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島敦俊,〈圍繞均田均役的實施〉[1]一文以嘉興府海鹽縣、湖州府烏程縣為例,考察田均役法實行時的社會條件。作者首先說明均田均役法的改革契機。指出明末大土地所有發展形成,除了經濟上的契機外,另一方面是政治上的契機,即官僚階層由上而下的掠奪、優免特權等。鄉紳土地所有建立在直接生產者之間的矛盾上,而鄉紳身分特權的優免亦造成了其與無特權的中小地主、自耕農的階級的對立,對於這種矛盾的解決方式,即是均田均役法的改革。

江南在嘉靖至隆慶,十段法、一條鞭法已經實行,雜役也實現納銀化,而糧長、里長的具體職務均已被分化,或是管轄區域縮小,這些都是為減輕徭役而採取的措施。小山正明指出,優免的限制已經進行,這是向均田均役的一種過度。但稅糧的催徵、解運等部分的徭役與里甲正役到萬曆年間都還以力役的型態殘存著,徭役的問題不但未能完全解除,甚至日益加重,加上胥吏的非法掠奪,造成低下階層的人戶負擔更重。

徭役的免除有兩種情況,其一是對官僚機構的人們優免,其二是對持有零碎土地的「畸零戶」優免。其中前者的優免從明初就存在,且嘉靖二十四年曾作出了限制,對雜泛的免除依官職的種類、品級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且規定優免只限本人而不及親族,進而至隆慶十年,規定只優免本圖下田土,他圖田土不免。不過,政府的規定被未確實執行,江南的優免不僅是鄉紳本人,更擴大到家族與親友,他們甚至以「詭寄」的方式將他人田土都收到自己名下。另外,鄉紳也利用畸零戶的免役,串通胥吏進行「花分」,將田土的名義細分到鬼戶名下。於是原本由大戶僉充的解糧諸役,則多由沒有身分特權的中小地主階層充當,而小戶、佃戶階層也成為攤派的對象。因此,明末江南實施的均田均役法,雖然型態各有不通,但都是把限制鄉紳優免、以田土做為徭役科派基準當作基本內容。這一改革直到康熙年間才在中央統一指示下實施,此前都是以縣為單位分別進行,作者以下從嘉興與湖州兩府的改革過程為例,並從改革的契機、社會條件為線索,加以討論。

 

嘉興府的改革─以海鹽縣為中心

        作者首先整理「明代嘉興府的均田均役表」(197-198)指出,除了桐鄉縣外,嘉興府的其他各縣都實施了均田均役,其改革主要有兩點:第一點是取代過去的戶數編制,改以畝數編制里甲,即讓持有一定畝數的戶充當里長。但僅是均田尚無法解決役困問題,承役土地的畝數減少,依然會讓里長戶階層的標準下降。因此改革提升到了均役,故第二點即是限制優免,限制的方法大致是核定全縣優免總額,超過規定的優免額數即科派徭役。除了以上兩點的改革外,還有出現了若干朝力役徭役解體的改革,如官解、自封投櫃等。

        嘉興府最早實施改革的是萬曆九年任海鹽知縣的蔡逢時,他批准了陳允武等三人的請願,將其化作《均甲事宜》而實施。陳允武等人是當時的中小型地主與生員,像這樣的階層而提倡均田均役的事例在海鹽縣並非孤例,《海鹽圖經》中另有兩例。可知均田均役是先由包括生員在內的無特權中小型地主推行的,原因在於中小型地主由於鄉紳免役田土的增加,導致過重的徭役都向下累積到該階層,危害到了他們的利益。與之相反的鄉紳地主則提出了反對的意見,他們阻撓均田均役法的實施,對地方官施加壓力,使得知府左右為難。

那麼,萬曆九年的改革又是如何能夠執行的呢?據《圖經》載,舉人王文祿經常護持陳允武等三人,他把三人引薦給蔡知縣,蔡知縣聽到三人的具陳後立即決定時行改革。若從王文祿的諸篇關於改革主張來看,可將其理論分為三部分:

一、從法治理論方面認為,無限優免是沒有根據的,按祖制與《會典》的規定,鄉紳也應與民平等負擔徭役。

二、論證平等思想,從倫理上來解說士大夫的責任是愛護人民,因為士出於民,應肩負民之眾望。

三、指出實行均田均役,乃是鄉官的利益,不實行反而會不利。理由有二:一、因果報應,深積民怨的鄉紳死後,由於負擔推給百役,造成子孫沒落;二、平民蜂起反抗,造成鄉紳統治危機。

王文祿警告徭役不均會造成民心動搖、社會秩序不安定,進而引起民變,攻擊鄉紳。由於王文祿本身是舉人,他站在自己的立場,強調與鄉紳立場一致,主張改革防變於未然。所以作者認為其理論第一、二點需要互相支撐,但太過主觀,說服力不夠,而第三點中,又以第二個理由較有說服力。無論如何,改革就在萬曆九年鄉紳反對的氛圍下進行。之後改革階段性的向前進展,海鹽縣將優免總額定為八萬二千畝,鄉紳的優免額就在總額各定下進行配額調整,進士優免額起初為三千畝,至崇禎十四年時減至一千八百畝,且鄉紳還首倡減額三分之一,給予知縣樊維城協助。鄉紳從反對到支持的改變為何?沒有直接的史料記載,若從樊維城曾彈劾魏忠賢的舉動來看,他應是屬於擁護東林黨之人,這派人的共識是,殘酷的掠奪會引起百姓的反抗,帶來統治的危機,因此作者認為此應是樊維城改革的契機。

 

湖州府的改革─圍繞朱國禎

        在長興縣,崇禎年間知縣李向中實施了均田均役,但據說知縣金玉節早在萬曆二十九年的就已經實施了。對此,當時該縣志的役法項中完全沒有觸及,不過康熙《長興縣志》中載:「(金玉)節始通融均攤,謂之走區走甲。薦紳優免如制,餘盡公家徭。衰多益寡,民稱便焉。以丁艱去。政詳丁元薦去思碑記。」走區走甲應當即是均甲均里,該縣與優免限制同時實行均田均役是確實的。引文中提到的丁元薦是東林黨人物,他也擁護朱國禎的改革。

        朱國禎的改革是在萬曆二十九年向浙江巡撫、按察使具呈均田均役的實施條文而開始的,朱國禎表示,早在二十年前編審之時,編制里甲的矛盾已十分明顯,畸零戶要負擔徭役,而勢家的佃戶擁萬倍田土卻不必應役。因此,他提出三點疑案:一、均田的實施;二、優免得斟酌;三、向限外的派役。但是因鄉紳地主的反對,改革似因此夭折。由於當時的地方志都沒有記載此事,因此作者只能由朱國禎的自述來考察此事。

        朱國禎在名義上擁有二千二百畝土地的鄉紳地主,改革的契機或許與他的身分有關。萬曆二十九年時,鄉紳是反對改革的,但於海鹽縣嘉靖至萬曆初年的情況相比,此時有兩點不同:一、縣內外的鄉紳存在推進、支持改革的動向;二、存在民眾的有組織鬥爭。支持改革的鄉紳大部分是東林人士,即反魏忠賢的「正義派官僚」。此外,就是持有零碎田土,能夠在均田均役法中得利的佃戶,他們平望至吳興一帶展開了有組織的集中示威,然而到最後一階段,當反對的鄉紳進行暴力肅清時,佃戶沒有辦法防衛與反擊,他們放棄了吳興市街,最終使改革受到挫折。作者認為能夠組織請願的人士,不會是正義派的鄉紳,正如海鹽縣中所看到那樣,下層的讀書人,以及中小型地主的可能性最大。

        湖州的鄉紳對朱國禎積怨頗深,當他五、六年後休暇期滿欲進京時,發生了北京御史彭端吾唆使湖州鄉紳彈劾朱國禎的事件,朱國禎則自行上疏辯白,此後的幾次補任,朱國禎均家居而未出仕。萬曆二十九以暴力阻擋改革的鄉紳到萬曆三十九年時,則頗不情願的參加改革公議。至天啟二年,編審由曾國禎加以實施,朱國禎曾給與建言與鼓勵, 使改革得以施行。

 

結語

作者在本文嘗試解決的問題是,均田均役法是在什麼樣的社會條件實行的,並考察嘉興府海鹽縣、湖州府烏程縣為例,看出其改革過程是在包括下級讀書人在內的非身分性地主的要求下實施的。除了少數的左派鄉紳外,大部分的鄉紳一開始是反對改革的,其後則有東林黨等正義派官紳不顧鄉紳反對而推行改革。至天啟年間,鄉紳在表面上均以同意改革。不過,鄉紳的最終態度,要到康熙時期才能看清。意即觀察「嘉靖─萬曆─天啟─康熙」整體,則可看出鄉紳態度的變化。可惜的是,尚無直接史料可以說明其變化的契機。

        誠如烏程縣的例子,圍繞均田均役法的一端是鄉紳,另一端是中小型地主與佃戶,兩端的對立。當時社會的基本矛盾表現為抗租鬥爭,當改革完全遭拒後則可能轉化為抗糧。然而明末的江南三角洲雖盛行抗租,卻沒有幾乎抗糧的記錄,或許是徭役制度的改良,給中小型地主與自耕農帶來的收穫。不過改革只在鄉紳所容許的範圍內來進行,最終並沒有解決地主與佃戶間的緊張關係。



[1]濱島敦俊,〈圍繞均田均役的實施〉,收入《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6)(北京:中華書局,1993),頁1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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