍務,武臣只負責作戰。改為文臣統帥,武臣領兵的目的是防止武臣跋扈,結果使得武臣的地位日低。

原本各省都指揮使是地方的最高軍政長官,而遇到戰事時,政府會派都督府官或公侯伯出為總兵官,事後還任。但北邊地區外患頻傳,邊地防禦的總兵官漸成為定職,接著政府也在各地派總兵鎮守,總兵於是代替都指揮使的地位了。當總兵成為鎮守地方的軍事統帥以後,政府在戰事時又派中央大員到地方巡撫,事畢復命,後來巡撫也成固定的官名,巡撫由御史或副僉都御史派充,民事和軍務都有所涉及,不但原來的都、布、按三司成為巡撫的下屬,總兵官也須聽其指揮。景泰以後,又在有用兵的地區添設總督軍務或總制,總理,有的待兵事結束後即廢,有的卻就成為常設的官,其職權又在巡撫之上。明朝末年時,情勢危急,政府先特派兵部尚書外出經略,後派大學士督師,其權力又在總督之上。形成層層疊疊的複雜制度,階層關係大致衍變成五級:「都師─總督─經略、巡撫─總兵官─都指揮使」。

明初衛所軍士的來源,大概可分三類,《明史‧兵制》載:「其取兵,有從征,有歸附,有謫發。從征者,諸將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歸附,則勝國及僭偽諸降卒。謫發,以罪遷隸為兵者。其軍皆世籍。」從征和歸附的軍士都是建國前後的舊軍,謫發則純以罪人充軍。此外還有一種來源,稱為垛集,此為衛軍的最大來源,平民一被發充軍,子孫亦世襲為軍籍。軍士赴戍所時,家族會為其準備裝備與費用,政府會原籍老家的一丁差徭,以為彌補。軍士在衛的生活開需就由政府屯糧支給,平時衣服有冬衣棉布、夏衣夏布,出征時另會給予給胖襖鞋褲。

 

三、京軍

明成祖遷都北京後,定制立三大營,為「五軍營」、「三千營」、「神機營」,合稱為京軍。五軍營的組織,永樂八年(1410)分步騎軍為中軍,左、右掖,左、右哨,稱為五軍。除在京衛所外,每年又分調中都、山東、河南、大寧各都司兵十六萬人,輪番到京師操練,稱為「班軍」。三千營以蒙古降丁三千人組成。神機營專用火器,後來又得到都督譚廣進馬五千,置營名「五千」。三大營平時為五軍肄營陣、三千肄巡哨、神機肄火器。

明初京軍總數在八十萬以上,土木堡之變後,損失極大。兵部尚書于謙認為三個各為教令,互不相習是為缺點,於是著手改革,選出精兵十萬,分十營集中團練,名為「團營」;其餘軍歸本營,稱為「老家」。成化時又選出十四萬軍分十二營團練,稱為「選鋒」。嘉靖之後又改恢復三大營舊制,且將三千營為神樞營,募兵四萬充伍。形式雖似還原,實以募兵為軍源,實質上已大不同。

由外衛番上京師的班軍,名義上是集中訓練,實際上卻被權貴召作苦工,修建宮殿陵墓、城池,都以班軍充役,使得各地衛軍以上京為畏途,紛紛納銀求免,甚至召募乞丐充數。嘉靖二十九年(1550)後索性專以班軍作工,除在京外,遇到邊急時也將班軍調到邊方從事勞役。在京衛軍的情形也與班軍類似,太監汪直總督團營後,發生了若干弊病,如在籍軍士被權貴隱佔,從事私人作工,卻向政府領餉,名曰「佔役」。權貴或將無軍籍的人假冒為選鋒壯丁,以月支厚餉,形成有人領餉,卻無人應役的情況,名曰「虛冒」。此外,還有軍吏需索重賄,貧軍不能應付,無法交替,精壯子弟反而不得收練。或有富軍營怕徵調,往以賄托,使貧軍雖極疲老,也只能勉強挨命。

種種弊端,使得軍力衰耗,缺兵嚴重,實存的京衛軍約只剩原額的一半,到崇禎末年甚至無軍可用,雇遊民充數,《明史‧吳甡傳》載:「京營承平日久,發兵剿賊,輒沿途雇充。將領利月餉,遊民利剽,歸營則本軍復充伍。」與此相反的是,軍官卻與日俱增,洪武二十五年至成化五年(1469),京軍軍官數由二千七百餘人爆增至八萬餘人。其後雖然經過兩次裁汰,可是仍持續增加,尤其天啟年間,魏忠賢專政,武職更加氾濫,不但國庫日匱,且所養的都是不能戰的軍官。崇禎末年,雖要整頓,卻為時已晚。總結而言,京軍的全盛時期是明初至正統,土木堡之變後,經于謙整頓,一度增強,此後則江河日下。

 

肆、衛軍的廢弛

在衛所的生活普遍貧困,因在衛所的正軍衣著雖由官庫支給,家屬的卻須自己製備,甚有無衣蔽體、無藥醫病的之事。且謫發、垛集軍是強逼從軍的,他們被迫到遙遠陌生之地,可能會水土不服,以上官的剝削和虐待等諸多原因,終使得衛軍逃亡的情況嚴重。據正德時王瓊的觀察,逃亡者的比例竟佔十之八九。

《明史‧兵志》載洪武三年到正統三年(1438)的軍士逃亡者,由四萬七千餘激增到一百二十萬餘,達全國的一半。同年巡按山東監察御史李純的視察的某一百戶所,竟只留一人。其他邊防和海防情況也一樣,遼東的兵傭在正德時已非常廢弛,墻堡墩臺圯殆盡,將士依城塹自守。譚綸浙中沿海衛所積弊是精銳的軍士設法逃役,衛所僅留老弱不堪之輩,倭寇入侵如入無人之境,證明了衛軍的完全崩潰,於是才有募兵之舉。

 

伍、勾軍與清軍

        衛所軍士不斷逃亡,政府為此曾多次訂定防止逃軍、追捕逃軍的法令,但效果皆不彰。於是洪武十六年又命五軍都督府檄外衛所,速逮缺伍士卒,名為「勾軍」,並特派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名為「清軍」。且於洪武二十一年命衛所及郡縣編造軍籍,軍籍有三份,一份清勾冊、一份是郡縣的軍戶原籍家屬戶口冊、一份是收軍冊。衛所世籍及軍卒勾補之法都是沈溍所創立,但是名目瑣細,不但不能足軍,反而擾害農民,造成了反效果。第一是官吏藉此舞弊,專以威勢虐害裏甲,甚至有時奉命勾軍的官旗,自身也成逃軍。第二是軍籍散失,無法勾補。此外,本軍本戶的勾補,對農民也是極大災難,有的勾小孩入伍、有的是單丁補役,造成田地無人耕種。而清軍時,其害更甚,因為清軍官吏以清出軍伍的多少定考核,因此惟恐所勾太少,濫及民戶,萬曆中南直隸應勾之軍至六萬六千餘,竟株連至二、三十萬人。

解除軍籍的唯一途徑,就是官至兵部尚書,才能脫籍為民,如《明史‧唐鐸傳》就記載陳質許除軍籍,稱為特恩。而後放寬生員特許免勾,但要經考試合格,永樂時又定例見任官吏免勾的法令,使官僚階級有機會豁去當軍的義務。

 

陸、募兵

正統時期,腹地衛軍已不能用,只好調邊兵來作戰,西南和東南則調用素稱剽悍嗜殺的狼士兵,各地又行僉民壯法,增加地方兵力。但邊兵有守邊之責,民壯只供守衛鄉里,募兵制因此出現。

募兵和民壯不同的是,民壯是由地方按里數僉發的,平時定期訓練,餘時歸農,調發則官給行糧,事定還家,作為警衛地方之用。募兵則由中央派人召募,入伍後接月發餉,聽命於政府,戰時和平時一樣,除退役外不能離開行伍。土木堡之變,京軍潰喪幾盡,各省勤王兵又不能即刻到達,於是派朝官四齣募兵,以為戰守之計。當時將帥都在這要求下紛紛募兵訓練,最著名的就是戚繼光、俞大猷。從此以後,募兵便取代衛所,但晚明國庫日絀,給果募兵也和衛軍一樣,相繼逃亡。且造成了另一後果,即將帥擁兵自重,不聽政府調遣,如左良玉一人擁兵八十萬,與其他將領搶奪地盤。

 

柒、軍餉與國家財政

明初,寓兵於農,衛軍糧餉基本上由屯田所入支給,除軍屯外,因開中法所致,邊上亦有商屯,即商人募人耕種邊上閒田,以換取鹽引。可是軍屯和商屯兩種制度,不久便日趨廢弛,且國庫為內廷所侵用、衛軍壞而募兵增等等原因,政府只好加派增稅。

正統以後,屯軍因雜役、軍士逃亡而廢耕,政府只好減輕屯糧,免軍田正糧歸倉,屯糧愈輕,軍餉愈絀。後來便按年補助邊費,稱為「年例」。弘治四年變開中之制,令淮商以銀代粟,鹽課收入雖然驟增,可是邊地所缺的是米麥,使邊餉立絀。

正德時諸邊年例增至四十三萬兩,萬曆前期的國家收入約四百萬兩,歲出四百五十餘萬兩,其中年例一項即佔三百六十一萬兩,國庫本已不足,內廷還是一味向國庫索銀。嘉靖朝北有蒙古,南有倭寇,軍兵之費較前驟增十倍。嘉靖二十九年俺答入寇,兵餉無出,只好增加田賦,名為加派,此時歲入是二百萬兩,歲出諸邊費即六百餘萬。此外,為東南的倭寇增兵,又在閩的田賦加額外提編,而四川、貴州發生戰事,只好截留本地賦稅作兵餉,造成邊餉愈加不夠。反觀內庫存銀充積,皇帝卻不肯發撥。

崇禎初年,為防女真與流寇,只好不斷增餉,從萬曆末年到崇禎末年,遼餉曾四次遞加,最後乾脆將遼餉、剿餉、練餉合為一事。不斷的加賦,還有雜派,新增外有暗加,額辦外有貼助。使百姓不堪負擔,也成為流寇,終使明朝翻覆。

摘自:吳晗,〈明代的軍兵〉,《讀史劄記》(文學史料研究會印行),頁9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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