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峰的〈論明初里甲的輪役方式〉一文[1],全文分成兩部分,第一部分整理學者對里甲制度的研究,作者並以「穿甲」為線索,嘗試對里甲的輪役方式做出新的解釋,提出明初應是採「斜式」的輪役方式,認為如此搭配能確保貧富均衡。第二部分主要是從宋、元的鄉村組織形態中尋找里甲的流變脈絡,用以加強其所提出的論點,並探討穿甲在明中後期消失的原因。

        第一部分,文中首先援引《太祖實錄》在洪武十四年(1381)頒布里甲制的記載:「命天下郡縣編賦役黃冊。其法,以一百一十戶為里,一里之中,推丁糧多者十人為之長,餘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十人,管攝一里之事。」以及《明史》改動的記載:「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但是《明實錄》的記錄過於簡略,既可以理解成一甲十戶應役,亦可理解成每一甲出一戶應役。且《明史》將董一里一甲之事的甲首由十人更為一人,使得「甲首」的解釋更富彈性。誠如前述,此一甲首既可解釋為來自十甲的各一名甲首應役,也可以理解為一甲應役,而這個甲有一個甲首。兩種解釋可導出甲首是常設還是輪充,是指一甲之首或是普通人戶的不同解釋。

        對此,學者各有不同的解讀。梁方仲考證萬曆《明會典》與正德《後湖志》皆無「甲首十人」四字,而兩書的文獻來原是成書時間較《明實錄》早的《諸司職掌》,故認為《明實錄》所載並非實情。且萬曆《明會典》載洪武二十四年(1391)條文中有「該管甲首」之記載,故梁方仲認為起初甲首與普通戶有身分上的區別,只是在明朝中後期以後,多數的地方都把值年的十戶喚作甲首,甲首的詞義才有所轉變。所以梁方仲的解釋是認為甲首為一甲之首,即一里是由十里長、十甲首和九十普通人戶組成。[2]值年應役那一甲的甲首協助里長,率領該甲其他九戶來完成整個里的支應。

        然而日本學者小山正明、山根幸夫皆獨重《明實錄》所載而忽略《明史》的改動,認爲一甲就是一個應役單位,由一個里長戸和十個甲首戸組成。[3]欒成顯的看法與小山正明、山根幸夫相同,他並考察天順時人回憶洪武時期的情況,發現《明實錄》的「甲首十人」與明代史籍、文書所載的情況相符,因此甲首實指普通人戶,並不存在一個介於普通戶與里長戶之間的甲首戶階級。而欒成顯對於萬曆《明會典》中「該管甲首」的解釋,則從攢造黃冊規定中找到「該管里長」的記載,認為「該管甲首」應該是「該管里長」的意思才對。

        惟李曉路兼顧《明實錄》和《明史》,認為基層組織的負責人應有一定的財産限制,不太可能由普通人戶輪役,並透過解讀一塊明初遷民碑的原文佐證,碑文將全里分爲每組十一戸的十個組,每組之前冠名甲首。因此李曉路認為每組第一戶就是甲首戶,甲首戶即里長戶,是由固定十戶擔任,甲首戶管轄本甲,各甲首戶輪充里長。[4]

        前述說法都是採「按甲輪差」的論述,亦有學者提出各甲出一戶輪差的論述。諸如松本善海認為十戶里長之外的一百戸都是甲首戶,按照地域鄰近關係均分為十個甲,輪役方式是第一年由第一里長戶與各甲的第一甲首戶應役,而後依此類推,十年一輪。唐文基亦認為是每年十名里長中有一名現年里長,帶領十甲中一個值年甲首應役。銜微更依此認為《明史》「甲首一人」的改動即是每年每甲出一戶輪役的意思。而奧崎裕司認為各甲出一戶的方式既可解決聚居一甲無法管理全里散居各戶的問題,又可以解釋每十年重排服役次序的規定,此種輪役方式比按甲輪差更合理。

        作者整理以上數種說法,認為每一種說法都有其不足處。如梁方仲以為萬曆《明會典》引據的《諸司職掌》成書時間較早,實際上萬曆《明會典》引據時均作「洪武二十六年定」,與「洪武十四年詔」並非同一內容。再者萬曆《明會典》所載:「令人戶自將本戶人丁事產依式開寫,付該管甲首。其甲首將本戶並十戶造到文冊,送各該坊、廂、里長。坊、廂、里長各將甲首所造文冊,攢造一處,送赴本縣。」其中「該管甲首」對應著「本戶並十戶」,而全里共一百一十戶,因此「該管甲首」只是行文上的略稱,應該仍有十個才對。惟若按「按甲輪差」的方式去解釋,一甲共十個甲首戶應役,那麼就不應該會有「該管甲首」,所以欒成顯認為應是「該管里長」才對。但作者發現《明實錄》、《續文獻通考》、《圖書編》皆有「該管甲首」的記載,故不應斷言原文有誤。

至於李曉路的遷民碑文題「里長郭全 下人戶一百一十戶」,後分十列列舉里內人戶,每列上題甲首,下題十一戶戶名,最後注明為洪武二十四年立碑。但李曉路據此即認為每列第一戶就是甲首戶的說法仍缺乏根據,川勝守認為應該解釋為此列的十一戶皆統稱為甲首戶。且里長郭全亦不在戶名中,或可解釋為此里是由管帶戶甚至畸零戶組成的,搬遷後逢洪武二十四年第二次大造黃冊,由於里中無人有能力充當里長之職,所以出現里外的人擔任里長。總之,此碑里長戶、甲首戶之分別,應為特殊情况,不能適用於普遍情況。

        而「各甲出一戶應役」的觀點因為無法解釋反映明代中後期按甲輪差狀況的大量史料。亦沒無證據可證明其可能性,所以在發表之後被批評與忽視,但作者認為若將此說放在明初這個範圍內,應該是可以成立的。並找到了相關的文獻,正德時曾任南京戸科給事中的孫懋有奏疏:「南方省分開造里甲,各甲互相依附。如一甲里長錢乙,其本甲至十甲甲首,各揭一名,雜系于錢乙之後,謂之穿甲。」嘉靖七年(1528),又有後湖官員趙永淳上言:「今各處攢造黃冊,任憑里書人等玩法作弊,故將十里﹝甲﹞﹝甲﹞首紊造於十里長之下,難以查對,深為未便。」依此可知「穿甲之法」是南方乃至各地常見的方式,但「玩法作弊」仍不足以解釋南北的懸殊差異,因此作者認為「穿甲」可能是來自早期里甲制度的痕跡,如萬曆《會典》載:「令巡按御史備行布政司及南北兩直隸府州縣,今次黃冊,照依舊式穿甲攢造,違者聽後湖管冊官查究。」此處的穿甲即被形容成舊式,顯然在明代早期,穿甲曾經是一個正常的現象。

        就制度而言,里長里長統領一甲,若以按甲輪差的方式,這意味將由甲中的每個甲首管領其他九甲的各甲首戶,如此就沒有充分利用里長對全里的管理權,反而讓甲首去面對與自己沒有密切關係的其他各甲的人戶。若讓每甲各出一甲首,由里長統領來自十甲的各甲首,每個甲首再管領自己那一甲,應役的甲首與本甲關係較為密切,更利於行事。就實際情勢而言,里甲在鄉村規模較小的情況下,會出現大分散小集中的態勢。按甲輪差要去零散的其他九十戶催督稅糧,顯然比起各出一戶,十戶再的向臨近的十戶催督稅糧較沒有效率。

        但每甲各出一戶可能會造成貧富懸殊的情況,因此造冊時排定每年的應役組合相當重要,應役次序《太祖實錄》在洪武十四年既載:「凡十年一周,先後則各以丁糧多寡為次。」若依此排序直接取戶必然導致先富後貧,作者認為此為絕無可能的情況,因此在取戶的時應會有所彌補,所以提出貧富兼顧、歷年均衡的「斜式」取戶方式。如下圖所示,英文排序為各甲;數字排序為各戶,甲內各戶的丁糧依次減少。而輪役的方式既非◇表示的按甲輪差,亦非像○表示的各甲取一戶,而是像▲表示的,第三年里長由C0 充當,甲首戶依D1E2……C10,其他年亦依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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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太祖實錄》又載洪武二十三年:「其排年里甲,仍依原定次第應役。如有貧乏,則於百戶內選丁糧多者補充,事故絕者,於畸零戶內選湊。」可知在每十年重造黃冊時,會依將丁糧變化情況,反映到新的排序中,以維持平衡。

        第二部分,作者嘗試從宋、元中探查相關制度的關係,認為惟有如此,明初「各甲出一戶輪差」的輪役方式才能得到確認。在研究回顧方面,山根幸夫、川勝守已指出元代都保制與里甲制的關係。夏維中比對明初里甲制度與宋元制度的淵源關係,認為南宋已有以「都」爲單位、以物力高下爲依據的輪充制度,而元代郷都中的里正、主首制度則是明初小黃冊之法的來源。作者認為《大明律》中載:「若有妄稱主保、小里長、保長、主首等項名色生事擾民者,杖一百,遷徙。」可視為明初對元朝的相關制度有革新之意,鶴見尚弘亦認爲明初在江南部份地區推行的里甲制雛形是對元朝體制的革新。然而對明初里甲輪役方式的淵源考察最重要的應是欒成顯對南宋末年胡太初的考察。

        欒成顯發現紹興甲首之法為明初里甲制度所沿襲,兩者源流關係頗為明顯。嘉定《赤城志》中有載:「二十八年指揮:以三十戶為一甲,選欠多者一人為甲首,催甲內稅。乾道間罷。……淳熙十六年,袁提舉說友奏請:遵紹興甲首法,以三十家為一結……」可知紹興二十八年(1158)充當甲首者為欠債多者,此法雖遭罷,但在淳熙十六年(1189)又被提及。胡太初也提到紹興甲首之法,略云「百年治生,壞於一年之充役,而其患之大者在於催科……今既行紹興甲首之法,可免稅長、催頭之責,則應役者不過輯保伍、應期會而已,民亦不至甚憚而巧計以求免也。」由此亦知此前的稅長、催頭之役是採輪流的方式,剩下的人戶則擔任各種差役的工作。胡太初提到又淳熙以來復行的甲首之法是「邇者廷紳奏請,以十戶為一甲,一甲之中,擇管額多者為首,承帖拘催。」甲首已經由欠多者罰充改為額多者充當,且在南宋後期東南地區已經遍行實行。

在里甲制度推行之前的「小黃冊之法」中已有里甲制的雛形,《吳興續志》略載:「黃冊里長甲首,洪武三年為始,編置小黃冊。每百家畫為一圖,內推丁力田糧近上者十名為里長,餘十名為甲首,每歲輪流。里長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戶九名;催辦稅糧,以十年一周。其數分見各縣。」此段引文似乎說明里長、甲首、一般人戶有身份差別,但奧崎裕司認為應將九名管人戶視為應甲首之役者當年管轄的甲內其他人戶,因此在洪武初期並沒有按甲輪差的方式。

以上已揭示南宋與明初里甲制度的繼承關係,但南宋甲首由額多者充當,在一定意義上屬於常充,而明初小黃冊之法的甲首為輪應。此種改變源自於南宋後期把催科單位縮小到十戶,每十戶內指定大稅之戶催科,由十戶中稅額最多的一戶獨當役任。到了明代,一則因人民的土地分配平均;一則因政府對百姓的控制能力提高,在這樣的契機下,新的制度在南宋舊法基礎上改良,讓能力較高者負擔較重,如較富的里長戶必須多承擔一分每十年一次負責百戶事務的差役,而較窮的甲首戶也需要輪役,當年共同應役的十戶可以彼此協調互補。洪武十四年的里甲制度,將百戶改為一百一十戶,里長脫離甲首役,專門承擔全里事務,並且每甲出一戶的輪役方式,在貧富狀況有變時,承擔的是全里而非一甲,比起按甲輪差而言更為簡便。

但到了正德時期,每甲出一戶的輪役方式被視為弊政,此可能與洪武十八年(1385)向全體人戶徵雜泛差役而設的政策有關,《明太祖實錄》載:「命天下府州縣官,第其民戶上中下三等,為賦役冊,貯於廳事。凡遇徭役,則發冊,驗其輕重而役之。」而洪武二十四年再造黃冊時,人戶分等的內容進入了里甲黃冊,《明實錄》載:「其上中下三等人戶,亦依原定編類,不許更改,因而分丁析戶以避差徭。」可見政府對於差役比正役更為重視,在點差、攤派的過程中,里甲可能需要組織起來到外地應役,如此一來,一甲應役比十甲各出一戶應役更為方便可行,加上雜泛差役的日重,調整正役組合的需求降低,於是里甲制最終演變為按甲輪差。鶴見尚弘指出,洪武十四年之制可能沒有在全國實行,江南地區為國家賦役重地又臨近首都,所以獲得較徹底的推廣,而北方和邊遠地帶在實行上需要一段時間,由於時逢洪武二十四年第二次大造黃冊,江南以外等未嚴格推行洪武十四年之制的地區可能直接採取了按甲輪差的變通方式,所以與南方沿襲的舊制有著極大的差異。



[1]李新峰,〈論明初里甲的輪役方式〉,《明代研究》第14(臺北,2010.6),頁17-43

[2]梁方仲的表現公式:里=10里長戶+10甲;甲=(甲首戶+9普通戶)

[3]小山正明、山根幸夫、欒成顯的表現公式:里=10甲;甲=10(里長戶+10甲首戶)

[4]李曉路的表現公式:里=10組;組=(甲首戶+10普通戶);甲首戶=里長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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