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陳第,字季立,號一齋,為明末儒士,擅於經學,著有《毛詩古音考》、《屈宋古音義》、《伏羲圖贊》、《尚書疏衍》等書。至於〈東番記〉乃偶然所作,陳第自言:「浯嶼沈將軍往勦,余適有觀海之興,與俱。……歸語溫陵陳志齋先生,謂不可無記,故掇其大略。」可見得陳第到臺灣本非專程考察番人風俗。

關於陳第在臺停留時間,〈舟師客問〉有載:「萬曆壬寅臘月初旬,將軍沈有容率師渡海,破賊東番。海波盪定,除夕班師[1]。」可知陳第來臺時間為十二月初至月底,至於詳細日期,《陳第年譜》又曾提及:「與沈士宏將軍同往東番勦倭。初八晚,舟過澎湖溝[2]。」按考沈有容擊敗海寇的日子應在十二月十日[3],依此估算從擊敗海寇至除夕班師,前後只有約二十餘天,陳第對於東番的風俗考察也就在這段期間,時間雖短暫,卻對日後何喬遠、張燮以及各種臺灣志影響甚大,此後關於臺灣東番之記載幾乎都從陳第之言。

        陳第留臺時間甚短,對於臺灣番人的了解實屬有限,從地域與文中的記載可判斷陳第主要所寫的是西拉雅族,但其中亦有雜揉其他平埔族的風俗,甚至有些杜撰,不知當初如何所聞。本文集《番俗六考》、《諸羅縣志》、《鳳山縣志》與其他古籍中平埔族資料,及整理現今學者觀點,試重新探析〈東番記〉之內容。

 

貳、作者的考證

自清以降皆言〈東番記〉為明人周嬰所作,始見康熙三十四年徐懷祖〈臺灣隨筆〉,略云:「臺灣於古無考,惟明季莆田周嬰著《遠遊編》內載〈東番記〉一篇。」此後凡考〈東番記〉皆引此說,如道光十三年俞正燮《癸巳類稿》記載:「宣德時,閹使入洋東至臺,始知之;謂之臺員,見周嬰〈東番記〉亦謂之北港。」至日治時期,伊能嘉矩編《臺灣舊慣記事》、《臺灣志》承襲上說亦言〈東番記〉為周嬰所作。

        然按方豪考證,今廣傳的〈東番記〉作者實為陳第,其證有數:首疑周嬰非好遊之人,未聞曾有較遠之遊蹤。再者觀《閩書‧島夷志》與《東西洋考‧東番考》二文,見其記敘東番之內容極似,疑二文同為一源或別有所祖。且《閩書‧島夷志》內文有「連江陳第曰」云云,可見陳第與〈東番記〉關係甚密。賴後有日本學者桑田六郎抄示《粵閩巡視紀略》,其文對陳第事蹟有多記載,略云:

萬曆三十年(東番)為倭所據,浯嶼營沈將軍有容出舟師擊之。有連江人陳第者以薊鎮遊擊家居,與偕往,共破倭,泊舟大員。其酋長大彌勒等持鹿、酒以獻,因備詢其土俗及山海形勢,述之成篇。

可知陳第有作〈東番記〉無疑。而周嬰賜進士在崇禎十三年,以時間點論之,周嬰輯《遠遊編》時,當可見陳第所為文,且周嬰為莆田人,與陳第所在之連江不遠,就地域而言,易見其文,故懷疑周嬰其文即陳第之文,或觀陳第之文後改寫而成,至於是否如是,因彼時該文散佚,未能之其詳[4]。最後,因日本東京帝國大學附屬圖書館找出《閩海贈言》一書。另外,北京圖書館找到明末刊本及清抄本的《遠遊篇》善本書,方知陳第與周嬰皆有作〈東番記〉[5],再觀周嬰之文與陳第相照,雖有增新仍有部分略同,誠如方豪所疑,〈東番記〉皆源於陳第。

 

參、地理的考證

        東番可做番人解,如文中有「東番獨遠竄不聽約」、「東番獨恃鏢」等等,但因首段開宗即云「東番夷人」,結語又有「異哉東番……近矣」,故篇名〈東番記〉的「東番」應非指東番人而為東番地之稱呼,即指臺灣的西南靠海地區,此概念在明代就已盛行,如《天下郡國利病書》記云:「澎湖一島在漳、泉遠洋之外,鄰界東番。」《神宗實錄》亦云:「福建海賊林鳳,自彭湖逃往東番魍港,總兵胡宗仁、參將呼良朋追擊之[6]。」而後東番則演變為指雞籠,有以部分借代全體臺灣之概念,如晚明張燮《東西洋考‧東番考》首段云:「雞籠山、淡水洋,在彭湖嶼之東北,故名北港、又名東番云[7]。」張燮將雞籠與淡水二港作山和水,有可能是誤以為東番只有一個港口,所以誤作雞籠山、淡水洋[8]。至清時,《明史‧雞籠》則雜揉陳第與張燮的說法,在地理描述上抄於張燮,番人風俗則抄於陳第[9],東番已非原來所指。

至於番人生活之地域,文中記曰:「起魍港、加老灣,歷大員、堯港、打狗嶼、小淡水、雙溪口、加哩林、沙巴里、大幫坑,皆其居也。」魍港(臺南虎尾寮)、加老灣(臺江外圍沙堤)、大員(臺南安平)、堯港(高雄茄萣)、打狗嶼(今高雄打鼓山)、小淡水(高屏溪)、雙溪口(嘉義溪口)、加哩林(臺南佳里)皆在臺灣西南部,較無法確認者為沙巴里、大幫坑,周婉窈以為此二處應亦在臺灣西南,因臺江南海因淤積作用,變化甚大,今日無法確認不足為奇,後又云:

有學者把大幫坑比定為荷蘭文獻中的Tapiën社,社址在今天臺北縣八里鄉,是有待商榷的。筆者認為根據陳第的文章,東番最北從魍港算起,是非常確定的,且〈東番記〉無一語提及臺灣中北部、再者,古人寫文章很重順序,而陳第是實務派的學問家,不當把遠在北邊的地方寫到一串南方地名之後,就算是回頭提一些具體的地名,也不可能超出「起魍港」的這個起點。此外,一個強有力的旁證是,比陳第稍晚的周嬰,毫不含糊地把東番和淡水視為兩個截然不同的地區,他說:「東番……其國北邊之界,接於淡水之夷。」杜臻也認為陳第不知道魍港以北的臺灣(「自此以北,第不及知矣」)以此,大幫坑在魍港之南,應是相當明顯的[10]

但沙巴里、大幫坑指臺北淡水、八里是有可能的。原因有數:第一,因沙巴里(Taparri)、大幫坑(大坌坑)平埔族音譯有跡可尋,且兩地相近,相關連性大。第二,陳第下文即接「斷續凡千餘里」,「斷續」若作零星、零散解釋則可通,千餘里似為文人誇大之辭,且不論實際距離,從其「千里」之用詞,略可符合距離極遠之北部。第三,《臺灣文獻叢刊》、《臺灣方志》中關於沙巴里與大幫坑資料,除張燮外,全部源自〈東番記〉所敘。而張燮的《東西洋考‧東番考》中似已將東番視為臺灣北部(雞籠山),故自然而然地將此二地歸於雞籠、淡水條目中。

至於對陳第全文未提到北部的質疑,誠如前言,若將篇名的東番視為專指臺灣的西南地區,那便十分合理了,文記西南部自然不必言及北部。而對沙巴里、大幫坑超過「起魍港」的界線的質疑,可試想此二地既與東番較無相關,置於最後應可理解。另外,杜臻記載陳第不知道魍港以北的臺灣的敘述,原文如下:

自赤隷城北行,歷大橋、小橋(二港皆經花園)、烏鬼橋(其港為下寮港)一百二十里,至新港社。新港西行出海口,有目茄洛灣;即陳第所謂加老灣也(港北有召籠社、黎頭標社、有大目降、大武籠、大岡山,為東山盡處)。其北又有歐王溪,歐王社在其旁(又有大小茄冬林)。自新港社西南五十里至麻豆社。水西出,曰莽港;即陳第所謂魍港也。其旁有茄哩嶼、雙溪口,皆第記所有。自此以北,第不及知矣(又有大龜肉,鐵線橋、急水溪、赤山)[11]

杜臻於文中亦未提及沙巴里、大幫坑,陳第卻已提及「小淡水」(即下淡水),小必有相對,係指北部之淡水,因而時人已將淡水、雞籠視為北部之地並稱,如前引張燮的《東西洋考‧雞籠、淡水》,更早的紀載可見於《神宗實錄》萬曆二十五年,略云:

法久漸敝;撫按金學曾等條議……議引數:東西洋引及雞籠、淡水、占城、高址州等處共引一百十七張,請再增二十張發該道收貯;引內國道東西聽各商填註,毋容猾骨高下其手[12]

故「自此以北,第不及知」的「知」應解釋為通曉而非知道。依此,同周婉窈所言,陳第與周嬰皆知東番和淡水為兩個截然不同的地區,極有可能的情況是明人對於臺灣的全貌尚無法釐清,陳第對於北部實際的地理位置於何也不甚清楚,只聞沙巴里、大幫坑亦有番人群居,故於文中略載。

        文中其他述及地理概況者,尚有文末贊語,其云:「合其諸島,庶幾中國一縣」。此合其諸島,一般認為是合臺灣與澎湖諸島,此說應該不錯。惟周婉窈曾論及臺灣為數島,略云:

在明末,臺灣往往被當成幾個島嶼組合而成的,以西洋繪製的地圖而言,一五九六年《東印度水路誌》附圖「東亞地圖」還把臺灣畫成三個島嶼,臺灣被繪成一個島最早可能是在一六二五年[13]

又云:

對明人而言,此時還沒有一個連成一氣的「臺灣」的觀念,他們心中的圖景應是不相連屬的雞籠、小琉球、東番。[14]

此說固然有其道理,但翻閱古地圖,繪製中國全輿圖的地圖幾乎都是將臺灣畫作一個不精確的大島,如嘉靖年間《廣輿圖》「東南海夷圖」中的琉球,萬曆時期利瑪竇所繪「坤輿萬國全圖」內的大琉球,崇禎末年《地圖綜要》「華夷古今形勝圖」裡的琉球皆是[15],分為數島者僅有茅元儀,《武備志‧輿地總圖》等少數。因此,在觀念而言,中國人認為臺灣是一個島嶼的觀念早已蒂固,只有實際航海者才會有將臺灣視作分島的情況。至於外國繪畫的部分,西洋人相較於中國人對臺灣認識,無論是時間、觀點上都是有相當差異的,自不能同語

 

肆、內容的考證

一、居處與公共建築

房屋建造方面陳第只提到以竹建屋,以及部族的公共建築,至於建造過程沒有詳載,略云:

地多竹,大數拱,長十丈。伐竹搆屋,茨以茅,廣長數雉。族又共屋,一區稍大,曰公廨;少壯未娶者,曹居之。議事必於公廨,調發易也。

《番俗六考》則詳載諸羅番建屋,略云:

自新港、蕭、麻豆、大武郡、南社、灣裏以至東螺、西螺、馬芝遴,填土為基,高可五、六尺;編竹為壁,上覆以茅。茆簷深邃垂地,過土基方丈,雨暘不得侵;其下可舂,可炊,可坐,可臥,以貯笨車、網罟,雞塒、豕欄。架梯入室,極高聳宏敞,門繪紅毛人像。他里霧、斗六門,亦填基為屋,較此則卑狹矣[16]

綜觀兩文,大致相同,惟《番俗六考》強調他里霧、斗六門,「亦」填基為屋,可見即使是不同部族的平埔族也以竹子為樑柱,屋頂覆上茅草。

而平埔族的公共建築除陳第所載之公廨,尚有貓鄰、禾間、田寮、望樓等[17]。《諸羅縣志》略云:

居室外,結茅為禾間;番喜禾,故名之也。竹木交加,疊空而起,離地數尺如小樓;貯粟其上,以避蒸溼黴腐。視田畔高敞地,結數椽為憩息之所,蔭以竹木;收穫時,寢食其中,曰田寮。社中擇公所為舍,環堵編竹,敝其前,曰公廨(或名社寮).通事居之,以辦差遣[18]

《東瀛識略》亦載:

彰化番則異是,男女未婚嫁者另築小屋曰「籠仔」、或曰「貓鄰」,女居之;男所居曰「公廨」,此公廨番所由名也[19]

從陳第、周鍾瑄所載可知公共建築外貌並未較特殊,只是集合眾人之力所蓋的較大建築而已。至於用途,禾間、田寮為儲放收穫所用,望樓是防衛高臺,籠仔、貓鄰、公廨皆給未嫁娶者居之,公廨亦做議事集會場地,至清代演變成官方所用的場所。

 

二、收穫與飲食

收穫與飲食方面,「諸羅三十四社土番捕鹿為生、鳳山八社土番種地餬口[20]。」陳第農耕與狩獵皆有所載。農耕部分,〈東番記〉略云:

當其耕時,不言不殺,男婦雜作山野,默默如也;道路以目,少者背立,長者過,不問答;即華人侮之,不怒,禾熟復初。謂不如是,則天不祐、神不福,將凶歉,不獲有年也。

但《番俗六考》則記載諸羅番有全然相反的行為,記云:「若遇種粟之期,群聚會飲,挽手歌唱,跳躑旋轉以為樂;名曰遇描堵[21]。」並且《諸羅縣志》也有「途次相遇,少者側立,先問訊長者,俯以俟;長者既過,乃移足[22]。」此二者言皆與陳第所載相悖,且平埔族耕作似無不言語問答的行為,疑陳第誤載。

至於詳細的耕作內容,陳第記曰:「無水田,治畬種禾,山花開則耕,禾熟,拔其穗,粒米比中華稍長,且甘香。」番人的香米在《番俗六考》亦有所載,曰:「有香米倍長大,味醇氣馥,為飯逾二、三日香美不餲[23]。」畬即為用火燎原而後種植的耕作方式,為一種極原始的農業方式,故文中雖然提到米粒,但米量必然不豐,非番人傳統主食,《東瀛識略》中對番人主食作物即有詳細記載,略云:

番以薯芋為常餐,食飯者僅十之三、四,飯皆摶而食之;或將糯米蒸熟,舂為粉餈,名「都都」,珍為上品。緣不知耕作,故粟米甚少[24]

潘英認為平埔族最早的農作物是薯芋,其次才是小米、黍、陸稻,水稻的灌溉始於一六三零年以後[25],李亦園也表示番人廣植稻米的習慣為較晚期的事情,係受到漢人所影響,南北番又有差異等[26]。原載於《申報》中的〈臺灣番社風俗考〉記曰:「飯多占米,清晨煮熟,置小籃內(名「霞籃」),或午、或晚,臨食時沃以水。或以糯米,炊蒸為飯[27]。」想必是漢化所致。

其次關於製酒、飲酒方面的記載,陳第僅略載:「採苦草,雜米釀,間有佳者,豪飲能一斗。」《諸羅縣志》則詳細記載製酒方法與風味,略云:

蒸熟(朮米)拌条,以篾為臍,置罋口;糟實其上、液釃於下,封固藏久.貴客至,乃開酌。……搗米成粉,番女嚼米置地,越宿以為条,調粉以釀,沃以水,色白,曰姑待酒;味微酸。外出,裹其醅以蕉葉或載於壺盧。途次遇水,灌而酌之,渾如泔[28]

陳第言「間」有佳者,可見這種粗糙的釀法與漢人習慣所飲的酒差異甚大,但番人未嘗以為劣。飲酒宴客時番人「則置大罍團坐,各酌以竹筒,不設肴;樂起跳舞,口亦烏烏若歌曲。」《番俗六考》有收錄各部族番人歌曲的音譯及語譯,內容包羅萬象,有捕獵豐收歌、飲酒歌、戀愛相思歌等。

狩獵部分,「捕鹿、採魚,自新港以至澹水俱相等[29]」,為各番族皆有的習俗,平埔族「捕鹿名曰出草,或鏢、或箭,帶犬追尋[30]。」鳳山有部族捕鹿前有「先聽鳥音占吉凶[31]」的風俗。陳第記載捕鹿的限制與方式為「居常,禁不許私捕鹿;冬,鹿群出,則約百十人即之,窮追既及,合圍衷之,鏢發命中。」而平時禁止捕鹿的限制只有平埔族才有,高山族則可恣意捕鹿,《赤崁筆談》略載此事,曰:

內山之番,不拘月日,捕鹿為常;平埔諸社,至此(十一月)燒埔入山,捕捉昼鹿,剝取鹿皮,煎角為膠、漬肉為脯及鹿茸筋舌等物,交付社,運赴郡中,鬻以完餉[32]

捕鹿的方法陳第記載的是以多人包圍的方式,《諸羅縣志》中尚有另一種以火勢逼鹿的方式,略載:

出草先開火路,以防燎原。諸番圍立如堵,火起焰烈,鹿獐驚逸;張弓縱狗,小大俱殪,見之惻然。先王戒焚林竭澤,有以也。荒野開窟,蒙頭以草,夜潛窟中作鹿鳴。鹿以為群也,呦呦而至,前而射之[33]

關於捕魚,陳第於文中沒有提及方法,僅略提「捕魚則於溪澗」。捕魚方法有數,如「於水清處見魚發,發用三叉鏢射之,或手網取之[34]。」及「績麻為網,屈竹為弓,以獵以漁[35]。」等。

陳第於文中亦提到番人食肉的好惡,如「取其餘肉,離而臘之,鹿舌、鹿鞭(鹿陽也)、鹿筋亦臘,鹿皮角委積充棟。……習篤嗜鹿,剖其腸中新咽草將糞未糞者,名百草膏,旨食之不饜」又「食豕不食雞,蓄雞任自生長,惟拔其尾飾旗,射雉亦只拔其尾。」番人食用肉類的方法大略是「肉之生熟不甚較,果腹而已[36]」,更有「不剖魚腹,就魚口納鹽,藏甕中,俟年餘,生食之。……獲鹿即剝割,群聚而飲。臟腑醃藏甕中,名曰膏蚌鮭[37]」的奇特醃漬食法,而百草膏的記載只見於陳第,後人皆從抄此說,此外便無關於此風味的記載了。平埔族原來不許私捕鹿的規範,荷蘭人據臺以後行贌社制度,大肆濫捕,收集鹿角、鹿皮等商品,以至「昔年近山皆為土番鹿場;今則漢人墾種,極目良田,遂多於內山捕獵[38]。」

 

三、衣飾與儀容

衣飾儀容方面,因臺灣氣候的溫暖偏熱,故番人基本上是不著衣物,僅「婦女結草裙,微蔽下體而已。」《番俗六考》記載:「男裸全體,女露上身。自歸版圖後,女著衣裙,裹雙脛[39]。」與陳第所載相符。但如過冬或天氣寒冷,番人則會添衣保暖,如《東瀛識略》載:「炎天或結麻枲,縷縷繞垂下體,以為涼爽;冬以鹿皮披於身閒[40]。」《諸羅縣志》曾引沈文開的雜記,將番人衣著的演化做簡略的描述,記曰:「土番初以鹿皮為衣,夏月結麻枲縷縷掛於下體;後乃漸易幅布,或以達戈紋為之[41]。」

在身體裝飾上,陳第記載:「男子剪髮,留數寸,披垂;女子則否。男子穿耳,女子斷齒,以為飾也(女子年十五、六斷去唇兩旁二齒)。」《鳳山縣志》內則是記載:「男約十四、五歲,或編籐箍腰,使嫺於奔走;拔去髭鬚,不留身上一毛。女髮稍長,斷其半,以草束之;齒用生草染黑[42]。」而去齒在《裨海紀遊》則為良緣定物,略云:

挽手者,以明私許之意也。明日,女告其父母,召挽手少年至,鑿上齶門牙旁二齒授女,女亦鑿二齒付男,期某日就婦室婚,終身依婦以處[43]

《番俗雜記》亦云:「男女答歌相慕悅而後為夫婦,拔去前齒。齒皆染黑,傳所謂黑齒、雕題者乎[44]?」由上觀之,可見在頭髮與牙齒做的裝飾是各族皆有的習俗,可能各族同於一源,經年累月後各自演化,故詳細規範並不一致,遂與陳第所記略有差異。

        外在裝飾上多有可述,文中記載求婚時「遣人遺瑪瑙珠雙」,《諸羅縣志》亦有載,略云:

男女喜以瑪瑙珠及各色贗珠、文具、螺殼、銀牌、紅毛劍錢為飾;各貫而加諸項,纍纍若瓔珞。喜插花,或以雉尾及鳥羽插髻垂肩。遇賽戲,袞龍刺繡,悉以被體;然皆購梨園故衣,鮮稱身者。腰以下以色綢、錦緞重疊圍之;另綴綺羅於肩之左右如結帨然,隨風飄颺,五采奪目。女裝之侈,數倍於男;惟跣足無首飾耳[45]

由上引文可以見得番人的裝飾都是原始礦石、自然遺物,然而受到和漢人影響,漢人過節時番人也會扮裝嘗鮮,此者陳第亦有載,其略云:「間遺之故衣,喜藏之,或見華人一著,旋復脫去。」明代時番人看到漢人也扮起漢裝,只是覺得一時新鮮而已,到清代時似已經見怪不怪了。

 

四、婚嫁與母系社會

        婚嫁方面,其他諸志的記載與陳第大致相同,其特點是:皆不從媒妁,男性主動追求,意合則為夫妻,並且男性幾乎亦都有餽贈珠飾與使用樂器的行為。雖在結婚的過程方面略有微異,但都可反映出平埔族以女為尊的母系社會,〈東番記〉略云:

娶則視女子可室者,遣人遺瑪瑙珠雙,女子不受則已;受,夜造其家,不呼門,彈口琴挑之。口琴薄鐵所製,齧而鼓之,錚錚有聲。女聞,納宿,未明徑去,不見女父母。自是宵來晨去必以星,累歲月不改。迨產子女,婦始往婿家迎婿,如親迎,婿始見女父母,遂家其家,養女父母終身,其本父母不得子也。故生女喜倍男,為女可繼嗣,男不足著代故也。

《鳳山縣志》進一步提到女性強勢「休夫」的記載,略云:

俗重生女,不重生男;以男則出養於人,女則納噐於家。婚嫁之初,男吹嘴琴,女出與合;當意者,告於父母,具酒食邀飲同社之人,即成配偶,名曰「牽手」。一切耕作,番婦同之。偶有不合,不論有無生育,輒出其夫,所有家私則平分焉;番婦復「牽手」於他番[46]

陳第未載離異的事體,不知是略記還是無此風俗,不過《番俗六考》中對此多有描述,並且各社標準不一,「南社番夫婦雖反目,終不離異;下四社任意離合[47]」。

鰥寡嫁娶方面,案陳第的記載是「妻喪復娶;夫喪不復嫁,號為鬼殘,終莫之醮。」但《番俗六考》的諸羅番卻多有改嫁的事體,如:「夫死一年後改適,必自為擇定,告前夫父母及所生父母而後嫁[48]」又「夫死,婦守喪亦三月。即改適,先告父母,後自擇配;與新港等社期年除服、先後擇配不同[49]。」尚有近十種改嫁的記載,但細部規定各族殊異。

另外,陳第記載「女子健作;女常勞,男常逸。」其不全然正確,因為男子體力較佳,出外捕獵、建造屋舍,莫不須男子為力,《諸羅縣志》即云:「番婦耕穫、樵汲,功多於男;唯捕鹿不與焉。能織者少,且不暇及;故貿易重布.錢穀出入,悉以婦為主[50]。」

 

五、喪葬禮俗

埋葬部分,陳第記載是將死者烤乾,不裝於棺材,待家屋重建時直接立埋於家中,略云:

家有死者,擊鼓哭,置尸於地,環楕以烈火,乾,露置屋內,不棺;屋壞重建,坎屋基下,立而埋之,不封,屋又覆其上,屋不建,尸不埋。然竹楹茅茨,多可十餘稔,故終歸之土不祭。

棺材使用方面,除《諸羅縣志》同陳第為「無棺槨塋域,裹以鹿皮[51]」外,《番俗六考》則載北部的諸羅番有的部族為「不論貧富,俱用棺埋厝內[52]」,有的則是「富者棺木,貧者草席或鹿皮襯土而殯[53]」,其他或「用木板四片殮葬[54]」,或以「大窑缸作棺[55]」,但無論如何,都是瘞於屋內。而屍體的處理的方式,有的是「以平生什物之半懸死者屋內[56]」的風乾方法,火烤死屍惟陳第有載。埋葬的方式大多不記,僅知陳第所言的立葬與《番俗六考》中北路諸羅有一番為「屈曲屍膝[57]」二種。禮俗部分,《番俗六考》記載除北路有一番族「哀哭數日;無居喪儀節[58]」外,其於各部族皆有守喪、服皁衣、殉物的行為,陳第雖無提到此部分,但有提及「不祭」,故此類追悼行為,特別是服皁衣等,與傳統番族風俗(不著衣)不同,應是漢化致使。

 

六、器用物品

        器物方面,文中無載,僅略提「器有床,無几案,席地坐。」《番俗六考》記鳳山番亦云:「坐皆席地,或藉鹿皮。飲食宴會,蹲踞而食;近始製桌椅以待客,番眾仍架竹為凳,而蹲踞席地之風少減矣[59]。」而床的部分,諸羅番則「夜仍寢於地[60]」與陳第所載不一致(《番俗六考》其時間較晚卻無床)。耕作方面《諸羅縣志》提到「淡水至雞籠諸番無田器,耕以鋤[61]。」從其記載的情況可之生活是相當原始的,受了漢俗影響後「耕種犁耙諸器,均如漢人。食器亦有鐵鐺轳艶。阿里山、水沙連內山諸番,尚用木扣;平埔諸社多倣漢人[62]。」樂器部分,陳第文中記載的口琴也是很重要的工具,是「番男女潛相彈和以逗情私[63]」的法寶,其他還有鼻簫、蘆笛等樂器。

        武器的部分,陳第記載「東番獨恃鏢」,所以無法與倭寇的鳥銃相鬥,文中僅介紹「鏢竹鲳、鐵鏃,長五尺有咫,銛甚」,但前文有「斬首倭」的描述,《裨海紀遊》記有「腰間一刃,行臥與俱[64]」,所以大概也有類似高山族番刀之流的武器,《東瀛識略》即有提到弓的製造方法為「弓箭俱用竹,搓苧繩為弦,漬以鹿血,堅棃過絲革[65]。」故武器部分有弓箭、長短番刀、鐵鏢,《鳳山縣志》、《諸羅縣志》所載也不出此類。

 

七、政治制度

文中對於政治制度的描述極少,僅有首段敘述「別為社,社或千人、或五六百,無酋長,子女多者眾雄之,聽其號令。」文末贊語則提及「夷目大彌勒輩」。可知平埔族雖沒有集權的酋長,但仍有領導階級,李亦園引伊能嘉矩的年齡分法,說明有的平埔族部落是以年齡最高者可成為領袖,如道卡斯族[66]。陳第所記者既為西拉雅族,可是西拉雅族似無以子女眾多為領導的習俗,且將領導階級稱為「大彌勒」者,不但為前所未聞,亦是後無來者。因彌勒在明朝的民間信仰中有其獨特意義,目前關於西拉雅族的文獻中又未有相關的音譯資料,故彌勒之稱可能為陳第自行比附而成。

另外,文中出現「盜賊之禁嚴,有則戮於社」、「居常,禁不許私捕鹿」的類似法律規定,又有公廨等公共建築。顯而易見的平埔族社會為組織化的社會,雖有領導階級但卻沒有所謂的不平等,若以人類學家桑德斯(Willian T.Sanders)與普萊斯(Barbara J.Price)所提出的國家形成四階段論,平埔族社會為部落(tribe)社會,較特殊的是平埔族已有相當程度的手工業基礎,似有向酋邦(chiefdom)社會發展的趨勢,惟後來受外來文化影響,獨立的發展就此而終。

 

八、其他風俗與文化

前已闡述〈東番記〉居處、飲食、衣飾、婚嫁、喪葬、器用、政治的內容及風俗,在其他風俗方面,文中略云:

性好勇,喜鬥,無事晝夜習走,足蹋皮厚數分,履荊刺如平地,速不後奔馬,能終日不息;縱之,度可數百里。鄰社有隙則興兵,期而後戰,疾力相殺傷,次日即解怨,往來如初,不相讎。所斬首,剔肉存骨,懸之門;其門懸骷髏多者,稱壯士。

可知番人個性勇敢,善走,且有獵首的風俗。其中善走又以青年人為最,《諸羅縣志》曾載番人鬥捷與官府利用其快腿送公文的趣例,略云:

夜冷月明,展足鬥捷,腳掌倒彎去地尺許,撲及其臀,如凌空遐舉;習之既嫺,故逐走射飛,疾於奔馬。遞公文悉用咬訂、貓踏、貓鄰(未婚的青少年男子)。插雉尾於首,肘懸薩豉宜,結草雙垂如帶,飄颺自喜;沙起風飛,薩豉宜叮噹遠聞,瞬息間,已十數里[67]

瞬息能走十數里,此說為免誇張,但番人善走之事確為不假,現存於臺南縣佳里的飛番墓即為歷史見證,其主人翁程天與有飛奔絕技,乾隆聞之乃召進京,程天與髮掛銅錢百餘枚與駿馬賽跑,馬奔仍無法相及,乃得「飛番」之美譽[68]

  獵首的部分,《番俗六考》的鳳山傀儡番有載「八歹社、加者膀眼社率領番眾數百,暗伏東勢莊,殺死客民三人,割頭顱以去[69]」的事跡。《諸羅縣志》更有詳載番人「以殺人為雄長,自相攻。或伺客於徑,陰射之,取其首烹剝去皮肉,飾髑髏以金;持以誇眾,眾則推以為長[70]。」雖此二文沒有記載懸首於門,但皆提到剔肉存骨,《諸羅縣志》更提及族人殺人眾者為尊,平埔族受漢化則矣,高山族則至日治時期仍存獵首的風俗,霧社事件時日本政府即挑撥原住民,致使彼此獵首相殘。

文化方面,按陳第記載,番人「沒無揖讓拜跪禮」、「無曆日文字」、「南倭北虜,皆有文字……而此獨無」、「交易,結繩以識」。《鳳山縣志》首段亦云「不知姓字,不知年月生辰。父母外,無伯叔甥舅之親,無祖先祭祀之禮[71]。」總之一切都是相當原始。

後來則因外來文化影響,傳統風俗幾不復存,如文中已記載到番人與漢人貿易的事體,陳第感嘆漢人中有「姦人又以濫惡之物欺之,彼亦漸悟,恐淳朴日散矣。」到清朝則更是如此,因番人有荷蘭銀幣,甚有「臺人非此不用,有以庫帑予之,每蹙額不顧,以非所習見耳[72]」的怪事。除此,荷、漢皆行教育教化,如荷蘭人命番人「習紅毛字,橫書為行,自左而右;字與古蝸篆相彷彿。能書者,令掌官司符檄課役數目,謂之『教冊仔』。今官設塾師於社,熟番子弟俱令從學,漸通漢文矣[73]。」番人於此識得文字。祭祀、揖讓跪拜之禮亦同,前文已有詳述。

 

伍、小結

作者考證上,陳第、周嬰皆有作〈東番記〉,分別收於《閩海贈言》與《遠遊篇》中,故凡史冊有載「明季莆田周嬰作〈東番記〉」云云,皆非訛誤。但今廣傳之〈東番記〉實為陳第所作,且周嬰之作亦源陳第,故一切有謂東番者,始於陳第也。

        地理考證上,東番雖有以部份借代臺灣全體臺灣之概念,但就詳細而論,應係專指臺灣的西南靠海地區。而沙巴里、大幫坑應為北部之淡水、八里,而非指西南部地區,因明人對於臺灣的全貌尚無法釐清,張燮甚將東番與雞籠、淡水混為一談,故有可能是陳第對於北部實際的地理位置於何也不甚清楚,僅知該地亦有番人活動,遂於文中有載。至於文中「合其諸島,庶幾中國一縣」,應係指臺灣與澎湖諸島,非所謂明人以為臺灣為數島之說。

        內文考證上,居處及公共建築方面,番人的屋舍都是以竹子為樑柱,屋頂覆上茅草而成,公廨為未婚男子居所及議事集會場地,至清代已演變成官方所使用的場所。收穫與飲食方面,陳第言「當其耕時,不言不殺」,於其他史冊中不但無所記,且有「先問訊長者」的相悖事體,疑陳第誤載。飲食方面,番人的主食是薯芋,其次才是小米、黍、陸稻,水稻的灌溉係受外來文化影響所致,食用肉類的方法大略是原始烹調,「肉之生熟不甚較,果腹而已」,喜食豕鹿而不食雞雉,惟「百草膏」的記載僅陳第有載,至於製酒技術,陳第言「間」有佳者,可知其不甚高明。衣飾與儀容方面,番人喜飾原始礦石,男性平日不著衣,女性亦僅微蔽下體而已,天寒則「鹿皮披於身閒」。陳第言拔齒為成年象徵,其他各族則為結婚訂物,然觀各史冊所載,頭髮與牙齒裝飾各族皆有,疑其同於一源而後各自演化,故詳細規範並不一致,遂與陳第所記略異。

婚嫁與母系社會方面,陳第未言夫妻離異,且言「妻喪復娶;夫喪不復嫁」,但後來史冊皆有寡婦再娶與休夫的行為,此可以解釋為母系社會以女為尊,亦有可能與漢化有關。而陳第記「女常勞,男常逸」則為不正確的觀點,男性因體力佳,故另有專業,所以才有「番婦耕穫、樵汲,功多於男」的事體。喪葬禮俗部分,陳第記載番人不棺不祭,《番俗六考》則載有些部族備有棺材,但無論有無棺材,幾乎都是瘞於屋內,但著皁衣的追悼行為與番俗不合,係因漢化所影響。器物方面,番人用具皆相當原始,日常家具「有床,無几案,席地坐。」武器則有弓箭、長短番刀、鐵鏢等物。政治制度方面,平埔族社會為組織化的部落(tribe)社會,有領導階級但尚無不平等的階級分化,陳第曰其領導階級為「大彌勒」,可是目前關於西拉雅族的文獻中未有相關的音譯資料,疑彌勒之稱可能為陳第自行比附而成。在其他風俗方面,番人善走,曾有番人程天與於御前與馬競走的事體,至於獵首的習俗,平埔族受漢文化影響已不復見,高山族至日治時期仍存。

本文原僅欲試論陳第筆下的平埔族飲食,卻發現要處理的問題愈寫愈多,於是將番人的日常一併寫入,最後甚至同作者、地域都做了簡考。按地理位置,陳第所載應為西拉雅族,但西拉雅族最為人所知的祀壺夜祭於文中卻隻字未提,令人甚為疑惑,可見陳第對於平埔族的了解似非全盤,僅是就其所知而記。但綜觀全文,除飲食、婚嫁、喪俗有較詳細的記載外,其他如醫藥、卜筮、歌謠也是略而未談,〈東番記〉文末亦自言為「掇其大略」而已,因此或可以解釋陳第是就其所知且有興趣者而記之。

        且不論陳第所記是否全然正確,但陳第可謂實地考察臺灣田野的第一人,作〈東番記〉不以漢人本位為優而劣番者,僅客觀記之,實屬難得。

 

陸、參考資料

一、原始史料

  1. 丁紹儀,《東瀛識略》(臺灣文獻叢刊二)(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
  2.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校勘《明實錄》(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6)。
  3. 不著撰人,《清季申報臺灣紀事輯錄》(臺灣文獻叢刊二四七)(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8)。
  4. 朱仕玠,《小琉球漫誌》(臺灣文獻叢刊三)(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
  5. 杜臻,《澎湖臺灣紀略》(臺灣文獻叢刊一零四)(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
  6. 沈有容 編,《閩海贈言》(臺灣文獻叢刊五六)(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7. 周鍾瑄,《諸羅縣志》(臺灣文獻叢刊一四一)(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8. 金雲銘,《陳第年譜》(臺灣文獻叢刊三零三)(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72)。
  9. 郁永河,《裨海紀遊》(臺灣文獻叢刊四四)(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10. 高拱乾,《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叢刊六五)(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11. 張廷玉 等撰/楊家駱主編,《明史》(臺北:鼎文書局,1980)。
  12. 曹永和 編,《流求與雞籠山》(臺灣文獻叢刊一九六)(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4)。
  13. 陳文達,《鳳山縣志》(臺灣文獻叢刊一二四)(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
  14.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臺灣文獻叢刊四)(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
  15. 黃典權,《臺灣南部碑文集成》(臺灣文獻叢刊二一八)(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

 

二、專書著作

  1. 方豪,《方豪六十自定稿》(全二冊)(臺北:學生書局,1969)。
  2. 夏黎明 總編,《台灣的古地圖─明清時期》(臺北:遠足文化,2003)。
  3. 李亦園,《臺灣土著民族的社會與文化》(臺北:聯經出版,1986)。
  4. 張崇根,《臺灣歷史與高山族文化》(西寧:青海人民出版,1991)。
  5. 陳宗仁,《雞籠山與淡水洋─東亞海域與台灣早期史研究》(臺北:聯經出版,2005)。
  6. 潘英,《臺灣平埔族史》(臺北:南天書局,1998)。

 

三、期刊論文

  1. 李祖基,〈陳第、沈有容與〈東番記〉〉,《歷史月刊》,第162期(臺北:2001年7月)。
  2. 周婉窈,〈山在瑤波碧浪中:總論明人的臺灣認識〉,《臺大歷史學報》,第40期(臺北:2007年12月)。
  3. 周婉窈,〈陳第〈東番記〉:十七世紀初台灣西南地區的實地調查報告〉,《故宮文物月刊》,第241期(臺北:2003年4月)。

 



[1]陳第,《閩海贈言舟師客問》,卷2(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28

[2]金雲銘,《陳第年譜》(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72),頁87

[3]周婉窈,〈陳第〈東番記〉:十七世紀初台灣西南地區的實地調查報告〉,《故宮文物月刊》,第241(臺北:20034),頁30

[4]方豪,《方豪六十自定稿》()(臺北:學生書局,1969),頁845-853,864-867

[5]張崇根,〈周嬰《東番記》考証〉,《臺灣歷史與高山族文化》(西寧:青海人民出版,1991),頁156

[6]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神宗》(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6),卷30,頁731-732

[7]張燮,《東西洋考雞籠、淡水》,收錄於《流求與雞籠山》(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4),頁87

[8]陳宗仁,《雞籠山與淡水洋東亞海域與台灣早期史研究》(臺北:聯經出版,2005),頁163-164

[9]張廷玉 等撰/楊家駱 主編,《明史‧雞籠》(臺北:鼎文書局,1980),卷323,頁8376

[10]周婉窈,〈陳第〈東番記〉:十七世紀初台灣西南地區的實地調查報告〉,《故宮文物月刊》,第241期,頁34

[11]杜臻,《澎湖臺灣紀略》(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頁13

[12]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勘《明實錄神宗》,卷316,頁5900

[13]周婉窈,〈陳第〈東番記〉:十七世紀初台灣西南地區的實地調查報告〉,《故宮文物月刊》,第241期,頁35

[14]周婉窈,〈山在瑤波碧浪中:總論明人的臺灣認識〉,《臺大歷史學報》,第40期,(臺北:200712),頁120

[15]夏黎明總編,《台灣的古地圖明清時期》(臺北:遠足文化,2003),頁58-59,66-67,81

[16]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頁103

[17]潘英,《臺灣平埔族史》(臺北:南天書局,1998),頁256

[18]周鍾瑄,《諸羅縣志風俗志》,卷8(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頁159

[19]丁紹儀,《東瀛識略番社、番俗》,卷6(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頁75

[20]高拱乾,《臺灣府志賦役志》,卷5(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161

[21]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96

[22]周鍾瑄,《諸羅縣志風俗志》,卷8,頁164

[23]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7,頁144

[24]丁紹儀,《東瀛識略番社、番俗》,卷6,頁76

[25]潘英,《臺灣平埔族史》,頁240

[26]李亦園,《臺灣土著民族的社會與文化》(臺北:聯經出版,1986),頁60

[27]不著撰人,《清季申報臺灣紀事輯錄臺灣番社風俗考(十一)(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8),頁152

[28]周鍾瑄,《諸羅縣志風俗志》,卷8,頁157

[29]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03

[30]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95

[31]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7,頁144

[32]黃叔璥,《臺海使槎錄赤崁筆談》,頁52

[33]周鍾瑄,《諸羅縣志風俗志》,卷8,頁171

[34]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94

[35]郁永河,《裨海紀遊》,卷下(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頁35

[36]郁永河,《裨海紀遊》,卷下,頁35

[37]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95

[38]朱仕玠,《小琉球漫誌海東賸語》,卷7(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7),頁77

[39]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7,頁144

[40]丁紹儀,《東瀛識略番社、番俗》,卷6,頁75

[41]周鍾瑄,《諸羅縣志風俗志》,卷8,頁156

[42]陳文達,《鳳山縣志》,卷7(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頁81

[43]郁永河,《裨海紀遊》,卷下,頁34

[44]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雜記》,卷8,頁169

[45]周鍾瑄,《諸羅縣志風俗志》,卷8,頁156

[46]陳文達,《鳳山縣志》,卷7,頁81

[47]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05

[48]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97

[49]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01

[50]周鍾瑄,《諸羅縣志風俗志》,卷8,頁164

[51]周鍾瑄,《諸羅縣志風俗志》,卷8,頁167

[52]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97

[53]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05

[54]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01

[55]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11

[56]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01

[57]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6,頁120

[58]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14

[59]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7,頁146

[60]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5,頁102

[61]周鍾瑄,《諸羅縣志風俗志》,卷8,頁172

[62]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6,頁132

[63]陳文達,《鳳山縣志》,卷7,頁83

[64]郁永河,《裨海紀遊》,卷下,頁35

[65]丁紹儀,《東瀛識略番社、番俗》,卷6,頁77

[66]李亦園,《臺灣土著民族的社會與文化》,頁65-66

[67]周鍾瑄,《諸羅縣志風俗志》,卷8,頁166

[68]黃典權,《臺灣南部碑文集成》(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6),頁769

[69]黃叔璥,《臺海使槎錄番俗六考》,卷7,頁162

[70]周鍾瑄,《諸羅縣志風俗志》,卷8,頁172

[71]陳文達,《鳳山縣志》,卷7,頁80

[72]郁永河,《裨海紀遊》,卷上,頁13

[73]周鍾瑄,《諸羅縣志風俗志》,卷8,頁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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