欒成顯,〈明初地主制經濟之一考察─兼敘明初的戶帖與黃冊制度〉[1]一文圍繞著幾件徽州文書的黃冊抄件,作者先介紹四則材料,接著考證其真實性,而後透過材料中提到的線索,討論明代徽州地區的土地制度,最後兼論明初的戶帖與黃冊制度。

        作者首先介紹四則材料,第一、二則為人丁事產抄件,分別為「永樂元年黃冊李務本戶人丁事產‧永樂十年黃冊李景祥戶人丁事產抄件」、「永樂二十年黃冊李景祥戶人丁事產‧宣德七年黃冊李阿謝戶人丁事產抄件」。此兩件材料有幾個特色:一、均以一戶為單位;二、抄寫的年代是連續的;三、並沒有將四柱式的項目全部列出,沒有變更的項目就沒有抄出。第三則為「李舒戶所有各號田地山產清單抄件」,此文件第一部分先開寫李舒戶所有土地總數,分列各號土地的具體項目、土名、被人占業和退還的情況。第二部分載李舒戶所有山產的具體數目與雇人情況,且註有「原未起科山產」字樣,故黃冊未載。第四則為「洪武四年徽州府祁門縣十西都汪寄佛戶戶帖原件」,與前三件屬同一地區,故一併抄錄於文中(附文見頁57-60)

        接著作者分別從幾個方面考證這些材料的真實性:一、從年份上考證,材料中的黃冊時間均為大造之年無誤。二、從格式上考證,黃冊以戶為主,人丁、事產為所載的主要內容,並分「舊管」、「開除」、「新收」、「實在」四種,名曰「四柱式」,材料的格式與所載的內容完全符合。三、從地點考證,徽州府祁門縣明初時析為十東都與十西都,根據第四則材料可知李舒戶所在的地點是徽州府祁門縣的十西都。四、從徽州文書作旁證,其他徽州地文書檔案中多次出現相關的記載。可由此確認這些材料確為徽州府祁門縣李舒戶的人丁事產抄件,以下作者開始考察材料的內容:

一、土地的數量,永樂十年黃冊載李舒戶全無土地,實際上是詭寄在他人名下,其至少還有二十畝以上的田地。統計洪武二十四年至宣德七年李舒戶的田地,大約都在三十畝以上,最高達三十七餘畝。若在加上山場、他人共同管業的部分,則估計近六十畝左右。明代每一丁至二丁的農戶佔田約在二十畝左右,而徽州一代本是山區,其標準應比南方其他地區略低,由此可知李舒戶在徽州地區是屬於地主階級。

二、經營方式,李舒戶在永樂九年以前的記載顯示家中僅有成丁男子二人,大部分時間絕無成丁男子,因此其產田地只能靠出租、僱工或其他方式經營,而材料中記載有一塊二畝一分的土地特別註明本家管業,即可知李舒戶自己管業的土地只有極小的部分,其他土地都是採別種方式經營的。值得注意的是材料中記載有一塊田土下註被人「佔業」,從材料上來看,李舒戶仍有這些田土的所有權,而「佔業」並不是一般的出租,租的業主對這些土地具有支配權和使用權,還會再出租,或僱工來經營。徽州地區一田二主相當盛行,所謂一田二主即為一塊田土的所有權被分為田面權和田底權,分別由兩個業主擁有,前者具有對土地的支配權,可將土地出租、轉讓給他人,並收取一定的地租成為二田主;後者只收取地租與負責納稅。

三、土地買賣與詭寄,整理李舒戶在洪武二十四年至宣德七年的土地買賣情況,期間共進行了十六次買賣,買賣的比例也相當高,甚至有全部賣出或買進的,說明土地買賣是中小地主獲得土地的主要手段。尤其明代的徽州有許多人以經商為業,商品經濟較他區活躍,頻繁的土地買賣,也是象徵土地已成為一種商品了。另外,從材料中有兩處提到詭寄,此是因李舒戶在永樂十年後家中已無成人,故將田土詭寄到他人名下,以逃避徭役。在明初的歷史文獻中有相當多詭寄的記錄,明代黃冊制度的頒布,以及每十年的大造,都一再申明禁止詭寄,如有作弊,則問罪充軍、田土盡沒。

四、封建宗法制度,宣德七年,李舒戶的黃冊開除項下記錄其土地從三十餘畝轉移成只剩五畝的情況,原因是該戶在無子立嗣時違反了封建宗法制度。原本李舒戶的家產繼承自其父李德新戶,而李舒病故後尤其子李務本繼承,當永樂十年李務本病故後,由於他沒有兒子繼承。在此情況下,按宗法制度規定,應摘立同宗昭穆相當之人,即同宗的下一輩來繼承,但李務本的繼承人是他的同宗兄弟,因此李舒戶被告而破產。現存的徽州土地賣賣契約中,幾乎毫無例外的都有「本家即無阻擋」、「本家即無言說」等詞句,說明賣主已得到本族許可,因為假使沒有得到族人許可,買賣就不能做成。

而後作者以介紹明初的戶帖與黃冊,戶帖主要的特徵是登記每一戶的人丁事產情況,人丁方面列有男子與父女兩個項目,其下詳列鄉貫、人丁數目、姓名、差役種類,男子項下有分成丁與不成丁兩項。事產方面列有田地、房屋。戶帖與黃冊相比,其實沒有多大的區別,但由於人丁數目是變動的狀態,黃冊正是彌補戶帖此方面的不足。黃冊每十年重造,其中四柱式的「開除」與「新收」兩項是專為反映人丁事產的變動而設置的,「新收」下還有「正收」與「轉收」兩項;「開除」下亦有「正除」與「轉除」兩項。

最後作者併引一段學界常引用的《賦役黃冊》:「一戶姚希舜軍籍系本都裡班姚文興戶丁本縣儒學生員……(後略)」但作者指出,由本文的例子,以及《後湖志》的記載來看,這段《賦役黃冊》的內容與形制都不相符,故其並不是真正的黃冊,作者認為此應該是某都由分析多餘人口而編造的里甲組織,雖然與黃冊有關,但不能混為一談。



[1]欒成顯,〈明初地主制經濟之一考察—兼敘明初的戶帖與黃冊制度〉,《東洋學報》,68:1,2(東京,1987),頁3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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