岸本美緒的〈清初上海的審判與調解—以『歷年記』為例〉[1]分為四個小節,第一節先對《歷年記》的作者姚廷遴,以及《歷年記》的內容作扼要的介紹。第二節則花了較長的篇幅,詳細地描述姚廷遴的生活、親友交往,目的是使讀者理解姚廷遴的生活環境,進而體會對其對審判與調解。第三節是全文的主軸,本節整理了《歷年記》中24個與姚廷遴相關的司法案件,圍繞著「國家審判」與「民間調停」兩個體系,指出此兩者並非分工關係,而往往是同時進行且有互補性的。第四節是全文結論,作者先提出疑問,從《歷年記》觀察到的上海事例能否推廣到中國其他地方?作者用上海的社會情況做了簡單的答覆,答案是肯定的,但明末清初上海仍有其獨特之處。以下是各節的摘要:

 

姚廷遴與他的《歷年記》

        姚廷遴 (1628-1697),字純如,出生上海望族。年少時,由於家族紛爭而放棄舉業,家族亦因鼎革而衰落,而後姚廷遴開始嘗試從商、經營田產,皆不甚成功,最後成為衙門胥吏,辭退後在家中開館教書,生活才趨於穩定。

《歷年記》約八萬餘字,文後並附有〈記事拾遺〉。此書是姚廷遴的自述,亦是生動記載明清交替時期的上海。姚廷遴自言寫作的目的即是紀錄「兵火災荒,人情惡薄」,因此文中涉及的範圍極廣,包括姚廷遴的生意經營、親友關係、災害戰亂、社會風俗變化。讀者可從此書中看到一個市井人物面對無常社會的處事方針,以及其對事態風俗的直率感想。

 

姚廷遴的生活與他的親友

       《歷年記》中佔有相當大篇幅的人物除了姚廷遴自己外,應是其叔祖姚永濟。姚永濟三十五歲時登進士,仕宦四十年,於崇禎十二年(1639)歸里,其最後的官職是浙江布政使。姚永濟在仕宦中累積了大筆的財富與良好的聲譽。關於他的財富,《歷年記》曾記到1645年姚永濟家被荊本徹的部隊搶了三天。劫後,姚廷遴去探望,「惟見滿地皆沉香速香、玉簪玉杯、牙箸京墨等物,可見其財富之鉅。經過劫掠後,姚永濟家產雖所甚無幾,但其以泊如的態度接受此難。在順治九年(1652)姚永濟九十大壽時還有盛大的慶祝,此亦為姚家最後的盛事,至順治十六年(1659)姚永濟過世時,姚廷遴等族人不得不便賣屋產以湊足喪儀費。

       姚廷遴自十三歲喪父以後,事事受到姚永濟的照顧,姚永濟曾鼓勵姚廷遴參加童試,只是姚廷遴年輕時個性放蕩志不在此,他放棄舉業,且熱衷於交友,甚至在崇禎十五年(1642)結了一個盟會,他們秘密計畫著某種會危及親族的行動,最終被姚永濟發現而結束。

       鼎革之後,姚家勢力不如昔,姚廷遴不得不自謀生計,他曾嘗試經商,賣了田產做鹹肉買賣、與舅舅經營米店,兩者皆不甚順利,而後搭了松江地區置田的熱潮,在順治五年(1648)贖回部分田產開始務農,擴大規模後卻因蟲害而收成欠佳,甚至與祖母趙氏兄弟間因耕作問題起了糾紛,打了土地爭訟的官司。

       順治九年(1652),姚廷遴在姚永濟的主持下,入贅於上海談家。起初姚廷遴曾抱怨姚永濟「反將我贅入他家」,對此不平,於是放話永不回姚家。不過入贅在上海是很平常的,且這也是限於經濟壓力不得不的結果,姚永濟曾表達歉意,也獲得姚廷遴的原諒。姚廷遴婚後並不常住於談家,或在城裡,或在贅地。

       順治十年(1653),米價跌落且賦役繁重,姚廷遴在無利可圖的情況下決定停止農業經營,拜徐翰遠為師,改業為縣衙胥吏。姚家形容此業的好處是:「一可識熟衙門人面,二可習熟文移律例。」本來縣衙胥吏的收入頗多,尤其兵房、公房都有油水可撈,但姚廷遴良心未泯,不但不勒索民眾,有時還自賠軍需,因此在巡撫韓世琦巡察時未受懲。康熙四年(1665),姚廷遴又購買田地,重新開始耕作,次年辭職返鄉。康熙七年(1668)起在家中開館教書。

       由此可知在返家後應是姚廷遴人生中較大的轉變,在此之前他的在社會、經濟上都是富有變化,且及不安定的。姚廷遴的生活世界不受限於一個村落或一個宗族,他或在城中、或在鄉間;他與姚家關係密切,同時在贅後與談家族人也有人互動,還有朋友、同班胥吏等等關係。有了以上初步的理解,可略知在審判與調解時,姚廷遴用哪些網絡、哪些有利的條件來面對問題。

 

清初上海的審判與調解

        對於中國社會審判與調解,無論是 Van der Sprenkel 的論點,或是日本學者「共同體」觀點,皆強調宗族、村落等社會團體的機能,認為民眾會服從他們的內部調解,且又因胥役的勒索與官吏不公等考量,使得民眾非重大案件,否則不願意打官司。但是透過對淡新檔案等審判文書的研究,前述看法逐漸被修正,如 David Buxbaum 指出縣衙門批准的訴訟案件很多,許多市民事上的小案件。

        作者整理《歷年記》中24個與姚廷遴本身或其親友相關的案件,其中有受理的也有不受理的,但這個數量仍相當驚人,誠如康熙《上海縣志》所載:

其士人皆好詩書能文章……然數十年以來,習俗稍異,民多好拳勇,樂爭鬥,又喜為缿筩告訐,睚眦之忿,錐刀之爭,輒舞文巧詆以虛詞瀆聽,乍閱其詞,雖臯陶聽之,以為死有餘辜,及訓其情則多瞞讕誣妄,百無一實。

顯示上海轉變成一個「健訟」之地。在姚廷遴也有親歷許多特別的案例,如前文提到他與祖母趙氏兄弟間的糾紛,打官司的原因是因田作而發生毆打事件,《歷年記》記載道:

祖母必竟要使我置身無地,必欲使我性命須臾,謀約已定,故意將車在我宅河內之水,我起而視之,彼即不遜,手持鋤頭,砍傷我腦後。余即出邑白知叔父叔祖,豈料祖母先在宅內,正說我不好,豈非約定乎!叔祖亦大怒云:「大老官只有此孫,看汝屢屢擺佈,快叫管數王成來,同去稟官。」……此番官司,直至十月而定,彼田亦荒,揭債使費,自此破家,而後夫婦貧極而死。余雖破家,亦稍舒先父之氣。

被打之後還能立刻進城,大概可推知傷勢不重,姚永濟面臨這種輕微的家族紛爭竟也是建議打官司,且從結果來看,姚廷遴費了不少錢,倒是爭了一口氣。

        其他的例子還有為了娶妾、田土贖回、住房贖回等小事,打官司似乎替代民間調解,成了解決紛爭的主要手段。可是必須要留意的是,24個案例中也有幾則毆打、甚至打死人的重大刑事案件,這些案件雖在官府訴訟,最後卻以「和息」的方式解決。顯示在當時的上海社會,「國家審判」與「民間調停」具有一些同質性。有些人在告狀前會請同族近鄰來公議,如果公議能夠讓滿意提告者,他便不告狀了;有些雖然告了狀且被官府批准,但知縣在堂上卻用調解的手段解決。可知「國家審判」與「民間調停」往往同時進行與轉換的,並不是所謂小事與民事搞靠民間調停;大事與刑事靠國家審判的分工關係,上海人認為兩者都是不可缺少的,他們會以自己的利益和安全為標準。

        然而「國家審判」與「民間調停」在處理上,大致來說仍有一些顯著的差別,前者所花費的經費較高,且較能打倒對方。如前文提到姚廷遴與祖母等的訴訟雖導致破家,卻也擊倒對方,為自己與先父出了一口氣。從24個案例中做統計,訴訟的經費少要數十兩,多則數百兩,有時遇到不好的地方官,其實兩造雙方都不會有好處;相對而言,後者不能給予對方十分有效的打擊,但花的錢也較少,風險是比較低的,姚廷遴中年以後也認為為打官司花錢是「可惜亦可笑」的事。

         作者附帶提出一個問題,即文中不斷地使用「國家審判」這個詞彙,和近代國家的審判制度是否一致呢?尤其在討論「國家審判」與「民間調停」的關係時,這是不可不論的。作者援引滋賀秀三的論點指出,清朝州縣自理之案,與其說是根據成文法、習慣法等法律來判定,不如說是以「情理」為基準,他們沒有判決確定力的概念,得要到兩造承服後才結束。作者同意此點,並補充說明道,「國家審判」不外是以國家權力為背景的、權威性的調解,因此在人們在「國家審判」與「民間調停」做抉擇時,不是完全是做兩種「制度」之選擇,而是可說是做官方與親友之選擇。

 

結言

「國家審判」與「民間調停」兩者具有互補性,作者在此提出一個疑問,能否將明末清初上海的事例推廣到中國的其他地方看待?作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上海是個流動性頗高的社會,人們解決紛爭所採取的方式較具多樣性;在流動性較低的社會,人們所採取的選擇則比較有限。但這並不意味著人們只能盲從民間團體的支配而不選擇。因此,類似的情況可能存於中國許多時間、許多地域中。但是必須強調的是,上海仍有其特殊性,例如「健訟」,健訟的原因除了上海知識水準較高,也與蘇松地區的商品經濟發達有關。16世紀初,百姓怕見官府,有終身不到城市者,凡有事則透過糧長;到了16世紀末,無論是行商做工、納賦當役皆時常進城,與縣衙書役有接觸,打官司便成解決紛爭的一個習慣。

        國家審判既不完全可靠,人們還需要依靠血緣、地緣、朋友等關係來保障自己的利益,必須注意的是,民間團體的關係不是單一的,以姚廷遴的例子而言,他有時幫助姚家,有時幫助談家,有時解決近鄰的紛爭,有時挽救他的學生。可知姚廷遴同時屬於多元的結合關係,穿梭於各個關係中,從而尋找最好的方式來解決問題。



[1]岸本美緒,〈清初上海的審判與調解—以『歷年記』為例〉,收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近世家族與政治比較歷史論文集(上册)》(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頁239-257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okplaymayda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