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方仲的〈明代的糧長制度〉全文分為五個部分[1],首先討論糧長設立與用意,次而講述糧長的職權與特權、制度的演變,而後探討糧長在組織上的問題,最後以分析糧長的興衰及其禍害作結。

        糧長設立於洪武四年(1371),其記載可見《太祖實錄》:「上以郡縣吏遇徵收賦稅輒侵漁於民,乃命戶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萬石為率,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稅。」作者分析糧長的設立,不但有財務行政上的動機,亦有政治性的動機,大致可以分成四種:一、免除吏胥的侵吞。由於地方官迴避本籍,對於本地情形不甚清楚,易受吏胥蒙蔽,《御制大誥》載:「糧長往常民間不便,蓋是有司官不肯恤民,止是通同刁詐之徒生事多端,取要財務,民人一時不能上達,如今要教你每戶家做糧長。」二、取締攬納戶。攬納戶包攬別戶的稅糧,從中取得利益,隱匿入己,虛賣實收。且有時攬納戶為無產之徒,即使揭發其裨益無法追回損失,因此改讓田地殷實之人為糧長負責徵收解運之職,可使損失之減少。三、便利民官。《御制大誥》載:「糧長就鄉聚糧,其升合斗勺數石數十石之家,比親赴州縣所在交納,其便甚矣。」糧戶得就近向糧長交納而不必遠赴州縣,不但減輕糧戶負擔,亦減少官府徵收的勞費。四、攏絡巨室。太祖時定正副糧長每年七月到京,聽皇上宣諭並領取徵糧勘合,若如期輸糧至京者,得召見擢用,此可視為洪武十九年(1386)將應天府諸州縣富民子弟赴京補吏的先驅政策。

其次作者分析糧長的職務與特權,認為糧長最初的任務如《太祖實錄》所載,應為「督其鄉之賦稅」,而實際工作可細分為催徵、經收、解運三大項。當糧長領回勘合後即督並里長,里長督並甲首,甲首推督人戶,層層下遞。裝載糧米後由糧長點看現數,無誤則率領里長、運糧人將「對撥稅糧」運赴到指定衛所,照軍點交;「存留稅糧」運至本地各倉收儲;「起運稅糧」或「折收稅糧」則依規定撥各該倉庫交納。事畢之後糧長要將納過數目於勘合內填寫,交赴戶部註銷。勘合從關領到註銷經過嚴密的手續,且催徵、經收、解運集於糧長一身,可知糧長載明初威望與責任皆較重。至永樂十九年(1421)遷都北京後糧長改由南京戶部宣諭、嘉靖十一年(1532)又改為由南京戶部差遣官員至各布政司分投轉賫糧長勘合,糧長與朝廷的關係愈來愈疏遠。至於徵收解運之責,各地則分別設有專人負責,糧長之名被冠為各職務之總稱,如松江有「催辦糧長」、岳州有里長兼糧長之「徵收稅糧里長」、「運解稅糧里長」等。

除催徵、經收、解運三大項工作外,洪武十八、九(1385-1386)年先後規定糧糧長兼要負起四種責任:一為閑中會鄉里,解說各府州設立社稷壇場之意,以勸民耕種;二為勸導「詭寄」田糧的豪戶歸正,與小民一體當差納稅;三為具報災傷與荒田畝數,申報可豁免的稅糧;四為面奏不依期交納稅糧的刁頑人戶。作者認為糧長權力之擴大有其矛盾,如糧長本身就是田多的豪戶,如何能端正「詭寄」之風氣?此外,糧長在某些地方甚有司法權、納鈔贖罪的特權,洪武八年(1375)太祖曾諭御史臺臣曰:「比設糧長令其掌收民租,以總輸納,免有司科擾之弊,於民甚便。自今糧長有雜犯死罪及流徙者,止杖之,免其輸作,使仍掌糧稅。」惟作者懷疑此非通例,因實際考證,各地糧長犯罪處極刑者仍不在少數。且糧長之役為戶役而非身役,兄與弟偕、子代父役似無不可。

接著作者探討糧長制度的演變,在人數方面,是每區設一人,洪武十年(1380)《實錄》載:「戶部奏蘇、松、嘉、湖四府及浙江江西所屬府州縣糧長所轄民租有萬石以上者,非一人能辦,宜增副糧長一人。從之。」洪武三十年(1397)又更定:「命戶部下郡縣更置糧長,每區設正副糧長三名,以區內丁糧多者為之,編定次序,輪流應役,周而復始。」景泰四年(1463)令浙江等布政司與蘇松等府將徵糧不及萬石者,止存糧長一名。不過作者認為裁減的原因在於不足定額的關係,大體而言糧長的數量是呈現增加的趨勢。在任期方面,洪武初年是「永充制」,到了洪武三十年(1397)增設副糧長後,改為「輪充制」,但在宣德年間又改回「永充制」。起初會將「永充制」改為「輪充制」的原因在於:一則永充之糧長易作威作福,不如改為公編定次序;二則因賦役日趨繁重,官府對於糧長的額外苛求日多,使得原本擔任糧長的上戶破產或逃亡,糧長之職遂取之於中戶,但中戶更不可能長期勝任此負擔,故不得不改以輪充。但如此卻造成了糧長人數愈多,而任期則愈短,以及「朋充」的弊病。

在糧長與里長關係方面,糧長與里長相同的是同負督辦稅糧的重役,且皆為上戶充當,但糧長仍為督糧為最主要之任務。不同的地方在於糧長為雜役,並無固定任期,而里長則為正役,十年為一輪。就管轄區域而言,糧長催辦一區之稅賦,比里長催辦一里的範圍更大,也因如此糧長有可能由非本地土著所擔任,但里長非本里之住戶不可。作者認為糧長的職務有由里長兼管的趨勢,史料中多有革罷糧長,改由里長催辦,或是將二者合為「糧里長」的事體。至於革罷之因,不外以下幾種:一為糧區面積遼闊、糧長的財力不能勝任;二為糧長非本地居民,對於納稅戶不孰悉,造成催徵的困難。如《御制大誥》載曰:「使為糧長者,人戶不識,鄉村不知,其本都本保及鄰家錢糧,卻又指他處七八十里,百十里人來管辦,務要錢糧不清,田地不真,易為作弊,如此擾害細民。」至一條鞭法以後,糧長制度亦產生相應的變化,除了糧長的職務陸續由里長兼攝外,由於一條鞭法用銀折納田糧,由官府募役解運,「官收官解」的制度漸盛行,糧長的任務也較為減輕。

而後作者提出對糧長制度在組織上的幾個問題,第一是設額的問題,是否為每萬石設一名呢?根據《明實錄》、《會典》都載以萬石為率,設糧長一名的說法。但作者認為這僅是概括的原則而已,實際上並不完全如此,如洪武四年(1371)浙江省輸糧九十三萬餘石,卻設有糧長一百三十四名。第二是簽編糧長的標準問題,究竟是以田糧多寡為根據,抑或是以產業為標準呢?洪武四年(1371)設立時僅以田糧多寡為根據,至洪武十八年(1385)年令各該有司復設糧長,以民戶丁糧稍多者充當,可知編簽的標準兼以丁額為據了。但編派為糧長不定是大戶,因大戶不願充役,或以囤莊客戶、詭寄挪移,或以縉紳士族的優免設法規避。作者認為以一切產業為編簽基準才符合公平之原則,但官府因資產調查手續繁複,不如田糧簡便,加上不肖官吏以收賄的薄厚做為應役次第的依據,造成糧長由下戶充當,與立制的初意大相違背,這亦是明中期以後時人擁護一條鞭的原因之一。第三是糧長之役是否全國通行?作者觀察各地方志後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如萬曆《四川總志》載「蜀中舊不設糧長。」其他如廣東、廣西、雲南、貴州諸布政使司亦不見糧長的名稱。在山東、陝西、河南各處則有所謂的「大戶」,其地位與糧長相近。作者考察各地糧長的設立,發現糧長之役偏重於東南,並非全國普遍設立。

文章的最後,作者總結糧長的盛衰與禍害,認為洪武時期糧長能得皇上召見,致身顯宦,此期為糧長全盛時期。永樂遷都以後,糧長的地位逐漸降低,迨至正嘉時賠累之苦尤甚。糧長的賠累來自三個原因,一因稅糧太重、二因代人賠墊、三因官府例外需索過多。尤其以第三項為最,致使擔任糧長成為一苦差,正德間長洲沈周記云:「近年民家有田二三百畝者,官司便報作糧長……致被賠賄不繼,以田典當輸納。再不敷者,必至監追期限比較,往往瘐死者有之。往年田畝值銀數兩,今畝止一二兩,尚有不願售﹝購﹞者。」糧長賠累之苦已造成無人肯購置土地,甚至成為官場報私仇的方法之一。由於州縣官吏有收賄的惡習,除要糧長出辦州縣一切公私應用、索要常例銀外,鄉官勢豪不肯納之糧,亦得要糧長代輸。故嘉靖六年(1527)兵部尚書李承勛曾有疏曰:「家有千金之產,當糧長一年即有即為乞丐者矣。家有壯丁十餘,當糧長一年即為絕戶者矣。」於此之外,另一方面亦有糧長舞弊的情形,嘉靖間吳縣黃省會云:「自郭令信任巨富糧長,納其贓賄千萬。……而糧長自用官銀,買田造宅置妾,百費則又開坐於小戶,謬言其逋,至今糧長虎噬百姓以奉縣官。」富人糧長得以賄賂方法脫免負擔,所苦者仍為貧民小戶。



[1]梁方仲,〈明代的糧長制度〉,收入《梁方仲經濟史論文集集遺》,頁12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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